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算九章数助播施与法律责任案例解斯 案例1:李梅是家庭妇女,今年7岁,丈夫已经于10年前去世,唯一的儿子大力是收 养的子女。大力幼年时因为父亲在外地工作,一直由母亲抚养,所以母子感情一直很好。可 是去年大力得知母亲不是亲生,加之妻子华华素与母亲不合。大力在妻子的挑拨下,对母亲 李梅越来越冷淡,并时常有辱骂行为。居民委员会进行了调解,大力小两口不但不思悔政, 而且更是变本加厉。对母紊李梅发展到动氧打骂,不给饱饭吃,李梅请求公安机关依法予以 处理。 月: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 解析: 公安机关应当依属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如处15日以下拘留,2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案例2:江某(女,29岁)与孙某(男,3引岁)8年前经他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度 较好,后因家庭项事经常发生吵打:2002年2月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孙某将江某打伤,迹 成江某两处物骨骨折,2002年6月28日经法医鉴定构成轻街,孙某普于2002年6月4日 至法院,要求与江某离婚。原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委关系维续瑟化。江某于 203年4月向徐州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孙某离婚。并要求判令按告孙某赔:因实随家 庭暴力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害费5000元。 月:星容江某要求被容孙某黯偻精神规失费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能否支持? 解析: 原江某和被告孙某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经常因家庭硫事吵打,夫妻感情己破裂。 被告孙某确实对原告江某实了家庭暴力,并经常对江某进行复打,致使原告江某身上两处 助骨骨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原告江某主素被告孙某应当 承担精神损害赔整责任的理由成立,因此,对于被告孙某给付原告江某精神损害黯修人民币 5000元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3:李某某与张某于2005年自行相识,2005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再 婚,婚后未生有子女。2006年4月16日,张某(甲方)与李某某(乙方)签订《夫菱协议 书),其中内容:“经夫费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本协议。夫费双方约
1 第九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案例解析 案例 1:李梅是家庭妇女,今年 77 岁,丈夫已经于 10 年前去世。唯一的儿子大力是收 养的子女。大力幼年时因为父亲在外地工作,一直由母亲抚养,所以母子感情一直很好。可 是去年大力得知母亲不是亲生,加之妻子华华素与母亲不合。大力在妻子的挑拨下,对母亲 李梅越来越冷淡,并时常有辱骂行为。居民委员会进行了调解,大力小两口不但不思悔改, 而且更是变本加厉。对母亲李梅发展到动辄打骂,不给饱饭吃。李梅请求公安机关依法予以 处理。 问: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 解析: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如处 15 日以下拘留、2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案例 2:江某(女,29 岁)与孙某(男,31 岁)8 年前经他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度 较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吵打。2002 年 2 月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孙某将江某打伤,造 成江某两处肋骨骨折,2002 年 6 月 28 日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孙某曾于 2002 年 6 月 4 日 诉至法院,要求与江某离婚,原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继续恶化。江某于 2003 年 4 月向徐州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孙某离婚,并要求判令被告孙某赔偿因实施家 庭暴力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害费 5000 元。 问:原告江某要求被告孙某赔偿精神损失费 5000 元的诉讼请求法院能否支持? 解析: 原江某和被告孙某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打,夫妻感情已破裂。 被告孙某确实对原告江某实施了家庭暴力,并经常对江某进行殴打,致使原告江某身上两处 肋骨骨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原告江某主张被告孙某应当 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成立,因此,对于被告孙某给付原告江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 5000 元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 3:李某某与张某于 2005 年自行相识,2005 年 11 月 17 日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再 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6 年 4 月 16 日,张某(甲方)与李某某(乙方)签订《夫妻协议 书》,其中内容:“经夫妻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本协议。夫妻双方约

定在共同生活期间,互相忠实,相互尊重,雏护平等,和陸,文明的婚烟家庭关系,对家庭, 配偶,子女有道德观和家庭责任感。协议明确规定如下:一,个人财产,夫麦自再婚后,经 济各自独立,婚烟线存期间,双方的工资、奖金、社会福利:生产、经营收益:属个人所有。 二、共同财产,使用双方姓名开立的银行共管账户的存款为共同财产。三,债权债务!婚前 的债权债务各自承担:婚后的债权债务,双方签名的,共同承担:单方签名的,由签名方独 自承粗。四、根据《婚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也人同居的、实施家 庭暴力的、幽待和速弃家庭成员等情形之一,导政离师的,有过情方必须向无过错方支付赌 偿金,金额为一次支付四十万元人民币, 双方婚后因经济问思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恶化乃至影响夫妻感情,张某存在对李某 某实底家庭暴力的过错行为。鉴于双方均确认夫委感情已完全破裂,李某某要求离师,张某 也表示同意,法院依法准子予李某某与张某离婚。 月:关于李某某主张张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按照《夫麦静议书粉约定应黯怪其400000 元离娇过情赔锈金法院能否支持? 解析: 本案中,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李某某实能家庭暴力,在李某某多次报警之后 仍然未能成变其行为。并导致李某某轻伤,其主观有过错。实能了暴力行为。因此,本案中 夫妻双方钓定的40万元离婚过#损害赔整金依据最高法院有关精神损害赔萨可法解释的规 定,根据本案事实情况,应对无过情方人身权进行保护和数济,所以李某某主张张某对其实 熊家庭暴力,按照《夫妻协议书》约定应赔整其00000元离婚过错赔楼金法院予以支持。 这既尊重了当事人意愿,也是够显婚州关系的社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案例4:王某〔男)和冯某(女)于197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后因儿子结婚 等家务矛盾,特别是王某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2004年1月冯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庭审中,冯某提供了2003年11月某日,自己向110报警的情况,当时110出警记录.正明 王某和第三人张某(女)同居一室,且依巡不整。冯某认为王某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 要求离婚损害赔整。 月:法院对冯某离婚和要求离娇损害黯德使否予以支持? 解析: 法院支持了冯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国冯某的离婚损害赔饶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认为, 从现有证据看,王某确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的关系,但不能证实王某长期与他人同居成者重 2
2 定在共同生活期间,互相忠实,相互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对家庭、 配偶、子女有道德观和家庭责任感。协议明确规定如下:一、个人财产:夫妻自再婚后,经 济各自独立,婚姻续存期间,双方的工资、奖金、社会福利;生产、经营收益;属个人所有。 二、共同财产:使用双方姓名开立的银行共管账户的存款为共同财产。三、债权债务:婚前 的债权债务各自承担;婚后的债权债务,双方签名的,共同承担;单方签名的,由签名方独 自承担。四、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 庭暴力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必须向无过错方支付赔 偿金,金额为一次支付四十万元人民币。 双方婚后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恶化乃至影响夫妻感情。张某存在对李某 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过错行为。鉴于双方均确认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李某某要求离婚,张某 也表示同意,法院依法准予李某某与张某离婚。 问:关于李某某主张张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按照《夫妻协议书》约定应赔偿其 400000 元离婚过错赔偿金法院能否支持? 解析: 本案中,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李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在李某某多次报警之后 仍然未能改变其行为,并导致李某某轻伤,其主观有过错,实施了暴力行为。因此,本案中 夫妻双方约定的 40 万元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金依据最高法院有关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 定,根据本案事实情况,应对无过错方人身权进行保护和救济,所以李某某主张张某对其实 施家庭暴力,按照《夫妻协议书》约定应赔偿其 400000 元离婚过错赔偿金法院予以支持。 这既尊重了当事人意愿,也是彰显婚姻关系的社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案例 4:王某(男)和冯某(女)于 1978 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后因儿子结婚 等家务矛盾,特别是王某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2004 年 1 月冯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庭审中,冯某提供了 2003 年 11 月某日,自己向 110 报警的情况,当时 110 出警记录.证明 王某和第三人张某(女)同居一室,且依冠不整。冯某认为王某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 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问:法院对冯某离婚和要求离婚损害赔偿能否予以支持? 解析: 法院支持了冯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但冯某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认为, 从现有证据看,王某确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的关系,但不能证实王某长期与他人同居或者重

婚,故对冯某要求王某损害略整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5:原告花某与史某是结婚多年的夫妻,双方共生有四个子女,均己成有立业。原 告花某因身惠多种疾病,失去了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生活有很大图难。丈夫史某系国家 教师,每月有国定的工资收入。因与其费为碳事产生矛盾,史某所领取的工资便不再给其费 享用,当花某生病微去医院治疗时,史某不但不给钱治疗,反而经常打耳花某,给花某心理 和生理带来很大箱苦。于是花某价然走上法庭,要求史尽扶养夏务。 月:对干本案法院应如何处理? 解析: 根据我国婚媚法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雷要扶养 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从史某的行为性质上来看属于速弃家庭 成员的行为。对此法院可先进行调解。如果测解不成后,法院完全可以依据婚姻法第20、 第条之规定,判决史某承粗相应的扶养文务。当然判决给付数量的多少,法官可以参照 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考虑受害人子女赠养能力的大小,的情子以判决
3 婚,故对冯某要求王某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 5:原告花某与史某是结婚多年的夫妻,双方共生育四个子女,均已成有立业。原 告花某因身患多种疾病,失去了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生活有很大困难。丈夫史某系国家 教师,每月有固定的工资收入。因与其妻为琐事产生矛盾,史某所领取的工资便不再给其妻 享用,当花某生病欲去医院治疗时,史某不但不给钱治疗,反而经常打骂花某,给花某心理 和生理带来很大痛苦。于是花某愤然走上法庭,要求史尽扶养义务。 问:对于本案法院应如何处理? 解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 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从史某的行为性质上来看属于遗弃家庭 成员的行为。对此法院可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后,法院完全可以依据婚姻法第 20、 第 44 条之规定,判决史某承担相应的扶养义务。当然判决给付数量的多少,法官可以参照 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考虑受害人子女赡养能力的大小,酌情予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