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生间题解答(八)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朱叶 学生同:第八章香要了解#量爆些内容? 老师答: 一、了解: 1、证明的构成环节 (1)证明对象。正明对象也就是证明的客体,即要件事实或者待证事实。它是法律规 定的司法人员为正确处理室件必须查明的案件事实。只有明确了证明对象,才能进一步明确 相应主体的证明责任、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应当采取的证明方法和使用的证明程序。 (2)证明主体和证明责任。证明主体是依法承担证明义务、享受证明权利的主体。证 明主体和诉讼主体是一致的。包括可法机关,当事人,解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证明责任与证 明主体不可分离。证明责任解决的付题是,从事证明活动。完成证明过程的证据,应当由何 方主体提供。证明责任如何分配,由实体法和程序法共同解决。 (3)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可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达到 的程度。这种程度一般被称作“案件事实清楚”,“伟除合理怀疑”。“占优势的盖然性“ 第。 《)证明方法。迁明方法包括逻辑推理、司法认知、推定等。逐辑推理是最重要的证 明方法。司法认知是指司法人员对当事人不能提出衡量争议的事实直接以裁定或者临时决定 的方式子以确认,从面提高证明的效率。推定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当确认某种事实存在时, 就应当假定另一种事实存在,而这种被假定存在的事实不用再如以谨明。 (5)证明程序。证明程序通常在诉论法中与一般诉论程序混合规定在一起。因为诉讼 的过程就是证明的过程,诉论与证明很难藏然分开,所以,证明程序通常表现为诉讼程序。 正明程序是证据法与养讼法密切联系的集中表现, 2、证明的种类 (1)行为意义上的证明和结果意义上的正明 这是以证明的表观形态为标准所作的分类。行为意义上的任明是证明行为,番任明主体 根据已知事实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结果意义上的证明是指运用已知事实查明案件事实的结 果,特别是指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形成确信的心老,行为意义上的证明可以进一步分为取证
学生问题解答(八)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 朱叶 学生问:第八章需要了解掌握哪些内容? 老师答: 一、 了解: 1、 证明的构成环节 (1)证明对象。证明对象也就是证明的客体,即要件事实或者待证事实,它是法律规 定的司法人员为正确处理案件必须查明的案件事实。只有明确了证明对象,才能进一步明确 相应主体的证明责任、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应当采取的证明方法和使用的证明程序。 (2)证明主体和证明责任。证明主体是依法承担证明义务、享受证明权利的主体。证 明主体和诉讼主体是一致的,包括司法机关、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证明责任与证 明主体不可分离。证明责任解决的问题是,从事证明活动。完成证明过程的证据,应当由何 方主体提供。证明责任如何分配,由实体法和程序法共同解决。 (3)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达到 的程度。这种程度一般被称作“案件事实清楚”、“排除合理怀疑”。“占优势的盖然性” 等。 (4)证明方法。证明方法包括逻辑推理、司法认知、推定等。逻辑推理是最重要的证 明方法。司法认知是指司法人员对当事人不能提出衡量争议的事实直接以裁定或者临时决定 的方式予以确认,从而提高证明的效率。推定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当确认某种事实存在时, 就应当假定另一种事实存在,而这种被假定存在的事实不用再加以证明。 (5)证明程序。证明程序通常在诉讼法中与一般诉讼程序混合规定在一起。因为诉讼 的过程就是证明的过程,诉讼与证明很难截然分开,所以,证明程序通常表现为诉讼程序。 证明程序是证据法与诉讼法密切联系的集中表现。 2、 证明的种类 (1)行为意义上的证明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 这是以证明的表现形态为标准所作的分类。行为意义上的证明是证明行为,指证明主体 根据已知事实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结果意义上的证明是指运用已知事实查明案件事实的结 果,特别是指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形成确信的心态。行为意义上的证明可以进一步分为取证

举证、质证和认证等行为,这些行为表现为连续的证明过程: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可以进一 步分为“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2)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根据证明对象所属领域不问,可以将证明分为“严格正明”和“自由证明”。前者是 针对实体法事实的证明,证明标准较高:后者是针对程序法事实的证明,证明标准较低。严 格证明和自由正明派生于证明客体的性质,体现为不同的证明标准,至于在正明责任,证明 主体、证明方法等诸环节,二者在原理上没有实质性差异。但是,由于白由证明的标准不高 于民事所讼中的盖然性优劳的标准,它几平失去了作为证明的本来含文,所以,有学者把自 由证明从证明顺念中分离出米,称为“释明”或者“稀明”,与此同时,严格证明则称为“正 明”。 二、领会: 1、人类历史上不同的证明制度 (1)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证明制度。是神示证明制度。在那个时期,社会生产力低 下,人类的理性未开,诉论中的证明首先依拿神的力量、依赖神的启示、神的意志来揭示案 件事实,另外,还依赖物理的力量作为正明的手段,如决斗审判。神示证明制度所色含的理 性因素极少,凭础他们推导出来的事实结果极不可靠。 (2)法定证明制度,是指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 断证据的规测,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明制度。法定旺明制度是数洲历史进人中量 纪之后出现的全新的证明制度,其产生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标志着诉讼证明开始进人理性 的、有序的、有可测性的时代。但是,法定证明制度具有形式主文,机城主文的缺陷。是以 形式上的真实代替厂实质上的真实,所以又被称为形式证明制度。 (3)自由心证制度,是指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能力,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 官根据自己的良心和理性自由判断。从而形成确信的一种制度。一教米说,在利事案件中, 心证的程度需要达到明排除合理怀量的要求:在民事案件中,心证的程度需要达到盖然性优势 的要求。在自由心证制度下,证明首先必须依靠谨据来完成。而证据是一种客观存在,因而 它符合一粮理性的要求:同时,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则又需要依赖认定者的主观判断,这 种主观判断出于个测理性,这样,自由心证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做到一般理性和个别理性 相结合、主观判断和客观依据相结合。但是,由于白由心证制度在如何防止事实认定者主观 靠断或者感情用事上没有充分的外在限制,因面自由心证制度存在着天然的缺陪。在西方两 大法系中,虽然都存在自由心证制度。但表现形式不同。简单说米,大陆法系国家的自由心
举证、质证和认证等行为,这些行为表现为连续的证明过程;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可以进一 步分为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2)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根据证明对象所属领域不同,可以将证明分为“严格证明” 和“自由证明”。前者是 针对实体法事实的证明,证明标准较高;后者是针对程序法事实的证明,证明标准较低。严 格证明和自由证明派生于证明客体的性质,体现为不同的证明标准,至于在证明责任、证明 主体、证明方法等诸环节,二者在原理上没有实质性差异。但是,由于自由证明的标准不高 于民事诉讼中的盖然性优势的标准,它几乎失去了作为证明的本来含义,所以,有学者把自 由证明从证明概念中分离出来,称为“释明”或者“稀明”,与此同时,严格证明则称为“证 明”。 二、 领会: 1、 人类历史上不同的证明制度 (1)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证明制度,是神示证明制度。在那个时期,社会生产力低 下,人类的理性未开,诉讼中的证明首先依靠神的力量、依赖神的启示、神的意志来揭示案 件事实。另外,还依赖物理的力量作为证明的手段,如决斗审判。神示证明制度所包含的理 性因素极少,凭借他们推导出来的事实结果极不可靠。 (2)法定证明制度,是指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 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明制度。法定证明制度是欧洲历史进人中世 纪之后出现的全新的证明制度,其产生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标志着诉讼证明开始进人理性 的、有序的、有可测性的时代。但是,法定证明制度具有形式主义、机械主义的缺陷,是以 形式上的真实代替厂实质上的真实,所以又被称为形式证明制度。 (3)自由心证制度,是指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能力,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 官根据自己的良心和理性自由判断,从而形成确信的一种制度。一般来说,在刑事案件中, 心证的程度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在民事案件中,心证的程度需要达到盖然性优势 的要求。在自由心证制度下,证明首先必须依靠证据来完成,而证据是一种客观存在,因而 它符合一般理性的要求;同时,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则又需要依赖认定者的主观判断,这 种主观判断出于个别理性。这样,自由心证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做到一般理性和个别理性 相结合、主观判断和客观依据相结合。但是,由于自由心证制度在如何防止事实认定者主观 擅断或者感情用事上没有充分的外在限制,因而自由心证制度存在着天然的缺陷。在西方两 大法系中,虽然都存在自由心证制度,但表现形式不同。简单说来,大陆法系国家的自由心

证制度。表现得更为物底,面在英美法系国家,迁据的可采性(相当于证据能力)一般由法 律规定,不使由审判人员白由判断,而证据的证明能力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则由审判人圆 自由判断。其中,关于证据可采性的规定,就是证据规则的主要内容。 《4)我国古代神示证明制度消失得比较早,封建社会长期实行类似西方的法定证据制 度,在近代请末改制后,主要实行白由心证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创设的旺明制度被银多人称 为实事求是的证明制度。这种制度一方面保留了以证据作为证明手段的理性根据,另一方面 又试图超越自由心证证明制度,对可法人员的主观判断设定一个外在的限制或标准,而这个 标准又不同于法定证据制度的形式性标准。这种标准。就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 2、证明的真理性和正当性星理 只有对室件事实的真理性认识。才能导致对法律提范的正确适用。从而作出恰如其分的 判决结果。但是,受白然条件、经济条件和科学技术条件等客观因素和人的主观能动性、认 识水平等因素的限制。正明的案作事实与实标发生的事实不可能完全吻合,所以,就证明结 果的真理性来说,只能达到一种相对的真实性。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人的认识具有主观性和客观性,主观的认识结果必须完全符合客观情况,认积才 具有绝对的真理性。但是,不管从理论上还是从经验上,我们都做不到这一点,因为主观和 客观的两极对立水远无法消除。因此,作为主观的人的认试,与客观世界或者客观发生的事 情,只能达到最大限度的一致性,在诉讼证明领域。证明结果也只修达到一种相对性。 第二,诉论证明制度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其结果的相对性。在诉论领域,案件事实必须通 过证据米证明,。但是,证据本身仍然要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而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要其他证 据证明,因此诉讼证明从逻辑上说就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但人类的理性会在一个可接受的 水平上让无限推演的证明话动停下来。这是因为人们具有共月的知识框架成背景,是不用证 明即可接受的经验线则。而经验规则并不是绝对的,所以诉讼迁明的结论,也只能是相对的。 第三,法律价值的冲突和协调也造成了证明的相对性。一种诉经程序不仅要追求对案件 事实的真理性的认识。而且还要在正义、秩序、效率等价值之间做出适当协调。如果以牺鞋 这些法律价值为代价,则会造成物极必反的效果。 第四,可法活动与科学研究不月。科学研究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司法活动的证明 对象不仅但括客观存在的事物,还包括当事人的心理活动:科学研究揭示的规律具有普着性, 因而可以轻易陆进行检验,司法话动证明的对象具有不可回复性。一且发生,根本无法将其 复原:科学研究的唯一目的是为了追求真理,司法活动在此之外,还要协调各种价值:科学
证制度,表现得更为彻底,而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据的可采性(相当于证据能力)一般由法 律规定,不能由审判人员自由判断,而证据的证明能力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则由审判人员 自由判断。其中,关于证据可采性的规定,就是证据规则的主要内容。 (4)我国古代神示证明制度消失得比较早,封建社会长期实行类似西方的法定证据制 度,在近代清末改制后,主要实行自由心证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创设的证明制度被很多人称 为实事求是的证明制度。这种制度一方面保留了以证据作为证明手段的理性根据,另一方面 又试图超越自由心证证明制度,对司法人员的主观判断设定一个外在的限制或标准,而这个 标准又不同于法定证据制度的形式性标准。这种标准,就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 2、 证明的真理性和正当性原理 只有对案件事实的真理性认识,才能导致对法律规范的正确适用,从而作出恰如其分的 判决结果。但是,受自然条件、经济条件和科学技术条件等客观因素和人的主观能动性、认 识水平等因素的限制,证明的案件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可能完全吻合。所以,就证明结 果的真理性来说,只能达到一种相对的真实性。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人的认识具有主观性和客观性,主观的认识结果必须完全符合客观情况,认识才 具有绝对的真理性。但是,不管从理论上还是从经验上,我们都做不到这一点,因为主观和 客观的两极对立永远无法消除。因此,作为主观的人的认识,与客观世界或者客观发生的事 情,只能达到最大限度的一致性,在诉讼证明领域,证明结果也只能达到一种相对性。 第二,诉讼证明制度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其结果的相对性。在诉讼领域,案件事实必须通 过证据来证明,但是,证据本身仍然要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而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要其他证 据证明,因此诉讼证明从逻辑上说就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但人类的理性会在一个可接受的 水平上让无限推演的证明活动停下来。这是因为人们具有共同的知识框架或背景,是不用证 明即可接受的经验规则。而经验规则并不是绝对的,所以诉讼证明的结论,也只能是相对的。 第三,法律价值的冲突和协调也造成了证明的相对性。一种诉讼程序不仅要追求对案件 事实的真理性的认识,而且还要在正义、秩序、效率等价值之间做出适当协调,如果以牺牲 这些法律价值为代价,则会造成物极必反的效果。 第四,司法活动与科学研究不同。科学研究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司法活动的证明 对象不仅包括客观存在的事物,还包括当事人的心理活动;科学研究揭示的规律具有普遍性, 因而可以轻易地进行检验,司法活动证明的对象具有不可回复性,一旦发生,根本无法将其 复原;科学研究的唯一目的是为了追求真理,司法活动在此之外,还要协调各种价值;科学

研究可以采取人类所能承受的各种手段,其至不计成本,而司法话动则必须使用法律允许的 手段,而且有严格的期间、甚至人员限制, 司法话动不仅要靠国家的强制力来推护,还要靠它的理性米维护。这种理性,一方面, 存在于诉讼证明的相对性之中,因为相利性道含看绝对性,绝对性通过相对性表现出:另 一方面。则是章诉讼证明过程的正当性实现的,所谓正当性,就是在伦理上具有道德性,正 当性有时又称为合法性。具体来说。诉讼证明的正当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证据要合法,也就是说证据要具有证据能力或者可采性。证据合法,包括两个方 面:米源合法与表现形式合法。 其二,证明的程序必须正当,合法。由于证明的程序就是诉讼程序,所以,诉讼程序必 须体现一定的法律价值,遵守一定的原则,面且,依暴这线原则建立的诉论程序必须在实际 的证明过程中被道守。就严格的法律调查和事实认定过程米说,举证、质证、每论以及评议 等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实际上证明结果仅具有相对性是不够的,还必须具有正当性,才能最终具有合理的可接 受性。 三、掌握: 1、证明的概么 证明这一概念在社会生话中使用极其泛。证据法或者诉论领域中的证明称为诉论证正 明,诉论证明有特定的含义,它是指诉论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 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这种证明,人们有时候又称为“司法证明”。诉论任明有如下几 个特征: (1)证明的主体是诉论主体。诉论主体是在诉论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相相应诉讼 义务的人。证明的主体包括司法机关、当事人、诉论代理人和辩护人。 在我国,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但当其参加刑事 诉讼活动时,承担的侧是可法职能。在利事诉论中,公安机关主要负责镇查,值查瓷是收集 正据,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活动: 在刑事诉论中,当事人但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暖人、被告人,用燔民事诉论的当 事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险中,当事人包括原告人,被告人,第三 人、。共同诉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律师也是证明主体
研究可以采取人类所能承受的各种手段,甚至不计成本,而司法活动则必须使用法律允许的 手段,而且有严格的期间、甚至人员限制。 司法活动不仅要靠国家的强制力来维护,还要靠它的理性来维护。这种理性,一方面, 存在于诉讼证明的相对性之中,因为相对性蕴含着绝对性,绝对性通过相对性表现出来;另 一方面,则是靠诉讼证明过程的正当性实现的。所谓正当性,就是在伦理上具有道德性。正 当性有时又称为合法性。具体来说,诉讼证明的正当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证据要合法,也就是说证据要具有证据能力或者可采性。证据合法,包括两个方 面:来源合法与表现形式合法。 其二,证明的程序必须正当、合法。由于证明的程序就是诉讼程序,所以,诉讼程序必 须体现一定的法律价值,遵守一定的原则,而且,依据这些原则建立的诉讼程序必须在实际 的证明过程中被遵守。就严格的法律调查和事实认定过程来说,举证、质证、辩论以及评议 等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实际上证明结果仅具有相对性是不够的,还必须具有正当性,才能最终具有合理的可接 受性。 三、 掌握: 1、 证明的概念 证明这一概念在社会生活中使用极其广泛。证据法或者诉讼领域中的证明称为诉讼证 明,诉讼证明有特定的含义,它是指诉讼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 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这种证明,人们有时候又称为“司法证明”。诉讼证明有如下几 个特征: (1)证明的主体是诉讼主体。诉讼主体是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相应诉讼 义务的人。证明的主体包括司法机关、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在我国,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但当其参加刑事 诉讼活动时,承担的则是司法职能。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侦查,侦查就是收集 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活动。 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 事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包括原告人、被告人、第三 人、共同诉讼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律师也是证明主体

(2)证明对象是诉讼客体或者案作事实。诉论客体是否等于案件事实,在学理上有争 论。我们认为两者应当是一致的。案件事实是指法律规定可法机关为了正确作出裁判域者决 定必须查明的事实,是适用法律不可缺少的基得,案件事实又称要件事实成香待证事实。如 利事诉论中的被指挖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民事诉论中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事实, 行或诉论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实等。 (3)证明必须按照法定的范围、程序和标准进行。 证据法学上的证明是一种法律活动,因此,这种活动的进行要受到法律的严格的束,即 具有法律性。证明的法律性表现在:其一,证明的主体由法律规定。其二,证明的对象由法 律现定。其三,正明的标准由法律规定。其四,正明的主要程序由法律线定。其五,正明的 方法和手段由法律规定。其六正明行为会产生法律上的效果。 2、“三大”诉论证明的共月特任和差异 (1)“三大”诉论证明的共同特征 第一,三大诉讼证明是为通实体法和诉论法的组带,从实体的规定上说,证明源白实体 法的要求:从形式的规定上说,证明则是由诉讼法如以调整的。 第二,三大诉讼证明的方式是相同的,都采用逻網裤理、司法认知和推定等方法, 第三,三大诉讼证明的主体是相同的,即都是司法机关或者司法人员、当事人和律师。 (2)“三大”诉论证明的差异 第一,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在刑事诉论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复零以及刑责轻 重的责任由串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承担,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则由作为被告的 行成机关承氧,原告不承粗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任:民事诉论中的证明责任则不以诉 论地位的特定化决定旺明责任承担的主体,而是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分别由当事人承担相应 的证明责任。 第二,证据的种类有所不月,书证、物证、视听货料、签定结论、尉验笔录、证人正言 等,是三大诉论共同的证据种类。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州事诉论 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特有的证据种类: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论法规定的行政诉讼转有的证据种 类。需指出,刑事诉讼法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论中的“当事人陈述”,分解为“被害人陈述 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得解”两项。 第三,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对证明标准,我国三大诉论法采取的术语不同, 《刑事露讼法》第162条蜣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有“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法律认定按容人有罪的”,才能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民事
(2)证明对象是诉讼客体或者案件事实。诉讼客体是否等于案件事实,在学理上有争 论。我们认为两者应当是一致的。案件事实是指法律规定司法机关为了正确作出裁判或者决 定必须查明的事实,是适用法律不可缺少的基础,案件事实又称要件事实或者待证事实。 如 刑事诉讼中的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民事诉讼中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事实, 行政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实等。 (3)证明必须按照法定的范围、程序和标准进行。 证据法学上的证明是一种法律活动,因此,这种活动的进行要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即 具有法律性。证明的法律性表现在:其一,证明的主体由法律规定。其二,证明的对象由法 律现定。其三,证明的标准由法律规定。其四,证明的主要程序由法律规定。其五,证明的 方法和手段由法律规定。其六 证明行为会产生法律上的效果。 2、 “三大”诉讼证明的共同特征和差异 (1)“三大”诉讼证明的共同特征 第一,三大诉讼证明是沟通实体法和诉讼法的纽带。从实体的规定上说,证明源自实体 法的要求;从形式的规定上说,证明则是由诉讼法加以调整的。 第二,三大诉讼证明的方式是相同的,都采用逻辑推理、司法认知和推定等方法。 第三,三大诉讼证明的主体是相同的,即都是司法机关或者司法人员、当事人和律师。 (2)“三大”诉讼证明的差异 第一,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在刑事诉讼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以及刑责轻 重的责任由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承担;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则由作为被告的 行政机关承担,原告不承担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任;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则不以诉 讼地位的特定化决定证明责任承担的主体,而是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分别由当事人承担相应 的证明责任。 第二,证据的种类有所不同。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 等,是三大诉讼共同的证据种类。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 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特有的证据种类;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种 类。需指出,刑事诉讼法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陈述”,分解为“被害人陈述” 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两项。 第三,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对证明标准,我国三大诉讼法采取的术语不同。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有“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才能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民事

诉讼法》第153条规定“事实清楚”,与刑事诉论法相比,少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要 求。《行政诉运法》第54条规定的是“证据确清”,与刑事诉讼法相比,不仅没有“事实 清楚”的要求,而且也没有“证据充分”的要求。 第四,证明对象不同。利率诉松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 事实:民事诉松的旺明对象主要是民事纠纷产生和发展的事实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事 实:行政诉论的证明对象主要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第五,证明的程序规则不同。刑事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是使查和审查起诉程序:民事弄 必特有的证明程序规则体现在处分原则和青论累则之中: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规则是被 告在诉论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调查收集证据等
诉讼法》第153条规定“事实清楚”,与刑事诉讼法相比,少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要 求。《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是“证据确凿”,与刑事诉讼法相比,不仅没有“事实 清楚” 的要求,而且也没有“证据充分”的要求。 第四,证明对象不同。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 事实;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民事纠纷产生和发展的事实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事 实;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第五,证明的程序规则不同。刑事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是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民事诉 讼特有的证明程序规则体现在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之中;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规则是被 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调查收集证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