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来属案例解析 案例1,我的同学姚某与女权相爱好几年了。但女方的父亲坚决反对这桩婚事,理由是 我同学与女友辈份不同。请问,辈份不月的男女要求结婚可以吗? 解析:我国婚据法第6条所规定禁止结婚的是“直系血关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至于辈份不同的男女是否可以结婚,这要具体问思具体分析。即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 特。 第一,辈份不同的男女双方如果属直系血素域三代以内之旁系血亲,我国婚烟法已经有 明确援定,禁止结婚。 第二,男女双方虽辈份不同,但已经出了三代、四代或五代的旁系血亲,他们陵否结婚, 婚娟法对此并未加以限制: 但根据我国的民族习惯,考虑到能们的辈份不同和血缘关系,一般还是不结婚为好。实 置证明,旁系血亲间男女结婚生的孩子,悲难与共有某些先天性道传性坐果缺路的机会较多, 面现在指行计划生育,孩子少了,更要讲究人口质量,还是选择没有血峰关系事血缘关系较 远的人结婚为好。当然,如果男女双方坚转站婚。法律上也不予干涉和禁止 第三,男女双方虽然辈份不同,但没有直接和阿接的血亲关系,只有名义上的辈份之称 呼,这样的男女之间要求结婚,法律上是允许的。 案例2。王某与表哥的女儿在同一乡镇全业中工作,互相相助,互相学习,建立了深厚 的感情。准备结婚。不知法律是否允许?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闻法》第6条第1款线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我国婚烟法在血统上 所作的限制。不在这个限制,便允许当事人结婚。 本例中王某与表哥的女儿数至他(她)们的同源,王某是第三代,表哥的女儿是第四代 他们结婚在血统上没有法律限制。因此,与表哥的女儿结婚,并不违反婚据法。 案例3.林×(男)25岁。1962年刚满1岁时,因父亲去世,母亲与外乡的林平×结 婚,也便跟随母亲与雅父一起生话,改名林×,二十多年米与老家的亲友斯绝了往米。199 年林×考入县高中,与同班女同学陈×关系较好,高中毕业后,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双方 父母也积极支持。1985年,陈同其父母到林家作客,幕起家常,方知林的母亲与陈的粗母 是同脑姐城,林与陈的父亲是姨表兄弟,林与陈是表叔与表任女关系,二人是香结婚。双方 家长都认为不同的辈份不能结婚
1 第三章 亲属案例解析 案例 1.我的同学姚某与女权相爱好几年了,但女方的父亲坚决反对这桩婚事,理由是 我同学与女友辈份不同。请问,辈份不同的男女要求结婚可以吗? 解析:我国婚姻法第 6 条所规定禁止结婚的是“直系血关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至于辈份不同的男女是否可以结婚,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即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 待。 第一,辈份不同的男女双方如果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之旁系血亲,我国婚姻法已经有 明确规定,禁止结婚。 第二,男女双方虽辈份不同,但已经出了三代、四代或五代的旁系血亲,他们能否结婚, 婚姻法对此并未加以限制。 但根据我国的民族习惯,考虑到他们的辈份不同和血缘关系,一般还是不结婚为好。实 践证明,旁系血亲间男女结婚生的孩子,患难与共有某些先天性遗传性生理缺陷的机会较多, 而现在推行计划生育,孩子少了,更要讲究人口质量。还是选择没有血缘关系事血缘关系较 远的人结婚为好。当然,如果男女双方坚持结婚,法律上也不予干涉和禁止。 第三,男女双方虽然辈份不同,但没有直接和间接的血亲关系,只有名义上的辈份之称 呼,这样的男女之间要求结婚,法律上是允许的。 案例 2.王某与表哥的女儿在同一乡镇企业中工作,互相帮助,互相学习,建立了深厚 的感情,准备结婚。不知法律是否允许?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6 条第 1 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我国婚姻法在血统上 所作的限制。不在这个限制,便允许当事人结婚。 本例中王某与表哥的女儿数至他(她)们的同源,王某是第三代,表哥的女儿是第四代, 他们结婚在血统上没有法律限制。因此,与表哥的女儿结婚,并不违反婚姻法。 案例 3.林×(男)25 岁。1962 年刚满 1 岁时,因父亲去世,母亲与外乡的林平×结 婚,他便跟随母亲与继父一起生活,改名林×。二十多年来与老家的亲友断绝了往来。1979 年林×考入县高中,与同班女同学陈×关系较好,高中毕业后,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双方 父母也积极支持。1985 年,陈同其父母到林家作客,聊起家常,方知林的母亲与陈的祖母 是同胞姐妹,林与陈的父亲是姨表兄弟,林与陈是表叔与表侄女关系。二人是否结婚,双方 家长都认为不同的辈份不能结婚

月:请月他门能不能结婚?是否属于婚姆法所规定的三代以内的亲属? 解折:(1)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相父母的旁系血亲,无论辈份是 否相月。 计处算旁系血亲代数的方法是从两个旁系亲属分别住上数至双方同源血亲,其本身为一 代,如果每边数目相等,由任何一边的数目即为他们的代数:如果两边数目不等,则以大的 数目为其代数。 安中林×与陈×,从林×往上数至双方同源的血亲即林的外粗父,为三代:从陈×往 上数至双主月源血亲即陈的外曾相父母,为四代,所以林×与陈×是同源四代以内的旁系血 亲。 (2)林×与陈×不属于婚烟法所规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因而可以结婚。 《3)拿份不月并不影响林×与陈×结婚,风要不是法律所禁止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那么法律就不干予辈粉不月的人结婚。 案例4.周×(男)与陈×于196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周×有一养女,己出螺, 在外地工作,还有一子,年方1M岁。陈×有两女,大女也已结婚,在本工作,小女年方12 岁,周陈结婚后,周之子和陈之二女。均和推父、雅母一起生活。文革期间,周和陈均受冲 击。198年,周、陈被隔离。在他们夫麦隔离时间,陈之大女及其丈夫常目家照顾姊妹, 但时何不久,腾×即核放出,家庭生活由陈×负担。周×因历史问题,由隔离而鼓建捕。于 1972年病死于狱中。1974年陈×又与黄×结婚。 月:这一案年件中的当事人相互间是什么关系? 解析:当事人之可相互关系是: (1)周与陈是夫妻关系: (2)周与其养女是养父女关系: 《3)周与其子是亲生的父子关系: (4)陈与其大女、二女均为亲生母女关系: (5)周的养女与陈是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罐母女关系: 《6)周的儿子与陈是形成状养关系的雕母子关系: (T)飚的大女与周是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雏父女关系: 《8)陈的小女与周是形成扶养关系的膝父女关系 案例5.甲男之父是乙女的表叔。2004年10月21日,在乙女19周岁的生日宴会上, 甲男当着众人的面将一枚价值不事的粘成酸在乙女手上,并宣布憂乙女为麦,此后双方同居
2 问:请问他们能不能结婚?是否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三代以内的亲属? 解析:(1)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无论辈份是 否相同。 计处算旁系血亲代数的方法是从两个旁系亲属分别往上数至双方同源血亲,其本身为一 代,如果每边数目相等,由任何一边的数目即为他们的代数:如果两边数目不等,则以大的 数目为其代数。 安中林×与陈×,从林×往上数至双方同源的血亲即林的外祖父母,为三代;从陈×往 上数至双主同源血亲即陈的外曾祖父母,为四代,所以林×与陈×是同源四代以内的旁系血 亲。 (2)林×与陈×不属于婚烟法所规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因而可以结婚。 (3)辈份不同并不影响林×与陈×结婚,只要不是法律所禁止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那么法律就不干予辈份不同的人结婚。 案例 4.周×(男)与陈×于 1964 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周×有一养女,已出嫁, 在外地工作,还有一子,年方 14 岁。陈×有两女,大女也已结婚,在本工作,小女年方 12 岁,周陈结婚后,周之子和陈之二女,均和继父、继母一起生活。文革期间,周和陈均受冲 击。1968 年,周、陈被隔离,在他们夫妻隔离时间,陈之大女及其丈夫常回家照顾姊妹, 但时间不久,陈×即被放出,家庭生活由陈×负担。周×因历史问题,由隔离而被逮捕,于 1972 年病死于狱中。1974 年陈×又与黄×结婚。 问:这一案年件中的当事人相互间是什么关系? 解析:当事人之间相互关系是: (1)周与陈是夫妻关系; (2)周与其养女是养父女关系; (3)周与其子是亲生的父子关系; (4)陈与其大女、二女均为亲生母女关系; (5)周的养女与陈是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继母女关系; (6)周的儿子与陈是形成扶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 (7)陈的大女与周是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 (8)陈的小女与周是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 案例 5.甲男之父是乙女的表叔。2004 年 10 月 21 日,在乙女 19 周岁的生日宴会上, 甲男当着众人的面将一枚价值不菲的钻戒戴在乙女手上,并宣布娶乙女为妻,此后双方同居

生话。2005年9月,甲男父来死亡,同年12月,男方分得其父速面的房星一套。2007年 10月2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请分别给上述结成、房屋定性,并分别说明理由。 解斯:首先,甲男之父是乙女的表叔,根据中国的亲属关系计算法,甲男乙女属于旁系 四代以内血素,非禁娇亲婚限制的对象,因此婚烟关系有效。结戒是女方婚前个人尉产, 属于男方赠送,国根据民间彩礼习俗。男方送钻成的目的是订婚,因此这个赠送属于附条件 的赠子。房屋应当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乙女2001年10月21日19岁,不符合婚州法 定要件,此时至2007年10月的这段时间两人属于来婚同居关系,94年以后表婚同居补办 叠记具有追满力,白符合实质要件起算,即2005年10月21日。甲男父亲2005年9月去 世,此时罐承法律关系即发生,而不应以题目中分的房屋的12月粉为准,9月两人并未具 备婚烟关系,因此房屋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 案例6,19年,一场车枫夺去了甲,乙、丙、丁、戊五人的生命。其中,甲与丈夫赵 某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后领养了一个女儿,起名赵小雅,现已2岁。甲死后,赵某因家境 货寒续弦未果。一天,赵某的一个朋友对他说:“小雅又不是你的亲生女儿,何不收其为妻, 一则省事省钱。二则小雅年轻貌美,正合适。”经朋友点援,一日赵某仗着酒性对小雅说要 要其为委,并武行不轨,道到小推坚诀形绝,后赵某酒酬白责,二人恢复正常的父女关系: 乙与丙是一对母子。乙死后,其老伴张某甚感寂寞,终日郁郁寡欢。丙死后,其年轻的麦子 华某更是伤心欲绝。由于没有式他的亲人,张某对儿您华某遥渐产生了依恋,最终提出欲与 其站为夫妻,但道婉拒。丁与成是一对夫妻,其身后留下一双儿女,即小强和小玉。当年丁 与戊婚后两面三刀未生育,逐领养小强为子,五年后又生了女儿小玉。后因工作调动。一家 人迁往他多新的同事和邻居包括小玉都不知小强为养子,但小强自己知道内情,丁,戊不幸 去世后,小强与小玉相紫为命,。互相关心,小强用自己的薪水供养小玉读完大学,然后向小 玉说明他们并非同一父母所生。小玉知道实情后主动要求与小强结为夫麦,小强亦同意。后 经有关机关审查情况属实,准予结婚。 解斯:在本案中,赵某与赵小雅之间是界父与养女的关系,婚烟法第6条规定:“养 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婚婚法第?条规 定:“燃父或候母和受其抚养教有的饿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美系的有 关规定。”据此可以推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关系、燃父或燧母与受其抚养数育的继子女 间的关系均具有同父母与亲生子女间的关系一样的法律效力,因此他们之间置无直缘关系, 健亦不准结婚。否则构成违法。 张某与华某之间是不月辈分的直系烟亲关系。关于他们之间是否充许通娇的问题,婚幅 3
3 生活。2005 年 9 月,甲男父亲死亡,同年 12 月,男方分得其父遗留的房屋一套。2007 年 10 月 2 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请分别给上述钻戒、房屋定性,并分别说明理由。 解析:首先,甲男之父是乙女的表叔,根据中国的亲属关系计算法,甲男乙女属于旁系 四代以内血亲,非禁婚亲婚限制的对象,因此婚姻关系有效。 钻戒是女方婚前个人财产, 属于男方赠送,但根据民间彩礼习俗,男方送钻戒的目的是订婚,因此这个赠送属于附条件 的赠予。 房屋应当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乙女 2004 年 10 月 21 日 19 岁,不符合婚姻法 定要件,此时至 2007 年 10 月的这段时间两人属于未婚同居关系,94 年以后未婚同居补办 登记具有追溯力,自符合实质要件起算,即 2005 年 10 月 21 日。 甲男父亲 2005 年 9 月去 世,此时继承法律关系即发生,而不应以题目中分的房屋的 12 月份为准,9 月两人并未具 备婚姻关系,因此房屋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 案例 6.1997 年,一场车祸夺去了甲、乙、丙、丁、戊五人的生命。其中,甲与丈夫赵 某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后领养了一个女儿,起名赵小雅,现已 22 岁。甲死后,赵某因家境 贫寒续弦未果。一天,赵某的一个朋友对他说:“小雅又不是你的亲生女儿,何不收其为妻, 一则省事省钱,二则小雅年轻貌美,正合适。”经朋友点拨,一日赵某仗着酒性对小雅说要 娶其为妻,并欲行不轨,遭到小雅坚决拒绝,后赵某酒醒自责,二人恢复正常的父女关系。 乙与丙是一对母子。乙死后,其老伴张某甚感寂寞,终日郁郁寡欢。丙死后,其年轻的妻子 华某更是伤心欲绝。由于没有其他的亲人,张某对儿媳华某逐渐产生了依恋,最终提出欲与 其结为夫妻,但遭婉拒。丁与戊是一对夫妻,其身后留下一双儿女,即小强和小玉。当年丁 与戊婚后两面三刀未生育,遂领养小强为子,五年后又生了女儿小玉。后因工作调动,一家 人迁往他乡新的同事和邻居包括小玉都不知小强为养子,但小强自己知道内情。丁、戊不幸 去世后,小强与小玉相依为命,互相关心,小强用自己的薪水供养小玉读完大学,然后向小 玉说明他们并非同一父母所生。小玉知道实情后主动要求与小强结为夫妻,小强亦同意。 后 经有关机关审查情况属实,准予结婚。 解析:在本案中,赵某与赵小雅之间是养父与养女的关系,婚姻法第 26 条规定:“养 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婚姻法第 27 条规 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 关规定。”据此可以推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关系、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间的关系均具有同父母与亲生子女间的关系一样的法律效力,因此他们之间虽无血缘关系, 但亦不准结婚,否则构成违法。 张某与华某之间是不同辈分的直系姻亲关系。关于他们之间是否充许通婚的问题,婚姻

法虽无禁止其结婚的明文规定,但历代法律及民间习俗均不充许其结婚,认为岳母与女婚间, 公公与儿螅饲的通婚有悖社会伦理及风俗习惯。所以现实生话中一般认为应题顺群众影响, 尽量说服其不要结婚。 小强与小玉之间是异父异母的养兄铁关系,即法律凯制的旁系血亲关系。他门之间不存 在禁止结婚的自然血亲关系,即使结婚、生育不会产生道传学上的结果。所以法律无禁止 其结婚的必要。据此。小强与小玉可以结婚。 马某婚后以父母有病、家庭困难、不愿添丁进口为,把绝与麦子黄某同房。其一既往 碍于情面不敢张扬。后黄某在整理马某东西时,发现马某婚前的一份病历,上面记录了马某 因先天黎丸功能不全患有阳菱的疾病。黄某遂四处求医问药给丈夫治病,但历经两年马某未 见好转,夫委关系由此恶化。黄某开始埋怨马某不老实,隐聘病害了自己。马某反说黄某让 自己多乾补品。弄坏了身体,并责怪黄某性生活要求太高,影响自己休息。黄某愤而起诉, 要求离娇。法院经审理,对马某有意隐酥生理缺路并逐路黄某的不道德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后两经调解离奶。 我国婚烟法并不禁止有生理峡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结婚,但当事人一方如有生理峡陷不 能为性行为,应事先明确告对方,在对方知情且同意的情况下,可依法登记结婚。如一方未 能于婚前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婚后发现实情面又不愿藤线保持婚烟关系的。可按离婚程序 处理
4 法虽无禁止其结婚的明文规定,但历代法律及民间习俗均不充许其结婚,认为岳母与女婿间、 公公与儿媳间的通婚有悖社会伦理及风俗习惯。所以现实生活中一般认为应照顾群众影响, 尽量说服其不要结婚。 小强与小玉之间是异父异母的养兄妹关系,即法律拟制的旁系血亲关系。他们之间不存 在禁止结婚的自然血亲关系,即使结婚、生育都不会产生遗传学上的结果,所以法律无禁止 其结婚的必要。据此,小强与小玉可以结婚。 马某婚后以父母有病、家庭困难、不愿添丁进口为,拒绝与妻子黄某同房。其一如既往 碍于情面不敢张扬。后黄某在整理马某东西时,发现马某婚前的一份病历,上面记录了马某 因先天睾丸功能不全患有阳萎的疾病。黄某遂四处求医问药给丈夫治病,但历经两年马某未 见好转,夫妻关系由此恶化。黄某开始埋怨马某不老实,隐瞒病害了自己。马某反说黄某让 自己多吃补品,弄坏了身体,并责怪黄某性生活要求太高,影响自己休息。黄某愤而起诉, 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对马某有意隐瞒生理缺陷并诬陷黄某的不道德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后两经调解离婚。 我国婚姻法并不禁止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结婚,但当事人一方如有生理缺陷不 能为性行为,应事先明确告对方,在对方知情且同意的情况下,可依法登记结婚。如一方未 能于婚前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婚后发现实情而又不愿继续保持婚姻关系的,可按离婚程序 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