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生月愿解答(十一)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朱叶 学生月,第十一章番要了解掌握哪些内容? 老师答: 一、了解 1,证明标准的意义 证明标准在诉讼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诉论证明活动的方向和准绳,指导著当事 人和事实认定者实随正确的诉讼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证明标准是当事人履行证明责任的灯塔,凭做证明标准的衡量。当事人知道何时 应当举证,何时可以暂停举证:对方当事人也可以知道何时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进行反股, 何时可以停止举证性的反毅,而等特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继续提供证据。 第二,证明标准是事实认定者决定具体事实能否认定的行为准测。根据当事人是供的证 据,如果事实认定者认为这丝证据对特证事实的证明达到了证明标准,则认定该事实为真: 反之,如果证明责任承担者提供的证据未能满足证明标准,侧认定该事实为伪,事实之真伪, 就在于与证明标准是否吻合。 2、正明标准的理论概括与争论 概括起来国内外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客观真实设、主观真实说和法律真实说。 客观真实说认为。诉讼中对事实的证明。应当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查明案件的客观真 实,不相是必要的,面且是完全可能的,这是因为:第一,马克思主文认识论认为#在决定 意识。人类具有认识客夏世界的能力,能够通过调查研究认识案件的客观真实。第二,客观 上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必然在外界留下这样或椰样的物品、痕迹,或者为某些人所感知, 为查明案件客观真实提供了事实根据,第三。我国司法机关有党的坚强、统一的领导,有广 大具有觉悟的群众的支持,有一支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真相,具有比 较丰富的经验。掌挥一定科学技术的可法干部队伍,这是查明案件客观真实的有利的组织佩 正。第四,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加强。总结司法工作正反经验,反陕现实需要的《刑事诉讼 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论法》已先后履布,提供了查明案件客观真实的法律依据。 主观真实说认为,在诉论中证明的案件事实,实际上是一种主观事实。所谓主观事实, 是指法官或者事实认定者发现的事实,并不是诉讼之前在特定时间,地点发生的客观事实”, 这是因为:首先,事实认定者是从对事实的预先得出的榄概结论出发,然后才寻找有关的证
学生问题解答(十一)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 朱叶 学生问:第十一章需要了解掌握哪些内容? 老师答: 一、 了解: 1、 证明标准的意义 证明标准在诉讼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诉讼证明活动的方向和准绳,指导着当事 人和事实认定者实施正确的诉讼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证明标准是当事人履行证明责任的灯塔,凭借证明标准的衡量,当事人知道何时 应当举证,何时可以暂停举证;对方当事人也可以知道何时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进行反驳, 何时可以停止举证性的反驳,而等待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继续提供证据。 第二,证明标准是事实认定者决定具体事实能否认定的行为准则。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 据,如果事实认定者认为这些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达到了证明标准,则认定该事实为真; 反之,如果证明责任承担者提供的证据未能满足证明标准,则认定该事实为伪。事实之真伪, 就在于与证明标准是否吻合。 2、 证明标准的理论概括与争论 概括起来国内外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客观真实说、主观真实说和法律真实说。 客观真实说认为,诉讼中对事实的证明,应当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查明案件的客观真 实,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完全可能的,这是因为:第一,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存在决定 意识。人类具有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能够通过调查研究认识案件的客观真实。第二,客观 上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必然在外界留下这样或那样的物品、痕迹,或者为某些人所感知, 为查明案件客观真实提供了事实根据。第三,我国司法机关有党的坚强、统一的领导,有广 大具有觉悟的群众的支持,有一支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真相,具有比 较丰富的经验,掌握一定科学技术的司法干部队伍,这是查明案件客观真实的有利的组织保 证。第四,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加强,总结司法工作正反经验,反映现实需要的《刑事诉讼 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已先后颁布,提供了查明案件客观真实的法律依据。 主观真实说认为,在诉讼中证明的案件事实,实际上是一种主观事实。所谓主观事实, 是指法官或者事实认定者发现的事实,并不是诉讼之前在特定时间、地点发生的“客观事实”。 这是因为:首先,事实认定者是从对事实的预先得出的模糊结论出发,然后才寻找有关的证

据支特的。其次,事实认定者在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推理时,直觉或者预感占有非常重 要的位置。另外,每个法官由于学识,经验、信仰等不同,他们的思推方式也就会不同。因 此,对于同一个案件事实,即使有相同的证据,不同的法官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法律真实说认为,在法律世界中,没有什么“本来是”事实的东西,没有什么“绝对的“ 事实,有的只是有关机关在法律程序中所确定的事实。这是因为,事实只有首先通过法律程 序如以确定后,才能被赋子法律上的效果。也就是说,确定事实的机关,是在“法律上“认 定事实。所以。通过法律程序确定的事实,其中具有一定的构成性, 我们认为。这三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因为它们是从不同的角度看问题的。 我们基本上同意法律真实说,但是,我们主张的法律真实说,还有更丰富的内容:首先, 被证明的案件事实是一种法律上的真实,是指它同时包含着客观性、主观性和法律性三种性 质。其次,我们主张法律真实。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理由:第一,马克思主义智学原理告诉我 们,我门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贝陵达到一种相对真实的程度,所以,被 正明的案件事实,就不可能是实际上发生的客观事实。第二,诉讼证明是一种法律活动,它 不仅番追求证明的真理性,还要追求证明的正当性。尊重法律和法律程序。正是证明话动具 有正当性的表现。第三,主张法律真实说,可以使诉论证明活动变得具体明确,容易使可法 人员操作,也容易为普通公民或当事人所接受。 二、领会: 外国立法中的证明标准 《1)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关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英法系上的表述是“排障合理怀疑”,大陆法系围家立法 的表述是“内心确信”,“高度的盖然性”等。一般认为,两大法系对证明标准的措辞尽管 不同,但基本内容是一样的。不过。它们之间也存在着一些微妙的区别。 在英美法系国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最早产生于18,19世纪。1824年, 一位莫国学者率先主张,刑事诉运中的证明标准应当是“由于道德上的确定性足以排障一切 杯疑”。之后,这一标准省先在死利案件中适用。然后扩大到所有的利事案件,成为英美法 系国家利事诉论中通用的证明标准。 对于什么是“排除合理怀疑”,权成的法律词典《布菜克法律词典》解释为,所谓排除 合理怀疑,“是指全面的证实、完全的确信成者一种道德上的确定性:这一词汇与清楚、准 确、无可置疑这些问相当。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墨行必须被证明到情障合理怀疑的程度 方能成立,意思是,被证明的事实必须通过它们的证明力使罪行成立。”““排除合理杯疑
据支持的。其次,事实认定者在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推理时,直觉或者预感占有非常重 要的位置。另外,每个法官由于学识、经验、信仰等不同,他们的思维方式也就会不同。因 此,对于同一个案件事实,即使有相同的证据,不同的法官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法律真实说认为,在法律世界中,没有什么“本来是”事实的东西,没有什么“绝对的” 事实,有的只是有关机关在法律程序中所确定的事实。这是因为,事实只有首先通过法律程 序加以确定后,才能被赋予法律上的效果。也就是说,确定事实的机关,是在“法律上”认 定事实。所以,通过法律程序确定的事实,其中具有一定的构成性。 我们认为,这三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因为它们是从不同的角度看问题的。 我们基本上同意法律真实说,但是,我们主张的法律真实说,还有更丰富的内容:首先, 被证明的案件事实是一种法律上的真实,是指它同时包含着客观性、主观性和法律性三种性 质。其次,我们主张法律真实,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理由:第一,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告诉我 们,我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只能达到一种相对真实的程度,所以,被 证明的案件事实,就不可能是实际上发生的客观事实。第二,诉讼证明是一种法律活动,它 不仅指追求证明的真理性,还要追求证明的正当性。尊重法律和法律程序,正是证明活动具 有正当性的表现。第三,主张法律真实说,可以使诉讼证明活动变得具体明确,容易使司法 人员操作,也容易为普通公民或当事人所接受。 二、 领会: 外国立法中的证明标准 (1)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关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英美法系上的表述是“排除合理怀疑”,大陆法系国家立法 的表述是“内心确信”、“高度的盖然性”等。一般认为,两大法系对证明标准的措辞尽管 不同,但基本内容是一样的。不过,它们之间也存在着一些微妙的区别。 在英美法系国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最早产生于18、19世纪。1824年, 一位英国学者率先主张,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应当是“由于道德上的确定性足以排除一切 怀疑”。之后,这一标准首先在死刑案件中适用,然后扩大到所有的刑事案件,成为英美法 系国家刑事诉讼中通用的证明标准。 对于什么是“排除合理怀疑”,权威的法律词典《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为,所谓排除 合理怀疑,“是指全面的证实、完全的确信或者一种道德上的确定性;这一词汇与清楚、准 确、无可置疑这些词相当。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罪行必须被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方能成立,意思是,被证明的事实必须通过它们的证明力使罪行成立。”“‘排除合理怀疑’

的证明。并不排除轻微可能的成者想像的怀疑,而是排除每一个合理的假设,除幸这种假设 己经有了根据:它是‘达到道德上确信’的正明。是符合陪审团的判断和确信的证明,作为 理性的人的哈事团成员在根据有关指控犯黑是有被告人事实的证据进行推理时,是如此确 信,以至于不可能作出其他合理的推论。”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国最早确定了“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1795年制定的《罪行 法典》规定了这一著名公式:“法律不要求咯审员说明他门是如何线得心正的。法律也不规 定要求能们必须道守的关于证据的规则.法律命令他们以真停的良心问自己:为了迁明被告 有罪而提出的证据和被告方面的防御给了他们的理性以何种印象法律只是向他们提出 一个能够概括们职务上全部尺度的问题:你们是真减地确信的吗?”所谓内心确信,必须 是理性电、真诚地确信。 德国在!8了?年《刑事诉讼法》正式采用自由心证源则后,通过帝国裁判所的判例 逐渐形成了“高度盖然性”的公式,即有罪认定除要求法官的碱实。良心和基于此而产生的 有罪的内心确信外,还要求通过证据在量和质上的积累而使要证事实达到的客观的“高度盖 然性”。所谓高度盖然性,一方面,是指在公开的法庭上通过证据的提出和调查以及当事人 双方的屏论而逐南形成的证据在质和量上的客观状态,以及这种客观状老所反映出米的要证 事实的明白性和清晰性:另一方面,高度盖然性也番法官对这种客观状方的认识,即证据的 客观状态作用于法官的心理过程而使其达到的确信境地 日本刑率诉论法接受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内心确信标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英美法 系对日本法影响的增加,“持障合理怀疑“的证明也被日本的理论和司法实践所接受。所以, 关于证明标准,在日本的判例和学说中可以看到几种表达方式:“需邻确实性的盖然性”、 “持除合理杯疑”以及“内心确信”。不过,现在许多学者认为从除合理怀疑的角度来定 义这种标准更为接近事实认定的实际过程,因面推崇英美法系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表达方式 不管是“排除合理怀疑”。“高度盖然性”还是“内心确储”,他们要求达到的证明程 度都是相同的。即在信念上确信,并且这种确信出于良知或者是真诚地形成的,是合理的和 理性的。另外,这些标准并不是完全主观和任意的,他们也都要求据以形成确信的证据基础, 尽管他们在内容上是相同的,目在表达方式上有所不同。 (2)民事诉讼的任明标准 对于民事诉论的证明标准,两大法系差别并不大,表述方式也基本相同,一款都是用“盖 然性的优势”这一词汇,另外,还使用“盖然性的平衡”,“优势证据”等表途方法。这 种证明标准的基本含义是:知果证明责任的承担者所提供的证据在总体上的分量高出树方当
的证明,并不排除轻微可能的或者想像的怀疑,而是排除每一个合理的假设,除非这种假设 已经有了根据;它是‘达到道德上确信’的证明,是符合陪审团的判断和确信的证明,作为 理性的人的陪审团成员在根据有关指控犯罪是有被告人事实的证据进行推理时,是如此确 信,以至于不可能作出其他合理的推论。”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国最早确定了“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1795年制定的《罪行 法典》规定了这一著名公式:“法律不要求陪审员说明他们是如何获得心证的。法律也不规 定要求他们必须遵守的关于证据的规则。法律命令他们以真挚的良心问自己:为了证明被告 有罪而提出的证据和被告方面的防御给了他们的理性以何种印象……法律只是向他们提出 一个能够概括他们职务上全部尺度的问题:你们是真诚地确信的吗?”所谓内心确信,必须 是理性地、真诚地确信。 德国在1877年 《刑事诉讼法》正式采用自由心证原则后,通过帝国裁判所的判例 逐渐形成了“高度盖然性”的公式,即有罪认定除要求法官的诚实。良心和基于此而产生的 有罪的内心确信外,还要求通过证据在量和质上的积累而使要证事实达到的客观的“高度盖 然性”。所谓高度盖然性,一方面,是指在公开的法庭上通过证据的提出和调查以及当事人 双方的辩论而逐渐形成的证据在质和量上的客观状态,以及这种客观状态所反映出来的要证 事实的明白性和清晰性;另一方面,高度盖然性也指法官对这种客观状态的认识,即证据的 客观状态作用于法官的心理过程而使其达到的确信境地。 日本刑事诉讼法接受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内心确信标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英美法 系对日本法影响的增加,“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也被日本的理论和司法实践所接受。所以, 关于证明标准,在日本的判例和学说中可以看到几种表达方式:“紧邻确实性的盖然性”、 “排除合理怀疑”以及“内心确信”。不过,现在许多学者认为从排除合理怀疑的角度来定 义这种标准更为接近事实认定的实际过程,因而推崇英美法系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表达方式。 不管是“排除合理怀疑”。“高度盖然性”还是“内心确信”,他们要求达到的证明程 度都是相同的,即在信念上确信,并且这种确信出于良知或者是真诚地形成的,是合理的和 理性的。另外,这些标准并不是完全主观和任意的,他们也都要求据以形成确信的证据基础。 尽管他们在内容上是相同的,但在表达方式上有所不同。 (2)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对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两大法系差别并不大,表述方式也基本相同,一般都是用“盖 然性的优势”这一词汇,另外,还使用“盖然性的平衡”、 “优势证据”等表述方法。这 种证明标准的基本含义是:如果证明责任的承担者所提供的证据在总体上的分量高出对方当

事人或者更为可信,用百分比米表达的话,就是双方当事人证据的分量或者可信度形成了 51%和49⅓的对比关系,那么,正明责任承担者便完成了她的证明责任:相反,如果双方月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分量相等成者反证者的证据分量更重,那么。证明责任承担者便要承受败 弄的结果,盖然性优势的证明不是说哪一方的证据在数量上占优势即可胜诉,而是看娜一方 的证据在总体上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更高,也就是质量更高。 应当注意,美国除了在刑事诉讼中适用排障合理怀疑的标准,在民事诉讼中一般适用盖 然性优势的证明标准外,还规定对一些特殊的民事案件适用第三种证明标准,即“请楚的、 明确的和令人信服的标准”。这一标准是美国联邦法院在1966年的一起案件中确定的: 三、基握: 1,证明标准的度念 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迁据对案件率实如以证 明所要达到的程度,当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达到了证明标准,就意味着当事人履行了证明责任, 触提出的主张就会成立,也纸是不会因为传证事实的证明问题而承担败诉的风险。相反,如 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未能达到证明标准,就意味着他没有完成证明责任,他的主张将不会成 立,也会因为特证事实的证明问题而承担败诉的风险。 从证明标准的概念看,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暖者说。它门在本 质上是一物两面的概念。证明责任解流的问思是:对于待证事实。谁米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E明标准解决的问愿是:对于待证事实,应当正明到什么程度。从逐辑上说,证明标准是从 证明责任基础上产生的概念,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制度。便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证明标 准制度。同时,证明标准又是证明责任的方白和准绳,证明责任因为迁明标准而具体化和具 有可操作性。 2、我国证明标准的特点 从三大诉论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绕一的,即都 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我国证明标准的最大特点,即实行一元化的证明标 准。尽管设定这种统一化的证明标准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设定的是否科学、合理则需要进一 步的深时。实乐上,一生从事民事设法学和行政诉论法学研究的学者,已经开始对这种一 元化的标准提出了质疑。 我们认为,否定一元化的证明标准,实行多元化的证明标准,是符合司法实我的实际情 况的,理由如下:
事人或者更为可信,用百分比来表达的话,就是双方当事人证据的分量或者可信度形成了 51%和49%的对比关系,那么,证明责任承担者便完成了他的证明责任;相反,如果双方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分量相等或者反证者的证据分量更重,那么,证明责任承担者便要承受败 诉的结果。盖然性优势的证明不是说哪一方的证据在数量上占优势即可胜诉,而是看哪一方 的证据在总体上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更高,也就是质量更高。 应当注意,美国除了在刑事诉讼中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在民事诉讼中一般适用盖 然性优势的证明标准外,还规定对一些特殊的民事案件适用第三种证明标准,即“清楚的、 明确的和令人信服的标准”。这一标准是美国联邦法院在 1966年的一起案件中确定的。 三、 掌握: 1、 证明标准的概念 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 明所要达到的程度。当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达到了证明标准,就意味着当事人履行了证明责任, 他提出的主张就会成立,也就是不会因为待证事实的证明问题而承担败诉的风险。相反,如 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未能达到证明标准,就意味着他没有完成证明责任,他的主张将不会成 立,也会因为待证事实的证明问题而承担败诉的风险。 从证明标准的概念看,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或者说,它们在本 质上是一物两面的概念。证明责任解决的问题是:对于待证事实,谁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证明标准解决的问题是:对于待证事实,应当证明到什么程度。从逻辑上说,证明标准是从 证明责任基础上产生的概念,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制度,便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证明标 准制度。同时,证明标准又是证明责任的方向和准绳,证明责任因为证明标准而具体化和具 有可操作性。 2、 我国证明标准的特点 从三大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统一的,即都 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我国证明标准的最大特点,即实行一元化的证明标 准。尽管设定这种统一化的证明标准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设定的是否科学、合理则需要进一 步的探讨。实际上,一些从事民事诉讼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学者,已经开始对这种一 元化的标准提出了质疑。 我们认为,否定一元化的证明标准,实行多元化的证明标准,是符合司法实践的实际情 况的,理由如下:

第一,诉论的目的是处理纠纷,发现案件事实并不是唯一的和最终的目的。由于纠纷的 性顺不同,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便应有所不同,不同的标准,就是看是否有利于纠绘的顺 利解决。 第二,由于纠翰或者诉论的性质不同,相关的诉论原则或者诉论制度、程序也歹有所不 同,这线不用。也会造成证明标准上的差异。 因此我们认为,在利事诉论中,可以继续实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 准,但是。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则有必要体低证明标准。民事诉诊证明标准可以参考 国外通行的“优势证据”标准确定,而行政诉论任明标准则应介于刑事诉诊和民事诉讼之间 或者接近州率青讼的证明标准, 3、我国证明标准的适用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理解与适用 一般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作以下理解:A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 证属实,这是折作为定案根据的每一个正据都具有证据的本质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 法性,B,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正据予以证明。这是指司法机关所认定的对解读争议有意义的 事实均有证据作根据,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不得认定。C,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 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办案中收集到的证据可能与其他证据或案件事实有矛盾,这时,经须 进一步补充证据,有根据地排除子府,查明事实真相:否则,不得认定有关的事实。D对案 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以上四点必演同时具备,才能认为是达 到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2)程序法事实的证明标准 对于程序法事实的证明又称为“稀明”或者“释明”。有学者认为。“稀明”或者“释 明”的标准,低于盖然性优势的标准。我门队为。对于程序法事实,正明标准是相当复杂的。 总体来说,这种标准根器证明责任主体不同而有不同。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对于程序法率实 的证明。应当适用盖然性优势的证明标准:而对于当事人来说。则应当适用“提出合理杯疑” 成者“可信性”的证明标准。这是因为,司法机关有责任保证诉论程序依法进行暖者有事实 根据,如果司法机美主动爱生程序法上的事实,则应当提供一定的证据作为根据。比如:决 定建捕犯罪嫌疑人,就应当证明梭速辅之人有重大犯罪嫌疑。但是,在这个时候,要求案件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不现实的:反之,如果仅是合理地怀疑某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就 将其速辅,也是很危段的。所以,盖然性优势的证明标准是恰当的
第一,诉讼的目的是处理纠纷,发现案件事实并不是唯一的和最终的目的。由于纠纷的 性质不同,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便应有所不同,不同的标准,就是看是否有利于纠纷的顺 利解决。 第二,由于纠纷或者诉讼的性质不同,相关的诉讼原则或者诉讼制度、程序也歹有所不 同,这些不同,也会造成证明标准上的差异。 因此我们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可以继续实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 准。但是,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则有必要降低证明标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可以参考 国外通行的“优势证据”标准确定,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则应介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 或者接近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3、 我国证明标准的适用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理解与适用 一般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作以下理解:A.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 证属实。这是指作为定案根据的每一个证据都具有证据的本质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 法性。B.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这是指司法机关所认定的对解决争议有意义的 事实均有证据作根据,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不得认定。C.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 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办案中收集到的证据可能与其他证据或案件事实有矛盾,这时,必须 进一步补充证据,有根据地排除矛盾,查明事实真相;否则,不得认定有关的事实。D.对案 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以上四点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为是达 到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2)程序法事实的证明标准 对于程序法事实的证明又称为“稀明”或者“释明”。有学者认为,“稀明”或者 “释 明”的标准,低于盖然性优势的标准。我们认为,对于程序法事实,证明标准是相当复杂的。 总体来说,这种标准根据证明责任主体不同而有不同。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对于程序法事实 的证明,应当适用盖然性优势的证明标准;而对于当事人来说,则应当适用“提出合理怀疑” 或者“可信性”的证明标准。这是因为,司法机关有责任保证诉讼程序依法进行或者有事实 根据,如果司法机关主动发生程序法上的事实,则应当提供一定的证据作为根据。比如:决 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就应当证明被逮捕之人有重大犯罪嫌疑。但是,在这个时候,要求案件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不现实的;反之,如果仅是合理地怀疑某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就 将其逮捕,也是很危险的。所以,盖然性优势的证明标准是恰当的

如果正明责任人是当事人,则对于程序法事实的证明标准,就应当是“提出合理杯疑” 或者“可信性”。这同样是因为,司法机关有责任保证诉论程序候法进行咸者有事实根据, 如果当事人认为诉诊程序违法,而且提出了“合理怀疑”,可法机关瓷有责任排释这种“合 理怀疑”,如果排豫不了这种合理杯疑,则型当队定当事人的请求成立
如果证明责任人是当事人,则对于程序法事实的证明标准,就应当是“提出合理怀疑” 或者“可信性”。这同样是因为,司法机关有责任保证诉讼程序依法进行或者有事实根据, 如果当事人认为诉讼程序违法,而且提出了“合理怀疑”,司法机关就有责任排除这种“合 理怀疑”;如果排除不了这种合理怀疑,则应当认定当事人的请求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