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生间题解答(五)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朱叶 学生同:第五章香要了解草爆些内容? 老师答: 一、领会 物证、书证、谨人迁言、当事人陈述、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校告人供述与辩解的 特征 1,物证的特点是 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粮迹。这些物品和箱迹包括作案的工具、 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行为过程中所遗留的痕迹与物品。以及其他能够揭露和证明案件发生 的物品和痕迹等。它包括,(1)犯罪使用的工具。例如:犯罪人杀人时所使用的凶器、毒 药,省商时使用的钳子、万能铜匙等:《2)犯罪透留下来的物质粮迹,即鬼墨人在作案过 程中面在某种物体上的见罪痕迹。例如:犯罪人面在犯罪现场的指纹、脚印、血迹,强好案 件中的精斑,使用犯罪工具图下的破坏痕迹,等等:(3)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例如: 技犯果人所杀害的人的尸体,抢抽的财物。盗倍的脏款、雕物,窃取的机密文件,等等:(4) 犯罪现场留下的物品。例如:犯罪人留在犯罪现场上的农服、相子、手绍、组扣,相头、火 柴棒、票证、纸屑,等等:(5)其能可以用来发现犯罪行为和查获鬼罪分子的存在物。例 如:人体的特狂,物体的位置、大小、顾色。气味,等等。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可 以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痕迹也在逐步扩大。 2.书证的特征是: (1)表现形式及制作方法的多样性,即外部特征。反映书证所记线内容的表现方式, 既可以是文字,图形。也可以是符号:书证内容的载体,可以是纸张,也可以是木头,石 头、金属或其他材料:用以制作书证的工具,既可以是笔,也可以是刀、印脚机等;制作书 正的方法,既可以是写,也可以是刻、雕或印刷等。《2)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 必须同案件互相关联。即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暖一部,例如:当事人之间在发生借用关 系时情用方所立的情据,该情据隆证明双方发生过错用美系。再比如:在侵权损害案件中, 受害人向法院提供的诊断书,该诊断书能证明受害人受街的轻重程度。上列事例中的借据、 诊断书。都可列为书证,如果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思想与案件无关,都不可以作为本案的书 正。《3)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是可供人们认知和了解的。在通常情况下,书
学生问题解答(五)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 朱叶 学生问:第五章需要了解掌握哪些内容? 老师答: 一、 领会: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 特征 1.物证的特点是: 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这些物品和痕迹包括作案的工具、 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行为过程中所遗留的痕迹与物品,以及其他能够揭露和证明案件发生 的物品和痕迹等。它包括:(1)犯罪使用的工具。例如:犯罪人杀人时所使用的凶器、毒 药,盗窃时使用的钳子、万能钥匙等;(2)犯罪遗留下来的物质痕迹,即犯罪人在作案过 程中留在某种物体上的犯罪痕迹。例如:犯罪人留在犯罪现场的指纹、脚印、血迹,强奸案 件中的精斑,使用犯罪工具留下的破坏痕迹,等等;(3)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例如: 被犯罪人所杀害的人的尸体,抢劫的财物,盗窃的赃款、赃物,窃取的机密文件,等等;(4) 犯罪现场留下的物品。例如:犯罪人留在犯罪现场上的衣服、帽子、手绢、钮扣、烟头、火 柴棒、票证、纸屑,等等;(5)其他可以用来发现犯罪行为和查获犯罪分子的存在物。例 如:人体的特征,物体的位置、大小、颜色。气味,等等。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可 以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痕迹也在逐步扩大。 2.书证的特征是: (1)表现形式及制作方法的多样性,即外部特征。反映书证所记载内容的表现方式, 既可以是文字、图形,也可以是符号;书证内容的载体,既可以是纸张,也可以是木头、石 头、金属或其他材料;用以制作书证的工具,既可以是笔,也可以是刀、印刷机等;制作书 证的方法,既可以是写,也可以是刻、雕或印刷等。(2)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 必须同案件互相关联,即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部。例如:当事人之间在发生借用关 系时借用方所立的惜据,该借据能证明双方发生过借用关系。再比如:在侵权损害案件中, 受害人向法院提供的诊断书,该诊断书能证明受害人受伤的轻重程度。上列事例中的借据、 诊断书,都可列为书证。如果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思想与案件无关,都不可以作为本案的书 证。(3)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是可供人们认知和了解的。在通常情况下,书

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思想的方式。是以文字的方式。如合同文书,遗刚文书、信作,证明 文书等:也有以符号、图形的方式,如设计图、地图、路标等。应当注意的是,可供人们认 识和理解的内容,不是仅指人门睿碧熟知的文字或符号,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不核通常使用 的密码、暗号,标记,也表达了制作者域使用者的思想,也应属于可供人们认识和理解的范 围。但无论以何种方式表现,表达的内容或思想是否容易被人们认识或理解,其所表达的内 容或思把,应当是可以核人们认识成理解的。如果书面记载的内容不表达任何思纪成意思: 就不能作为书证。 3.证人证言的特点是: (1)证人正言必须是证人对案件事实所感知的情况。记忆的情况,向公安、可法机关 所作的陈述,至于证人对案件情况的分析,判断、评论等。均不能作为证人正言使用。(2) 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性和多变性的特点,即使一个最域实的人,提供的证言也可随有失真的 时候,其源因有三:一是言词证据本身所固有的特征。每个证言都要受到客观因素和主观因 素的影响、干扰而导致其不稳定与多变:二是活到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三是就每份证言的 形成过程,即对案件事实的感知、记忆表述,每个阶段都可能要出现误差。(3)证人具有 不可代替性,只有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才能成为证人。正言的米源是多样的。慨有自己亲自所 到看到的,也有是从他处铁悉的,证人作证必须是先说明来源,否则。不能作证言使用。另 外,由于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在诉论话动中,必须坚持“证人优先”原则: 4,被害人的特征是 (1)被害人应当是油受犯罪行为直楼侵害的人。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父母,子女 或配偶及其他亲友虽然也受到某种程度的规害,但这些人不属于利事案件的被害人。(2) 必须是其合法权登造受到侵害的人。即法律所保护的生命。健康、荣晋、等严。财产权利, 根据刑事诉论法的线定,包括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尉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3)被 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传统的利事诉论理论一直把自然人作为被害人。近年 来,关于法人能否作为被害人,我国诉论法学界有不同的认识,有些学者仍坚持传统的刑事 解讼理论,认为法人不能作为被害人,但是,我国1987年公布的海关法和以后公布的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或补充规定以及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刑法都 明确浅定的法人(单位)可以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给法人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的争论划上一 个句号,由此可以看出,法人在经营活动中递法犯墨行为要由其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负责。 同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人被害人问样可以由其代表人参加诉论,或者委托诉论代理人参 与诉讼撕露犯罪,正实犯罪,总之,我们认为被害人中应包括法人,法人被害人应当而且可
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思想的方式,是以文字的方式,如合同文书、遗嘱文书、信件、证明 文书等;也有以符号、图形的方式,如设计图、地图、路标等。应当注意的是,可供人们认 识和理解的内容,不是仅指人们普遍熟知的文字或符号,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不被通常使用 的密码、暗号、标记,也表达了制作者或使用者的思想,也应属于可供人们认识和理解的范 围。但无论以何种方式表现,表达的内容或思想是否容易被人们认识或理解,其所表达的内 容或思想,应当是可以被人们认识或理解的。如果书面记载的内容不表达任何思想或意思, 就不能作为书证。 3.证人证言的特点是: (1)证人证言必须是证人对案件事实所感知的情况,记忆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 所作的陈述,至于证人对案件情况的分析,判断、评论等,均不能作为证人证言使用。(2) 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性和多变性的特点,即使一个最诚实的人,提供的证言也可能有失真的 时候。其原因有三:一是言词证据本身所固有的特征,每个证言都要受到客观因素和主观因 素的影响、干扰而导致其不稳定与多变;二是遇到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三是就每份证言的 形成过程,即对案件事实的感知、记忆表述,每个阶段都可能要出现误差。(3)证人具有 不可代替性,只有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才能成为证人。证言的来源是多样的,既有自己亲自听 到看到的,也有是从他处获悉的,证人作证必须是先说明来源,否则,不能作证言使用。另 外,由于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在诉讼活动中,必须坚持“证人优先”原则。 4.被害人的特征是: (1)被害人应当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父母、子女 或配偶及其他亲友虽然也受到某种程度的损害,但这些人不属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2) 必须是其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的人,即法律所保护的生命。健康、荣誉、尊严。财产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包括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3)被 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传统的刑事诉讼理论一直把自然人作为被害人。近年 来,关于法人能否作为被害人,我国诉讼法学界有不同的认识,有些学者仍坚持传统的刑事 诉讼理论,认为法人不能作为被害人,但是,我国1987年公布的海关法和以后公布的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或补充规定以及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刑法都 明确规定的法人(单位)可以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给法人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的争论划上一 个句号。由此可以看出,法人在经营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要由其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负责。 同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人被害人同样可以由其代表人参加诉讼,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参 与诉讼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总之,我们认为被害人中应包括法人,法人被害人应当而且可

以有自己的陈述,这一陈述由其法定代表人作出,也可以委托并授权诉论代理人参与诉梁, 代理授权的诉论行为。(4)由于被害人的身份是犯罪行为造成的,因而被害人应当是特定 的人,具有不可代替性。被害人的特定性决定了其陈述的专属性,即不能由其他人来代替被 害人陈述案件事实和被害的经过。如果其能人感知了这一见罪事实,也只能以证人身份来作 旺。即使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有权代理被害人参加诉论活动,提出具体的诉 论要求,也不能代替被害人陈述案情,提供被害人陈述这种听论证据。至于一个案件有没有 被害人。或有几个被害人:要因案而异,作为自然人被害人,可修是成年人,也可能是未成 年人,可能是精神正常的人,也可能是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人,如精神病患者, 或者痴呆者。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口供)的特点: (1)犯罪嫌疑人、敲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运。即纪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对他控 告的犯罪事实,并向司法机关讲清他实菌犯罪的全部事实和情节。陈述表现为自首、坦自和 承认。犯罪嫌疑人、鼓告人的供述应当是出于自愿侧完全没有外力强迫的, (2)乳罪嫌疑人、被告人说明白己无罪成罪轻的屏解。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白 己有犯罪行为,或者虽然承认白己犯了罪,但有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虏任以及为从轻、减轻 或者免除处罚等所作的申特和解释。表现为否认。申辩、反段、提供反正等。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检举同案其他犯罪行为的陈述,也叫家供。犯罪嫌疑人、 棱告人可能在承认自己纪罪以后,揭发共犯或者举报他人有犯罪行为:也可能是否认自己犯 罪,面举报他人见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举报他人犯罪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其中, 有的是经过政策法律教育之后,为了表示立功悔罪,有根有据地举报他人的犯罪行为:有的 是为了推脱自己的里责,毫无根据地举报他人有犯罪行为,目的是为了报复、陷害他人,利 用举报嫁枫于人。关于揭发,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的陈述,如果这种检举揭发的内容与检举刺 发者白己的犯罪行为有一定联系,可以在本案中当证据使用,所以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供述和屏解的组成部分。但是,如果是对非同案纪罪嫌疑人,核告人的检举属发,或者是对 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检举揭发者共同犯罪以外的罪行的检举揭发,因这种检举揭发的 内容与本案事实无美,不能作为证明本案真实情况的证据使用,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供述和辩解的组成部分。当然这种检举揭发可以作为查破案件的战需,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 让检举揭发者以证人身份提供证人证言。 二、草握 1、证据种类的顺多
以有自己的陈述,这一陈述由其法定代表人作出,也可以委托并授权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代理授权的诉讼行为。(4)由于被害人的身份是犯罪行为造成的,因而被害人应当是特定 的人,具有不可代替性。被害人的特定性决定了其陈述的专属性,即不能由其他人来代替被 害人陈述案件事实和被害的经过。如果其他人感知了这一犯罪事实,也只能以证人身份来作 证。即使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有权代理被害人参加诉讼活动,提出具体的诉 讼要求,也不能代替被害人陈述案情,提供被害人陈述这种诉讼证据。至于一个案件有没有 被害人,或有几个被害人,要因案而异。作为自然人被害人,可能是成年人,也可能是未成 年人,可能是精神正常的人,也可能是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人,如精神病患者, 或者痴呆者。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口供)的特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驸对他控 告的犯罪事实,并向司法机关讲清他实施犯罪的全部事实和情节。陈述表现为自首、坦白和 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应当是出于自愿铡完全没有外力强迫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辩解。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 己有犯罪行为,或者虽然承认自己犯了罪,但有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虏任以及为从轻、减轻 或者免除处罚等所作的申辩和解释。表现为否认。申辩、反驳、提供反证等。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检举同案其他犯罪行为的陈述,也叫攀供。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能在承认自己犯罪以后,揭发共犯或者举报他人有犯罪行为;也可能是否认自己犯 罪,而举报他人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举报他人犯罪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其中, 有的是经过政策法律教育之后,为了表示立功悔罪,有根有据地举报他人的犯罪行为;有的 是为了推脱自己的罪责,毫无根据地举报他人有犯罪行为,目的是为了报复、陷害他人,利 用举报嫁祸于人。关于揭发、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的陈述,如果这种检举揭发的内容与检举揭 发者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一定联系,可以在本案中当证据使用,所以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供述和辩解的组成部分。但是,如果是对非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或者是对 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检举揭发者共同犯罪以外的罪行的检举揭发,因这种检举揭发的 内容与本案事实无关,不能作为证明本案真实情况的证据使用,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供述和辩解的组成部分。当然这种检举揭发可以作为查破案件的线索,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 让检举揭发者以证人身份提供证人证言。 二、 掌握: 1、 证据种类的概念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据的法定种类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当事人的陈述、整定结论、粉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笔录和找听货 料。其中。物证是据以查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粮连,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书证是以其表达的 思纪内容发挥证明作用的:证人证言、技害人陈述,当事人陈述和见零疑人,核告人供述 和辩解都是以人的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它们之间既有共问之处,又各具转点:签定结 论是一种科学证据,其审直、判断有着特殊的要求:肠验,检查笔录和现场录在我国利事, 民事、行政诉论法中是略有不同的概念,是固定保全证据的方法和手段,其迁据作用在于它 固定和保全的内容同案件事实所产生的关联性,视听货料是果用现代科学手段将有关案件的 信息储存于科技设备中,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霓料 2、我国对证据种类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周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墨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批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我国《民事诉论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粉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巢查证属实,才旋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我国《行政诉讼法》勇三十一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据的法定种类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笔录和视听资 料。其中,物证是据以查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书证是以其表达的 思想内容发挥证明作用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当事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和辩解都是以人的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它们之间既有共同之处,又各具特点;鉴定结 论是一种科学证据,其审查、判断有着特殊的要求;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笔录在我国刑事、 民事、行政诉讼法中是略有不同的概念,是固定保全证据的方法和手段,其证据作用在于它 固定和保全的内容同案件事实所产生的关联性。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将有关案件的 信息储存于科技设备中,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2、 我国对证据种类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证据有下列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1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1 《7)批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核告人供述与辩解,当事人倦 述、鉴定结论、粉验、检查笔录、晃场笔录、视听资料的概么 (1)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这些物品和痕迹包括作案的 工具、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行为过程中所道留的痕迹与物品,以及其他能够揭露和证明案 件发生的物品和粮连等。 (2)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这 些物品大政可包括:用文字记载的内容米证明案情的书证,以符号表达的思想米证明案情的 书证,以及用数字、图西、印章或其他方式表露的内容或意图证明案情的书证。 (3)证人正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部分成全部 事实的陈述。证人正言的内容包括对查清案件真相的一切事实,与案件无关的内容,或者是 证人的估计、猜测、把像等。不逢作为证言的内容。 《)被害人陈述,是指受纪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 就其造受复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核告人的情况所作的陈述。根据我国刑事 等论法的规定,被害人作为诉论的主体,具有独立的当事人的地位,被害人的陈述是刑率辱 论中一种独文的诉讼证据, (5)犯墨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 做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即通常所说的口供。 (6)当事人随述,是折当事人就有关案作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说明,它包括 当事人白己说明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事实的承认。需要番出的是。当事人的陈述不仅包括当事 人所发表的对案件事实的认武,还包括当事人所发表的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前者起证据作用, 可以鞋立地或者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后者则不能直接转化为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当事人陈 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的概念 (1)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这些物品和痕迹包括作案的 工具、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行为过程中所遗留的痕迹与物品,以及其他能够揭露和证明案 件发生的物品和痕迹等。 (2)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这 些物品大致可包括:用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书证,以符号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情的 书证,以及用数字、图画、印章或其他方式表露的内容或意图证明案情的书证。 (3)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 事实的陈述。证人证言的内容包括对查清案件真相的一切事实,与案件无关的内容,或者是 证人的估计、猜测、想像等,不能作为证言的内容。 (4)被害人陈述,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 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所作的陈述。根据我国刑事 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作为诉讼的主体,具有独立的当事人的地位,被害人的陈述是刑事诉 讼中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即通常所说的口供。 (6)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说明,它包括 当事人自己说明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事实的承认。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的陈述不仅包括当事 人所发表的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还包括当事人所发表的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前者起证据作用, 可以独立地或者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后者则不能直接转化为

证据,法院不脆以此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主体,既包括民率诉论中的当事人 陈述,也包括行政诉论中的当事人陈述。 《7)签定结论又叫鉴定人意见,是指鉴定人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 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圈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性的判 断。鉴定结论与证人旺言在证旺据分类上同属人证。 (8)粉验、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粉验、检 查时,所作的文学记载,并由批验,检查人员和现场见正人签名的一种书面文件,我国利事, 民事,行政诉诊法关于勘验、检查笔录的概念略有不同,包括勘数、检查笔录和现场笔录两 种规定。勘验,是指公安、可法人员针对同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死”的物体所 进行观察、测量、检险、拍愿绘图等活动。检查,是指公安、司法人员针对与案件有关的 “活”着的人所进行的观察、检验等活动。粉验、检查笔录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不能与 物证、节证、鉴定结论相混浙。 (9)视听货料是果用现代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贷 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米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的资料。这是一种更接近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证据
证据,法院不能以此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主体,既包括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陈述,也包括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陈述。 (7)鉴定结论又叫鉴定人意见,是指鉴定人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 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性的判 断。鉴定结论与证人证言在证据分类上同属人证。 (8)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检 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并由勘验、检查人员和现场见证人签名的一种书面文件。我国刑事、 民事、行政诉讼法关于勘验、检查笔录的概念略有不同,包括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笔录两 种规定。勘验,是指公安、司法人员针对同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死”的物体所 进行观察、测量、检验、拍照绘图等活动。检查,是指公安、司法人员针 对与案件有关的 “活”着的人所进行的观察、检验等活动。勘验、检查笔录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不能与 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相混淆。 (9)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 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的资料。这是一种更接近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