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据学问题解答 月:证据、证据力和证明力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迁据和迁据力、迁明力是三个密切相关的概念。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它 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复制的。所谓证据力,是指证据材 料进入解论,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浅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所以 只有具备证据合法性条作的证据,才能具有证据力。不是所有的证据材料都具有的。不过这 些证据材料一旦经过查证属实,收集程序合法,即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它就具有证据力: 能证明案件中的某一问愿,即有关案件事实。因此,有证据材料到证据需要经过对证据材料 的识别过程和对其证据力的把握过程, 所酬证据的正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正明作用。亦 即人们通常说的可信性、可章性和可采性。它是谨据所具有的内在的、本质的属性,与证据 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有紧密的关系。两者的关系是,证据力是正据所必需具有的形式煲件,证 明力是证据所必需具有的内容和实质要件。所有的证据材料,只有形式合法,内容具有对案 件事实的证明价值,才能被采钠为定案依据。研究证据学,其核心就是要紧紧抓佳迁据的证 明力和证据力这两个关键内容,学懂弄通之后,案件的事实真相就迎刃面解了。 间:证据的有限采用规则是什么意思?能否解释一下? 答:正据的”有限果用规则”,是英美国家证据法中关干证据可采性的一个重要规测。按 解(布菜克法律问典》中的解释,该规则的含义是:言词或实物证据可以为某个限定的目的 而被采纳为证据。例如。某证人先前的矛盾性陈述可以用米对该证人进行质疑,但是不能用 来认定案件事实:某证据可以采用,但是只能针对一方当事人而不整针对另一方当事人。 “有限采用规则”的概念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15条规定:”如果采纳的证据只是 对一方当事人或出于某一目的是可以采纳的,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或出于另一目的是不可采纳 的,那么法庭根据请求,应将该证据限制在其适当的适用范围内,并向暗审团相应作出指示。 ”“有限采用凝则ˉ多用于对证人的质疑,主要是为了解决司法实我中比较棘手的证据采纳问 题. 在英美国家,质证主要采用交叉询月的方式,即由对方律师在法庭上对证人进行直接质 正的方式。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法官也可以采用其他证据对证人进行质疑。这有两个目的: 其一是证明该证人的陈述不真实:其二是证明该证人有生理缺路或品质(愿。具体来说,这 有五种情况:
证据学问题解答 问:证据、证据力和证明力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证据和证据力、证明力是三个密切相关的概念。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它 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复制的。所谓证据力,是指证据材 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所以 只有具备证据合法性条件的证据,才能具有证据力,不是所有的证据材料都具有的。不过这 些证据材料一旦经过查证属实,收集程序合法,即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它就具有证据力, 能证明案件中的某一问题,即有关案件事实。因此,有证据材料到证据需要经过对证据材料 的识别过程和对其证据力的把握过程。 所谓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亦 即人们通常说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它是证据所具有的内在的、本质的属性,与证据 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有紧密的关系。两者的关系是,证据力是证据所必需具有的形式要件,证 明力是证据所必需具有的内容和实质要件。所有的证据材料,只有形式合法,内容具有对案 件事实的证明价值,才能被采纳为定案依据。研究证据学,其核心就是要紧紧抓住证据的证 明力和证据力这两个关键内容,学懂弄通之后,案件的事实真相就迎刃而解了。 问:证据的"有限采用规则"是什么意思?能否解释一下? 答:证据的"有限采用规则",是英美国家证据法中关于证据可采性的一个重要规则。按 照《布莱克法律词典》中的解释,该规则的含义是:言词或实物证据可以为某个限定的目的 而被采纳为证据。例如,某证人先前的矛盾性陈述可以用来对该证人进行质疑,但是不能用 来认定案件事实;某证据可以采用,但是只能针对一方当事人而不能针对另一方当事人。 “有限采用规则”的概念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 105 条规定:"如果采纳的证据只是 对一方当事人或出于某一目的是可以采纳的,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或出于另一目的是不可采纳 的,那么法庭根据请求,应将该证据限制在其适当的适用范围内,并向陪审团相应作出指示。 ""有限采用规则"多用于对证人的质疑,主要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比较棘手的证据采纳问 题。 在英美国家,质证主要采用交叉询问的方式,即由对方律师在法庭上对证人进行直接质 证的方式。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法官也可以采用其他证据对证人进行质疑。这有两个目的: 其一是证明该证人的陈述不真实;其二是证明该证人有生理缺陷或品质问题。具体来说,这 有五种情况:

(1》证明该证人身上存在着感觉缺陷,例如,通过限镜店技工的证言,证明证人的限晴 有近视成色盲等问题: 2正明该任人的精神状态有月思,如病理性说说者: 3》证明该证人有重罪前科,这可以通过法晚的有罪判决书米证明: (4)正明以前曾经作出过与法庭证言相矛盾的陈述,而且该证人香认这一点,这可以通 过以前的书面证言或询问笔录来证明: (⑤)证明该证人有偏见、利丝关系等因素而会影响其陈述的真实性,如证明其有种族歧 视的言论等。 “有限采用规则“的适用范围在美国的司法实我中,“有限采用规则主要适用于以下几 种情况: ()自相子盾的陈述。证人(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市判之前作出的与法庭证言相 互矛盾的倦述不能直接用素证明案件事实,目是可以用来攻讦证人的可信度。 2)相似性库述。一般来说,法庭没有必要听取证人在审判之棉作出的与法庭证言相同 或相似的证言,但是当对方律师提出该证人陈述是最近编迹故事时,该证人一方减可以提出 证据,证明其以前作出过相同成相似的陈述,从而证明其证言的可靠性。 (3)品格证据。品格证据一般只能作为”有限深用”的证据。例如,被告人的犯罪前科或 以往的不道德行为,只能作为对其陈述进行质疑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其有罪的证据。 ()传闻证据。在英美国家,传闻证据一般是不能采纳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传闻适 据可以用来证明某人首经说过某些话,但不能用来证明其殊述内容的真假。例如,张三说触 普经听李四说王五杀了人。对于王五是否杀人来说,张三的证言是传闻证据,不能深用。但 是法官可以用其来证明李四曹经说过那句话。 ⑤)笔录和音像材料。海问、讯问的笔录和录音录像等材料,也是“有限果用“的证据, 即只能用来证明询门和调月过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能直接用来证明陈述内容的真实性, 由此可见。“有限采川规则”的适用范围其实相当广泛,只不过我们过去没有给予足够的 重视。当然,在司法实线中,让司法人员严格区分证据的质证功能和定罪功能。不是一件简 单的事情。在有些情况下,司法人员会自觉成不自觉地把质疑的证据用做定罪的证据。因此 在美国的陪审团审判中,法官必须就”有限采用”的证据向哈审团作出明确的指示。然而,这 种区分是很有必要的。司法人员应该通过学习、训练,掌挥这种分析能力,养成这种思维习 极。 同:什么叫做证据不足?适用的标准是什么?还有对这种判决的变更程序。即判决后
(1)证明该证人身上存在着感觉缺陷,例如,通过眼镜店技工的证言,证明证人的眼睛 有近视或色盲等问题; (2)证明该证人的精神状态有问题,如病理性说谎者; (3)证明该证人有重罪前科,这可以通过法院的有罪判决书来证明; (4)证明以前曾经作出过与法庭证言相矛盾的陈述,而且该证人否认这一点,这可以通 过以前的书面证言或询问笔录来证明; (5)证明该证人有偏见、利益关系等因素而会影响其陈述的真实性,如证明其有种族歧 视的言论等。 "有限采用规则"的适用范围 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有限采用规则"主要适用于以下几 种情况: (1)自相矛盾的陈述。证人(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审判之前作出的与法庭证言相 互矛盾的陈述不能直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但是可以用来攻讦证人的可信度。 (2)相似性陈述。一般来说,法庭没有必要听取证人在审判之前作出的与法庭证言相同 或相似的证言,但是当对方律师提出该证人陈述是最近编造故事时,该证人一方就可以提出 证据,证明其以前作出过相同或相似的陈述,从而证明其证言的可靠性。 (3)品格证据。品格证据一般只能作为"有限采用"的证据。例如,被告人的犯罪前科或 以往的不道德行为,只能作为对其陈述进行质疑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其有罪的证据。 (4)传闻证据。在英美国家,传闻证据一般是不能采纳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传闻证 据可以用来证明某人曾经说过某些话,但不能用来证明其陈述内容的真假。例如,张三说他 曾经听李四说王五杀了人。对于王五是否杀人来说,张三的证言是传闻证据,不能采用。但 是法官可以用其来证明李四曾经说过那句话。 (5)笔录和音像材料。询问、讯问的笔录和录音录像等材料,也是"有限采用"的证据, 即只能用来证明询问和讯问过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能直接用来证明陈述内容的真实性。 由此可见,"有限采用规则"的适用范围其实相当广泛,只不过我们过去没有给予足够的 重视。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让司法人员严格区分证据的质证功能和定罪功能,不是一件简 单的事情。在有些情况下,司法人员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把质疑的证据用做定罪的证据。因此 在美国的陪审团审判中,法官必须就"有限采用"的证据向陪审团作出明确的指示。然而,这 种区分是很有必要的。司法人员应该通过学习、训练,掌握这种分析能力,养成这种思维习 惯。 问:什么叫做证据不足?适用的标准是什么?还有对这种判决的变更程序,即判决后

又发观了新的事实、新的证据,从正据不足到证据充分。作何处理? 答:关于证据不足的适用标准。涉及到刑事诉论的案件证明标准问题。根据我国利事 证据理论和刑事诉讼法的提定,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有二,一是案件事实,情竹清楚:二是 正据确实、充分, 刑事诉讼法第12条第(一项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 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ˉ,显然,我国对刑事案件判流的证明标准就是“案件事实 清楚,旺据确实、充分。“ 案件事实清楚,是指行为的发生、发展、过程和结果明确无误。所谓案件事实,在罗马 法上称之谓七何要素”,即”何人,何事、何时、何地、何方(法)、何因,何果“等七个要素 或情节构成。案件事实清楚就是构成案件事实”七阿要素”必须明确无误。按思现代刑法关于 犯罪构成的理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在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而、纪零的主 体,犯里的主观方面等四个要件达到明确无误,”七何要素“也好,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也好, 指的都是案件事实(或日塑军事实)的构成。但是,案件事实是否符合客观真实,是否明确无 误,必须依靠证据来确认。即事关定罪处刑每一项事实、情节,或每一构成要件,都必须有 正据加以证明。立法对证据的费求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证据确实,充分是对据以定案的根据,即证据的质和量的要求,”确实“是对全案证据质 的要求。“充分“是对全案证据量的要求,藏与量的料证饶一,构成利事证据的证明标准。但 是,在审判实践中,究竟何谓证据确实?什么叫证据充分?则是办案人员难以掌握和运用的 一个难思,也是人门长期认识不一,说法种种的一个热点,更是我们认定“证据不足”的关健 所在。根据我国别事证据理论与实置,美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认定标准概括如下: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己查证属实。即均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 2)案件事实、情节都有必要的迁据予以证明: 3》正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 ()全案证据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使性。 上述第(1》点是证累确实的要求,第(2)、(3)、《)共问构成证据充分的要求,欠缺其中 任何一点都不能认为证据已经确实、充分。据此,我们认为证据不是是指证明案件事实的 证据,未达到上述四项标准。在审判实务中主要表现在以下诸方面! 第一,据以定案的某个或某些证据不真实不可靠。即不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尚未达到确实可靠的标准。这是确保案件质量的基础,也可称之谓基本标准,因为它会导致 一错百错的严重后果。在实际工作中,常常据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是否具备客观性,关联
又发现了新的事实、新的证据,从证据不足到证据充分,作何处理? 答: 关于证据不足的适用标准,涉及到刑事诉讼的案件证明标准问题。根据我国刑事 证据理论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有二:一是案件事实、情节清楚;二是 证据确实、充分。 刑事诉讼法第 162 条第(一)项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 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显然,我国对刑事案件判决的证明标准就是"案件事实 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案件事实清楚,是指行为的发生、发展、过程和结果明确无误。所谓案件事实,在罗马 法上称之谓"七何要素",即"何人、何事、何时、何地、何方(法)、何因、何果"等七个要素 或情节构成。案件事实清楚就是构成案件事实"七何要素"必须明确无误。按照现代刑法关于 犯罪构成的理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在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 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等四个要件达到明确无误。"七何要素"也好,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也好, 指的都是案件事实(或曰犯罪事实)的构成。但是,案件事实是否符合客观真实,是否明确无 误,必须依靠证据来确认。即事关定罪处刑每一项事实、情节,或每一构成要件,都必须有 证据加以证明。立法对证据的要求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证据确实、充分是对据以定案的根据,即证据的质和量的要求,"确实"是对全案证据质 的要求,"充分"是对全案证据量的要求。质与量的辩证统一,构成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但 是,在审判实践中,究竟何谓证据确实?什么叫证据充分?则是办案人员难以掌握和运用的 一个难题,也是人们长期认识不一,说法种种的一个热点,更是我们认定"证据不足"的关键 所在。根据我国刑事证据理论与实践,关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认定标准概括如下: (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即均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 (2)案件事实、情节都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 (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 (4)全案证据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上述第(1)点是证据确实的要求,第(2)、(3)、(4)共同构成证据充分的要求,欠缺其中 任何一点都不能认为证据已经确实、充分。 据此,我们认为证据不足是指证明案件事实的 证据,未达到上述四项标准。在审判实务中主要表现在以下诸方面: 第一,据以定案的某个或某些证据不真实不可靠。即不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尚未达到确实可靠的标准。这是确保案件质量的基础,也可称之谓基本标准。因为它会导致 一错百错的严重后果。在实际工作中,常常据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是否具备客观性、关联

性和合法性,作为检验案件质量的基本标准,是有其深刻道理的: 第二,作为更军构成的某个要件或几个要件的案件事实没有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例如 犯罪主体要件的证据不足,“立法者一般是从年龄和病理两个方面来界定犯罪的能力的有无 “,即刑事责任年龄和利事责任能力成为犯墨主体成立的两个法定要件,“即使法人犯罪,” 作为犯罪主体实嫩的犯罪是法人这个有机整体的犯罪,但是,法人是由白然人组成的。当白 然人作为法人的成员负担刑事责任时,当然也必须具备责任年龄和责任陵力这两个法定要件 “,由此就不难看出,关于犯罪主体要件的证据不足,主要是对行为人的别事责任年龄和刑 事责任能力的证明,缺少必要的证据。详言之,没有出具身粉证,没有查证行为人的出生证 正明其罪时的年龄已经达到法定的责任年龄:关于行为人的利事责任能力,没有科学的司 法精神病鉴定域其他证据证明其是香患有精神分菱症,精神错乱症、南呆痘、病理性醉酒等, 均可视为证据不足。再如关于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证明,作为复零的客观方面,应包括行为 和行为的方式、对象、结果,以及行为赖以存在的时空条件。按国利法的传统理论讲,作为 客观方面要件,就是案件事实之中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过程和结果。所有这些环节 必须要有相应的正据加以证明,缺少任何一个环节所必需的证据,均可视为证据不足。总之, 作为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是案件事实的基本内容,或日基本事实。每一个要件必须具备相 应的证据加以证明。香则,就是基本证据不具备,就是证据不足, 第三,据以定案的全部证据(或日全案证据)必须是排豫了矛厨,表现出同向性,对案件 事实得出的结论必须具备排它性。所罚排隐矛盾,是指本案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 实之间。每一个证据的前后之间,排除了疑点和矛盾:所谓同向性,是指全案证据经过综合、 排列表现为同一个方向,要么背定,要么否定,要么作为,要么不作为:所谓排它性,是指 全案证据的证明结果,得出了唯一的结论,排障了其他一切可能,如果本案的证据在判决前, 存有疑点,矛盾没排除,既有背定有罪的证据。又有否定有罪的证据,不能得出壁一的结论, 就形成一个疑案,疑案的存在就是证据不足的表现。 认定正据不足的方法可概括为三点:一是个别判断,逐个审查。即要对案件的每一个证 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加以确定,紧紧抓住判斯每一个证据的标准。也就是客观性。关联性和 合法性这项标准,加以权衡,不符合标准的应视为证据不足:二是运用比较、鉴别、分析的 方法,进行综合判断,排除矛盾,凡是矛盾没有得到排除,即可祝为证据不足;三是实物检 验的方法,又称实物险证法则。按照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和观点。案件中所有的言词证据, 都要有实物证暴验证,作到言之有物。即使没有收集到实物证据,也要把各种言词旺据中所 沛及到的人、财、物的来源和去向如以说明。如是否确有此人?以及案件所涉及的钱、财
性和合法性,作为检验案件质量的基本标准,是有其深刻道理的。 第二,作为犯罪构成的某个要件或几个要件的案件事实没有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例如 犯罪主体要件的证据不足,"立法者一般是从年龄和病理两个方面来界定犯罪的能力的有无 ",即"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成为犯罪主体成立的两个法定要件,"即使法人犯罪," 作为犯罪主体实施的犯罪是法人这个有机整体的犯罪,但是,法人是由自然人组成的。当自 然人作为法人的成员负担刑事责任时,当然也必须具备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这两个法定要件 "。由此就不难看出,关于犯罪主体要件的证据不足,主要是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 事责任能力的证明,缺少必要的证据。详言之,没有出具身份证,没有查证行为人的出生证, 证明其犯罪时的年龄已经达到法定的责任年龄;关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没有科学的司 法精神病鉴定或其他证据证明其是否患有精神分裂症、精神错乱症、痴呆症、病理性醉酒等, 均可视为证据不足。再如关于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证明,作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应包括行为 和行为的方式、对象、结果,以及行为赖以存在的时空条件。按照刑法的传统理论讲,作为 客观方面要件,就是案件事实之中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过程和结果,所有这些环节 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缺少任何一个环节所必需的证据,均可视为证据不足。总之, 作为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是案件事实的基本内容,或曰基本事实,每一个要件必须具备相 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就是基本证据不具备,就是证据不足。 第三,据以定案的全部证据(或曰全案证据)必须是排除了矛盾,表现出同向性,对案件 事实得出的结论必须具备排它性。所谓排除矛盾,是指本案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 实之间,每一个证据的前后之间,排除了疑点和矛盾;所谓同向性,是指全案证据经过综合、 排列表现为同一个方向,要么肯定,要么否定,要么作为,要么不作为;所谓排它性,是指 全案证据的证明结果,得出了唯一的结论,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如果本案的证据在判决前, 存有疑点,矛盾没排除,既有肯定有罪的证据,又有否定有罪的证据,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 就形成一个疑案,疑案的存在就是证据不足的表现。 认定证据不足的方法可概括为三点:一是个别判断,逐个审查。即要对案件的每一个证 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加以确定,紧紧抓住判断每一个证据的标准,也就是客观性,关联性和 合法性这项标准,加以权衡,不符合标准的应视为证据不足;二是运用比较、鉴别、分析的 方法,进行综合判断,排除矛盾,凡是矛盾没有得到排除,即可视为证据不足;三是实物检 验的方法,又称实物验证法则。按照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和观点,案件中所有的言词证据, 都要有实物证据验证,作到言之有物,即使没有收集到实物证据,也要把各种言词证据中所 涉及到的人、财、物的来源和去向加以说明。如是否确有此人?以及案件所涉及的钱、财

物有无可靠的来源和下落等等,不能只靠言司正据定罪处刑,有供无证,只有证言,只有被 害人的陈述,没有实物证据验证,或口没有您要的证据说明各种实物的米源和去向,均可视 为证据不足。当然,由于利事案件的复杂性,犯罪分子作案不留现场,案中实物消吸成者挥 霍己尽,往往没有实物证据可查。针对这种情况,仍要贯得实物验证法则,没有直接的实物 可证,可以收集相应的间接证据(域回情况证据)。说明确有此人,确有此事,确有此款,确 有此物等等,总之,不能只靠口供或几个言词证据定案。我们认为,一个案件只有被告人的 供述和辩解,不能定罪处利,贝有被害人的陈述也不能下判,只有一个或儿个证人证言迁明, 都属于设有达到证明的标准,均可叫做证据不是。 关于“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零判快"的归属和效力问盟,我国刑事诉讼法 修改公布以后,国内外学者的看法和认识并不一致。有的学者银出,作为法院的判决要么有 罪,要么无罪,刑事判决只修划分为有罪和无罪两种。基于这一理论,他们认为不应有证据 不足的无罪判决,甚至说这种规定的实质,仍是介于有罪与无罪之间的存疑等,有的学者还 建议,既作为无罪判决,其法律性质和效力应该与刑诉法第12条第(二)项的规定等同,没 有必要作为第(三)项单列出米。我们认为我国州诉法第162条第(三)项关于“证据不足,不 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掌判决“的规定,其法 律性质与归属,乃至法律效力,在行文中已经明确,它就是无罪判决,根据这一判决应对核 告宣告无罪,如果在押应立即释放。不应该再把它理解为“存疑判决”成相对于有罪和无罪之 间的“第三种判决”。因为就立法者的本意而言,我国刑诉法的修改过程中,在基本原则部分 增设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零”。在增设这一诉论原则时,就注 意到必须吸收"疑罪从无“这一合理因素.利事诉论法第162条第(三)项的规定,就是这一合 理因素和诉论原则的具体运用,瓷是针对长期以来一些地方适用”存疑判快”或者久押不判、 悬而不决这种挂起米的作法面作出的立法禁止。“修正后的利事诉论法吸收了西方无里推定 的精神。明确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这比累刑事诉讼法对此国避规定,导致不少疑案 久拖不决,犯罪嫌疑人长押不放,在人权保护上无蔽是一大进步。“立法关于证据不足列决 无罪的规定,一方面是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总结我们的经险和教训,出自审判实线的实际 需要:另一方面是在认真研究和吸收国外的一些经验之基础上产生的,例如在苏格兰”有罪、 无罪、旺据不足,这三种判决体系已经存在二百五十多年了,其中”证据不足'判决是在审判 结束时将人释放并禁止因月一见罪对其再次审判的我决”, 关于“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的变更问题。人们的认识也是不一致的。有一种观点认为, 判读以后,铁取了新的、充分证据,还可以重新起诉,重新审判。例如《刑事诉运法的修改
物有无可靠的来源和下落等等,不能只靠言词证据定罪处刑,有供无证,只有证言,只有被 害人的陈述,没有实物证据验证,或曰没有必要的证据说明各种实物的来源和去向,均可视 为证据不足。当然,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犯罪分子作案不留现场,案中实物消毁或者挥 霍已尽,往往没有实物证据可查。针对这种情况,仍要贯彻实物验证法则,没有直接的实物 可证,可以收集相应的间接证据(或曰情况证据),说明确有此人,确有此事,确有此款,确 有此物等等,总之,不能只靠口供或几个言词证据定案。我们认为,一个案件只有被告人的 供述和辩解,不能定罪处刑,只有被害人的陈述也不能下判,只有一个或几个证人证言证明, 都属于没有达到证明的标准,均可叫做证据不足。 关于"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归属和效力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 修改公布以后,国内外学者的看法和认识并不一致。有的学者提出,作为法院的判决要么有 罪,要么无罪,刑事判决只能划分为有罪和无罪两种。基于这一理论,他们认为不应有证据 不足的无罪判决,甚至说这种规定的实质,仍是介于有罪与无罪之间的存疑等;有的学者还 建议,既作为无罪判决,其法律性质和效力应该与刑诉法第 162 条第(二)项的规定等同,没 有必要作为第(三)项单列出来。我们认为我国刑诉法第 162 条第(三)项关于"证据不足,不 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规定,其法 律性质与归属,乃至法律效力,在行文中已经明确,它就是无罪判决,根据这一判决应对被 告宣告无罪,如果在押应立即释放,不应该再把它理解为"存疑判决"或相对于有罪和无罪之 间的"第三种判决"。因为就立法者的本意而言,我国刑诉法的修改过程中,在基本原则部分 增设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增设这一诉讼原则时,就注 意到必须吸收"疑罪从无"这一合理因素。刑事诉讼法第 162 条第(三)项的规定,就是这一合 理因素和诉讼原则的具体运用,就是针对长期以来一些地方适用"存疑判决"或者久押不判、 悬而不决这种挂起来的作法而作出的立法禁止。"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西方无罪推定 的精神,明确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这比原刑事诉讼法对此回避规定,导致不少疑案 久拖不决,犯罪嫌疑人长押不放,在人权保护上无疑是一大进步。"立法关于证据不足判决 无罪的规定,一方面是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总结我们的经验和教训,出自审判实践的实际 需要;另一方面是在认真研究和吸收国外的一些经验之基础上产生的。例如在苏格兰"有罪、 无罪、证据不足,这三种判决体系已经存在二百五十多年了,其中'证据不足'判决是在审判 结束时将人释放并禁止因同一犯罪对其再次审判的裁决"。 关于"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的变更问题,人们的认识也是不一致的。有一种观点认为, 判决以后,获取了新的、充分证据,还可以重新起诉,重新审判。例如《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与适用》一书在谈到这个问题时,指出退一步论,即使鼓告人真正有罪,公安机关、检察机 关经进一步工作,获取了新的、充分的证据,还可以重新起诉,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 认为事实清楚、还据充分的,仍然可以宣告敲告人有罪。”“这种判谈在性质上是无罪的。与 前项无罪判决在法律后果上完全相同,法院判决后,如果值查机关后米又取得了犯罪的证据, 可以另行起诉”。由此可见,对一个经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无罪判决,如何处置 的问题,是摆在我门面前不容回避的:上述两书作者直言不讳,即有了证据另行起诉,另行 审判:是了。但是,我们认为这是谬及到生效判决的稳定性间愿,对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的变更不是一个简单的重新起诉和重新审判问题.在诉讼理论上关系”一事不再理”诉论原 则问题。在程序上关系到审判监程序的适用问愿,不能有任何的随意性,因为人民法院判决 的变更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一事不再理“原则本是罗马共和国时期眠事诉论中的一项置要原则,指案件一经法官宜 列后,就发生”医判力“,不能因问一罪行而对被告再次起群。即“同一案件曾轻有实体上的 确定判决,其犯罪的起诉权业己消灭不得再为诉论之客”。这一原则为后人在刑事诉讼中广 为适用,特别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的西方国家,肥它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论冢则,甚至还把 它规定为宪法原则。美国完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受同一犯罪处分的,不得令其两次生命 暖身体上的危险”。法国刷事诉讼法奥第38条规定:“任何在法律上无罪释放的人,不得再 因同事实而重新核构押咸起诉,即使是以其也罪名案”,联合国关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第14条第七项规定:“任何人己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宜告无罪 者,不得就月罪名再予审判成柩罚。”适用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推持法院裁判的权威。兼 以保护被告人的人身权利,以免其因同一案件而受多次裁判: 但是,从刑事诉运的根本目的和任务出发,”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一些国家和地区 又兼采“氏判力排除规则,即适用”一事不再理“的一些例外或补牧措施。 因此,关于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之变更,应持慎重态度,既要注意排护生效判决的严肃 性、权威性、稳定性,又要注意把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作到变更的程序既合理、又合 法。因此,变更这种列诀,在诉讼程序上建议应当作到以下几点: 第一,坚持“迁据不足的无馨判决“的既判力,即使这种判决生效以后,发现了新的证据, 也不能重新起诉、重新判决,不雀用检察机关的起诉状否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第二,这种无罪判决生效后,发现了新情况、新证据,变更与纠正的办法,只能按照生 效载判的再审程序,儒法进行, 第三,关于决定提起再审的期阿。出鉴一些围家和地区的经验,应严格控制。因为把无
与适用》一书在谈到这个问题时,指出退一步论,即使被告人真正有罪,公安机关、检察机 关经进一步工作,获取了新的、充分的证据,还可以重新起诉,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 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仍然可以宣告被告人有罪。""这种判决在性质上是无罪的,与 前项无罪判决在法律后果上完全相同。法院判决后,如果侦查机关后来又取得了犯罪的证据, 可以另行起诉"。由此可见,对一个经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无罪判决,如何处置 的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不容回避的。上述两书作者直言不讳,即有了证据另行起诉,另行 审判就是了。但是,我们认为这是涉及到生效判决的稳定性问题,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的变更不是一个简单的重新起诉和重新审判问题。在诉讼理论上关系"一事不再理"诉讼原 则问题,在程序上关系到审判监程序的适用问题,不能有任何的随意性。因为人民法院判决 的变更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一事不再理"原则本是罗马共和国时期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指案件一经法官宣 判后,就发生"既判力",不能因同一罪行而对被告再次起诉。即"同一案件曾经有实体上的 确定判决,其犯罪的起诉权业已消灭不得再为诉讼之客"。这一原则为后人在刑事诉讼中广 为适用,特别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的西方国家,把它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甚至还把 它规定为宪法原则。美国宪法修正案第 5 条规定:"受同一犯罪处分的,不得令其两次生命 或身体上的危险"。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 368 条规定:"任何在法律上无罪释放的人,不得再 因同事实而重新被拘押或起诉,即使是以其他罪名案"。联合国关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第 14 条第七项规定:"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 者,不得就同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适用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维持法院裁判的权威,兼 以保护被告人的人身权利,以免其因同一案件而受多次裁判。 但是,从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和任务出发,"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一些国家和地区 又兼采"既判力排除规则",即适用"一事不再理"的一些例外或补救措施。 因此,关于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之变更,应持慎重态度,既要注意维护生效判决的严肃 性、权威性、稳定性,又要注意把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作到变更的程序既合理、又合 法。因此,变更这种判决,在诉讼程序上建议应当作到以下几点: 第一,坚持"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的既判力,即使这种判决生效以后,发现了新的证据, 也不能重新起诉、重新判决,不能用检察机关的起诉状否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第二,这种无罪判决生效后,发现了新情况、新证据,变更与纠正的办法,只能按照生 效裁判的再审程序,依法进行。 第三,关于决定提起再审的期间,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应严格控制。因为把无

罪判决变更为有罪判决,出于保护人权的考虑,一方面要限制在刑法规定的遍究刑事责任的 时效期内,另一方面考虑到旺据的保存和证据能力,多最国家都是以无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之日起一年以内才准许提起再审,超过一年即丧失再市提起权。 第四,关于再审的结果,由于是发现了新的情况或新的证据,这些新情况、新证据并未 经过严格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程序。因此,再审法院的审理结果不能适用判决直接改 列,具能栽定撒销原判,并指明发回置审的诉论阶段和重新审理的内容。至子从事一个诉论 阶段开始,要根据个案之情况加以确定, 同:我们最近收到了中央电大的《证暴学期末复习指导》,可内容沙及到仍然是江作载 授喻的数材,分校都反粮考试怎么办, 答:应当是根据樊崇文主编的教材编写的,如果有何题的话,请与我们的编辑部联系。 何:我在教学中适到一个问题,作业上有一道恩目是查向的机密文件是物正还是书证。 物证没有问思,但似乎也符合书证的转点。我查了有关资料,比如江伟戴授的戴材中就认 为是物证而不是书正(他举的例子是制造版卖程秒物品案中的涅秒录象带),而网上的一些 律考轴导中认为既是书证也是物证。 答:物证与节证的暖系与区别:物迁的证明力按黑物证的不月形态,可分为两种情况说 明: 一是凡有一定因定形状的证物,是以其外部特任月案件事实产生的关联性,面发挥证明 作用的,例如物证的结构、大小,图案等和案件事实的关系, 另一种情况是凡设有一定的图定形状的证物,是以其所使用的物质材料的特殊属性月案 件事实产生的关联性而发挥作用的。 书证的证明力的特点。华证是以其内容来证明案情的,这与物证不博,而山这种证明关 系的表现形式。多数是属于重合关联,即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既是正据事实, 也是案件事实,二者是重合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A书证所表达的思塑内容和意图同案件事实有联系: B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可以核认知 C.书证要有明轨的制作者。 书证与物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书证也是广义的物证,有的书证还具有物证和书证的共 同特征。既可以做书证。又可以做物证运用。书证与物正的主要区别在于,书证是以其内容 来证明案情的,物证则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状、性颜及其存在的方式和状态来迁明案情的。 间:民率诉论法对证明标准有隔些规定?
罪判决变更为有罪判决,出于保护人权的考虑,一方面要限制在刑法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的 时效期内,另一方面考虑到证据的保存和证据能力,多数国家都是以无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之日起一年以内才准许提起再审,超过一年即丧失再审提起权。 第四,关于再审的结果,由于是发现了新的情况或新的证据,这些新情况、新证据并未 经过严格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程序。因此,再审法院的审理结果不能适用判决直接改 判,只能裁定撤销原判,并指明发回重审的诉讼阶段和重新审理的内容。至于从哪一个诉讼 阶段开始,要根据个案之情况加以确定。 问:我们最近收到了中央电大的《证据学期末复习指导》,可内容涉及到仍然是江伟教 授编的教材,分校都反映考试怎么办。 答:应当是根据樊崇义主编的教材编写的,如果有问题的话,请与我们的编辑部联系。 问:我在教学中遇到一个问题,作业上有一道题目是盗窃的机密文件是物证还是书证, 物证没有问题,但似乎也符合书证的特点。我查了有关资料,比如江伟教授的教材中就认 为是物证而不是书证(他举的例子是制造贩卖淫秽物品案中的淫秽录象带);而网上的一些 律考辅导中认为既是书证也是物证。 答:物证与书证的联系与区别:物证的证明力按照物证的不同形态,可分为两种情况说 明: 一是凡有一定固定形状的证物,是以其外部特征同案件事实产生的关联性,而发挥证明 作用的。例如物证的结构、大小、图案等和案件事实的关系。 另一种情况是凡没有一定的固定形状的证物,是以其所使用的物质材料的特殊属性同案 件事实产生的关联性而发挥作用的。 书证的证明力的特点。书证是以其内容来证明案情的,这与物证不同。而且这种证明关 系的表现形式,多数是属于重合关联,即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既是证据事实, 也是案件事实,二者是重合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A.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内容和意图同案件事实有联系; B.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可以被认知; C.书证要有明确的制作者。 书证与物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书证也是广义的物证,有的书证还具有物证和书证的共 同特征,既可以做书证,又可以做物证运用。书证与物证的主要区别在于:书证是以其内容 来证明案情的,物证则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状、性质及其存在的方式和状态来证明案情的。 问:民事诉讼法对证明标准有哪些规定?

容: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证明标准作出直接的规定,而是间接体现在该法第13条的规定 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作,经过审理,按愿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推持原判: 《二》原判流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成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哉定撤销原判决,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直请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误违反法定程序,可脆影响案件正确判诀的裁定量肺原判决,爱目原审人民 法院重审。· 本条将证明标准从否定的方面进行表达,即°事实不清,王据不足”。那么,正确的表达 就应当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由于证据本身必须以确实为条件,所以,这与利事案件中 的证明标准实际上是一样的。 月:行政诉论法对证用标准有爆些规定? 蓉:行政诉论法对迁明标准的城定:行政诉松法同民事诉讼法一样,也是通过闻接的方 式对证明标准作了线定。《行政诉论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 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段回上诉。推持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 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畿定撒销原判谈,发目 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哉定,可以上诉, 可见,行政诉讼的证明标涂也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何:雀录偷拍的视所资料的证据力如何把振? 答:按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取得手段不违法一般来讲可以作为证据。 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论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正据规定),这是自《民事诉论法》额布以米最高司法机关第一次制定专门的、系统的证据 规定。《民事诉论法》关于证据的烧定仅有12条,南这个证据规定却有83条,极大在丰富 了民事审判的证据规则。由于我国目前尚没有饶一的证据法典,因此,这个证据规定所确立 的一系列证据规则不论是对公民参加诉讼还是法官审理案件都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非法 取证的效力,一直是众说纷金。证据规定中明确“以侵害他人合法权虚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 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一规定对”非法“的范國进行了 限定,必须是明确地侵犯了他人的某种权益,或者违背了法律上明令禁止的规定。电视暗访
答: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证明标准作出直接的规定,而是间接体现在该法第 153 条的规定 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 法院重审。" 本条将证明标准从否定的方面进行表达,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么,正确的表达 就应当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由于证据本身必须以确实为条件,所以,这与刑事案件中 的证明标准实际上是一样的。 问:行政诉讼法对证明标准有哪些规定? 答:行政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行政诉讼法同民事诉讼法一样,也是通过间接的方 式对证明标准作了规定。《行政诉讼法》第 61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 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 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 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 可见,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也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问:偷录偷拍的视听资料的证据力如何把握? 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取得手段不违法一般来讲可以作为证据。 2001 年 12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证据规定),这是自《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最高司法机关第一次制定专门的、系统的证据 规定。《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仅有 12 条,而这个证据规定却有 83 条,极大在丰富 了民事审判的证据规则。由于我国目前尚没有统一的证据法典,因此,这个证据规定所确立 的一系列证据规则不论是对公民参加诉讼还是法官审理案件都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非法 取证的效力,一直是众说纷纭。证据规定中明确"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 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定对"非法"的范围进行了 限定,必须是明确地侵犯了他人的某种权益,或者违背了法律上明令禁止的规定。电视暗访

私自录音并不一定就是非法证据,只有侵犯了隐私权、侵犯了国家秘密,商业程密等才成为 非法证据。 月,民率诉论的证明责任如何承担? 答: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这样的:对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两大法系差别并不大, 表述方式也基本相同,一般都是用“盖然性的优势“这一词汇,另外还使用“盖燃性的平衡“, “优势证据”等表述方法。 盖然性的优势的含义是,如果证明责任的承相者所提供的证据在总体上的分量上高出对 方当事人或者更为可信,用百分比来表达的话,就是双方当事人证据的分量或者呵信度形成 了51%和9%的对比关系,邪么,证明责任承担者便完成了他的证明责任:相反,如果双 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分量相等或者反正者的正据分量更重,那么,证明责任承担者便要承受 败诉的结果。盖然性优劳的证明不是说哪一方的证据在数量上占优劳即可胜诉,面是看事一 方的证帮在总体上对案作事实的证明程度更高,也就是质量更高,民事诉论法对证明标准的 规定民事诉诊法没有对证明标准作出直接的规定,而是同接体呢在该法第153条的规定中: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 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吸国上诉,推持原列:(二)原判决适川法律情说的,依法改 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源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载定撒销原判决, 发回单审人民法院重审,成者查请事实后改判:(四)凰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 正确判决的战定输销原判决,发国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本条将证明标准从否定的方面进行表达,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么,正确的表达 就应当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由于证据本身必须以确实为条件,所以,这与刑事案件中 的正明标准实际上是一样的。 间:刚才谈到法体推定的分类有四种。其中。从推定有无基础事实来分,可分为基甜 事实的推定和无基础事实的灌定:按州是否需要前提事实为标准,可分为直接推定和推论 推定,但我觉得这两种分类是一种的。 答:有近似之处,但由于划分的标准不同,导致了结果的不问。请再仔细看一下教材第 253页。 月:推定与证明贵任的关系怎样?我看教材不太能懂。 容:推定与迁明责任是完全不月的概么。推定,是指由法律堤定或者由法院按黑经法 则,从已如的前提事实推斯未如的结果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 推定的主要特征是
私自录音并不一定就是非法证据,只有侵犯了隐私权、侵犯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才成为 非法证据。 问: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如何承担? 答: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这样的:对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两大法系差别并不大, 表述方式也基本相同,一般都是用"盖然性的优势"这一词汇,另外还使用"盖然性的平衡"、 "优势证据"等表述方法。 盖然性的优势的含义是,如果证明责任的承担者所提供的证据在总体上的分量上高出对 方当事人或者更为可信,用百分比来表达的话,就是双方当事人证据的分量或者可信度形成 了 51%和 49%的对比关系,那么,证明责任承担者便完成了他的证明责任;相反,如果双 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分量相等或者反证者的证据分量更重,那么,证明责任承担者便要承受 败诉的结果。盖然性优势的证明不是说哪一方的证据在数量上占优势即可胜诉,而是看哪一 方的证据在总体上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更高,也就是质量更高。民事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 规定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证明标准作出直接的规定,而是间接体现在该法第 153 条的规定中: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 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 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 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本条将证明标准从否定的方面进行表达,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么,正确的表达 就应当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由于证据本身必须以确实为条件,所以,这与刑事案件中 的证明标准实际上是一样的。 问:刚才谈到法律推定的分类有四种。其中,从推定有无基础事实来分,可分为基础 事实的推定和无基础事实的推定;按照是否需要前提事实为标准,可分为直接推定和推论 推定。但我觉得这两种分类是一样的。 答:有近似之处,但由于划分的标准不同,导致了结果的不同。请再仔细看一下教材第 253 页。 问: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系怎样?我看教材不太能懂。 答:推定与证明责任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推定,是指由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 则,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 推定的主要特征是:

1.推定是法律所直接认可或河接允许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特深规则。 2推定应许可当事人是出反证推照,因而与旺明责任紧密关暖。 3推定既可依法律规定进行,又可按经验法则进行· 4推定既须有前提事实,又须有推断事实,因而推定是沟通二者关系的法律桥梁,得 若缺乏其一,则均不能构成裤定。 5不同的推定具有不月的法律效力。 证明责任,是指问法机关或者当事人收集或者提债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咸者有 利于白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证明责任有如下特任: (》正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法律顺责和义务相联系。 2)》正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法律风险相暖系。 问:请解释一下自由心话的问愿, 答: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一切证据的取会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 法官根据白己良心,理性选行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制度。它是资产阶级思想革命的产物,是资产阶级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白由心证证据 制度的立法最早产生于法国,法国的杜波尔在1790年12月26日向瓷法会议提交了一项革 新草案。自由心证的原则第一次被提出米。自由心证是作为法定证据理论的直接否定物出现 的,该理论的主要内容有两点:一为法官的理性和良心,二是心证达到确信的程度。理性是 判断证据的依据,良心是真诚地按照理性的启示判断证据的道德保障。总之,自由心证制度 的核心内容,藏是对于各种证据的真伪,正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如何认定,法律并不作 具体线定,完全听凭法官根据理性和良心的指示自由判断,法官通过对正据的审查在思想中 形成的恼念线叫做”心王”,”心证”达到无任何合理怀疑的程度叫做确信”,法官通过自由判 断证据所形成的°内心确信"这样一种理性状态瓷是判决的依据.在自由心证理论中还有一种 “盖然性“理论,认为法官不可能完全准确陆判定证据的证明力,因而不可能完全准确地查明 案件事实,他们对此酸出的决定只能具有一定盖然性。即自由心证是有限度的。 白由心证证据制度取代封建时期的法定证据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速步性,它的建立引起 了诉论结构的变革。 月:常用的收集正据的方法有爆些内容? 蓉:常用的收集证据的方法有: (1)询问。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搭施和方法
1. 推定是法律所直接认可或间接允许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特殊规则。 2. 推定应许可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因而与证明责任紧密关联。 3. 推定既可依法律规定进行,又可按经验法则进行。 4. 推定既须有前提事实,又须有推断事实,因而推定是沟通二者关系的法律桥梁,倘 若缺乏其一,则均不能构成推定。 5. 不同的推定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证明责任,是指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收集或者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 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证明责任有如下特征: (1) 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相联系。 (2) 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法律风险相联系。 问:请解释一下自由心证的问题。 答: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一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 法官根据自己良心、理性进行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制度。它是资产阶级思想革命的产物,是资产阶级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自由心证证据 制度的立法最早产生于法国,法国的杜波尔在 1790 年 12 月 26 日向宪法会议提交了一项革 新草案,自由心证的原则第一次被提出来。自由心证是作为法定证据理论的直接否定物出现 的,该理论的主要内容有两点:一为法官的理性和良心,二是心证达到确信的程度。理性是 判断证据的依据,良心是真诚地按照理性的启示判断证据的道德保障。总之,自由心证制度 的核心内容,就是对于各种证据的真伪、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如何认定,法律并不作 具体规定,完全听凭法官根据理性和良心的指示自由判断。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在思想中 形成的信念就叫做"心证","心证"达到无任何合理怀疑的程度叫做"确信",法官通过自由判 断证据所形成的"内心确信"这样一种理性状态就是判决的依据。在自由心证理论中还有一种 "盖然性"理论,认为法官不可能完全准确地判定证据的证明力,因而不可能完全准确地查明 案件事实,他们对此做出的决定只能具有一定盖然性。即自由心证是有限度的。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取代封建时期的法定证据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它的建立引起 了诉讼结构的变革。 问:常用的收集证据的方法有哪些内容? 答:常用的收集证据的方法有: (1) 询问。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