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生何题解答(十)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朱叶 学生月,第十章誉要了解草哪些内容? 老师答: 一、了解: 1、证明责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1)古罗马时代的证明责任制度 证明责任制度最早产生于古罗马法时代。古罗马的证明责任制度己经比较健全,对后世 产生了极大影响。 (2)德国普通法时代的迁明责任制度 到德国曾通法时代(从继受古罗马法至德国民法典藏行),证明责任制度与古罗马时期 相比,有了新的发展,即采取宜誓制度作为法官解决疑难案件的配套和补充制度。由于化解 疑案的宜雪制度的引进,突破了古罗马法时代法官各行其是的做法,为他们断定是非、解决 疑案提供了明确可循的饶一规则,这样就形成了正明责任制度和宣智制度的双轨机制,使之 在不同的氯域。结合起来,发挥各自独特的功效。 (3)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证明责任制度 19世纪。德国学者最甲提出了旺明责任概念的分层理论,该理论认为,可以靶证明责 任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形式上的成者主观的证明责任。形式上的证明责任,目的在于要求当 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诉论话动,而不是只主张事实而不提出证据如以证明,或者用证据外的方 法,对事实作出正明。由于这层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强调的是当事人的举证行为,而不涉及到 等论结果的问题,因面又称之为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简称为行为责任。二是实面上的或 者客观的证明责任,实质上的正明责任,川的在于供法官解流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顺难案作, 根据这层意文上的证明责任,在诉论程序结束的时候,如果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法官不得拒绝下判,而必须根据证明责任的负粗确定案件的性散结果。由于这层意义上的证 明责任与诉论的结果有关,所以又称为结果责任 结果意复上正明责任的提出,深化了传统的证明责任概念,提高了证明责任制度在诉必 中的地位和作用,结束了靠宜雪制度解决疑难案件的历史。客观证明责任理论违一岁发展, 银快成为德国理论界的通说。后来传到日本,也成为日本学界的通说。 2,英美法系的证明责任概念
学生问题解答(十)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 朱叶 学生问:第十章需要了解掌握哪些内容? 老师答: 一、 了解: 1、 证明责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1)古罗马时代的证明责任制度 证明责任制度最早产生于古罗马法时代。古罗马的证明责任制度已经比较健全,对后世 产生了极大影响。 (2)德国普通法时代的证明责任制度 到德国普通法时代(从继受古罗马法至德国民法典颁行),证明责任制度与古罗马时期 相比,有了新的发展,即采取宣誓制度作为法官解决疑难案件的配套和补充制度。由于化解 疑案的宣誓制度的引进,突破了古罗马法时代法官各行其是的做法,为他们断定是非、解决 疑案提供了明确可循的统一规则。这样就形成了证明责任制度和宣誓制度的双轨机制,使之 在不同的领域,结合起来,发挥各自独特的功效。 (3)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证明责任制度 19世纪,德国学者最早提出了证明责任概念的分层理论,该理论认为,可以把证明责 任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形式上的或者主观的证明责任。形式上的证明责任,目的在于要求当 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诉讼活动,而不是只主张事实而不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或者用证据外的方 法,对事实作出证明。由于这层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强调的是当事人的举证行为,而不涉及到 诉讼结果的问题,因而又称之为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简称为行为责任。二是实质上的或 者客观的证明责任。实质上的证明责任,目的在于供法官解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疑难案件。 根据这层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在诉讼程序结束的时候,如果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法官不得拒绝下判,而必须根据证明责任的负担确定案件的胜败结果。由于这层意义上的证 明责任与诉讼的结果有关,所以又称为结果责任。 结果意义上证明责任的提出,深化了传统的证明责任概念,提高了证明责任制度在诉讼 中的地位和作用,结束了靠宣誓制度解决疑难案件的历史。客观证明责任理论进一步发展, 很快成为德国理论界的通说。后来传到日本,也成为日本学界的通说。 2、 英美法系的证明责任概念

英美学者一般认为,证明责任概念的含义有两个:一个叫证明负担,另一个叫举证负担 或者提供证据的负氧。 证明负担又称说服负担,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如以证明的结果,能够说服事实认定者, 包括暗审团和没有暗审团审判时的法官,对该责任的负粗者作出有利的认定, 举证绕粗又称提供证据的负粗,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根据诉讼进行的状 态,就其主张的事实或者反胶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主底的事实提出后主张者不提 供证据加以证明,法官测柜绝将该事实提交陪审团审理和评议,对方当事人也没有反双的义 务。 说服负粗和举证负担既有区别也有联系,表现如下:第一,举证负担是当事人限行的第 一次负担,说服负担是第二次负担。只有在第一次负担履行之后,才会产生第二次负担。第 二,举证负担解决的是法律门恩,针对的对象是法官:说服负担解决的是事实问题,面对的 是陪审团。第三,举证货担根据诉讼法和证据法的要求产生,目的在于形成特定事实的争议, 产生由交给陪审团审理的修要:说服负担根据实体法的要求产生,目的在于解决特定事实的 争议,产生使路审团作出事实成立的后果。第四,爷证负担所要求的证明标准较低,一般认 为低于盖然性优势的程度:说服负粗所要求的证明标准较高。第五,举证负相在双方当事人 之间米回转移,是推述霹论进程的负担:说鼎负担侧固定干一方当事人,是承担败诉风险的 负担。 二、领会 1、我国关于证明责任制度的立法规定 在我围的三大诉论法中,《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均没有提到证明责任成举 证责任这一词汇,只有《行政诉讼法》第32条明确提到了“举证责任”的微,但是我国 三大诉论法实际上也建立了证明责任制度,表现在立法上有如下一些法律规定 (刑事诉论法》第162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宜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 议,根据己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核告人有军的,应当作出有罪判流!(二》依据法律认 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读:(三)证据不足,不使认定被告人有墨的,应当作出 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脆成立的无罪判决。“ 《民事诉论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设旺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论中证明责任的分配。随
英美学者一般认为,证明责任概念的含义有两个:一个叫证明负担,另一个叫举证负担 或者提供证据的负担。 证明负担又称说服负担,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结果,能够说服事实认定者, 包括陪审团和没有陪审团审判时的法官,对该责任的负担者作出有利的认定。 举证负担又称提供证据的负担,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根据诉讼进行的状 态,就其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主张的事实提出后主张者不提 供证据加以证明,法官则拒绝将该事实提交陪审团审理和评议,对方当事人也没有反驳的义 务。 说服负担和举证负担既有区别也有联系,表现如下:第一,举证负担是当事人履行的第 一次负担,说服负担是第二次负担。只有在第一次负担履行之后,才会产生第二次负担。第 二,举证负担解决的是法律问题,针对的对象是法官;说服负担解决的是事实问题,面对的 是陪审团。第三,举证负担根据诉讼法和证据法的要求产生,目的在于形成特定事实的争议, 产生由交给陪审团审理的必要;说服负担根据实体法的要求产生,目的在于解决特定事实的 争议,产生使陪审团作出事实成立的后果。第四,举证负担所要求的证明标准较低,一般认 为低于盖然性优势的程度;说服负担所要求的证明标准较高。第五,举证负担在双方当事人 之间来回转移,是推进诉讼进程的负担;说服负担则固定于一方当事人,是承担败诉风险的 负担。 二、 领会: 1、 我国关于证明责任制度的立法规定 在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中, 《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均没有提到证明责任或举 证责任这一词汇,只有《行政诉讼法》第32条明确提到了“举证责任”的概念。但是我国 三大诉讼法实际上也建立了证明责任制度,表现在立法上有如下一些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 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 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 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随

后,该规定第4一6条分别规定了证明责任的倒置、合同纠粉案件中的证明责任以及劳动争 议刘粉案作中的证明责任 (行政诉松法》第32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 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论证据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1条重中了被告的举证责任,此外,该规定还对行政赌偿诉论的证明责任作 了分配 三、掌洲: 1、证明责任的顺念 证明责任,是指可法机关或者当事人收集成者提侯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 利于白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粗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证明责任是证明制度的重要 组成部分。从正明责任的概念米看,正明责任有如下几个特征: 省先,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相联系。 其次,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法律风险相联系。 关于证明责任的概急,在理论界争论银大,争论的偏点集中在如何认机证明责任与举证 责任这两个概念之同的关系上面。影响较大的有: 第一种观点,月一说,认为证明责任就是举证责任。 第二种观点,并列说,认为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第三种观点,大小跳,认为不应将证明责任等同于举证责任,面是证明责任包含了率证 责任。 第四种观点,包容说。认为举证的目的是为了证明,而证明是举证的结果,因此,两者 之间具有互相包容的特征, 第五种观点,前后说,认为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是两个独立的概念,但两者之间存在着 一种前后关系。 我们认为。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是一个额念,两者可以在同一的意义上使用。 另外,关于证明责任概念的含义的争论,还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考察,即行为责任说。 结果责任说和双重责任说。 行为责任说认为,任明责任就是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诉讼的责任,至于当事人是否取诉, 与证明责任没有直接关系。这种观点偏置于当事人的举证行为,而不顾及证明责任与诉论后 果之阿的关系
后,该规定第4-6条分别规定了证明责任的倒置、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证明责任以及劳动争 议纠纷案件中的证明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 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1条重申了被告的举证责任。此外,该规定还对行政赔偿诉讼的证明责任作 了分配。 三、 掌握: 1、 证明责任的概念 证明责任,是指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收集或者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 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证明责任是证明制度的重要 组成部分。从证明责任的概念来看,证明责任有如下几个特征: 首先,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相联系。 其次,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法律风险相联系。 关于证明责任的概念,在理论界争论很大,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如何认识证明责任与举证 责任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上面。影响较大的有: 第一种观点,同一说,认为证明责任就是举证责任。 第二种观点,并列说,认为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第三种观点,大小说,认为不应将证明责任等同于举证责任,而是证明责任包含了举证 责任。 第四种观点,包容说,认为举证的目的是为了证明,而证明是举证的结果,因此,两者 之间具有互相包容的特征。 第五种观点,前后说,认为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是两个独立的概念,但两者之间存在着 一种前后关系。 我们认为,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是一个概念,两者可以在同一的意义上使用。 另外,关于证明责任概念的含义的争论,还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考察,即行为责任说、 结果责任说和双重责任说。 行为责任说认为,证明责任就是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诉讼的责任,至于当事人是否败诉, 与证明责任没有直接关系。这种观点偏重于当事人的举证行为,而不顾及证明责任与诉讼后 果之间的关系

结果责任说认为。证明责任就是法律预先规定。在案件事实真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 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这种观点偏重干当事人的证明后果上,而不顺及诉论后果与举 证行为之间的关系。 双重含文说认为,证明责任应当包括行为与后果两个方面。即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与 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由于双重含义说比较全面地说明了证明责任的含义和诉讼意义,也比较符合司法实际情 况,因而,得到了多数人的赞同。我们也同意这种观点 2、利事、民事、行政诉论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1)《刑事诉途法》没有直楼规定证明责任的承粗者,但通过《刑事诉论法》第16 2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很清楚地发现建是证明责任的主体。该条凝定:“在核告人最后陈述 后,审判长宜布休庭,合议避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 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候据法律认定敲告人有罪的,应 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去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读:《三)正据不足, 不能认定核告人有里的,应当作出证据不是,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军判决。“从本条规 定可以发现,在利事诉论中,证明责任由控诉方承粗。这是刑事诉论中关于证明责任分配和 承担的核心原则。 A,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是与其承担的诉讼职能联系在一起的。在刑事诉论中, 检察机关承粗控诉职能。检黎机关诀定提起公诉,必须敏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否则,法院将会作出无罪判决。 B.公安机关也承相一定的证明责任,这种证明责任,主要移及有关的法律实事。 C,人民法院不负有证明责任, D.自诉人负有证明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所人向法院提出控诉,必须 提供证据。 E.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不能因为犯罪嫌量人。被告人不能迁明 自己无罪便据此得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结论。 作为见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正明责任的例外,是涉及“巨额财产米源不明罪”的案件。 对于此类案件,首先承担证明责任的仍燃是控诉方,当控诉方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国家工 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且差概巨大时,证明责任即转移到肥罪嫌疑人或者 被告人身上,它必须说明或者证明差额部分的米薄是合法的,若不能说明或证明,差额部分 即以丰法所得论
结果责任说认为,证明责任就是法律预先规定,在案件事实真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 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这种观点偏重于当事人的证明后果上,而不顾及诉讼后果与举 证行为之间的关系。 双重含义说认为,证明责任应当包括行为与后果两个方面,即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与 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由于双重含义说比较全面地说明了证明责任的含义和诉讼意义,也比较符合司法实际情 况,因而,得到了多数人的赞同。我们也同意这种观点 2、 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1)《刑事诉讼法》没有直接规定证明责任的承担者,但通过《刑事诉讼法》第16 2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很清楚地发现谁是证明责任的主体。该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 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 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 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去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 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从本条规 定可以发现,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这是刑事诉讼中关于证明责任分配和 承担的核心原则。 A.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是与其承担的诉讼职能联系在一起的。在刑事诉讼中, 检察机关承担控诉职能。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否则,法院将会作出无罪判决。 B.公安机关也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这种证明责任,主要涉及有关的法律实事。 C.人民法院不负有证明责任。 D.自诉人负有证明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人向法院提出控诉,必须 提供证据。 E.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证明 自己无罪便据此得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结论。 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的例外,是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 对于此类案件,首先承担证明责任的仍然是控诉方,当控诉方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国家工 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且差额巨大时,证明责任即转移到犯罪嫌疑人或者 被告人身上,它必须说明或者证明差额部分的来源是合法的,若不能说明或证明,差额部分 即以非法所得论

另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下述两种情况下要负证明责任:一种是自诉案件中的被 告人,如果触提出反诉,它在反诉中便成为白诉人,因此,对反诉要承证明责任,必须提 供证据来证明反诉的主张和待证事实。另一种情况,就是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犯罪嫌疑人 和被告人要承担证明责任。 F,被害人对于有些程序法事实。也可以提出请求,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也负有举证 责任。 (2)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担的情况比较复杂,在有的案件中,可能主要由原告负证 明责任。而在有的案件中,可能主要由被告负证明责任,成者有的案件,原告和技告承担相 等的证明责任。 A,在古罗马时代,正明责任有两条分配原则:一条是,原告有举证的义务:另一条是, 提出主张的人有正明的义务,否定的人没有正明的义务: 到近代货本主义时期,形成了较有影响的三大学说:待证事实分类说、法律要件分类说 和法线分类说。这三种学说互不相让,各有彭响。 随着环境污染,交通事故,产品责任等现代社会新型案件的大量产生,上述理论越来越 难以确保这些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公平分配,一些新的理论开始应运而生。这些理论主要有: 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提害归属说和利益较量说等。 B。证明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概括为:当事人主张某种权利,或者主张某种法律关系存 在的,只应就产生该权利域法律关系的事实负证明责任,无须对妨哥权利域法律关系产生的 事实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主张原有的某种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已经或应当变更或消灭的,风 应就变更咸消灭该权利咸法律关系的事实负正明责任:妨碍权利域法律关系变更成清灭的事 实存在与否的正明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C,民事证明责任分担的补充性(例外性)规则主要体现在民事爷证责任倒置方面。民 事举证责任倒置是大陆法系国家证明责任理论中的概之,英美法系中并没有民事举迁责任例 置的概念。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特定案件中,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不需提供证据证明 其主张,而是依法律规定由对方当事人城该事实的存在暖不存在负爷证责任。若不能正明则 承相不利的法徐后果。从我国的法律规定看,举证责任倒置是针对民事诉论法第64条第一 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设立的,是“盖主张、谁举证”的 例外性规定。除了实体法的零做浅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可法解释还规定了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美于民事诉论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论,按 儒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另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下述两种情况下要负证明责任:一种是自诉案件中的被 告人,如果他提出反诉,它在反诉中便成为自诉人,因此,对反诉要承担证明责任,必须提 供证据来证明反诉的主张和待证事实。另一种情况,就是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犯罪嫌疑人 和被告人要承担证明责任。 F.被害人对于有些程序法事实,也可以提出请求,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也负有举证 责任。 (2)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担的情况比较复杂。在有的案件中,可能主要由原告负证 明责任,而在有的案件中,可能主要由被告负证明责任,或者有的案件,原告和被告承担相 等的证明责任。 A.在古罗马时代,证明责任有两条分配原则:一条是,原告有举证的义务;另一条是, 提出主张的人有证明的义务,否定的人没有证明的义务。 到近代资本主义时期,形成了较有影响的三大学说:待证事实分类说、法律要件分类说 和法规分类说。这三种学说互不相让,各有影响。 随着环境污染、交通事故、产品责任等现代社会新型案件的大量产生,上述理论越来越 难以确保这些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公平分配,一些新的理论开始应运而生。这些理论主要有: 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损害归属说和利益较量说等。 B.证明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概括为:当事人主张某种权利,或者主张某种法律关系存 在的,只应就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负证明责任,无须对妨碍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的 事实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主张原有的某种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已经或应当变更或消灭的,只 应就变更或消灭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负证明责任;妨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事 实存在与否的证明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C.民事证明责任分担的补充性(例外性)规则主要体现在民事举证责任倒置方面。民 事举证责任倒置是大陆法系国家证明责任理论中的概念,英美法系中并没有民事举证责任倒 置的概念。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特定案件中,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不需提供证据证明 其主张,而是依法律规定由对方当事人就该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负举证责任,若不能证明则 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从我国的法律规定看,举证责任倒置是针对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 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设立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 例外性规定。除了实体法的零散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 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设,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 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带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规害的侵权诉诊。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迹成提害的事实承担 举正青任 (三)因环境河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论,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 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授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是挂物爱生倒烟、脱落、坠落政人 损害的侵权诉论,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论,由动物问养人或各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成者第 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路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论,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扫举 正责任 (七)因共同怠险行为数人损害的侵权诉论,由实,危验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 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运,由医疗机构城医疗行为与机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 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粗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鉴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明确规定了证明责任的承担, 《3)一般而言,行政诉论中证明责任承担的主体与刑事诉论和民事诉讼都不同,它既 不是由双方当事人承担,也不是由原告负粗,而是由被告承担,这被称为证明责任的例置 如《行政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行政诉讼中实施的迁明责任的倒置,与民事诉讼中作为 例外的证明责任倒置不同,在行政诉论范围内,它是原则而非作为例外的倒置· 行政诉讼中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原则,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厚因 第一,行政诉论中所针对的诉论标的是梭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该具体行或行为 是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作出来的。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来说,被告便处在主张者的 地位,根据“珠主张。谁常证”的原理,敲告应当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证明责任, 从公平的角度说,立法通常规定由主张积极事实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 第二,行政机关有能力举证。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拿挥着必要的技术手段和工 具,了解眼权范围内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为具体行政行为收集证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 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 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 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 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 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 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 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 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鉴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明确规定了证明责任的承担。 (3)一般而言,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承担的主体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都不同,它既 不是由双方当事人承担,也不是由原告负担,而是由被告承担,这被称为证明责任的倒置。 如《行政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行政诉讼中实施的证明责任的倒置,与民事诉讼中作为 例外的证明责任倒置不同,在行政诉讼范围内,它是原则而非作为例外的倒置。 行政诉讼中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原则,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行政诉讼中所针对的诉讼标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该具体行政行为 是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作出来的。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来说,被告便处在主张者的 地位,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理,被告应当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证明责任。 从公平的角度说,立法通常规定由主张积极事实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 第二,行政机关有能力举证。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掌握着必要的技术手段和工 具,了解职权范围内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为具体行政行为收集证

据并作出这样的行政行为,是取责范围内的事情,并且,与行政相对人相比,也是容易完成 的事情。因此,从举证的难号方面米说,由梭告负正明责任比较公平。 第三,由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责任,能够有效地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由行政机关负证 明责任。意味着只有在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正确无疑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能胜诉: 否则行政机关就要败诉。这就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尽管在行政诉讼中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但并不等于原告就不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首 先,原告应当对有关的程序法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美于行政诉讼证据 若干月题的烧定)第4条第1款就有明确的规定。面且在起诉梭告不作为的案件中,除法定 情形外,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中请的证据材料。其次,原告还应当对有关 实体方面的事实提供证据。如该《规定》第5条的规定。另外,《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 1款和有关司法解释也有相关规定
据并作出这样的行政行为,是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并且,与行政相对人相比,也是容易完成 的事情。因此,从举证的难易方面来说,由被告负证明责任比较公平。 第三,由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责任,能够有效地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由行政机关负证 明责任,意味着只有在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正确无疑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能胜诉; 否则行政机关就要败诉。这就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尽管在行政诉讼中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但并不等于原告就不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首 先,原告应当对有关的程序法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1款就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除法定 情形外,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其次,原告还应当对有关 实体方面的事实提供证据。如该《规定》第5条的规定。另外,《行政诉讼法》第 34 条第 1款和有关司法解释也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