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婚如家庭制度与婚烟法案例解析 案例1 甲(男)和乙(女)自由恋爱并准备结师。婚礼临近,乙运因误食农药而住院。为不改 变婚期。甲家决定让甲的馒子丙代帮乙。于是甲和丙登了记。并举行了婚礼。乙病愈后就与 甲共同生活,不普忽,一次偶然的机会乙爱现丙投身甲的怀抱,便与丙争吵,丙声称自己是 和甲登了记,拜了天地的夫麦,虽然结婚证上的名字是乙,但实际上自己是甲的麦子,乙愤 怒之下向婚烟登记机关投诉,要求维护她与甲的婚媚关系。 问:冒名顶替领取结婚证是否有效?合法的夫委应该是谁? 解析:①冒名顺替领取结婚证,应属无效。依据婚烟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 双方必须亲白到婚烟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只有双方亲白去登记才是婚烟关系确立的必备 条件之一。乙未去登记,丙的代督应视为无效,收回结婚证。 ②丙与甲的通奸行为是违法的,丙与甲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③甲与乙若要建立合法的婚烟关系。必须双方亲自去登记,否则他们的关系法律也不予 保护。 案例2 原告耿远(1985年8月生》,技告张小龙《1982年5月生)经人介绍于200G年5月相 识订婚。阿年10月6日,原、被告双方到师烟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因当时核告张小龙 的身份证未办下来,就错用了其双胞的哥哥张大龙的身份证,故原、被告结婚证上男方的姓 名是张大龙,而国片是被告张小龙的。2006年8月24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张字嘉。婚后 二人常因家务责事生气打架。解告耿运于200?年4月6日以夫表感情确已破数为由,起诉 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承担抚养费用。 月:原告耿运与被告张小龙的娇帽是否属于无效婚烟。 解析:原告收远与被告张小龙的婚烟不属无效娇烟。 因为无效婚婚,是指欠缺婚婚成立要件的违法结合,因而不具有婚烟的法律效力。我国 修正后的《婚烟法》中分别规定了无效婚烟和可撒销婚烟。《婚烟法》第十条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婚蜗无效:重斯的:有禁止靖娇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惠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由此可见,我国《婚娼法》对无效婚烟 的范围是有严格限定的,除援定的情形外,不再有其他的无效婚烟的情形,从本案查明的情 况看,原告秋远与梭告张小龙均不存在婚烟无效的情形,因此,原告收远与被告张小龙的婚 想不属无效婚烟:
1 第一章 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法案例解析 案例 1 甲(男)和乙(女)自由恋爱并准备结婚。婚礼临近,乙运因误食农药而住院。为不改 变婚期,甲家决定让甲的嫂子丙代替乙。于是甲和丙登了记,并举行了婚礼。乙病愈后就与 甲共同生活,不曾想,一次偶然的机会乙发现丙投身甲的怀抱,便与丙争吵,丙声称自己是 和甲登了记、拜了天地的夫妻,虽然结婚证上的名字是乙,但实际上自己是甲的妻子,乙愤 怒之下向婚姻登记机关投诉,要求维护她与甲的婚姻关系。 问:冒名顶替领取结婚证是否有效?合法的夫妻应该是谁? 解析: ①冒名顶替领取结婚证,应属无效。依据婚姻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 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只有双方亲自去登记才是婚姻关系确立的必备 条件之一。乙未去登记,丙的代替应视为无效,收回结婚证。 ②丙与甲的通奸行为是违法的,丙与甲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③甲与乙若要建立合法的婚烟关系,必须双方亲自去登记,否则他们的关系法律也不予 保护。 案例 2 原告耿远(1985 年 6 月生)、被告张小龙(1982 年 5 月生)经人介绍于 2005 年 5 月相 识订婚。同年 10 月 6 日,原、被告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因当时被告张小龙 的身份证未办下来,就借用了其双胞胎哥哥张大龙的身份证,故原、被告结婚证上男方的姓 名是张大龙,而照片是被告张小龙的。2006 年 8 月 24 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张宇嘉。婚后 二人常因家务琐事生气打架。原告耿远于 2007 年 4 月 6 日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 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承担抚养费用。 问:原告耿远与被告张小龙的婚姻是否属于无效婚姻。 解析:原告耿远与被告张小龙的婚姻不属无效婚姻。 因为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结合,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我国 修正后的《婚姻法》中分别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 的范围是有严格限定的,除规定的情形外,不再有其他的无效婚姻的情形。从本案查明的情 况看,原告耿远与被告张小龙均不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因此,原告耿远与被告张小龙的婚 姻不属无效婚姻

案例3 线X与吴X是大学同学,吴X喜欢钱X的善良,端庄,在毕业前向俄X表示了爱落之情。 钱x对吴x的印象一向假好,认为他勤奋好学,待人真碱可靠,愿意与之发展恋爱关系。二 人情投意合,感情发展很快。毕业时,相约各自先回家征求家长的意见,然后吴X到钱X 家商定婚事,不料此事遗到了双方家长的坚决反对。吴X到钱X家时,线的父亲将他拒之门 外,并表示如果他门定要结婚的话,就以武力加以干涉,吴X与线X百思不得其解。就米到 法院,求法院依法保护触们的婚婚白由。法就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箕从钱父钱餐口中得 知了事情真相:三十多年翰,钱教的父亲转故,钱毅年仅十九岁,与维母和同父异母的十二 岁的妹妹钱期共同生活,后由于钱毅与其继母从蛛妹相处不好,其燃母便携钱朝国娘家另过, 不久继母嫁给刘X,钱娟也因此改姓。线毅与钱娟两兄妹从此没打来往。孰知三十年过去, 他门的子女长大成人。并在上学桐间建立了恋爱关系,现又捉出要婚,钱X家不雀同意。 试分析:钱《与吴X能否结婚,理由是什么? 解斯:钱【与吴X不能结婚,因为他们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婚辉法明确规定,直系 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结婚。钱X的父亲与吴X的母亲同源于一个父亲,钱X的相父 也就是吴x的外粗父,由钱X和吴X白身往上数,同源之人即是钱X的租父。吴x的外租父。 粗父母为一代,父母为二代,自己为三代。所以。钱x与吴X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在三 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中,从血缘关系看,存在三种情况:①同父同母的全血缘亲属,②月父异 母的半血峰亲属,③月母异父的半血缘来属。不论何种情况,触们之创都存在血锋美系,因 此,他们之间都不能结婚。钱父与吴母,虽不月母,国同父。血锋上有联系,他们的子女当 然不能结婚。由此可见,根据婚城法第6条之规定,钱X与吴X不能结婚。 案例4 林某(男)的母亲与陈某的祖母是同围兄弟妇妹。林与陈的父亲是姨表兄弟,林与陈是 表叔与表侄女关系,双方父母都认为是不月辈分不能够结婚。试分析:请你妇他们能否结婚? 是否属于婚烟法中三代以内的亲属? 解析:(1)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尊于相父母、外父母的旁系血亲,无论辈分是 否相同。计算旁系血亲的方法是从两个秀系亲属分别往上数到双方的同源血亲,其本身为一 代,如果两边数日相等。则任何一边的数目即是他们的代数,如果两边的数目不同,则以大 数为其代数。 案件中林某往上数的月源的血亲是林某的外祖父母,为三代。陈某往上数的同源血亲, 则是陈某的曾粗父母,为四代。所以林某与陈某是同源四代以内的旁系血来。 2)林某与陈某不属干婚解法所规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素。因面可以结婚。 (3)辈分不同,不影响他们的婚侧。贝要不是法律所禁止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法律 就不干预。 2
2 案例 3 钱 X 与吴 X 是大学同学,吴 X 喜欢钱 X 的善良、端庄,在毕业前向钱 X 表示了爱慕之情。 钱 X 对吴 X 的印象…向很好,认为他勤奋好学,待人真诚可靠,愿意与之发展恋爱关系.二 人情投意合,感情发展很快。毕业时,相约各自先回家征求家长的意见,然后吴 X 到钱 X 家商定婚事。不料此事遭到了双方家长的坚决反对,吴 X 到钱 X 家时,钱的父亲将他拒之门 外,并表示如果他们定要结婚的话,就以武力加以干涉。吴 X 与钱 X 百思不得其解,就来到 法院,求法院依法保护他们的婚姻自由。法院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终从钱父钱毅口中得 知了事情真相:三十多年前,钱毅的父亲病故,钱毅年仅十九岁,与继母和同父异母的十二 岁的妹妹钱娟共同生活。后由于钱毅与其继母从妹妹相处不好,其继母便携钱娟回娘家另过。 不久继母嫁给刘 X,钱娟也因此改姓。钱毅与钱娟两兄妹从此没打来往。孰知三十年过去, 他们的子女长大成人,并在上学期间建立了恋爱关系,现又捉出要婚,钱 X 家不能同意。 试分析:钱 X 与吴 X 能否结婚,理由是什么? 解析:钱 X 与吴 X 不能结婚,因为他们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婚姻法明确规定,直系 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结婚。钱 X 的父亲与吴 X 的母亲同源于一个父亲,钱 X 的祖父 也就是吴 X 的外祖父.由钱 X 和吴 X 自身往上数,同源之人即是钱 X 的祖父。吴 X 的外祖父。 祖父母为一代,父母为二代,自己为三代。所以,钱 X 与吴 X 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在三 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中,从血缘关系看,存在三种情况:①同父同母的全血缘亲属,②同父异 母的半血缘亲属,③同母异父的半血缘亲属。不论何种情况,他们之间都存在血缘关系,因 此,他们之间都不能结婚。钱父与吴母,虽不同母,但同父,血缘上有联系,他们的子女当 然不能结婚。由此可见,根据婚姻法第 6 条之规定,钱 X 与吴 X 不能结婚。 案例 4 林某(男)的母亲与陈某的祖母是同胞兄弟姐妹,林与陈的父亲是姨表兄弟,林与陈是 表叔与表侄女关系。双方父母都认为是不同辈分不能够结婚。试分析:请你想他们能否结婚? 是否属于婚姻法中三代以内的亲属? 解析:(1)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无论辈分是 否相同。计算旁系血亲的方法是从两个旁系亲属分别往上数到双方的同源血亲,其本身为一 代。如果两边数目相等,则任何一边的数目即是他们的代数。如果两边的数目不同,则以大 数为其代数。 案件中林某往上数的同源的血亲是林某的外祖父母,为三代。陈某往上数的同源血亲, 则是陈某的曾祖父母,为四代。所以林某与陈某是同源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林某与陈某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因而可以结婚。 (3)辈分不同,不影响他们的婚姻。只要不是法律所禁止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法律 就不干预

案例5 王某(女)和李某(男)1996年8月自由恋爱,1996年底举行了订婚仪式,但王某的 父母发现李某经常酗酒、赌博。因此对这门亲事坚决反对,王某的父母托人介绍张某与王某 相识。在王某和张某恋爱期间,张某送给王某父母一台洗衣机,价值888元。王某亦口头 通知李某解障婚约。当王某和张某向婚据登记机关申请结婚时,李某则向法院起养煲求:保 护和王某的未婚夫麦关系,原订婚约有效,王某单方终止婚约无效:订婚时,王某接受了 2000元现金,一个金戒指,应予返还,王某父母有干涉婚婚自由和包办买卖婚娟的行为, 应从法律上露处。日: (1)王某和李某的订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王某核受李某的财物是否应子返还, (2)王某父母接受张某洗衣机的行为属何性顺?应如何处理: (3)王某父母行为是否构成干涉婚烟自由和包办强迫婚烟?为什么? 《4)婚烟登记机关可否为王某、张某办理结婚壁记手续? 解斯:(1)王某和李某的的订婚不具有法律效力.因面不受法律的保护因为依我国法律 的精神,娇的无法律约束力,可由单方的意思表示解除,李某赠与王某的财物是以结婚为目的 的,价值较高,可酌情返还。 (2)王某父辱接受张某的洗衣机,属于张某的赠与行为,应受法律保护,王某父母接受 赠予后即享有对洗衣机的所有权和处理权: (3)王某父厚行为未构成干沙婚烟白由和包办强迫婚婚王某父母向女几提出撬劝, 忠告是法律允许的!对王某和张某并未实行包办,仅是介绍认识,王某与李某终止恋爱而与 张某结婚均是白主白愿 (4)如果王某和张某符合结婚条件,婚螺登记机关应为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3 案例 5 王某(女)和李某(男)1996 年 8 月自由恋爱,1996 年底举行了订婚仪式。但王某的 父母发现李某经常酗酒、赌博,因此对这门亲事坚决反对,王某的父母托人介绍张某与王某 相识。在王某和张某恋爱期间,张某送给王某父母一台洗衣机,价值 2888 元。王某亦口头 通知李某解除婚约。当王某和张某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时,李某则向法院起诉要求:保 护和王某的未婚夫妻关系,原订婚约有效,王某单方终止婚约无效;订婚时,王某接受了 2000 元现金,一个金戒指,应予返还;王某父母有干涉婚姻自由和包办买卖婚姻的行为, 应从法律上惩处。问: (1) 王某和李某的订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王某接受李某的财物是否应予返还。 (2) 王某父母接受张某洗衣机的行为属何性质?应如何处理? (3) 王某父母行为是否构成干涉婚姻自由和包办强迫婚姻?为什么? (4) 婚姻登记机关可否为王某、张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解析:(1) 王某和李某的的订婚不具有法律效力,因而不受法律的保护因为依我国法律 的精神,婚约无法律约束力,可由单方的意思表示解除.李某赠与王某的财物是以结婚为目的 的,价值较高,可酌情返还。 (2) 王某父母接受张某的洗衣机,属于张某的赠与行为,应受法律保护.王某父母接受 赠予后即享有对洗衣机的所有权和处理权; (3) 王某父母行为未构成干涉婚姻自由和包办强迫婚姻,王某父母向女儿提出规劝、 忠告是法律允许的;对王某和张某并未实行包办,仅是介绍认识,王某与李某终止恋爱而与 张某结婚均是自主自愿 (4) 如果王某和张某符合结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应为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