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编行政诉论 1,行政诉讼有爆些特征? 行政诉讼的特征是 (1).行政案件由普通法院受理和审理 我国只设立一套人民法院系统。每一人民法院内设行政审判庭,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作, 井不另设行政法院。同时,专门人民法院不设行政审判庭,不受理行政案件: (2).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具限干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 议,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及抽象行政行为发生的争议,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必经程序。 在我国,除少量法律、法线明确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以外的行政争议,是否经过行政 复议,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选择,同时,即使是必筑经过行政复议才能向人民法 院起诉的行政案件,其行政复议的次数通常为一级。无须经过再复议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方式为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 只有在认为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川书面审理方式。 2。行政诉运有爆些要作构成 在我围,行或诉论由以下五要件构成: 《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的公民、法人成者其他组织。 (2)。被香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美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的公务员,因其是以所在国家行政机关的名义透行的,植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核告:受 行成机关委托的组凯或者个人也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故也不能成为棱 告 (3).原告提起行政诉论必须是在法律、法规线定属干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行政争议, 以及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原告提起行政诉论必领是在法定期限之内。 (5)。法律,法规提定必领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致复议:自行选择行或复议的, 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3.行政诉论与民事诉论的区别? 行政诉运与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争议性质不同,也就决定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在许多
第五编 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有哪些特征? 行政诉讼的特征是: (1).行政案件由普通法院受理和审理 我国只设立一套人民法院系统,每一人民法院内设行政审判庭,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 并不另设行政法院。同时,专门人民法院不设行政审判庭,不受理行政案件。 (2).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 议,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及抽象行政行为发生的争议,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必经程序。 在我国,除少量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以外的行政争议,是否经过行政 复议,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选择。同时,即使是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才能向人民法 院起诉的行政案件,其行政复议的次数通常为一级,无须经过再复议程序。 (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方式为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 只有在认为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书面审理方式。 2.行政诉讼有哪些要件构成? 在我国,行政诉讼由以下五要件构成: (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的公务员,因其是以所在国家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的,故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受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也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故也不能成为被 告。 (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行政争议, 以及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 (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 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3.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争议性质不同,也就决定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在许多

方面存在着重大差异。具体说来,主要有: (1),案件性质不同。民事诉论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行政诉论解决的是 行或主体与作为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 (2).话用的实体法律线意不月。民事诉论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等:行政诉 论适用行政法律规范。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3).当事人不同。民事诉讼发生于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行政 源讼只发生在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 (4),诉松权利不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松权利是对等的,如一方起诉,另 一方可以反诉:行或诉论贝能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方起诉,行政主体方没有起诉权 和反诉权。 (5),起诉的先行条件不同。行政诉讼要求以存在某个具体行政行为为先行条件:民事 诉讼则不需要这样的先行条件。 (6).举证责任不同。民事诉论中举证责任的分担单则是“主张。谁举证”;行政诉 必则要求核告行政机关负爷证责任。 (7).是否适用调解不月。通过调解解决争议,是民事诉论的结案方式之一:人民法院 审理行政案件,是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面不可能通过被告与原 告相互妥协来解决争汉: 4。行政诉论法的作用是什么? 我国行政诉论法可以发挥以下三方面作用: 《一)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正确审理行政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地适用法律,作出正 确截判。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串理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主要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行政串 判权、审判原则、证据制度、行政诉松强制情施、审判依据、两审终审制及审判监督程序等 方面作出规定。 2,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理行政案件,为了防止行 政案件久指不决,行攻弄松法作了一系列的明限提定,如巾请复寂明限,复议明限、起诉期 限、受理期限、市理期限等。这一系列法定期限之间又是相互衔接的。 (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松法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明确悦定了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论法》第】1条具体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受
方面存在着重大差异。具体说来,主要有: (1),案件性质不同。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行政诉讼解决的是 行政主体与作为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 (2).适用的实体法律规范不同。民事诉讼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等;行政诉 讼适用行政法律规范,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3).当事人不同。民事诉讼发生于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行政 诉讼只发生在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 (4).诉讼权利不同。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对等的,如一方起诉,另 一方可以反诉;行政诉讼只能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方起诉,行政主体方没有起诉权 和反诉权。 (5).起诉的先行条件不同。行政诉讼要求以存在某个具体行政行为为先行条件;民事 诉讼则不需要这样的先行条件。 (6).举证责任不同。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行政诉 讼则要求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 (7).是否适用调解不同。通过调解解决争议,是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之一;人民法院 审理行政案件,是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而不可能通过被告与原 告相互妥协来解决争议。 4.行政诉讼法的作用是什么? 我国行政诉讼法可以发挥以下三方面作用: (一)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1.正确审理行政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地适用法律,作出正 确裁判。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主要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行政审 判权、审判原则、证据制度、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审判依据、两审终审制及审判监督程序等 方面作出规定。 2.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理行政案件。为了防止行 政案件久拖不决,行政诉讼法作了一系列的期限规定,如申请复议期限、复议期限、起诉期 限、受理期限、审理期限等。这一系列法定期限之间又是相互衔接的。 (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11条具体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受

案范围,亦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可法保护的范围。这一提建与该法制定以前的状况 相比较。大大扩大了司法保护的范围, 2,用专章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行政侵权略楼责任,对中请赔能的程序、赔偿责任以及赌 整费用的来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3,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诉论中的权利。如人民法院作出截定不受理起诉域 脱回起诉,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 决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盈新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的,棱告不得以月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单具体行或行为茄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等等。 (三》推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1.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眼权。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行政机关的风体行政行 为是合法的和公正的。应判决维持、数国原告的起诉,这微谁护了行政机关的威销,保证了 行政效率,稳定了行政秩序。 2.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行成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于种种原因,其具体行 政行为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人民法除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 判徒撒销,变更行政处理决定成者强制行政机关厦行义务,起到可法权监督行政权的作用。 5。人民法院受理率线行政案件? 一,不服行政处罚的案件 《行政诉论法》第11条第1款第1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拘 留、司款、吊销诈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不服的案件。《行政诉松法》列 举了5种最常见的行政处罚案件,但从条文的规定看,也没有排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就没有列举的其能种类的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起诉。如警告、通报批评,劳动教养、计 划生育主管部门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及罚款决定等。 二,不服行或强制播陵的案件 《行政诉论法》第11条第1款第2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陈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情施不根的案件。《行政际论法》规定 可以起诉的行政强制错施有两类: 《一》对限制人身白由的强制精能不服的 (二》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强制猎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见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行政诉论法》第11条第1款第3现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
案范围,亦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司法保护的范围。这一规定与该法制定以前的状况 相比较,大大扩大了司法保护的范围。 2.用专章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对申请赔偿的程序、赔偿责任以及赔 偿费用的来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3.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诉讼中的权利。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不受理起诉或 驳回起诉,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 决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等等。 (三)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1.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 为是合法的和公正的,应判决维持、驳回原告的起诉。这就维护了行政机关的威信,保证了 行政效率,稳定了行政秩序。 2.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于种种原因,其具体行 政行为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人民法除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 判决撤销、变更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强制行政机关履行义务,起到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作用。 5.人民法院受理哪些行政案件? 一、不服行政处罚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1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拘 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不服的案件。《行政诉讼法》列 举了5种最常见的行政处罚案件,但从条文的规定看,也没有排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就没有列举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起诉。如警告、通报批评、劳动教养、计 划生育主管部门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及罚款决定等。 二、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2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行政诉讼法》规定 可以起诉的行政强制措施有两类: (一)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的 (二)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3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

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是指行 政机关采用行政手段限制域者剥夺公民、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由法律腻予的经营自主权: 这里的“法律”是广义的。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树轻营自主权作了明确规定。 四、对行政机关拒绝碳发许可证和执瓢或者不予答复不服的案作 《行政诉论法》线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颤 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箔豫发成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五、中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被距绝或者不予容复的案件 《行政诉论法》第11条第1款第5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 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取责,行政机关拒绝限行成者不予答复的案作, 六,认为行政机美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行政诉论法》第11条第1款第6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凯认 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抚恤金是指军人,国家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 等因公暂性或者伤残,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一般为民政部门)对死者家属或者伤残者发给 的抚性的物质补助。 七、认为行或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行政诉论法》第11条第二款第7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能组织认 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是指行政机关要求相 对方负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应负担的复务,如行政机关摊派劳役、无楼调搜财物、灌收 费用等。 依解法治原闲,行致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即必须在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才可违行相应 的行政管理活动。在没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要求相对方履行义务,属行政越权行为。侵 相对方的合法权登。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行政诉论法》第11条第1款第8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凯认 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受 理的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主要有以下四类: (一)不服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产,森林,山岭、草鼻,荒地,港涂等经源的所有权 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案件 (二)不服确认专利权等处理决定的案件 (三》不康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间赔怪问题所作极决的案件
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是指行 政机关采用行政手段限制或者剥夺公民、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由法律赋予的经营自主权。 这里的“法律”是广义的。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对经营自主权作了明确规定。 四、对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不予答复不服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 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被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 11 条第 1 款第5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 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6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 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抚恤金是指军人、国家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 等因公牺牲或者伤残,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一般为民政部门)对死者家属或者伤残者发给 的抚慰性的物质补助。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二款第7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 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是指行政机关要求相 对方负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应负担的义务,如行政机关摊派劳役、无偿调拨财物、滥收 费用等。 依据法治原则,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即必须在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才可进行相应 的行政管理活动。在没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要求相对方履行义务,属行政越权行为,侵犯 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8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 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受 理的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主要有以下四类: (一)不服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产、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的所有权 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案件 (二)不服确认专利权等处理决定的案件 (三)不服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间赔偿问题所作裁决的案件

(四)不量行政机关依题积权作出的强性补德决定的案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受理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论法》第11条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提起诉梁的其他行政案件。”这里的“法律”是指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意性文 件。 6.对于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子受理的事项有哪些? 《行政诉论法》第12条规定了可法审查的排除性条款,即明确规定某些事项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面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供的弄论。国家行为又称“统治行为”、“政治 行为”,是指涉及围与国之同关系,国家安全、以及其他沙及国家重大问思的策略性行为。 在我国主要是指国务院、中奥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 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 态、实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一般认为,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由裁量权城国 家重大政治题所采取的行为,属于政治性行为面非纯法律行为,若采取这类行为失当,国 家机关及其首脑也只承担政治责任,面不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属司法机关,贝有权市查法律 行为,遍究因国家行为产生争议的法律责任,不能由司法机关面贝能由人民或者政治性机关 见究政治责任。 二、拍象行或行为 《行政诉论法》薄12条第2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咸者其他组织对行政 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论。 三,内部行政行为 《行威诉论法》第12条第3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行政 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怎、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诉设。其中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 奖怎、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这类决定是行政机美管理其内都事务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美白律权范酶,人民法院 对此不能通过审判程序加以干涉。同时,行政机关奖基、任免工作人员通常以内部线定、内 部考核结果为依据,是行政机关筹合判断的结果,人民法院也无法判断行政机关的这共决定 是否合法与适当。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这类行为的监督权,分别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监 察机关、人事机关行使
(四)不服行政机关依照职权作出的强制性补偿决定的案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受理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 件。 6.对于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有哪些?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了司法审查的排除性条款,即明确规定某些事项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供的诉讼。国家行为又称“统治行为”、“政治 行为”,是指涉及国与国之间关系、国家安全、以及其他涉及国家重大问题的策略性行为。 在我国主要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 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 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一般认为,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由裁量权就国 家重大政治问题所采取的行为,属于政治性行为而非纯法律行为,若采取这类行为失当,国 家机关及其首脑也只承担政治责任,而不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属司法机关,只有权审查法律 行为,追究因国家行为产生争议的法律责任,不能由司法机关而只能由人民或者政治性机关 追究政治责任。 二、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 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 三、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行政 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诉讼。其中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 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这类决定是行政机关管理其内部事务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自律权范畴,人民法院 对此不能通过审判程序加以干涉。同时,行政机关奖惩、任免工作人员通常以内部规定、内 部考核结果为依据,是行政机关综合判断的结果,人民法院也无法判断行政机关的这些决定 是否合法与适当。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这类行为的监督权,分别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监 察机关、人事机关行使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锋裁流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论法》第12条第4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法律 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论。这里所说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 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援范性文件。如果是法规减者规章援定行政机关可以对某些 事项“作最终栽决”,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候据这些法规或者规章作出 的截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律对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哉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意围的规定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明确列举的方式 即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某项行政处理决定,只能向有关行政机关中 请复议。复议决定为最终战决,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即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可以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缓机关申请复 议,复议决定为终具决定,跑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法律没有线定哪些行政争议由行政机关作终局裁决,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 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争议作出的载决就是 一种事实上的终局裁决。 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终局截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仍不服的,可向作出最终载 决的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诉。 除《行政诉松法》第12条规定的情形外,《最高人民法就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或诉论法)若干问愿的解释)第2条还列举了排除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几种行为,即: 1.公安、国家安全等帆关依班利事诉途法的明确授权实喷的行为: 2,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3,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4,驳网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中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凯权利久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T,行政案件的领别管辖是怎样分工的? 级别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 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是从纵向上解决哪些第一审行政案件应由哪一领人民法院受理的问 题,因此,它是确定案件管辖权的首要步露,我国共有四级人民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高 缓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由各级人民法院行政串判庭来审理行政案件并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4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 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这里所说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 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如果是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对某些 事项“作最终裁决”,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依据这些法规或者规章作出 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律对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的规定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明确列举的方式 即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某项行政处理决定,只能向有关行政机关申 请复议,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即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可以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 议,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法律没有规定哪些行政争议由行政机关作终局裁决,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 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争议作出的裁决就是 一种事实上的终局裁决。 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终局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仍不服的,可向作出最终裁 决的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诉。 除《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情形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还列举了排除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几种行为,即: 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2,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3.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7.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是怎样分工的? 级别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 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是从纵向上解决哪些第一审行政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问 题。因此,它是确定案件管辖权的首要步骤。我国共有四级人民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高 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由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来审理行政案件并

负责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专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 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诉讼法具体规定了每一 级人民法院的管辖的第一审行致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或诉论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或案件,”这一规定表明, 除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其余第一审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审行政案件主要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因为,基层人民法院就是我国法院系统的琴 层单位,一般设在县或市辖区的行政区城内,其数量最多,在地域上离当事人最近,由其主 要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照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又便于人民法院办案。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诉论法》第】4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成者省、白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诉讼 的案件 3,木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候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论法》第15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桑的第一审行政 案件,”高级人民法院设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因而它管辖的是在省、自治区、直 辖市范围内的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论法》第1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条的第一审行 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市判机关,它的主要任务是对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和各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因此,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 件,只能是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极为复杂的行政案件。 8。行政诉诊中的地域管辖是老样分工的?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士地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 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根据人民法院的辖区与当事人所在地成者与诉讼标的所在地的关系确 定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我国人民法院的辖区与行成区线的划分是一致的。因此,在本辖 区的行政案件或诉讼标的与人民法院辖区存在一定联系的行或案件,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地城管辖与领别管辖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级别管辖是确定某一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
负责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专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 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诉讼法具体规定了每一 级人民法院的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这一规定表明, 除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其余第一审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审行政案件主要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因为,基层人民法院就是我国法院系统的基 层单位,一般设在县或市辖区的行政区域内,其数量最多,在地域上离当事人最近,由其主 要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既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又便于人民法院办案。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 案件。”高级人民法院设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因而它管辖的是在省、自治区、直 辖市范围内的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 1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 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它的主要任务是对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和各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因此,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 件,只能是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极为复杂的行政案件。 8.行政诉讼中的地域管辖是怎样分工的?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土地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 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根据人民法院的辖区与当事人所在地或者与诉讼标的所在地的关系确 定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我国人民法院的辖区与行政区域的划分是一致的。因此,在本辖 区的行政案件或诉讼标的与人民法院辖区存在一定联系的行政案件,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级别管辖是确定某一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

审理的间愿:地域管辖则是解决该案件由何地人民法院审理的月题。级别管辖是纵的划分 地域管理是横的划分。级别管辖是确定地域管辖的前提和条件,即某一行政案件只有在确定 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之后,才可确定由哪一个人民法院审理。因面,地域管辖又是级别管 辖的维续。 行政攻诉讼法所确定的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最地域管辖,又称“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按鹏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 确定的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凡是未经复议而直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成者经 过复议。复议机关维特原具体行或行为,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均由最初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 转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特蛛性或标的物所在地来 确定受露法院的管辖。又分为专属管辖和共问管辖两种。 1,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某些行政案件只能由某个人民法院管辖。 2.共月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根据行政诉论 法的线定,共同管辖有以下两种情况: 《】)经过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关所在随或者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如果复议机关与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不在同一行或区域内的。两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2)对限制人身白由的行政强制措盖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论,由被告所在地成者原齿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被告所在地“,是指被诉行政机关的主要办事机关所在地:“原 告所在地”,是指累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两个成者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中的一个起 诉。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9。行政诉讼的原告有哪些类型? 行政诉讼中的累告但括公民,法人和其也组织。 1.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中国国锦的自然人,外国人,无国箱人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论,在对等的原
审理的问题;地域管辖则是解决该案件由何地人民法院审理的问题。级别管辖是纵的划分、 地域管理是横的划分。级别管辖是确定地域管辖的前提和条件,即某一行政案件只有在确定 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之后,才可确定由哪一个人民法院审理。因而,地域管辖又是级别管 辖的继续。 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 确定的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凡是未经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或者经 过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均由最初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殊性或标的物所在地来 确定受诉法院的管辖。又分为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两种。 1.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某些行政案件只能由某个人民法院管辖。 2.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根据行政诉讼 法的规定,共同管辖有以下两种情况: (1)经过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关所在地或者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如果复议机关与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两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被告所在地”,是指被诉行政机关的主要办事机关所在地;“原 告所在地”,是指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中的一个起 诉。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9.行政诉讼的原告有哪些类型?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在对等的原

则下,也适用行或诉论法关于解告的规老,问我国公民享有同等的诉途权利。 单告必须具有诉论权利能力,但并不一定需要问时具备诉论行为能力,他可能没有亲自 参加诉论话动的资格。如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人,但其作为源告的电位不可动摇。反之,没 有诉诊权利修力的人不能充当原告,因此,如果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根据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领由其近亲属作为原告提起诉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蛛、相父 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凡近亲属是起诉论的, 就不应再把已死亡的公民列为冢告。若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出诉论的,式近亲属 可以依其口头域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论, 2.法人 法人是霜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相民事义务的 组织。某一组织要成为法人,必须具备四个要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貌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是民法上的辰念,包括两类:一是企业法人,另一类是机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 体法人。 法人作为原告参如诉讼,其诉论行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法定代表人的确定有以下三 种情况: (1)法人的正限负责人,如厂长、经理: (2》在没有正眼负责人时,由主特工作的刚眼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3)在没有正测职负责人时,由主持工作的临时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在霹讼进行中, 如果作为原告的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被更换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的身分证明 书,推续参加露论:己进行的诉讼活动对于继续参加诉论的法定代表人具有约束力: 有权提起诉论的法人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可以提起诉论,其终止必须依组法律规定 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后才修生效。法人的锋止主要有三种情况: (1)组织消灭。即组织的资格在法律上最终归于消灭和结束。其权利应当由法律概定 的有关组织承受。 《2)组织分立,即源米的组织分解为两个以上的邻分,成为两个以上的新组织。两个 新组织承受原组织的权利,都向人民法晚起诉的。为共同原告
则下,也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原告的规定,同我国公民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 原告必须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但并不一定需要同时具备诉讼行为能力,他可能没有亲自 参加诉讼活动的资格,如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人,但其作为原告的地位不可动摇。反之,没 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不能充当原告。因此,如果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根据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须由其近亲属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 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凡近亲属提起诉讼的, 就不应再把已死亡的公民列为原告。若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出诉讼的,其近亲属 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2.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 组织。某一组织要成为法人,必须具备四个要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是民法上的概念,包括两类:一是企业法人,另一类是机关、事业单 位和社会团 体法人。 法人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其诉讼行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法定代表人的确定有以下三 种情况: (1)法人的正职负责人,如厂长、经理; (2)在没有正职负责人时,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3)在没有正副职负责人时,由主持工作的临时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在诉讼进行中, 如果作为原告的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被更换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的身分证明 书,继续参加诉讼;已进行的诉讼活动对于继续参加诉讼的法定代表人具有约束力。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可以提起诉讼。其终止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后才能生效。法人的终止主要有三种情况: (1)组织消灭。即组织的资格在法律上最终归于消灭和结束,其权利应当由法律规定 的有关组织承受。 (2)组织分立。即原来的组织分解为两个以上的部分,成为两个以上的新组织。两个 新组织承受原组织的权利,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为共同原告

《3)组织合并,即两个以上的组织依服法律域定的程序介并组成一个新划织。介并后 形成的新组织承受恩弭织的权利。 在上透情况下,承受权利的新祖织是以白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或雅续诉论。属雅续 诉诊的,原组织己选行的诉讼活动利于维线环诊的新组织具有钓束力。 3.其他组织 其也组氨是指不具备法人条件,汉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经济划织。也称为“非 法人团休”。这种组织:没右代表人咸管理人,它不·定具有鞋立的时产、宫业机构和组 织章程,只安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可,准许其进行某和业务活动即可成立。 10,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原则和标准是什么? 确定被告的原寒和标准分别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真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具体行皮行为的机关 是被告。 (2,.当事人不康经上级行做机关批流的具体行改: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皮当 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节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3》.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裤持冢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 或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休行或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 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作出深只体行攻行为的行成机关为被告:当 事人对夏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逾期作出复议决定 的,如米公长,法人成者其他组织己经就典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该复议决定无 效: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起诉,而仍符合起诉条件的,复议决定改变爆具体行政 行为时,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决定雄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时,以最初行政机关为被告。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可·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是共问按告, 《5).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如公安藏出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向人民 法凳起诉的,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但法律、法规对深出机构有授权的除外。 (6》.行政机关组建并财予行改管理职能何不具有独立承粗法律责仟能力的机构,以白 已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改行为,当事人不雁提起诉松的,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7》.行域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袜、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以白已的名 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际路的,应当以该行玫枫关为被告。 (8》.行政打机关与丰行政机关共可署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
(3)组织合并。即两个以上的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合并组成一个新组织。合并后 形成的新组织承受原组织的权利。 在上述情况下,承受权利的新组织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继续诉讼。属继续 诉讼的,原组织已进行的诉讼活动对于继续诉讼的新组织具有约束力。 3.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条件,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经济组织。也称为“非 法人团体”。这种组织一般没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它不一定具有独立的财产、营业机构和组 织章程,只要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可,准许其进行某种业务活动即可成立。 10.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原则和标准是什么? 确定被告的原则和标准分别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 是被告。 (2).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 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3).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 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 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 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逾期作出复议决定 的,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就原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该复议决定无 效;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起诉,而仍符合起诉条件的,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 行为时,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时,以最初行政机关为被告。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是共同被告。 (5).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但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有授权的除外。 (6).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 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7).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 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8).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