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婚烟法的蒸本原则案例解析 案例1,胡为,男,39岁。山东省济南市人,工人。1971年胡为与李某结婚,无生育。 1990年胡为为有一子女,开具假证明,与离婚女青年王某到婚烟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由于婚侧登记机关办事人草率从事,准予结婚,发给结婚证书。李某去做胡、王二人的分离 工作,可王某竟说,“我们有结婚证,是合当夫麦,”李某忍无可忍,遂向人民法院控告胡为 人民法院经过调查,依法对胡、王二人追究法律责任。 解析:我国婚州法第二条规定,娇佩必须符合一夫一委制。一夫一麦制是一男一女结为 夫麦的婚斯制度,它反对任何形式的一夫多麦成一麦多夫制。酸坏一夫一麦制的行为,是违 法行为。构成重婚罪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例中,胡为有配偶,又与王某结婚,王某明知胡为有配偶,却又与之结婚,他们的行 为严重违反了婚娟法规定的·一夫一麦制”的原则,应当受到法律的制栽和道德奥论的谴责, 胡为的行为触犯刷律己构成重婚罪受到法律制截是罪有应得。 案例2.宋某,男,3岁,内蒙古伊金霍锦人。郭某,女,四岁,内蒙古伊金霍旗人 宋、郭二人是同村运邻,两小无猜,青梅竹马,一起长大,既是同多,又是中小学同学,随 着年龄的增长。两个人相爱,目郭某的父母嫌宋家贫穷,不答应此门婚事,并威迫说:“宋 某,你要娶我女儿也可以。立即送一万元彩礼,人归你。否则,我把地嫁给她姨表哥赵某,” 宋某家穷,别说一万,就是一千元,也拿不出来。宋某与郭某两个人痛苦万分,朝不出什么 办法。1984年春的一天,两个人一跟心,抱头痛哭到深夜,投并而亡。以死抗争。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烟白由。”娇烟白由,就是婚烟的当 事人双方按超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婚,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沙。为了保障这一原 则的实储。婚烟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烟和其他干涉娇如自由的行为。禁 止借婚烟索取财物。 郭某的父母包办女几的婚事,索取彩礼,通追女儿与恋人制断关系,终于造成了一对密 人自杀的修则。郭某的父母的行为构成了干沙婚烟自由的违法行为。另外,郭某和赵某是姨 表兄,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根据婚娇烟法薄六条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膏系血亲禁止结娇的规定。郭某父母将其 许配给赵某,也是违反我国婚烟法的,是错误的。 案例3.曹某,女,1986年20时。由于父母包办嫁到也乡,成婚时,因年幼无知,没 领取结婚证。婚后,经常遭到男方的打骂、默侮。由于男方与一女子鬼混,致使该女怀孕
1 第二章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案例解析 案例 1.胡为,男,39 岁,山东省济南市人,工人。1971 年胡为与李某结婚,无生育。 1990 年胡为为有一子女,开具假证明,与离婚女青年王某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办事人草率从事,准予结婚,发给结婚证书。李某去做胡、王二人的分离 工作,可王某竟说:“我们有结婚证,是合当夫妻。”李某忍无可忍,遂向人民法院控告胡为。 人民法院经过调查,依法对胡、王二人追究法律责任。 解析: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婚姻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结为 夫妻的婚姻制度,它反对任何形式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制。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是违 法行为,构成重婚罪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例中,胡为有配偶,又与王某结婚,王某明知胡为有配偶,却又与之结婚,他们的行 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和道德舆论的谴责。 胡为的行为触犯刑律已构成重婚罪受到法律制裁是罪有应得。 案例 2.宋某,男,23 岁,内蒙古伊金霍旗人。郭某,女,21 岁,内蒙古伊金霍旗人。 宋、郭二人是同村近邻,两小无猜,青梅竹马,一起长大,既是同乡,又是中小学同学。随 着年龄的增长,两个人相爱,但郭某的父母嫌宋家贫穷,不答应此门婚事,并威迫说:“宋 某,你要娶我女儿也可以,立即送一万元彩礼,人归你。否则,我把她嫁给她姨表哥赵某。” 宋某家穷,别说一万,就是一千元,也拿不出来。宋某与郭某两个人痛苦万分,想不出什么 办法。1984 年春的一天,两个人一狠心,抱头痛哭到深夜,投井而亡,以死抗争。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就是婚姻的当 事人双方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为了保障这一原 则的实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 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郭某的父母包办女儿的婚事,索取彩礼,逼迫女儿与恋人割断关系,终于造成了一对恋 人自杀的惨剧。郭某的父母的行为构成了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另外,郭某和赵某是姨 表兄,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根据婚姻法第六条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郭某父母将其 许配给赵某,也是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是错误的。 案例 3.曹某,女,1986 年 20 时。由于父母包办嫁到他乡。成婚时,因年幼无知,没 领取结婚证。婚后,经常遭到男方的打骂、欺侮。由于男方与一女子鬼混,致使该女怀孕

该女即提出要男方与曹某离婚后和地结婚。1985年10月,双方同意离婚,当要求村负责干 部开证明时,村干部以当初没领结婚证等理由,置之不管。雪某与男方私下写了“离婚书”, 双方按了指印,结束了夫费生活。分手后,曹某与一男青年结识,对方提出要和地结婚,曹 某便于1986年和他结了婚。不知这是否属于重婚? 解析,我国《婚烟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烟和其他干浅婚烟白由的行为。” “禁止重婚”。第5条规定:“结娇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圆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 婚晚有应予鼓塌,”第?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烟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 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这些线定表明,结婚必须达到法定的婚龄,才能结婚。结婚必须到当地人民政府婚州登 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才是合法的婚烟才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不进行结婚登 记,男女双方私下同居,是进法的。 曹某未达法定年龄,由父母包办嫁到他乡,没有依进行婚烟登记即和男方以夫责关系共 同生活,这样的婚佩,显然是非法的。无效的。后米。双方同意离异,就应当主动请当地政 府成者法院确认婚烟关系无效。而也们却自己写“离婚书”私下解决,是不受当的。一但解 除了原娇烟关系,现再与他人结婚,就不是重婚行为,但必须依属我国《婚烟法)的规定, 符合结师所必须具备条作,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感,均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设有被禁止结 婚的血亲关系和疾病。符合一夫一委制的原则。这样,到婚烟登记机关进行登记,领取结婚 正,就是合法的婚烟了, 案例4.王兰从小父母双亡,随叔叔王水强生活,长大成人后由王水强与李运武的父母 做主,要王兰与李运式结婚。一开始。王兰以不了解对方为由。表示不同意这门婚事,后轻 其叔叔反复劝说才熟强同意,并由蟀饰同与李运武办理了结婚登记于续,此后,在与李运武 的接触中,王兰发现其说话结巴,答丰所问,遂怀疑李是暴子,后证实李患有先天性旋呆症, 即向权权、姊纬表示不愿与其成婚。王水强则说:“我们家用了李家很多钱,况且你已与李 运式领了结婚证,事到如今你不同意也不行了。”王兰无条,最后想到向法院起诉,要求与 李运式离婚。 解析:王兰与李运式的婚烟并非出于白愿,纯系强迫包办小,二人毫无感情可言,王兰要 求离婚正当,逐列决王、李二离婚,并对王水强等人干涉也人婚州自由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 肃批评。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白愿。排斥任何一方对他方的强迫和任何第三人的干沙。本案中 王兰与李运武的婚烟体现的贝是王水强和李运武父母的意愿,严重干涉了王兰的婚烟自由
2 该女即提出要男方与曹某离婚后和她结婚。1985 年 10 月,双方同意离婚,当要求村负责干 部开证明时,村干部以当初没领结婚证等理由,置之不管。曹某与男方私下写了“离婚书”, 双方按了指印,结束了夫妻生活。分手后,曹某与一男青年结识,对方提出要和她结婚,曹 某便于 1986 年和他结了婚。不知这是否属于重婚? 解析:我国《婚姻法》第 3 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重婚”。第 5 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 婚晚育应予鼓励。”第 7 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 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这些规定表明,结婚必须达到法定的婚龄,才能结婚。结婚必须到当地人民政府婚姻登 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才是合法的婚姻才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不进行结婚登 记,男女双方私下同居,是违法的。 曹某未达法定年龄,由父母包办嫁到他乡,没有依进行婚姻登记即和男方以夫妻关系共 同生活。这样的婚姻,显然是非法的,无效的。后来,双方同意离异,就应当主动请当地政 府或者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无效。而他们却自己写“离婚书”私下解决,是不妥当的。一但解 除了原婚姻关系,现再与他人结婚,就不是重婚行为,但必须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符合结婚所必须具备条件,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均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没有被禁止结 婚的血亲关系和疾病,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原则。这样,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领取结婚 证,就是合法的婚姻了。 案例 4.王兰从小父母双亡,随叔叔王永强生活,长大成人后由王永强与李运武的父母 做主,要王兰与李运武结婚。一开始,王兰以不了解对方为由,表示不同意这门婚事,后经 其叔叔反复劝说才勉强同意,并由婶婶同与李运武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在与李运武 的接触中,王兰发现其说话结巴,答非所问,遂怀疑李是呆子,后证实李患有先天性痴呆症, 即向叔叔、婶婶表示不愿与其成婚。王永强则说:“我们家用了李家很多钱,况且你已与李 运武领了结婚证,事到如今你不同意也不行了。”王兰无奈,最后想到向法院起诉,要求与 李运武离婚。 解析:王兰与李运武的婚姻并非出于自愿,纯系强迫包办,二人毫无感情可言,王兰要 求离婚正当,遂判决王、李二离婚,并对王永强等人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 肃批评。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排斥任何一方对他方的强迫和任何第三人的干涉。本案中 王兰与李运武的婚姻体现的只是王永强和李运武父母的意愿,严重干涉了王兰的婚姻自由

而李运武因患有先天性而吴症,属于不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的有婚烟障者,其即使作出同 意结婚的意思表示也无效。 案例5.1990年5月。满19岁的金丽与药岁的男青年测涛未办结婚登记即举办了 婚礼便以夫妻名义在涛处其同生活。1990年8月,金用的父亲孟样因病死亡,留下存款1 万元及0平米私房一套。由于母亲早亡又没有其他兄弟如妹,盆围就与谢薄规入该私房话 住。谢涛从其舅舅处借款2万元对该房进行了装修并在给舅舅的借条中写明了该款的用途。 自19的5年起,谢清长期在外地工作,夫委感情日趋冷淡。2001年3月,孟丽用父亲留下的 1万元购买了股票若干且获利3万元,目孟丽卸隐病了这一情况。200年5月,谢涛从朋 友处知悉此事十分气愤,遂要求金丽交出该款,孟丽却提出离婚要求,谢涛同意离婚但双方 就财产分料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孟丽便向法院提出离婚,并指出房尿应为白己的个人财产, 服票是用父亲速产胸买,本金及收益也都应归自己所有。谢诗则提出不仅要分割房屋和殿票 收整且自己所欠属扇的债务应属夫麦共问倩务。 解析:孟丽与谢海属于事实婚烟,因为他们的同居行为发生在19的0年。到199州年2 月一日时他们已经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 若干月盟的解释(一)自2001年12月7日起能行第五条规定:未按婚烟法第八条规定 办理结娇登记面以夫菱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特: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烟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益以前,男女双方己经符合结 婚实历要件的。按事实婚烟处理。 因为是事实婚烟,法院应该受理金丽的离婚请求
3 而李运武因患有先天性痴呆症,属于不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的有婚姻障碍者,其即使作出同 意结婚的意思表示也无效。 案例 5.1990 年 5 月,刚满 19 岁的孟丽与 25 岁的男青年谢涛未办结婚登记即举办了 婚礼便以夫妻名义在谢涛处共同生活。1990 年 8 月,孟丽的父亲孟祥因病死亡,留下存款 1 万元及 50 平米私房一套,由于母亲早亡又没有其他兄弟姐妹,孟丽就与谢涛搬入该私房居 住。谢涛从其舅舅处借款 2 万元对该房进行了装修并在给舅舅的借条中写明了该款的用途。 自 1995 年起,谢涛长期在外地工作,夫妻感情日趋冷淡。2004 年 3 月,孟丽用父亲留下的 1 万元购买了股票若干且获利 3 万元,但孟丽却隐瞒了这一情况。 2004 年 5 月,谢涛从朋 友处知悉此事十分气愤,遂要求孟丽交出该款,孟丽却提出离婚要求,谢涛同意离婚但双方 就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孟丽便向法院提出离婚,并指出房屋应为自己的个人财产, 股票是用父亲遗产购买,本金及收益也都应归自己所有,谢涛则提出不仅要分割房屋和股票 收益且自己所欠舅舅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解析:孟丽与谢涛属于事实婚姻,因为他们的同居行为发生在 1990 年,到 1994 年 2 月一日时他们已经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 2001 年 12 月 27 日起施行 第五条规定: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 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 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因为是事实婚姻 ,法院应该受理孟丽的离婚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