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入伙 朱某与甲,乙两人商议合饮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订立了书面 协议。 在准备生产过程中,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是动员胞弟朱丙支特他们2万元,米内 表示出货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经朱某与甲乙两合伙人商议,对朱丙参加盈余分 配表示同意,但的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伏的经营活动,正式写下节面协议。 小食品加工厂成立!年后,朱丙了解到该厂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父亲生病缺钱为由 要求轴回他的2万元。朱某不容应。 某日,朱某外出,朱丙逐找到甲、乙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并声称朱某已 经同意,得于朱某与朱丙的关系,两合饮人便将该小食品加工厂当时仅有的12000元现金交 给了朱丙。朱某回米后对此表示十分不满: 又过了半年,朱某告知朱丙,小食品如工厂现已累计亏损3000元,小食品如工场的债 权人正在追讨债务。朱丙的8000元应当用来还债,不予归还。 月 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是否己经成立: 2,朱丙的出资行为能否视为新加入合饮企业? 3、对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应如年认定?他是否有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000元 4、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参考结论 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时,该合伙企业已经成立。 2、朱丙的出资行为可以视为新加入合饮全业。 3,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违法。他无权再要求抽回制下的8000元。 4、朱内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责任。 理论分析 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也们时,该合伏企业己经成立。 朱某三人己经商定各出鬓2万元,并且订立了书面协议,合伙企业己经具备了成立的条 件。当然,还要进行登记 2,朱丙的出资行为可以视为新加入合饮全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
入伙 朱某与甲、乙两人商议合伙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三人商定各出资 2 万元,订立了书面 协议。 在准备生产过程中,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是动员胞弟朱丙支持他们 2 万元。朱丙 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经朱某与甲乙两合伙人商议,对朱丙参加盈余分 配表示同意,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正式写下书面协议。 小食品加工厂成立 1 年后,朱丙了解到该厂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父亲生病缺钱为由, 要求抽回他的 2 万元。朱某不答应。 某日,朱某外出,朱丙遂找到甲、乙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并声称朱某已 经同意,碍于朱某与朱丙的关系,两合伙人便将该小食品加工厂当时仅有的 12000 元现金交 给了朱丙。朱某回来后对此表示十分不满。 又过了半年,朱某告知朱丙,小食品加工厂现已累计亏损 32000 元,小食品加工场的债 权人正在追讨债务。朱丙的 8 000 元应当用来还债,不予归还。 问: 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是否已经成立? 2、朱丙的出资行为能否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 3、对朱丙抽走 12000 元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他是否有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 8000 元? 4、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参考结论 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已经成立。 2、朱丙的出资行为可以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 3、朱丙抽走 12000 元的行为违法。他无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 8000 元。 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责任。 理论分析 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已经成立。 朱某三人已经商定各出资 2 万元,并且订立了书面协议,合伙企业已经具备了成立的条 件。当然,还要进行登记。 2、朱丙的出资行为可以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

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饮协议。 可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他门有书目协议,朱丙参加盈余分配,不参与合伙的经营话动,可以认为是新人入伙。同时, 有关约定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合伏人对执行合伏企业事务享有 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秋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秋协议约定成者全体合 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伏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照前条规是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 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饮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不参如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伏人,检查其执行合伏企业事务的情 况,” 3,朱丙袖走12000元的行为违法。也无权再要求抽回制下的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规定:“合饮全业存续期间,合饮人的出资和 所有以合伙企业名文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伏企业的财产, 合饮金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门管理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伏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合伙企业选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 求分制合伙企业的则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金业的财产。是共有财产的性质,个别共有人不能任意处置。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的定合伙企业的经营 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伏人难千谁续参如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递反合饮协议约定的义务。” 其中,第2项规定意思是,在合伏协议有约定经营期限的情况下,合伏人来经其他合伏 人一致同意,不得以单方通知退伙 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相连带责任责任。 朱丙是合伙人,当然应该对小食品如工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援定,“合伙金业对其倩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整。合伙企
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他们有书目协议,朱丙参加盈余分配,不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可以认为是新人入伙。同时, 有关约定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 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 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照前条规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 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 况。” 3、朱丙抽走 12000 元的行为违法。他无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 8000 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 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 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共有财产的性质,个别共有人不能任意处置。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 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其中,第 2 项规定意思是,在合伙协议有约定经营期限的情况下,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 人一致同意,不得以单方通知退伙。 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责任。 朱丙是合伙人,当然应该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

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供责任
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