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型案例分析10一数诈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王志运 西南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每台0美元DF天律的价格条件从日本鱼田一郎公司购进电 子计算机10台,以中国银行天律分行为开证行。开出不可撒南的圆单信用证,龟国一即公 司将该数资物以集装箱交承运人,并在太平洋保段公司投了一切险。日本东京恨行对鱼田一 郎公司提交的单据进行了议付。中国银行对东京银行传来的单据审查后支付了款项。西南创 业有限责任拿到提单,到船上启开集装前封条,发现集装箱内只有破布、石块等物。 试问 (1)西南创业有限责任公可是否有权要求中国银行追回货款? (2)西南创业有限责任公可是否可持保单向保险公司获数赔偿? (3)西南创业有限责任公可是否可以要求承运人承粗责任? ()西南创业有限责任公可应该如何弥补损失? 理论解析: (1)我门先看一看什么是信用证,信用证是19世纪发生的一次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上的 革命,这种支付方式首次使不在交货现场的买卖双方,在展行合同时处于同等地位,在一定 程度上使他们重新找回了“一手交线,一手交货”的现场交易所具有的安全感,解决了双方 互不信任的矛盾。 我们知道,采用汇付进行预期付款,是买方处于不利地位,而采用汇付透行迟期付款则 是卖方处于不利地位,面采用托收方式,即使是即期交单付款方式,对卖方米说,也是一种 思期付款。因为,卖方必须在装运后,才能我得全套收款的单据。一且买方拒付货款,即使 货物的所有权还在实方手里,卖方的损失还是难以避免的 为了使买卖双方军处于同等地位,人们发明了信用证支付方式,由恨行出面担保,只要 卖方按合问规定交货,就可拿到货款,而买方又无领在卖方限行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前支付 货款。信用证是有条件的银行担保,是银行(开正行)应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保证 立即成将米某一时问内付给实方(受益人)一笔款翼。卖方(受益人)得到这笔钱的条作是 向银行(议付行)提交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例如:商业、运输、保段、政精和其他用途的 单据。 信用证是眼行有条件的付款担候文件,它是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开立 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单据向出口商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典型案例分析 10-欺诈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 王志远 西南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每台600美元DIF天津的价格条件从日本龟田一郎公司购进电 子计算机 100 台,以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为开证行,开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龟田一郎公 司将该批货物以集装箱交承运人,并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了一切险。日本东京银行对龟田一 郎公司提交的单据进行了议付。中国银行对东京银行传来的单据审查后支付了款项。西南创 业有限责任拿到提单,到船上启开集装箱封条,发现集装箱内只有破布、石块等物。 试问: (l)西南创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中国银行追回货款? (2)西南创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持保单向保险公司获取赔偿? (3)西南创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 (4)西南创业有限责任公司应该如何弥补损失? 理论解析: (1)我们先看一看什么是信用证。信用证是 19 世纪发生的一次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上的 革命,这种支付方式首次使不在交货现场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处于同等地位,在一定 程度上使他们重新找回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场交易所具有的安全感,解决了双方 互不信任的矛盾。 我们知道,采用汇付进行预期付款,是买方处于不利地位,而采用汇付进行迟期付款则 是卖方处于不利地位,而采用托收方式,即使是即期交单付款方式,对卖方来说,也是一种 迟期付款。因为,卖方必须在装运后,才能获得全套收款的单据。一旦买方拒付货款,即使 货物的所有权还在卖方手里,卖方的损失还是难以避免的。 为了使买卖双方都处于同等地位,人们发明了信用证支付方式,由银行出面担保,只要 卖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就可拿到货款,而买方又无须在卖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前支付 货款。信用证是有条件的银行担保,是银行(开证行)应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保证 立即或将来某一时间内付给卖方(受益人)一笔款项。卖方(受益人)得到这笔钱的条件是 向银行(议付行)提交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例如:商业、运输、保险、政府和其他用途的 单据。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担保文件,它是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开立 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单据向出口商支付一定金额 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是信用危机的产物,在买卖双方互不信任,谁都不育先支付对价的情况下,需要 有实力的第三者出面,担保实现双方利益,银行开立信用正的作用藏在于此。暴行出南担保, 可以使买方保证得刊代表货物的单那,使实方收回货改。 调整信用证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规范文件是国际商会于1930年制定的《里单信用证统一 惯例》,历史上做了多次修政,最新版本是199年国际商会以500号出版物公布的,1991 年实挂的现行文本。商移为C℉00号。该统一惯例虽然不是法律,但是,由于开证行明确 把它引入信用证,声称根据P00号开立,故,通常《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解决这类 争议的唯一根据。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 (1)信用任是自足文件。 信用证是自足的文件,奉行独立性原则,它与买卖合同低有联系又彼此独立,信用证根 据买卖合同开立,一且运行,就独立于基础合同,受益人应以信用证为准提交单据,买方不 得以卖方在基础合同方面的取统为由拒绝履行信用证下的义务。 信用证風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它一经开立,就成为鞋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 贸易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签订的契约,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信用正测是开证行与受益人 之间的契约,开证行和受益人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能银行均应受信用证的的束,但这些 银行当事人与贸易合同无关,故不受合同的约束。对此,《限单信用正统一惯例》第3条明 确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销售合的成其触合的是性质上不羽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 包含有关于该合钓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约完全无关,并不受其约束。” (2)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为依托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为依托的结算方式,在卖方提交合格单据的情况下,恨行负第一性 的付款责任。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眼行信用,由开正行以自已的信川作出付款保证,。开证行提供的 是信用面不是资金,其特点是在符合偏用证规定的条件下,首先由开证行承粗付款的责任。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2条明确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的定,根据此约定,开证行依属开 正申请人的要求和折示,在规定的单据符合信用正条款的情况下,向受整人饭其指定人进行 付就,成支付成承兑受益人开立的汇票:也可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成支付,承总成 议付该汇票。这后一种情况并不能改变开证行作为第一性付款人的责任。 (3)信用正是单据买卖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信用危机的产物,在买卖双方互不信任,谁都不肯先支付对价的情况下,需要 有实力的第三者出面,担保实现双方利益,银行开立信用证的作用就在于此。银行出面担保, 可以使买方保证得到代表货物的单据,使卖方收回货款。 调整信用证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规范文件是国际商会于 1930 年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 惯例》,历史上做了多次修改,最新版本是 1993 年国际商会以 500 号出版物公布的,1994 年实施的现行文本。简称为 UCP500 号。该统一惯例虽然不是法律,但是,由于开证行明确 把它引入信用证,声称根据 UCP500 号开立,故,通常《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解决这类 争议的唯一根据。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 (1)信用证是自足文件。 信用证是自足的文件,奉行独立性原则,它与买卖合同既有联系又彼此独立,信用证根 据买卖合同开立,一旦运行,就独立于基础合同,受益人应以信用证为准提交单据,买方不 得以卖方在基础合同方面的瑕疵为由拒绝履行信用证下的义务。 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它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 贸易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签订的契约,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信用证则是开证行与受益人 之间的契约,开证行和受益人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均应受信用证的约束,但这些 银行当事人与贸易合同无关,故不受合同的约束。对此,《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 3 条明 确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销售合约或其他合约是性质上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 包含有关于该合约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约完全无关,并不受其约束。” (2)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为依托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为依托的结算方式,在卖方提交合格单据的情况下,银行负第一性 的付款责任。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已的信用作出付款保证,开证行提供的 是信用而不是资金,其特点是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首先由开证行承担付款的责任。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 2 条明确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根据此约定,开证行依照开 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在规定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 付款,或支付或承兑受益人开立的汇票;也可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支付、承兑或 议付该汇票。这后一种情况并不能改变开证行作为第一性付款人的责任。 (3)信用证是单据买卖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单据买卖的结算方式,遵守抽象性原则。银行仅负责处理单据,不负责处理货 物,银行审单的标准是“单证表面相符”,对单证真伪不负责任,对单证代表的货物的真实 状况不负责任,贝要单证表面相符。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效,就有付款义务。 《果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条明确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 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可见,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凭 单据付款的单据业务。该惯例在第15条、第16条及第17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和说明, 就是说。只要单据与单据相符、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只要能确定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 款,银行就得凭单据付款。因此,单据成为银行付款的难一依据,这也:是说,恨行只认单 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面“对于任何单暴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违或法律效 力,或单据上规定的域附加的一般及/域特殊条件,顺不负责任”,对于货物的品质、包装 是否完好,数(重)量是否完整等。也不负责任。所以,在使用信用证支付的条件下,受控 人要想安全、及时收到货款,必须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所以,西南创业有限责任公可无权要求中国银行追网货款。根据信月证独立单则,银行 对于提供与信用证相符单据的卖方,有付款义务。开证行对议付行传米的与信用证相符的单 据,也应该付款给议付行。 此外,在信用证方式中,银行的责任如下: ①开证行、通知行都对票据的形式、完整性、正确性、真伪及法律效力概不负责: ②对单据中有关货物的论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存在颗不负 责: ③对发货人,收货人,承运人,保险人等的信誉,行为成不行为、清整成执行能力、资 信情况顺不负责: ④恼用证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实合问的另一个交 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贝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线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 致的条件下,银行承粗无条件付款的义务,对于买卖合同事后发生的修政、变更或播销,除 非通知银行改证,否则,根行只按信用证的内容办事。 (2)根据我国法律,解除保险合问的情形包括: (1)当事人一方有义务通如对方事项却没有通如,除了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不论当事 人是否故意,对方均有权解豫合月
信用证是单据买卖的结算方式,遵守抽象性原则。银行仅负责处理单据,不负责处理货 物,银行审单的标准是“单证表面相符”,对单证真伪不负责任,对单证代表的货物的真实 状况不负责任,只要单证表面相符,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有付款义务。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 4 条明确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 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可见,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凭 单据付款的单据业务。该惯例在第 15 条、第 16 条及第 17 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和说明, 就是说,只要单据与单据相符、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只要能确定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 款,银行就得凭单据付款。因此,单据成为银行付款的唯一依据,这也就是说,银行只认单 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 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 殊条件,概不负责任”,对于货物的品质、包装 是否完好,数(重)量是否完整等,也不负责任。所以,在使用信用证支付的条件下,受益 人要想安全、及时收到货款,必须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所以,西南创业有限责任公司无权要求中国银行追回货款。根据信用证独立原则,银行 对于提供与信用证相符单据的卖方,有付款义务。开证行对议付行传来的与信用证相符的单 据,也应该付款给议付行。 此外,在信用证方式中,银行的责任如下: ①开证行、通知行都对票据的形式、完整性、正确性、真伪及法律效力概不负责; ②对单据中有关货物的论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存在概不负 责; ③对发货人、收货人、承运人、保险人等的信誉、行为或不行为、清偿或执行能力、资 信情况概不负责; ④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 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 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对于买卖合同事后发生的修改、变更或撤销,除 非通知银行改证,否则,银行只按信用证的内容办事。 (2)根据我国法律,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包括: (1)当事人一方有义务通知对方事项却没有通知,除了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不论当事 人是否故意,对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2)一方违反告知义务对方有权解障合问,在保险中,告知义务是当事人必须连循的 诚信单则,授保人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速漏,成因情误陈述,是以变更成诚少保险人对候险 标的的危险的售计的。这些放意或过失的行为都可导致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3)当事人违反特钓条款义务。致使原合月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成不可隆,双方均可提 出解隐合问,无须对方协商。 (4)保验款诈嫌疑,主要是番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验标的不存在的。保 险标的不合法的等情形,保验人发现这些情彩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所以,西南创业有限责任公同不能从保验公司获得赔偿。因为鼓保险人默诈,保险合同 无效,保险公司不负责任: (3)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前者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 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后者指附有该类附加条款或批注的提单。根据《跟 单信用证统一概例》的规定,除丰信用证明确援定可以接受者外,银行拒绝接受不清洁提单。 此外,不清洁提单也难于作为物权凭证白由转让。在国际贸导实我中,银行或买方或提单的 受让人贝接受已装船清洁提单。由于银行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承运人签发不清洁提单对托运 人相当不利,为换取请洁提单,避免船方作不良批注,托运人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证。保证 在承运人被收货人素赔时,赔饶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所造受的损失,但是,保证不隆对抗 收资人。收货人对于货物可向承运人索赔 西南斜业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要求承运人承相责任。因为承运人签了清洁提单,并且支付 了表现清洁的货物,承运人没有责任。 ()西南创业有限责任公可可以对龟田一廊公司采取法律行动,提出索赔。因为龟田一 郎公司严重违的。 关于索赔。 【,海牙规则第3条。“在将货物移交给根据运输合同有权收货的人之前成当时,除非 在印货港将货物的灭失和机害的一最情况,已川书面通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则这种移交应 作为承运人已按照提单规定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 如果灭失成损坏不明显,则这种通知应于交付贤物之日起的3天内提交。 如果货物状况在牧受时己经进行暖合检验或检查,就无须再提交书面通知。 2、汉堡规则将3天该为15天. 3,如果收货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通知,也不会丧失素赠权,但是必须承担 举证责任
(2)一方违反告知义务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在保险中,告知义务是当事人必须遵循的 诚信原则,投保人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或因错误陈述,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保险 标的的危险的估计的,这些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都可导致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3)当事人违反特约条款义务,致使原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双方均可提 出解除合同,无须对方协商。 (4)保险欺诈嫌疑,主要是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标的不存在的,保 险标的不合法的等情形,保险人发现这些情形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所以,西南创业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因为被保险人欺诈,保险合同 无效,保险公司不负责任。 (3)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前者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 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后者指附有该类附加条款或批注的提单。根据《跟 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可以接受者外,银行拒绝接受不清洁提单。 此外,不清洁提单也难于作为物权凭证自由转让。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银行或买方或提单的 受让人只接受已装船清洁提单。由于银行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承运人签发不清洁提单对托运 人相当不利,为换取清洁提单,避免船方作不良批注,托运人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证,保证 在承运人被收货人索赔时,赔偿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所遭受的损失,但是,保证不能对抗 收货人,收货人对于货物可向承运人索赔。 西南创业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签了清洁提单,并且支付 了表现清洁的货物,承运人没有责任。 (4)西南创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对龟田一郎公司采取法律行动,提出索赔。因为龟田一 郎公司严重违约。 关于索赔。 1、海牙规则第 3 条,“在将货物移交给根据运输合同有权收货的人之前或当时,除非 在卸货港将货物的灭失和损害的一般情况,已用书面通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则这种移交应 作为承运人已按照提单规定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 如果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这种通知应于交付货物之日起的 3 天内提交。 如果货物状况在收受时已经进行联合检验或检查,就无须再提交书面通知。” 2、汉堡规则将 3 天该为 15 天。 3、如果收货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通知,也不会丧失索赔权,但是必须承担 举证责任

4、对于延迟交货造成的规失,收货人必须在0天以内书面通知承运人,否则承运人不 予喝偿 5,我围海商法规定,所物灭失或显而易见的损失,在T天内,集装箱货物在15天以内 向承运人提交通知,否则是为已经按提单交货。 对于延退交货造成的损失,收货人也多须在60天以内书而通知承运人,否则承运人不 予赌偿。 美于诉论。 关于诉论时效,海牙规则规定,除半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1年内提出诉论, 承运人和船的在任何情况下都免障对灭失或损害所负的一切责任, 汉堡规则改为2年。我国海商法提定为1年
4、对于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收货人必须在 60 天以内书面通知承运人,否则承运人不 予赔偿。 5、我国海商法规定,货物灭失或显而易见的损失,在 7 天内,集装箱货物在 15 天以内 向承运人提交通知,否则是为已经按提单交货。 对于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收货人也必须在 60 天以内书面通知承运人,否则承运人不 予赔偿。 关于诉讼。 关于诉讼时效,海牙规则规定,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 1 年内提出诉讼, 承运人和船舶在任何情况下都免除对灭失或损害所负的一切责任。 汉堡规则改为 2 年。我国海商法规定为 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