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生月愿解答(仁十彐)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朱叶 学生月,物证的概念及其证正明力的特点是什么? 老师答: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这些物品和痕迹包括作案 的工具、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行为过程中所遗留的痕迹与物品,以及其他能够揭露和证明 案件发生的物品和痕迹等。(1)犯罪使用的工具。例如:犯罪人杀人时所使用的凶器、毒 药,盗裔时使用的钳子、万能钥匙等:《(2)犯罪遗留下米的物质寝迹,即纪墨人在作案过 程中面在某种物体上的见罪痕迹。例如:犯罪人留在犯罪现场的指纹,脚印、血迹,强好案 件中的精斑,使用犯罪工具图下的破坏痕连。等等:(3)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例如: 被犯里人所杀害的人的尸体,抢劫的财物,盗府的脏款、脏物,窃取的机密文件,等等:(4) 犯罪现场留下的物品。例如:犯罪人留在犯罪现场上的衣服。相子,于,钮扣、烟头,火 柴棒、票证、纸屑,等等:(5)其他可以用来发观犯罪行为和查缕复罪分子的存在物。例 如:人体的特征,物体的位置、大小,颜色。气珠,等等。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痕迹也在逐步扩大,在司法实置 中,粉验现场柏摄的现场照片,对某些难以移动咸易于消失的物品,襄迹复制的颅亚或拍摄 的照片,都是对物正的固定和保全。在运用时,作为物正发挥证明作用的,当然不是这些丽 片和模型本身,而是技拍摄的照片、复制的横型所固定和保全下来的原物品和粮迹。但是, 这些现片和核型是在诉讼过程制作出来的,能够正确地反映客观存在的事物。同样可以起到 物证的作用。 物证证明力的特点: 物证同其他证据种类相比,更直观。更容易把深:同言问证据相比,它更客观、真实性 更大。言词证据的运川一般要靠实物证据米检险,言词证据同实物证据相结合,才能发挥其 正明作用,物证则呵以不依赖于言词证据面存在。 物证的证明力按属物证的不月形态,可分为两种情况说明:一种情况是,凡有一定图定 形状的证物,是以其外那特征,问同案件事实产生的关联性,而发挥正明作用的。所谓外郎特 狂,是指本证物的外部形态、规格、大小,结构。商标、图案。出厂日期等特殊的标志。另 一种情况是,凡没有一定的固定形状的证物,是以其所使用的物质材料的特殊属性同案件事 实产生的关联性而发挥证明作用,例如:各种毒柔案件中所使用的毒品,毒气,就是通过技 术整定所作的整定结论,而确定的属性的同一性,来认定案件事实
学生问题解答(二十三)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 朱叶 学生问:物证的概念及其证明力的特点是什么? 老师答: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这些物品和痕迹包括作案 的工具、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行为过程中所遗留的痕迹与物品,以及其他能够揭露和证明 案件发生的物品和痕迹等。(1)犯罪使用的工具。例如:犯罪人杀人时所使用的凶器、毒 药,盗窃时使用的钳子、万能钥匙等;(2)犯罪遗留下来的物质痕迹,即犯罪人在作案过 程中留在某种物体上的犯罪痕迹。例如:犯罪人留在犯罪现场的指纹、脚印、血迹,强奸案 件中的精斑,使用犯罪工具留下的破坏痕迹,等等;(3)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例如: 被犯罪人所杀害的人的尸体,抢劫的财物,盗窃的赃款、赃物,窃取的机密文件,等等;(4) 犯罪现场留下的物品。例如:犯罪人留在犯罪现场上的衣服、帽子、手绢、钮扣、烟头、火 柴棒、票证、纸屑,等等;(5)其他可以用来发现犯罪行为和查获犯罪分子的存在物。例 如:人体的特征,物体的位置、大小、颜色。气味,等等。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痕迹也在逐步扩大。在司法实践 中,勘验现场拍摄的现场照片,对某些难以移动或易于消失的物品、痕迹复制的模型或拍摄 的照片,都是对物证的固定和保全。在运用时,作为物证发挥证明作用的,当然不是这些照 片和模型本身,而是被拍摄的照片、复制的模型所固定和保全下来的原物品和痕迹。但是, 这些照片和模型是在诉讼过程制作出来的,能够正确地反映客观存在的事物,同样可以起到 物证的作用。 物证证明力的特点: 物证同其他证据种类相比,更直观,更容易把握;同言词证据相比,它更客观、真实性 更大。言词证据的运用一般要靠实物证据来检验,言词证据同实物证据相结合,才能发挥其 证明作用,物证则可以不依赖于言词证据而存在。 物证的证明力按照物证的不同形态,可分为两种情况说明:一种情况是,凡有一定固定 形状的证物,是以其外部特征,同案件事实产生的关联性,而发挥证明作用的。所谓外部特 征,是指本证物的外部形态、规格、大小、结构。商标、图案。出厂日期等特殊的标志。另 一种情况是,凡没有一定的固定形状的证物,是以其所使用的物质材料的特殊属性同案件事 实产生的关联性而发挥证明作用,例如:各种毒杀案件中所使用的毒品、毒气,就是通过技 术鉴定所作的鉴定结论,而确定的属性的同一性,来认定案件事实

学生问:书证的概念、特征和证明力的物点7 老师答: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组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这些物品大致可包括:用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书证,以符号表达的思塑来迁明案情 的书证,以及用数字、图面、印章或其他方式表露的内容或意图证明案情的书迁。 通常在诉论中适用的书证:(1)反晚行为人主体身粉的书证。如出生证。工作证、身 份证、护照、户日本、营业执照、任眼免职的文件,等等:(2)反映人们各种民事经济关 系的书证,如行为人之间米往的账糖、票据,小金库的各种白条、收据、经济合同、书面遗 嘱,等等:(3)厘告、陷害案件的厘告信。大字报,小字报:(4》反驶人与人之间关系的 车票、船票、飞机票。个人日记、工作日记,等等:《5)产品质量的认证书、检验文书, 乃至各种文学广告,等等:(8)村规、民约、各种章程、管理制度。等等:(7)各种红头 文件,公正文书、裁判文书,等等。 诉论中的节证所具有的特征是:(1)表现形式及制作方法的多样性,即外邻特征。反 陕书证所记载内容的表现方式,既可以是文字、图形,也可以是符号:书证内容的载体,既 可以是纸素,也可以是木头,石头,金属成其他材料:用以制作书证的工具,既可以是笔, 也可以是刀、印到机等:制作书证的方法,既可以是写,也可以是刻、雕或印刚等。因此, 简单地把书证的外在表现形式限定为书面文字记载的材料是情误的,把日常生话中常见的以 纸张为外在表现形式的书面材料等同于书证也是不正确的。(2)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和反映 的思想必领月案件互相关联。即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部,例如:当事人之间在发生 借用关系时借用方所立的情据,该情据能证明双方发生过悟用关系。再比如:在侵权损害案 件中,受害人向法院提供的诊新书,该诊斯书能证明受害人受伤的轻重程度。上列事例中的 借据、诊断书,都可列为书证。如果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思想与案作无关,都不可以作为本 案的书证。(3)书证所记我的内容成表达的思想。是可供人们队知和了解的。在通常情况 下,节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思想的方式,是以文字的方式,如合同文书、速嘱文节。信件、 正明文书等:也有以符号。图形的方式,如设计图、地图、路标等。应当注意的是,可供人 们认识和理解的内容。不是仅指人们普遍熟知的文字成符号,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不被透常 使用的密码、暗号、标记,也表达了制作者或使用者的思塑,也应属于可供人们认识和理解 的范围。但无论以何种方式表现,表达的内容或思想是否容号被人们认识或理解,其所表达 的内容成思想,应当是可以被人们队识域理解的,如果书面记载的内容不表达任何思想成意 思,瓷不能作为书证。从书证的特征中可以看出,书证是以其所记授的内容和所表达的思想 来证明特证事实的:
学生问:书证的概念、特征和证明力的特点? 老师答: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这些物品大致可包括:用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书证,以符号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情 的书证,以及用数字、图画、印章或其他方式表露的内容或意图证明案情的书证。 通常在诉讼中适用的书证:(1)反映行为人主体身份的书证,如出生证。工作证、身 份证、护照、户日本、营业执照、任职免职的文件,等等;(2)反映人们各种民事经济关 系的书证,如行为人之间来往的账册、票据、小金库的各种白条、收据、经济合同、书面遗 嘱,等等;(3)诬告、陷害案件的诬告信。大字报、小字报;(4)反映人与人之间关系的 车票、船票、飞机票。个人日记、工作日记,等等;(5)产品质量的认证书、检验文书, 乃至各种文字广告,等等;(6)村规、民约、各种章程、管理制度,等等;(7)各种红头 文件、公证文书、裁判文书,等等。 诉讼中的书证所具有的特征是:(1)表现形式及制作方法的多样性,即外邻特征。反 映书证所记载内容的表现方式,既可以是文字、图形,也可以是符号;书证内容的载体,既 可以是纸张,也可以是木头、石头、金属或其他材料;用以制作书证的工具,既可以是笔, 也可以是刀、印刷机等;制作书证的方法,既可以是写,也可以是刻、雕或印刷等。因此, 简单地把书证的外在表现形式限定为书面文字记载的材料是错误的,把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以 纸张为外在表现形式的书面材料等同于书证也是不正确的。(2)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和反映 的思想必须同案件互相关联,即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部。例如:当事人之间在发生 借用关系时借用方所立的惜据,该借据能证明双方发生过借用关系。再比如:在侵权损害案 件中,受害人向法院提供的诊断书,该诊断书能证明受害人受伤的轻重程度。上列事例中的 借据、诊断书,都可列为书证。如果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思想与案件无关,都不可以作为本 案的书证。(3)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是可供人们认知和了解的。在通常情况 下,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思想的方式,是以文字的方式,如合同文书、遗嘱文书。信件、 证明文书等;也有以符号。图形的方式,如设计图、地图、路标等。应当注意的是,可供人 们认识和理解的内容,不是仅指人们普遍熟知的文字或符号,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不被通常 使用的密码、暗号、标记,也表达了制作者或使用者的思想,也应属于可供人们认识和理解 的范围。但无论以何种方式表现,表达的内容或思想是否容易被人们认识或理解,其所表达 的内容或思想,应当是可以被人们认识或理解的。如果书面记载的内容不表达任何思想或意 思,就不能作为书证。从书证的特征中可以看出,书证是以其所记载的内容和所表达的思想 来证明待证事实的

书证的证明力的特点: 与物证不同,物证主要是以其外部特征发挥证明作用,书证则是以其内容米证明案情的。 而且这种证明关系的表现形式,多数是属于重合关联,即书证所表达的思塑和记载的内容, 既是证据事实。也是案作事实,二者是重合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书证所表 达的思想内容和意图同案件事实有联系:《2)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可以鼓认知:(3)书证要 有明确的制作者。 书证与物证的关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其相互联系的表现是书证也是广义的物证, 因为它也是实物证据。同时,有的书证还具备物证和书证的共同特征,成可以作书证,有课 做物证运用,其证明力的共同特点是客观真实性比言词证据程。书证同物证的区别主要表现 在:书正是以其内容来证明案情的,物证则是以其外都特征、形状、性项及其存在的方式和 状态米证明案情的。 学生月:然样骑定正人证言的证明力? 老师答:证人证言属于言问证据,它同实物证据相比,其优点是生动形象、具体,们在 证明力上客观性较差,特别是在社会风气不正的情况下,证人要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 同时,每个证人的情况不同,在对案件事实的感觉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等方面,都是 千差万别的,即使一个最减实的人提供的情况,也可能有失真的可能。因此,证人证言的证 明力,反映在真与假的程度上,具有不确定性。办案的过程中,必须认真审查、判断。 《一》按照证人证言形成的三个阶段 按属证人证言形成的三个阶段即感受:记忆、陈述三个阶段,判断证据力的大小与强露: 即使一个如实提供证言的人,其陈述的内容也有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可能,这主要是因为,证 言的形成过程是一个复象的。主观能动地反爽客观事物的8知、记忆和陈述过程。在感知阶 段,正人在生理。心理、神经、精力上是千差万别的。对事物的感知上,有的敏感,有的退 纯,有的准确,有的时常发生差错,有的对某一种事物特别敏感,见其所长,而对另一种事 物尤感迅纯,见其所短。人在生理上所固有的感觉器官如大脑、视力,听觉。现觉。触觉及 神经系统等是有根大差别的。在记忆阶段,人通过大脑将感知到的客观事实记录保存下来, 从生理学的角度,大脑的记忆力是因人而异的。一般而言,人的记忆力与遗传因素,年龄 眼业。健康状况具有直接的关系。例如:健康的人往往比长期患病的人有更好的记忆能力, 年轻人往往比老年人有更好的记忆能力。月时,从记忆的方式上面言,凡是采取积极、主动 记忆的一般比被动、清极的记忆会有更为长久的记忆和准确性,另外,当客观事物发生时, 某人对此是否保持高度的注意力或者是否努力地进行细:b的观察,也对记忆的长久性与准
书证的证明力的特点: 与物证不同,物证主要是以其外部特征发挥证明作用,书证则是以其内容来证明案情的。 而且这种证明关系的表现形式,多数是属于重合关联,即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 既是证据事实,也是案件事实,二者是重合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书证所表 达的思想内容和意图同案件事实有联系;(2)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可以被认知;(3)书证要 有明确的制作者。 书证与物证的关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其相互联系的表现是书证也是广义的物证, 因为它也是实物证据。同时,有的书证还具备物证和书证的共同特征,既可以作书证,有课 做物证运用。其证明力的共同特点是客观真实性比言词证据强。书证同物证的区别主要表现 在:书正是以其内容来证明案情的,物证则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状、性质及其存在的方式和 状态来证明案情的。 学生问:怎样确定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老师答:证人证言属于言词证据,它同实物证据相比,其优点是生动形象、具体,但在 证明力上客观性较差,特别是在社会风气不正的情况下,证人要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 同时,每个证人的情况不同,在对案件事实的感觉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等方面,都是 千差万别的,即使一个最诚实的人提供的情况,也可能有失真的可能。因此,证人证言的证 明力,反映在真与假的程度上,具有不确定性。办案的过程中,必须认真审查、判断。 (一)按照证人证言形成的三个阶段 按照证人证言形成的三个阶段即感受。记忆、陈述三个阶段,判断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 即使一个如实提供证言的人,其陈述的内容也有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可能,这主要是因为,证 言的形成过程是一个复杂的。主观能动地反映客观事物的感知、记忆和陈述过程。在感知阶 段,证人在生理。心理、神经、精力上是千差万别的。对事物的感知上,有的敏感,有的迟 钝,有的准确,有的时常发生差错,有的对某一种事物特别敏感,见其所长,而对另一种事 物尤感迟钝,见其所短。人在生理上所固有的感觉器官如大脑、视力。听觉。嗅觉。触觉及 神经系统等是有很大差别的。在记忆阶段,人通过大脑将感知到的客观事实记录保存下来。 从生理学的角度,大脑的记忆力是因人而异的。一般而言,人的记忆力与遗传因素。年龄、 职业。健康状况具有直接的关系。例如:健康的人往往比长期患病的人有更好的记忆能力, 年轻人往往比老年人有更好的记忆能力。同时,从记忆的方式上而言,凡是采取积极、主动 记忆的一般比被动、消极的记忆会有更为长久的记忆和准确性。另外,当客观事物发生时, 某人对此是否保持高度的注意力或者是否努力地进行细;b的观察,也对记忆的长久性与准

确性产生很大影响。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人对某一客观事物的记忆会逐渐流忘或模物, 这也是属干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对此种因素也绝不能忽略。在德述阶段,它法 及人们之间通过语言交流思想的传速系统。因此,证人正言的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也与民阶 段具有根大关系,这主要取决于证人对发跳的客观事物加以再现的表达能力,这种表达修力 与证人的语言文字水平和逻辑思维模式具有密切关系,即凡语言文字水平高的证人就俺够客 观、准确地表达案作事实情况。凡泛辑思维能力高的证人便能够按照一定的逻惧程序,紧扣 间思的实质部分,清晰地展现出案件事实的原粮,使其证言具有较高的证据价值。否则,证 人在作证时语言表达能力差,用词不当,逆辑思维混乱,颜三倒四,导致证言内容的含期不 清,令人费解。将极大地制端其证貂力强度。 (二》审查、判断证人证言月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审查证人证言所表达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有何种关联性:以及证人证言与其他 证据之间有无矛盾之处,证人正言与棱确认的案件事实之间是香相互吻合,有无手盾之处, 如果证人证言与案件事实本身并无关暖,即使在内容上是符合客观事实的,也无证据价值。 当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出现矛盾,或者与已爱生的案件事实相抵触的,应结合其他迁据相互 印证,必要时还可依法补充收集证据。例如:我国《刑事诉论法》第159条第1款烧定: “法庭事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 证,中请重新鉴定咸者勘验。”关于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相詆触时的证据力月题,我围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间恩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1项规定:“物证、历 史档案、墓定结论,勘验笔素成者轻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祝 所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串查、判断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本身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以确定其顿向性, 列斯其真实程度 从广义上而言,这种利害关系包括亲属关系,用友关系以及存有想怨的对文关系等,如 果存在这类关系,就有可使影响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以至干侧弱证明力的程度。我国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月圈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2项规定:“证人提 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 证言: (四)审查认定证人的品格、操行对其证言是否产生影响 证人的证言从本意上应有助千客观地再现案件事实,但是,由于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了人 的这种表达修力往往会受到证人的品格,操行的影响,这种品格和操行指人所享有的为社会
确性产生很大影响。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人对某一客观事物的记忆会逐渐淡忘或模糊, 这也是属于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对此种因素也绝不能忽略。在陈述阶段,它涉 及人们之间通过语言交流思想的传递系统。因此,证人证言的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也与此阶 段具有很大关系,这主要取决于证人对发现的客观事物加以再现的表达能力。这种表达能力 与证人的语言文字水平和逻辑思维模式具有密切关系,即凡语言文字水平高的证人就能够客 观、准确地表达案件事实情况,凡逻辑思维能力高的证人便能够按照一定的逻辑程序,紧扣 问题的实质部分,清晰地展现出案件事实的原貌,使其证言具有较高的证据价值。否则,证 人在作证时语言表达能力差,用词不当,逻辑思维混乱,颠三倒四,导致证言内容的含糊不 清,令人费解,将极大地削弱其证据力强度。 (二)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审查证人证言所表达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有何种关联性;以及证人证言与其他 证据之间有无矛盾之处,证人证言与被确认的案件事实之间是否相互吻合,有无矛盾之处。 如果证人证言与案件事实本身并无关联,即使在内容上是符合客观事实的,也无证据价值。 当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出现矛盾,或者与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相抵触的,应结合其他证据相互 印证,必要时还可依法补充收集证据。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59条第 1款规定: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 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关于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相抵触时的证据力问题,我国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1项规定:“物证、历 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 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审查、判断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本身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以确定其倾向性, 判断其真实程度 从广义上而言,这种利害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以及存有恩怨的对立关系等。如 果存在这类关系,就有可能影响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以至于削弱证明力的程度。我国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2项规定:“证人提 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 证言。” (四)审查认定证人的品格、操行对其证言是否产生影响 证人的证言从本意上应有助于客观地再现案件事实。但是,由于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了人 的这种表达能力往往会受到证人的品格、操行的影响。这种品格和操行指人所享有的为社会

所广泛认知的声誉和一贯的处事方式。总体而言,凡是品格、操行一贯优良的迁人,其证言 则具有更大的真实、可靠性:反之,其证言的真实、可靠性较弱。即证明力不强。但是, 对比不能一概面论,针对具体情况还应具体分析、判断,不应以证人的身份、地位、荣誉 作为认定其证言证明力的唯一标准。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 革阿圈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判断数个证据的效力时,应当注意对证人的智力状况、 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 《五)审查、判新证人的作证能力 证人的作证能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基本上是相适应的。根据白然人生长发育的不同年 龄阶段和智力状态如何,可判断某自然人是否具有作证能力即证人资格。与自然人即公民 的民事行为修力不同的是,证人的实际作证能力主要取决于证人智力的发育程度或状态, 而并丰亮全取决于证人的年龄。我国诉讼法对证人的年龄没有作明确的限制性规定,而主 要是从证人的智力状态来判断证人货格的,这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是物合的。例如: 我国《民事诉论法》第70条第2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正。”显然, 那些完全丧失正常理智,大脑神经功能己亮全失调的精神病惠者则不具有作证能力:间赚性 精神病人,在一定的意围内伪具有正常的思隆。辨别能力,因此,其作证能力应与其智力状 态相适应。另外,除了完全没有作证能力的人不具备证人货格外,凡有作证货格的人,还应 当具有与他所提供证言相适应的作证能力。为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市判方 式改革问题的若干烧定)第28条规定,表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可见,对于证人作证能力的认证,应当根据案件的复条 程度。作证能力对证人智力发育的要求程度,并结合有关证人的生理,心理/性格。习惯, 受教育的条件和程度。以及证言形成的当时客观环境因素,据情加以裁量。 (六》综合对比。实物验证 从根本上来说,证人对案件事实的认积和反晚,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其客观真实性就 较差,尤其是社会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怎样才能实事求是地提供证言,己经成为社会关注 的一个热点月思,在诉必话动中通知证人到案难,到案后说实话难。再通知证人到法避上接 受质证就更难,即使提供了证言,翻证的也屡见不鲜。针对证人证言在证明力方面存在的缺 点,即不稳定性和多变性。对证人证言的市查。判断冬须做到全案证据综合对比,并贯制实 物检验的规则。任何一份证言必须要经得起实物验证,才逢作为定案的根据,除此之外,别 无他法。只有这样才能使案件的质量得以保证。 学生月:口供的内容有哪些?
所广泛认知的声誉和一贯的处事方式。总体而言,凡是品格、操行一贯优良的证人,其证言 则具有更大的真实、可靠性;反之, 其证言的真实、可靠性较弱,即证明力不强。但是, 对此不能一概而论,针对 具体情况还应具体分析、判断,不应以证人的身份、地位、荣誉 作为认定其证 言证明力的唯一标准。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 革 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判断数个证据的效力时,应当注意对证人的 智力状况、 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 (五)审查、判断证人的作证能力 证人的作证能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基本上是相适应的。根据自然人生长发 育的不同年 龄阶段和智力状态如何,可判断某自然人是否具有作证能力即证人 资格。与自然人即公民 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同的是,证人的实际作证能力主要取 决于证人智力的发育程度或状态, 而并非完全取决于证人的年龄。我国诉讼法 对证人的年龄没有作明确的限制性规定,而主 要是从证人的智力状态来判断证 人资格的,这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是吻合的。例如: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2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显然, 那些完全丧失正常理智,大脑神经功能已完全失调的精神病患者则不具有作证能力;间歇性 精神病人,在一定的范围内仍具有正常的思维。辨别能力,因此,其作证能力应与其智力状 态相适应。另外,除了完全没有作证能力的人不具备证人资格外,凡有作证资格的人,还应 当具有与他所提供证言相适应的作证能力。为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 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可见,对于证人作证能力的认证,应当根据案件的复杂 程度。作证能力对证人智力发育的要求程度,并结合有关证人的生理、心理/性格。习惯、 受教育的条件和程度,以及证言形成的当时客观环境因素,据情加以裁量。 (六)综合对比,实物验证 从根本上来说,证人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反映,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其客观真实性就 较差,尤其是社会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怎样才能实事求是地提供证言,已经成为社会关注 的一个热点问题,在诉讼活动中通知证人到案难,到案后说实话难,再通知证人到法庭上接 受质证就更难,即使提供了证言,翻证的也屡见不鲜。针对证人证言在证明力方面存在的缺 点,即不稳定性和多变性。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必须做到全案证据综合对比,并贯彻实 物检验的规则,任何一份证言必须要经得起实物验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除此之外,别 无他法。只有这样才能使案件的质量得以保证。 学生问:口供的内容有哪些?

老师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瓣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容人就有关案件情况, 向快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即通常所说的口债,口供主要但括以下三方 面内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优述。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对他控 告的犯罪事实,并向司法机关讲清他实施犯馨的全部事实和情节。供述表现为自首、坦白和 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应当是出于自愿原则完全没有外力强迫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明白己无罪或罪轻的辩解。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已 有犯里行为,或者虽然承认自己犯了罪,但有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为从轻、减轻域 者免除处罚等所作的中辩和解释。表现为否认。中解、反驱、提供反证等。 3。起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检举同案其他犯罪行为的陈述,也叫攀供。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能在承认自己纪罪以后,揭发共犯或者举报他人有犯罪行为。也可能是香认自己犯 罪,而举报他人犯军。犯罪嫌疑人,被者人揭发举报他人犯罪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其中, 有的是经过政策法律教育之后,为了表示立功恂罪,有根有据地举报他人的鬼罪行为:有的 是为了推脱自己的里责,根据地举报他人有犯罪行为,目的是为了报复,陷害他人,利用举 报嫁闹于人,关于揭发、检带他人乳罪行为的陈述,如果这种检举揭发的内容与检举揭发者 白己的犯罪行为有一定联系,可以在本案中当证据使用,所以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俣递 和辩解的组成部分。但是,如果是对非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成者是对同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检举揭发者共同犯罪以外的罪行的检举属发,因这种检举属发的内容 与本案事实无关,不能作为证明本案真实情况的证据使用,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佛述 和辩解的组成部分。当然这种检举揭发可以作为查破案件的战索,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让检 举调发者以证人身份餐供证人证言。 学生月:物品是证据的种类马? 老师答,在法定的证据种类中,没有物品这一种类型,但是也有人认为应当是,其理由: 无论是违法犯罪行为,还是民事行为、行或行为,军离不开一定的时间、空间,都必然 要触动、影响或者改变客观外界,在客观外界留下“印记”。这些·印记”通过两种方式表 现出米:一是留在人们的记忆之中。一是“印刻”在物品之上。 物品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如果某物品与案件事实不存在任何暖系。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对 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郑么它就不是该案的证据。也就是说,物品具有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 才有可能作为证据使用,物品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是多方面的,并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特征 来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所以以物品为载体的证据种类也是多样化的,如物证、书证、鉴
老师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 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即通常所说的口供。口供主要包括以下三方 面内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对他控 告的犯罪事实,并向司法机关讲清他实施犯罪的全部事实和情节。供述表现为自首、坦白和 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应当是出于自愿原则完全没有外力强迫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辩解。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 有犯罪行为,或者虽然承认自己犯了罪,但有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为从轻、减轻或 者免除处罚等所作的申辩和解释。表现为否认。申辩、反驳、提供反证等。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检举同案其他犯罪行为的陈述,也叫攀供。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能在承认自己犯罪以后,揭发共犯或者举报他人有犯罪行为,也可能是否认自己犯 罪,而举报他人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举报他人犯罪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其中, 有的是经过政策法律教育之后,为了表示立功悔罪,有根有据地举报他人的犯罪行为;有的 是为了推脱自己的罪责,根据地举报他人有犯罪行为,目的是为了报复、陷害他人,利用举 报嫁祸于人。关于揭发、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的陈述,如果这种检举揭发的内容与检举揭发者 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一定联系,可以在本案中当证据使用,所以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和辩解的组成部分。但是,如果是对非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或者是对同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检举揭发者共同犯罪以外的罪行的检举揭发,因这种检举揭发的内容 与本案事实无关,不能作为证明本案真实情况的证据使用,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和辩解的组成部分。当然这种检举揭发可以作为查破案件的线索,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让检 举揭发者以证人身份提供证人证言。 学生问:物品是证据的种类吗? 老师答:在法定的证据种类中,没有物品这一种类型,但是也有人认为应当是,其理由: 无论是违法犯罪行为,还是民事行为、行政行为,都离不开一定的时间、空间,都必然 要触动、影响或者改变客观外界,在客观外界留下“印记”。这些‘印记’通过两种方式表 现出来:一是留在人们的记忆之中,一是“印刻”在物品之上。 物品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如果某物品与案件事实不存在任何联系,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对 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那么它就不是该案的证据。也就是说,物品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 才有可能作为证据使用。物品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是多方面的,并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特征 来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所以以物品为载体的证据种类也是多样化的,如物证、书证、鉴

定结论及粉验检查笔录等,然而,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有些人不能正确理解物品对物正, 书证、鉴定结论以及粉验检查笔录作为鞋立的诉论证据种类的特有意义,从而导政对物证的 概念争论不体,对物证与书证的划分标准也莫衷一是,甚至有人主张鉴定结论,妆验校查笔 录不能作为鞋立的诉论证据种类。例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于最近组织园草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证据法》草案初稿,在分则的证据种类中具线定了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 当事人陈述和墓定结论5种,而没有凝定物证和粉验笔录。 有观点认为,物证是使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或其它待证事实的实物和痕连。 另一种类似的观点认为,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这种关于 物证的定义或然指出了物证的表现形式,即物品,实物域各意迹,但其外延过宽,实际上是 指以物品作为待证事实的表现形式的证据,即实物证据。根据这种定义,凡是以物品的形态 表现出来的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材料均属干物证的范聘,不但包括通常所说的物证,而 且包話书证,其实,与案件事实存在着某种联系的物品可以产生多种正据种类,也并非所有 的物品都能够作为物证使用。物证作为一个独立种类的诉讼证据,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方式 同其它种类的证据存在着区别。物证与案件事实的联系,主要是通过物品的存在,外部特任 或物质属性米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例如,指纹、足迹、工具、痕迹等,是以它们存在于 犯罪现场而对案件事实发挥证明作用:对匿名信书写人的认定,是通过匠名信的字迹特征来 进行的:对毒品,毒物等是以它们的物质属性米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书证是以其中所 记载或蕴话的思妇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如果同案件事实存在眼系的某物品是以其上所记载 的内容米证明特正案件事实,则该物品为书证。物品对书证来说,只是一种必要的载体。与 此相反,物证没有思想内容,物品本身就是证据。俏若某物品一方面以其外部特征对案件事 实起证明作用。另一方面以其所记载的内容对案件事实也起证明作用,那么,这一物品意是 物证又是书证。例如,对一份置名的敲诈勒素信,当它以其上的字选特征来证明谁是鬼罪嫌 疑人的时候,它是物证:当它以其文字内容米证明犯罪嫌疑人纪了敲诈勒索罪的时候,它是 书证。书证的本质特任在于以载体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特证案件事实,这也是书证区别于物 迁的根本所在。“节证的这一本质特征,决定了其证明作用的来源,而表现其证明作用的外 在形式、证明方法等只是书证的外部特征。”[3】一般来说,书证都具有面形式,大都书 写在纸张上,但也不完全如此。除纸张以外,其它物品表面的文字,符号、图形等若表达了 一定的意思,且该意思表示能证明某些案件事实,那么这线物品也属于书证。如路边竖立的 禁止车辆左拐弯的交通标表:地面上用石头,树枝等摆成的求教信号:在地面、墙型上刻划 的诽谤文字,打上序号的发动机部件等,由于它们也是用其记载的内容减表达的思把来证明
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等。然而,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有些人不能正确理解物品对物证、 书证、鉴定结论以及勘验检查笔录作为独立的诉讼证据种类的特有意义,从而导致对物证的 概念争论不休,对物证与书证的划分标准也莫衷一是,甚至有人主张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 录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证据种类。例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于最近组织起草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证据法》草案初稿,在分则的证据种类中只规定了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 当事人陈述和鉴定结论 5 种,而没有规定物证和勘验笔录。 有观点认为,物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或其它待证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另一种类似的观点认为,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这种关于 物证的定义虽然指出了物证的表现形式,即物品、实物或者痕迹,但其外延过宽,实际上是 指以物品作为待证事实的表现形式的证据,即实物证据。根据这种定义,凡是以物品的形态 表现出来的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材料均属于物证的范畴,不但包括通常所说的物证,而 且包括书证。其实,与案件事实存在着某种联系的物品可以产生多种证据种类,也并非所有 的物品都能够作为物证使用。物证作为一个独立种类的诉讼证据,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方式 同其它种类的证据存在着区别。物证与案件事实的联系,主要是通过物品的存在、外部特征 或物质属性来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例如,指纹、足迹、工具、痕迹等,是以它们存在于 犯罪现场而对案件事实发挥证明作用;对匿名信书写人的认定,是通过匿名信的字迹特征来 进行的;对毒品、毒物等是以它们的物质属性来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书证是以其中所 记载或蕴涵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如果同案件事实存在联系的某物品是以其上所记载 的内容来证明待证案件事实,则该物品为书证。物品对书证来说,只是一种必要的载体。与 此相反,物证没有思想内容,物品本身就是证据。倘若某物品一方面以其外部特征对案件事 实起证明作用,另一方面以其所记载的内容对案件事实也起证明作用,那么,这一物品既是 物证又是书证。例如,对一份匿名的敲诈勒索信,当它以其上的字迹特征来证明谁是犯罪嫌 疑人的时候,它是物证;当它以其文字内容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犯了敲诈勒索罪的时候,它是 书证。书证的本质特征在于以载体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待证案件事实,这也是书证区别于物 证的根本所在。“书证的这一本质特征,决定了其证明作用的来源,而表现其证明作用的外 在形式、证明方法等只是书证的外部特征。”[3]一般来说,书证都具有书面形式,大都书 写在纸张上,但也不完全如此。除纸张以外,其它物品表面的文字、符号、图形等若表达了 一定的意思,且该意思表示能证明某些案件事实,那么这些物品也属于书证。如路边竖立的 禁止车辆左拐弯的交通标志;地面上用石头、树枝等摆成的求教信号;在地面、墙壁上刻划 的诽谤文字;打上序号的发动机部件等,由于它们也是用其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

案件事实真相的,也属于节证。虽具有书面形式,但却以其存在、所处位置、外部特任等对 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则属于物证面不是书证。只有当书面材料包含有与案件有美的,该信 息内容可以被人门所认识和理解的时候,它才能成为书证。如果书证所记载的内容不表达任 何思想或意思,就不能作为书证,臀如一个人乱写乱涂的材料,或一个人只为镇字而模伤字 帖所写的文字材料,都不可作为书证。另外,这果的记载,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应从其书面 的整体内容来分析。有时犯罪分子把应表达的意思在字面上不写出来,表达的反倒是那些未 写出米的字意,因此,“简单地把书正的外在表现形式限定为书面文学记载的材料是错误的, 把日常生话中常见的以纸张为外在表现形式的书面材料等同于书证也是不正确的。书证与物 迁的划分标准是证据起证明作用的方式,面不是证据的形式。” 有人认为,粉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只是记录粉验检查和鉴定物证活动的文字材料,勘 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所反驶的还是物证的证据力。 从鉴定结论的内容来看,它包括对书证、物证和视所贤料等上出现的某些专门性技术性 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和判断,因此把签定结论与书证、物证等又同时作为同一序列的证据种 类是不受当的。【6们笔者认为,整定结论和物验检查笔梁是记录墓定和物险检查物品活动的 文字贤料,而不是记录鉴定和勘验检查物证活动的文字贤料。也键是说,鉴定和期验检查的 对象是物品面不是物证,鉴定结论是通过签定人对有关物品的属性进行检测、分析、签别后 得出的判断性意见作为表现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面不仅仅是对作为鉴定对象的物品的客 观描述。尽管鉴定结论的对象与物证的载体可能为同一物品。但其内容与作用完全不月。因 此,鉴定结论是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物品的表联形式,面不是物证的表现形式。将鉴定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归属于物证范睛,也是将物品与物证混为一谈的结果。其实。能成为物证的只 是物品的外形及位置变化等外部特征,如物品的数量、体积,颜色、状态等。面与案件事实 有联系的物品还有其它方面的特征,如同其它物品的联系等,必须依赖和情助人的因素才能 使其发挥证据效力。某些物品,文件或粮迹,只有依靠鉴定结论才能确认其与案件事实的暖 系,才能作为证据使用。鉴定结论的证据价值在于对案件的专门性门思进行分析判断后作出 的符合事实和科学的结论,整定人绝对不能整定对象只作客观描述,不进行分析判断形成 结论。另外,物证对案件事实的反晚只是一种静方的反映,它所能直接证明的只能是案件事 实的某些片段或某一个方面的情况,而鉴定结论是建立在科学技术手段之上的一种判断,尽 管鉴定的对象是某种物品,但墓定人是运用科技手段。对静态的物品进行分析,去伪存真后 得出的。也瓷是说,案件事实在此是一种功志的反骏,是一种积极的反味。正是因为对案件 事实证明的方式不同,袭定结论才成为一个独立的证据种类。我国的三大诉梁法将鉴定结论
案件事实真相的,也属于书证。虽具有书面形式,但却以其存在、所处位置、外部特征等对 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则属于物证而不是书证。只有当书面材料包含有与案件有关的,该信 息内容可以被人们所认识和理解的时候,它才能成为书证。如果书证所记载的内容不表达任 何思想或意思,就不能作为书证,譬如一个人乱写乱涂的材料,或一个人只为练字而模仿字 帖所写的文字材料,都不可作为书证。另外,这里的记载,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应从其书面 的整体内容来分析。有时犯罪分子把应表达的意思在字面上不写出来,表达的反倒是那些未 写出来的字意。因此,“简单地把书证的外在表现形式限定为书面文字记载的材料是错误的, 把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以纸张为外在表现形式的书面材料等同于书证也是不正确的。书证与物 证的划分标准是证据起证明作用的方式,而不是证据的形式。” 有人认为,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只是记录勘验检查和鉴定物证活动的文字材料,勘 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所反映的还是物证的证据力。 从鉴定结论的内容来看,它包括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上出现的某些专门性技术性 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和判断,因此把鉴定结论与书证、物证等又同时作为同一序列的证据种 类是不妥当的。[6]笔者认为,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是记录鉴定和勘验检查物品活动的 文字资料,而不是记录鉴定和勘验检查物证活动的文字资料。也就是说,鉴定和勘验检查的 对象是物品而不是物证。鉴定结论是通过鉴定人对有关物品的属性进行检测、分析、鉴别后 得出的判断性意见作为表现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不仅仅是对作为鉴定对象的物品的客 观描述。尽管鉴定结论的对象与物证的载体可能为同一物品,但其内容与作用完全不同。因 此,鉴定结论是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物品的表现形式,而不是物证的表现形式。将鉴定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归属于物证范畴,也是将物品与物证混为一谈的结果。其实,能成为物证的只 是物品的外形及位置变化等外部特征,如物品的数量、体积、颜色、状态等,而与案件事实 有联系的物品还有其它方面的特征,如同其它物品的联系等,必须依赖和借助人的因素才能 使其发挥证据效力。某些物品、文件或痕迹,只有依靠鉴定结论才能确认其与案件事实的联 系,才能作为证据使用。鉴定结论的证据价值在于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作出 的符合事实和科学的结论。鉴定人绝对不能对鉴定对象只作客观描述,不进行分析判断形成 结论。另外,物证对案件事实的反映只是一种静态的反映,它所能直接证明的只能是案件事 实的某些片段或某一个方面的情况,而鉴定结论是建立在科学技术手段之上的一种判断,尽 管鉴定的对象是某种物品,但鉴定人是运用科技手段,对静态的物品进行分析,去伪存真后 得出的,也就是说,案件事实在此是一种动态的反映,是一种积极的反映。正是因为对案件 事实证明的方式不同,鉴定结论才成为一个独立的证据种类。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将鉴定结论

作为鞋立的证据种类加以提定,既符合证据的客观实际情况,又有充分的科学道理,对证据 法米讲是大有神登的, 助验检查笔录是可法人员行使职权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选行 直接现察、检查所作的如实记录,它的证据价值来源于如实记录的内容所显示的证那间的蝶 合关系。粉验检查笔录对案件事实特有的证明方式。在于通过对有关物品、场所进行观察、 检查后所作的如实记录,证明许多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船验检查笔录并不是物证本身, 也不能代督物证。特别是刑率诉讼中的粉拍检查笔录,它所反映的不仅仅是单个的物证,面 往往可以对现场存在的痕迹、物品、书面材料、尸体等一系列证据材料作出综合的反肤,证 据材料之间存在或形成的具体环境、条件及相互关系等,都可以用文字,绘图、摄影摄像, 根型等形式加以固定并反晚出来,因而具有综合证明作用,体现了一种几有综合证明力的证 据形式和米源。所以,勘险检查笔录对案件事实特有的正明方式决定了其应当作为一个鞋立 的证据种类。 华生月:沉款权产生的背景,沉默权包含哪些方面的内容? 老师答:沉默权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官员的提问依法可以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 不因此而受到追究,讯问官黄则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此项权利。简单地说,沉默权就 是不日答利愿的权利。沉默权的渊源地是英国。英国13此纪以后,在宗教法院、星法院的 利事程序中,强◆核告人就犯罪宣誓供述,敲告人柜绝回容时就要受到刑讯成处罚。在这种 程序中,不是由控诉方迁明被告人有罪,而是强迫被告人证明白己是否有罪,因此,公民的 权利得不到保障。这引起国民的强烈反对,能们以为,公民享有“不白我控告的权利”。沉 默权线则就是在反对强追自证其罪的背景下产生的。关于沉默权产生的具体时间,学者认识 不一。现在,许多国家都有沉默权的规定。我国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钓》 第14条、《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烧则》(《北京规则》)第7条都有沉默权的规定。这 表明,沉赋权规则己成为国际社会的一种共识。 沉默权要求:一“、供述必演基干供述人自愿,不得对供述人施加任何物理的或精神的 制:二、不得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这一事实推导出不利于他的结论:三、证明被控诉 的人有罪的责任在控诉一方,被控诉的人不负举证责任:四,违反沉默权规则而实随的诉必 行为,应为无效。 学生月:为什么要确立沉默权T沉默权与刑讯通侯的关系,即沉默权能否抑制刑讯通 供1
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加以规定,既符合证据的客观实际情况,又有充分的科学道理,对证据 法来讲是大有裨益的。 勘验检查笔录是司法人员行使职权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 直接观察、检查所作的如实记录,它的证据价值来源于如实记录的内容所显示的证据间的综 合关系。勘验检查笔录对案件事实特有的证明方式,在于通过对有关物品、场所进行观察、 检查后所作的如实记录,证明许多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勘验检查笔录并不是物证本身, 也不能代替物证。特别是刑事诉讼中的勘验检查笔录,它所反映的不仅仅是单个的物证,而 往往可以对现场存在的痕迹、物品、书面材料、尸体等一系列证据材料作出综合的反映,证 据材料之间存在或形成的具体环境、条件及相互关系等,都可以用文字、绘图、摄影摄像、 模型等形式加以固定并反映出来,因而具有综合证明作用,体现了一种具有综合证明力的证 据形式和来源。所以,勘验检查笔录对案件事实特有的证明方式决定了其应当作为一个独立 的证据种类。 学生问:沉默权产生的背景,沉默权包含哪些方面的内容? 老师答:沉默权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官员的提问依法可以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 不因此而受到追究,讯问官员则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此项权利。简单地说,沉默权就 是不回答问题的权利。沉默权的渊源地是英国。英国 13 世纪以后,在宗教法院、星法院的 刑事程序中,强令被告人就犯罪宣誓供述,被告人拒绝回答时就要受到刑讯或处罚。在这种 程序中,不是由控诉方证明被告人有罪,而是强迫被告人证明自己是否有罪,因此,公民的 权利得不到保障。这引起国民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公民享有“不自我控告的权利”。沉 默权规则就是在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背景下产生的。关于沉默权产生的具体时间,学者认识 不一。现在,许多国家都有沉默权的规定。我国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 第 14 条、《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 7 条都有沉默权的规定。这 表明,沉默权规则已成为国际社会的一种共识。 沉默权要求:一、供述必须基于供述人自愿,不得对供述人施加任何物理的或精神的强 制;二、不得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这一事实推导出不利于他的结论;三、证明被控诉 的人有罪的责任在控诉一方,被控诉的人不负举证责任;四、违反沉默权规则而实施的诉讼 行为,应为无效。 学生问:为什么要确立沉默权?沉默权与刑讯逼供的关系,即沉默权能否抑制刑讯逼 供?

老师答:首先。确立沉默权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经验表明,在刑事诉讼中,最容易 且顾繁受到侵犯的是受追诉的人的权利,受到利事追诉的人与拥有特殊权力和专门技术手段 的追诉官员相比,本米就处于劣势地位,如果再赋予迫诉官员强迫其陈述的权力。被追诉者 的其他权利镜会因此而毫无保障,也容易助长追诉官员刑讯、酸粉等非法行为。而鼠予其沉 默权,实际上是要增强他在利事程序中与追诉一方相抗衡的手段,以达到谁护被追诉者合法 权利,邦制追诉权造用的意图。任何公民(包括无辜的人),都可能沙嫌犯罪而受到追究。 所以,保障被告人沉默权,实际上是对每个公民权利的保障。其次,确立沉默权是防止冤赋 的需要。由于被诉追者享有沉默权,为诉遮官员的取正增设了障骨,诉追官员就不得不政弃 通过退取认罪口供来获取有零证据,他必缓充分收集其他证据,这就为查明案件真实,防止 冤错提供了保旺。这对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因为如果冤赋太多,社会就 希以长久稳定。 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注重程序的正当与文明,强调等重和保障受讯问人的人格等严和 意志白由,沉默权就是一个体观。从理论上讲,沉默权是同强调诉讼结构平衡、当事人的主 体地位、无罪推定原则及举证责任的原理紧密腰系在一起的。因为强调诉论中控、辞双方的 对等性,就不得对受追群的人课以协助追诉一方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义务,否则,藏毫无公平 可言:既然承认受追诉的人的主体地位,从而承认受追诉的人意志的独立性,他纸享有充分 辩护的权利,在不题答辩时也就享有不做答料、不予回答即沉默的权利,而不得违背其意志 强迫其能出答辩。否则。受追诉的人就会成为不具有独立性的诉论客体:既然根据无罪推定 原则,任何人在被法院依法宣判有罪以藏在法律上祝为无罪的人,那么,指控其犯罪的一方 为证实其有罪,就必须负有提出充分证据的责任,而不能强迫地本人提出证据证明白已有罪 暖者无罪。从证据理论上讲,沉默权提则也是对偏重白白的证据观的否定。在纠问式刑事程 序中,自白被称为“证据之王”和“最佳证据”,在证据运用上强调“无供不录案”,自白 的证据价值被片面夸大了,为获取作为最佳证据的自白,以便得以定案,导致了刑讯的合法 化和法外刑讯的广泛适用。沉默权的诉论理念却恰恰相反。承认沉默权,就表明了这种程序 本身并不把破案的希组寄托在获取认罪口供上面。正是基于这一点,并基于对人权保障的遍 求,在确认沉默权的程序中,均严厉禁止并在出现时壁决予以制裁一切违青供述人意志的强 迫取证的方法。 确立默权,刑讯通供就失去了借口,对于改变办案人员的观念和抑制利讯逼供有积极 意义。当然,单纯规定沉默权是不够的,还要规定保障沉默权实现的具体措施,如谓月时的 律师在场权,对讯问方法和时间的限制,实行慎查,再押分离,确立非法自白的排除规则等
老师答:首先,确立沉默权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经验表明,在刑事诉讼中,最容易 且频繁受到侵犯的是受追诉的人的权利。受到刑事追诉的人与拥有特殊权力和专门技术手段 的追诉官员相比,本来就处于劣势地位,如果再赋予追诉官员强迫其陈述的权力,被追诉者 的其他权利就会因此而毫无保障,也容易助长追诉官员刑讯、威胁等非法行为。而赋予其沉 默权,实际上是要增强他在刑事程序中与追诉一方相抗衡的手段,以达到维护被追诉者合法 权利,抑制追诉权滥用的意图。任何公民(包括无辜的人),都可能涉嫌犯罪而受到追究。 所以,保障被告人沉默权,实际上是对每个公民权利的保障。其次,确立沉默权是防止冤狱 的需要。由于被诉追者享有沉默权,为诉追官员的取证增设了障碍,诉追官员就不得不放弃 通过逼取认罪口供来获取有罪证据,他必须充分收集其他证据,这就为查明案件真实,防止 冤错提供了保证。这对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因为如果冤狱太多,社会就 难以长久稳定。 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注重程序的正当与文明,强调尊重和保障受讯问人的人格尊严和 意志自由,沉默权就是一个体现。从理论上讲,沉默权是同强调诉讼结构平衡、当事人的主 体地位、无罪推定原则及举证责任的原理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强调诉讼中控、辩双方的 对等性,就不得对受追诉的人课以协助追诉一方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义务。否则,就毫无公平 可言;既然承认受追诉的人的主体地位,从而承认受追诉的人意志的独立性,他就享有充分 辩护的权利,在不愿答辩时也就享有不做答辩、不予回答即沉默的权利,而不得违背其意志 强迫其做出答辩。否则,受追诉的人就会成为不具有独立性的诉讼客体;既然根据无罪推定 原则,任何人在被法院依法宣判有罪以前在法律上视为无罪的人,那么,指控其犯罪的一方 为证实其有罪,就必须负有提出充分证据的责任,而不能强迫他本人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有罪 或者无罪。从证据理论上讲,沉默权规则也是对偏重自白的证据观的否定。在纠问式刑事程 序中,自白被称为“证据之王”和“最佳证据”,在证据运用上强调“无供不录案”,自白 的证据价值被片面夸大了。为获取作为最佳证据的自白,以便得以定案,导致了刑讯的合法 化和法外刑讯的广泛适用。沉默权的诉讼理念却恰恰相反。承认沉默权,就表明了这种程序 本身并不把破案的希望寄托在获取认罪口供上面。正是基于这一点,并基于对人权保障的追 求,在确认沉默权的程序中,均严厉禁止并在出现时坚决予以制裁一切违背供述人意志的强 迫取证的方法。 确立沉默权,刑讯逼供就失去了借口,对于改变办案人员的观念和抑制刑讯逼供有积极 意义。当然,单纯规定沉默权是不够的,还要规定保障沉默权实现的具体措施,如讯问时的 律师在场权,对讯问方法和时间的限制,实行侦查、羁押分离,确立非法自白的排除规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