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大章收养案例解析 案例1:李大娘,现年70岁,她和丈夫没有生有孩子。30多年前,李大娘夫妇瓶回 一男核回家抚养,喷名为李三,经李大如精心照顾,李三长大成人。李三9岁时,李大娘 夫妇为哈儿子成亲,顿其所有,东辄西凑,盖了一幢两层的授房。李三成亲后常因家务頊事 和婆蛇关系,与李大维发生争吵。在李大娘丈夫去此后,李三更是变本加厉,对老母柔的生 活起居不管不问,为此村忽及乡干部多次做工作都无济于事。004年,李大娘向法院提起 源讼,要求解隐与李三的收养关系,并要求李三支付在其抚养期间的生话费,教育费及其他 各项开支8万元, 问:李大娘的诉讼请求法院是否会子以支特? 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经审查,如果相互关系确实悉化,无法共同生活,法院对于解除收养 关系的请求当然会予以支持。而且法律也规定,如果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 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话棠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店特, 速弃养父母面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德收养期间支出的生话费和教有 费。根据本案的情况,李大娘要求解除与李三的收养关系可以予以支持,对于李大娘要求支 付其在抚养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也应当子以支特。 案例2:王放夫麦年过半百,膝下设有子女,1990年把同事之女李图收为养女,改刘 为王丽。办理了收养手续。此后王成夫妇对王丽痒爱有如,抚育培养地直至中专华业并参加 了工作。但王丽对养父母从未有过真正的感情,对两老的生活起居漠不关心,1998年冬天 养父王放病重住院期间,她也未尽养女责任,除了探望过一次以外,病人全靠单位派人护理 黑料。1999年春王放去世后,王丽对年老无依的养母不但表尽赠养义务,反而多次辱骂甚 至全图将老人赶出佳房。养母孤苦无依,打算变卖与丈夫共有的四向乱房,然后投章亲戴, 王丽坚决反对并多方阻挠。养母无奈之中,梗向人民法凳起诉,地要求:(1)解除与王丽的 关系,并要王丽补怪牧养十年米的抚有费用:()确认王丽无权雅承养父的遗产。房屋变卖 后全部收入白能个人所有,以安度晚年。王丽表示:()不同意解除臣养关系:2)这四间私 房中的一半应归她所有,养母无权单方面出卖房屋。 根据上述案情,试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养母与王丽的收养美系能否解除? 2)养母要求王丽补偿收养期阿的抚有贵用,依法可否予以支持?
1 第六章 收养案例解析 案例 1: 李大娘,现年 70 岁,她和丈夫没有生育孩子。30 多年前,李大娘夫妇抱回 一男孩回家抚养,唤名为李三。经李大娘精心照顾,李三长大成人。李三 19 岁时,李大娘 夫妇为给儿子成亲,倾其所有,东挪西凑,盖了一幢两层的楼房。李三成亲后常因家务琐事 和婆媳关系,与李大娘发生争吵。在李大娘丈夫去世后,李三更是变本加厉,对老母亲的生 活起居不管不问,为此村邻及乡干部多次做工作都无济于事。2004 年,李大娘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解除与李三的收养关系,并要求李三支付在其抚养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及其他 各项开支 8 万元。 问:李大娘的诉讼请求法院是否会予以支持? 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经审查,如果相互关系确实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法院对于解除收养 关系的请求当然会予以支持。而且法律也规定,如果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 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 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 费。根据本案的情况,李大娘要求解除与李三的收养关系可以予以支持,对于李大娘要求支 付其在抚养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也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 2:王放夫妻年过半百,膝下没有子女,1990 年初把同事之女李丽收为养女,改姓 为王丽,办理了收养手续。此后王放夫妇对王丽疼爱有加,抚育培养她直至中专毕业并参加 了工作。但王丽对养父母从未有过真正的感情,对两老的生活起居漠不关心,1998 年冬天 养父王放病重住院期间,她也未尽养女责任,除了探望过一次以外,病人全靠单位派人护理 照料。1999 年春王放去世后,王丽对年老无依的养母不但未尽赡养义务,反而多次辱骂甚 至企图将老人赶出住房。养母孤苦无依,打算变卖与丈夫共有的四间私房,然后投靠亲戚, 王丽坚决反对并多方阻挠。养母无奈之中,便向人民法院起诉,她要求:(1)解除与王丽的 关系,并要王丽补偿收养十年来的抚育费用;(2)确认王丽无权继承养父的遗产,房屋变卖 后全部收入归她个人所有,以安度晚年。王丽表示:(1)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2)这四间私 房中的一半应归她所有,养母无权单方面出卖房屋。 根据上述案情,试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养母与王丽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 (2)养母要求王丽补偿收养期间的抚育费用,依法可否予以支持?

3》王丽对养父的遗产有无继承权? (4)该四间房屋依法应作如何处理为要? 解析: (1》根据收养法第?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 议解隐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法院应根法解除双方的收 养关系。 2)养母的要求应予支特。根据收养法第30条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格待、遗弃养父母 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3)王丽对养父的德产有鞋承权。因为王丽与王故夫妇的收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之 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权利文务的规定。王丽对王放生前不关心,不照料,但 其情节尚不构成丧失其对养父速产继承权的条件。 (4)这四间私,房是王政夫妇的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两间)属于养母个人所有,另一半(两 间)为死者王放的速产,养母(王妻)与王丽作为死者速产第一顺序法定雕承人,均有权分得 王放的速产,原则上每人一阿。目考虑到王丽对王放夫妇不尽赠养暴顺义务,因此在分配道 产时,应当不分成少分。 案例3:张某,(男,现年37岁,临时工)与史某(女,呢年32岁,工人》原为夫妻。 2000年5月,张某因偷盗钱财,被送劳动教养3年。为此,史某诉请人民法院要求与张某 离婚。2001年1月,基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双方所生3岁男孩由史某抚养。素某不服, 上诉至中级法院。在二审审理期间(最终推持原判),史某未与张某协育,就擅白将男线送 给河北不知情的农民赵某夫妇收养,并收取了1千元抚养费。赵某夫妇抱养了这个男孩后, 倍如疼爱。为能更改了姓名,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2003年6月,张某得知了上述情况, 几经周折找到了收养人赵某(男,现年47岁,表村某中学教师),要求领回自己的孩子, 未成功。张某便于2003年11月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额回自己的男孩自行抚养。 月:素某的请求能香得到支持?法院应如何处理? 解析: 张某的请求能得到支持,依据《收养法》第10条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窺双方共 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由于生母史某未征得正在劳教的 孩子生父的月意,擅自作出决定将孩子送养出去,直接违背了收养法关于收养成立的条件, 这起由母亲单方送养儿童的行为无效,因此法院据此可宣告收养行为无效,宣告收养无效后, 孩子随父亲张某生活。 2
2 (3)王丽对养父的遗产有无继承权? (4)该四间房屋依法应作如何处理为妥? 解析: (1)根据收养法第 27 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 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法院应依法解除双方的收 养关系。 (2)养母的要求应予支持。根据收养法第 30 条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 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3)王丽对养父的遗产有继承权。因为王丽与王放夫妇的收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之 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王丽对王放生前不关心、不照料,但 其情节尚不构成丧失其对养父遗产继承权的条件。 (4)这四间私房是王放夫妇的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两间)属于养母个人所有,另一半(两 间)为死者王放的遗产,养母(王妻)与王丽作为死者遗产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有权分得 王放的遗产,原则上每人一间。但考虑到王丽对王放夫妇不尽赡养照顾义务,因此在分配遗 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案例 3:张某,(男,现年 37 岁,临时工)与史某(女,现年 32 岁,工人)原为夫妻。 2000 年 5 月,张某因偷盗钱财,被送劳动教养 3 年。为此,史某诉请人民法院要求与张某 离婚。2001 年 1 月,基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双方所生 3 岁男孩由史某抚养。张某不服, 上诉至中级法院。在二审审理期间(最终维持原判),史某未与张某协商,就擅自将男孩送 给河北不知情的农民赵某夫妇收养,并收取了 l 千元抚养费。赵某夫妇抱养了这个男孩后, 倍加疼爱。为他更改了姓名,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2003 年 6 月,张某得知了上述情况, 几经周折找到了收养人赵某(男,现年 47 岁,农村某中学教师),要求领回自己的孩子, 未成功。张某便于 2003 年 11 月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领回自己的男孩自行抚养。 问:张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法院应如何处理? 解析: 张某的请求能得到支持。依据《收养法》第 10 条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 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由于生母史某未征得正在劳教的 孩子生父的同意,擅自作出决定将孩子送养出去,直接违背了收养法关于收养成立的条件, 这起由母亲单方送养儿童的行为无效,因此法院据此可宣告收养行为无效。宣告收养无效后, 孩子随父亲张某生活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得可以要求生父骨适当补整收 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数育费,但因养父母虑待、速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由 于养父母树孩子非常疼爱,设没有店特,遭弃行为,所以,当生父母反悔要求宣告收养无效时, 法院应判决生父母补偿收养期间为孩子支出的抚有费。 案例:1998年,年仅6岁的王忠兰被站妈王某收养。2009年6月6日,王忠兰的亲 生母亲陈芳因交通事故死亡。经调解,蜜事方一次性略怪给王忠兰的哥哥王忠勇各暖费用 10万元。在死亡暗德金的分割阴恩上,王忠兰与王鬼勇产生矛所。王忠兰诉至当地法院要 求分刺此笔赔偿金。 月:王思兰能否分得赠偿金? 解析:王地兰无权分得略偿金。 因为原告王忠兰的养母已经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收养手续,其收养关系成立。根据《收养 法》第23条规定:“养子女与生父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 而消除。”原告王忠兰与生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原告王忠兰不 具有赔偿权利人的诉论主体赏格。王忠兰无权分得赌借金。 案例5:2000年,刘某与杨某经人介绍后,两人产生了感情并结婚,婚后二人曾生育有 一子一女,但均因树而天折。在经受了两次失去亲生儿女的沉重的打击后,两人的心里总有 那么解不开的龙瘩面在了心里,后经亲藏,用友的动说,最蜂两人决定收养一生父母有特殊 困难无力抚养的孩子以型蔬心里的创伤。但在收养这个孩子的时候,两人并没有根据《收养 法》的有关提定办理相关的收养手续。两年之后。二人因生话以及其他各方面的一些因素, 感情上出现了破裂,二人便决定协议离婚,但杨表示不愿负相孩子的:养贵用。认为孩子的 抚养费连抚界就由谁承担。 日:孩子的抚养贵应由进来承相? 解析: 孩子的抚养费应由孩子的生父母来承粗。 因为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假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在上述情形中刘某与畅某虽然与孩子的生父母达成了收养和 送养的意思表示。且刘某夫妇也与孩子形成了事实上两年的抚养关系。但由于没有履行必须 的收养手续,收养关系便白始无法成立。从《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白收养关 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阿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我 们可以清楚的知道只有当杨某夫妇与孩子的收养关系真正的成立,那么在他们与孩子之间才
3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 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由 于养父母对孩子非常疼爱,没有虐待、遗弃行为,所以,当生父母反悔要求宣告收养无效时, 法院应判决生父母补偿收养期间为孩子支出的抚育费。 案例 4:1998 年,年仅 6 岁的王忠兰被姑妈王某收养。 2009 年 6 月 6 日,王忠兰的亲 生母亲陈芳因交通事故死亡。经调解,肇事方一次性赔偿给王忠兰的哥哥王忠勇各项费用 10 万元。在死亡赔偿金的分割问题上,王忠兰与王忠勇产生矛盾。王忠兰诉至当地法院要 求分割此笔赔偿金。 问:王忠兰能否分得赔偿金? 解析:王忠兰无权分得赔偿金。 因为原告王忠兰的养母已经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收养手续,其收养关系成立。根据《收养 法》第 23 条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 而消除。”原告王忠兰与生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原告王忠兰不 具有赔偿权利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王忠兰无权分得赔偿金。 案例 5:2000 年,刘某与杨某经人介绍后,两人产生了感情并结婚,婚后二人曾生育有 一子一女,但均因病而夭折。在经受了两次失去亲生儿女的沉重的打击后,两人的心里总有 那么解不开的疙瘩留在了心里,后经亲戚、朋友的劝说,最终两人决定收养一生父母有特殊 困难无力抚养的孩子以慰藉心里的创伤。但在收养这个孩子的时候,两人并没有根据《收养 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收养手续。两年之后,二人因生活以及其他各方面的一些因素, 感情上出现了破裂,二人便决定协议离婚,但杨表示不愿负担孩子的抚养费用。认为孩子的 抚养费谁抚养就由谁承担。 问:孩子的抚养费应由谁来承担? 解析: 孩子的抚养费应由孩子的生父母来承担。 因为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在上述情形中刘某与杨某虽然与孩子的生父母达成了收养和 送养的意思表示。且刘某夫妇也与孩子形成了事实上两年的抚养关系,但由于没有履行必须 的收养手续,收养关系便自始无法成立。从《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自收养关 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我 们可以清楚的知道只有当杨某夫妇与孩子的收养关系真正的成立,那么在他们与孩子之间才

可能逅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反之就是说在本案中孩子与生父母及其他近来属间 的权利义务美系,因收养美系的不成立并没有消除。孩子的生父母仍旧应当对该孩子尽抚养 义务。因此在上述情形中,孩子的抚养贵的承担者应当是孩子的生父母而不是杨某或刘某或 者由他们二人共同分担
4 可能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反之就是说在本案中孩子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不成立并没有消除。孩子的生父母仍旧应当对该孩子尽抚养 义务。因此在上述情形中,孩子的抚养费的承担者应当是孩子的生父母而不是杨某或刘某或 者由他们二人共同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