
第八章离狮效力案例解析 案例1:甲(男)乙(女)于199例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好,1595年7月生育一子 丙。199年11月甲自费到某国学习,1998年初起,在美国某公可任取,每月有较高的因定 收入。自甲出国后,丙均由乙照料,甲出国后,曾数次国国探亲。乙也曾于1998年底带内 前往甲处探亲。探亲期间,甲称因公事出差,于1999年2月目国,为儿子办妥出国手线, 将以乙的名义所存的存款取走,肥家中电器耀至其父母处,并将家中电话机报停。同年3 月,乙和丙从国外国米。家中只剩下一张结婚时的木床及娘家陪嫁时的前子。同年4月,甲 以夫妻长期分居两地,双方无法共同生话为由,向乙住所地所在区法院起诉离婚。乙不同意 离婚。在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乙发现白己怀孕。甲否认乙在国外探亲期间与其共月生 活,并称系乙在国外与他人乱搞两性关系所致。为此,乙提出将孩子生下后做亲子签定。后 经有关都门做思想工作,甲承认在乙探亲期间与其有过夫麦性生活。此后。甲按弧计划生有 的有美要求做了中止妊娠手术。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不子受理的我定。001年5月,甲再 次向原法院起霹离婚,要求乙表出现住房,并要求抚养孩子。乙坚决不同意,并要求甲将津 法搬走的财产送回凰处,如数归还取走的存款。此室虽经法院多次调解,但不能达成一致意 见。审理中法院查明:甲乙婚后佳房系甲婚购置的,乙在本市无其他住扇。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1)甲子199年4月提出离娇之诉,人民法院哉定不予受理,是否合理? (2)对于甲的第二次离婚诉讼请求,法院是否应判决甲乙夫妻双方离? (3)如果双方离婚,法院如何判读丙的抚养问题?抚有费应如何负担? ()甲檀自复走的夫委共同财产及檀白取走的乙名下的存款,应如利处理 (5)乙的住房问题应如何处理? 解析 (1)人民法院哉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因为,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咸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系男方提出离 婚,且不存在确有必要的受理男方请求的情况。 (2)对于甲的第二次离婚诉论请求,法院应判决甲乙夫委双方离婚。因为,甲乙因感 情不和分居己满二年,应视为感情确己破裂,经法院多次测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3)子女归乙抚养为直。因为子女随乙生活时同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
1 第八章 离婚效力案例解析 案例 1:甲(男)乙(女)于 1994 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好,1995 年 7 月生育一子 丙。1996 年 11 月甲自费到某国学习,1998 年初起,在美国某公司任职,每月有较高的固定 收入。自甲出国后,丙均由乙照料。甲出国后,曾数次回国探亲,乙也曾于 1998 年底带丙 前往甲处探亲。探亲期间,甲称因公事出差,于 1999 年 2 月回国,为儿子办妥出国手续, 将以乙的名义所存的存款取走,把家中电器搬至其父母处,并将家中电话机报停。同年 3 月,乙和丙从国外回来,家中只剩下一张结婚时的木床及娘家陪嫁时的箱子。同年 4 月,甲 以夫妻长期分居两地,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向乙住所地所在区法院起诉离婚。乙不同意 离婚。在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乙发现自己怀孕。甲否认乙在国外探亲期间与其共同生 活,并称系乙在国外与他人乱搞两性关系所致。为此,乙提出将孩子生下后做亲子鉴定。后 经有关部门做思想工作,甲承认在乙探亲期间与其有过夫妻性生活。此后,甲按照计划生育 的有关要求做了中止妊娠手术。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2001 年 5 月,甲再 次向原法院起诉离婚,要求乙搬出现住房,并要求抚养孩子。乙坚决不同意,并要求甲将非 法搬走的财产送回原处,如数归还取走的存款。此案虽经法院多次调解,但不能达成一致意 见。审理中法院查明:甲乙婚后住房系甲婚前购置的,乙在本市无其他住房。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1)甲于 1999 年 4 月提出离婚之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合理? (2)对于甲的第二次离婚诉讼请求,法院是否应判决甲乙夫妻双方离婚? (3)如果双方离婚,法院如何判决丙的抚养问题?抚育费应如何负担? (4)甲擅自搬走的夫妻共同财产及擅自取走的乙名下的存款,应如何处理? (5)乙的住房问题应如何处理? 解析: (1)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因为,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系男方提出离 婚,且不存在确有必要的受理男方请求的情况。 (2)对于甲的第二次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应判决甲乙夫妻双方离婚。因为,甲乙因感 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多次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3)子女归乙抚养为宜。因为子女随乙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

明显不利。其次,从本案中甲的所作所为米看,甲的个人品质不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甲方因每月有较高的固定收入,抚有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一30%的比例给付。抚育贵应定 明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抚有费的给付期限一股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如果存在 法定的特殊情形,给付期限可适当缩短,或至子女独立生活时为止, 〔4)甲擅自撮走的家中电器及取走乙名下的存款,应认定为夫费共同财产,但在分制 时,应归乙所有。因为夫麦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麦共同财 产。在分刺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产归各自所有。且甲离婚时。存在转移夫妻共 同财产的情形,分制夫麦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5》住房应妇甲所有。因为,住房是甲婚前购置的,为甲的婚前个人财产。一方婚前 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轻露、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货料轻 过8年,可视为夫委共同财产。面甲乙的婚州关系不端8年,未发生财产性质的转化,故住 房仍应归甲方所有。但由于乙在木市无其他住房,如乙要求暂住,法院可判决乙方暂住,但 一般不超过两年。如乙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子一次性经 济帮助。 案例2:王玲与张强于2005年结婚,2008年张强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50000 元,医疗费80000元,2010年9月王玲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0元,2011年12月张强与 王玲离婚。 问:财产位如何分制为什么? 解析: (1)转业费50000元是张强的个人财产,夫妻两结婚不满10年,按最高院的有关解释, 部队转业费属个人尉产。 (2)底疗费80000元是张强:的个人财产,按最高院的有关规是,不作为共同分图的财 产。 (3)王玲分得的50000元道产,按照婚侧法的线定是夫委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 夫麦共同财产。 (4)转业费、医行费共计130000元,归张强所有。50000元遗产作为共同财产,平均 分配. 案例3:吴某是建筑包工头,手里颠有几个钱后,便嫌自己的结发菱周某年长色衰, 不解风情,遂于1999年和2001年分别在A县和B市买来两套商品房,给自己的情妇刘亚娟
2 明显不利。其次,从本案中甲的所作所为来看,甲的个人品质不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甲方因每月有较高的固定收入,抚育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 20—30%的比例给付。抚育费应定 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 18 周岁为止。但如果存在 法定的特殊情形,给付期限可适当缩短,或至子女独立生活时为止。 (4)甲擅自搬走的家中电器及取走乙名下的存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 时,应归乙所有。因为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 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甲离婚时,存在转移夫妻共 同财产的情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5)住房应归甲所有。因为,住房是甲婚前购置的,为甲的婚前个人财产。一方婚前 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 过 8 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甲乙的婚姻关系不满 8 年,未发生财产性质的转化,故住 房仍应归甲方所有。但由于乙在本市无其他住房,如乙要求暂住,法院可判决乙方暂住,但 一般不超过两年。如乙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 济帮助。 案例 2:王玲与张强于 2005 年结婚,2008 年张强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 50000 元,医疗费 80000 元,2010 年 9 月王玲父亲去世,分得遗产 50000 元,2011 年 12 月张强与 王玲离婚。 问:财产应如何分割?为什么? 解析: (1)转业费 50000 元是张强的个人财产,夫妻两结婚不满 10 年,按最高院的有关解释, 部队转业费属个人财产。 (2)医疗费 80000 元是张强的个人财产,按最高院的有关规定,不作为共同分割的财 产。 (3)王玲分得的 50000 元遗产,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 夫妻共同财产。 (4)转业费、医疗费共计 130000 元,归张强所有。50000 元遗产作为共同财产,平均 分配。 案例 3: 吴某是建筑包工头,手里颇有几个钱后,便嫌自己的结发妻周某年长色衰, 不解风情,遂于 1999 年和 2001 年分别在 A 县和 B 市买来两套商品房,给自己的情妇刘亚娟

和林芬居住。2002年,又公开和情妇刘亚娟居住在一起。200g年1月刘亚期生育一子,吴 某得意之余,公开摆酒设宴,警刘重娟为二房。周某得知后,十分伤心,要与吴离婚。吴某 同意离师,但不同意周某分制其在A县和B市的二套商品房,周某遂白人民法院起诉,要求 分割这两套育品房。 间:《1)周某有权分制这两套商品房吗?为什么? (2)刘亚娟有权分割这两套商品房四?为什么? 解析: (1)周某有权分制这两套商品房。因为吴某在A县和B市买来两套商品房系吴某和周 某婚烟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属于夫委共同财产。 (2》刘亚无权分制这两套商晶房,因为虽然吴某购买这两套商品房是给情妇居住, 但他没有赠与娃们,房子的所有权日吴某和周某。刘亚娟虽与吴某重婚,但这种重婚在法律 上不能引起夫委权利义务产生的效力,故房子不是刘亚解的,更妻情妇林芬所有。二套商品 房系吴某与周某在夫麦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娄共同收入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附产,因此,刘 亚娟无权分割这两套商品房。 案例4:建兴与苗苗结婚12年,生育一儿子。婚后建兴一直在外地工作。对家里照顾 很少。荷苗12年的时间,独自粗起了家庭的重担。3年前苗苗自己70岁的父母来到家中养 老,一时家中上有老、下有小,建兴开始对苗苗有了意见。今年,建兴向苗苗提出离婚,苗 苗同意。但是,苗苗认为自己对家庭付出的文务较多,要求建兴进行一定的补偿。建兴拒绝 了麦子的请求。双方对此月题无法协商,苗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和家务补偿。 问:苗苗的诉论请求法院能香予以支持? 解析 法院能支特苗荷的诉讼情求。因为简前虽然雕养的是白己的老人,但她尽了赠养义务, 又独自担起了家庭的重担,有权提出家务补禁的请求。所以法院能支持苗苗的诉松请求。 案例5:刘某,男,某大学教师。其责孙某,女,某中学教师。 001年9月,刘某的任子考入东北某大学,由于家境其寒,交不起学费,便向刘某求 助。刘某为雷助侄子顺利入学,便向邻居李某借了70元钱。为侄子交了学杂费。不久: 孙某的父亲惠病佳就,经济国难,刘某便向老同学杜某借了20000元,支付了岳父的住院治 疗费。2002年,刘某与麦孙某产生矛酒,感情破裂,经协议,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于上
3 和林芬居住。2002 年,又公开和情妇刘亚娟居住在一起。2003 年 1 月刘亚娟生育一子,吴 某得意之余,公开摆酒设宴,娶刘亚娟为二房。周某得知后,十分伤心,要与吴离婚。吴某 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周某分割其在 A 县和 B 市的二套商品房,周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 分割这两套商品房。 问:(1)周某有权分割这两套商品房吗? 为什么? (2)刘亚娟有权分割这两套商品房吗?为什么? 解析: (1)周某有权分割这两套商品房。因为吴某在 A 县和 B 市买来两套商品房系吴某和周 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刘亚娟无权分割这两套商品房。因为虽然吴某购买这两套商品房是给情妇居住, 但他没有赠与她们,房子的所有权归吴某和周某。刘亚娟虽与吴某重婚,但这种重婚在法律 上不能引起夫妻权利义务产生的效力,故房子不是刘亚娟的,更非情妇林芬所有。二套商品 房系吴某与周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收入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刘 亚娟无权分割这两套商品房。 案例 4:建兴与苗苗结婚 12 年,生育一儿子。婚后建兴一直在外地工作.对家里照顾 很少。苗苗 12 年的时间,独自担起了家庭的重担。3 年前苗苗自己 70 岁的父母来到家中养 老,一时家中上有老、下有小,建兴开始对苗苗有了意见。今年,建兴向苗苗提出离婚,苗 苗同意。但是,苗苗认为自己对家庭付出的义务较多,要求建兴进行一定的补偿。建兴拒绝 了妻子的请求,双方对此问题无法协商,苗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和家务补偿。 问:苗苗的诉讼请求法院能否予以支持? 解析: 法院能支持苗苗的诉讼请求。因为苗苗虽然赡养的是自己的老人,但她尽了赡养义务, 又独自担起了家庭的重担,有权提出家务补偿的请求。所以法院能支持苗苗的诉讼请求。 案例 5:刘某,男,某大学教师。其妻孙某,女,某中学教师。 2001 年 9 月,刘某的侄子考入东北某大学,由于家境贫寒,交不起学费,便向刘某求 助。刘某为帮助侄子顺利入学,便向邻居李某借了 7000 元钱,为侄子交了学杂费。不久, 孙某的父亲患病住院,经济困难,刘某便向老同学杜某借了 20000 元,支付了岳父的住院治 疗费。2002 年,刘某与妻孙某产生矛盾,感情破裂,经协议,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于上

述德务。二人产生分歧。 月:上述两笔倩务应如何整还?为什么t 解析: (1)刘某为侄子交的学杂费000元应该由刘某自己整还,因其属于个人德务,是一方 未经对方问意擅自宽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月所负的债务,本案中,刘某没有扶养侄子的 义务。 (2)为岳父支付的住院费用20000元应由共同尉产中支付德还,因其属于共同债务, 共同债务包括为喻养老人所负的债务,本案正是这种情况。 案例6:李大明(男)与王丽解(女),双方均无配偶。1996年8月在农村老家未经置 记,即举行婚礼,公开以夫菱关系同居生活,次年7月生一女孩。由于男方线视店特女孩, 致使双方关系恶化,感情不和,同年10月即行分居。2008年5月,王图娟的父亲去世,遗 下存款两万元,王丽娟分得一万元。2011年2月,李大明到法院要求与王丽娟离婚。当时 李大明24周岁,王丽奶22周岁。王丽期要求抚养女儿:李大明提出如果王丽奶抚养女儿他 可以承担抚养费,同时提出要分割王丽娟所继承遗产的一半, 日:(1)这样的案件应否按离娇钩输处理,为什么? (2)王丽娟继承的遗产,李大明有权分制马?为什么? (3)李大明有义务承相女儿的抚养费用吗?为什么? 解析: (1)不隆按照离娇纠纷处理,因为按照高院19附年下发的《关于人民法就审理未办结 婚登记面以夫要名文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婚法》若干问思的解释(一),二人同居时年龄不符合结婚条件,应按照解除同居 关系处理。 (2)李大明无权分制王丽娟维承的遗产,因二人不是配偶关系,只有在婚帽关系存续 期间继承的遗产才属于共同财产,也才有权分割。 (3)李大明有义务承粗女儿的抚养费,因为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与婚生子女一样,都有 要求生父(母)抚养自己的权利
4 述债务,二人产生分歧。 问:上述两笔债务应如何偿还?为什么? 解析: (1)刘某为侄子交的学杂费 7000 元应该由刘某自己偿还,因其属于个人债务,是一方 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本案中,刘某没有扶养侄子的 义务。 (2)为岳父支付的住院费用 20000 元应由共同财产中支付偿还,因其属于共同债务, 共同债务包括为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本案正是这种情况。 案例 6:李大明(男)与王丽娟(女),双方均无配偶,1996 年 8 月在农村老家未经登 记,即举行婚礼,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次年 7 月生一女孩。由于男方歧视虐待女孩, 致使双方关系恶化,感情不和,同年 10 月即行分居。2008 年 5 月,王丽娟的父亲去世,遗 下存款两万元,王丽娟分得一万元。2011 年 2 月,李大明到法院要求与王丽娟离婚。当时 李大明 24 周岁,王丽娟 22 周岁。王丽娟要求抚养女儿;李大明提出如果王丽娟抚养女儿他 可以承担抚养费,同时提出要分割王丽娟所继承遗产的一半。 问:(1)这样的案件应否按离婚纠纷处理,为什么? (2)王丽娟继承的遗产,李大明有权分割吗?为什么? (3)李大明有义务承担女儿的抚养费用吗?为什么? 解析: (1)不能按照离婚纠纷处理,因为按照高院 1989 年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 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人同居时年龄不符合结婚条件,应按照解除同居 关系处理。 (2)李大明无权分割王丽娟继承的遗产,因二人不是配偶关系,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继承的遗产才属于共同财产,也才有权分割。 (3)李大明有义务承担女儿的抚养费,因为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与婚生子女一样,都有 要求生父(母)抚养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