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大章案例八作品来源国 紫情简介: R国作家伊丽莎自用英文创作了一部小说《209年》,不久,《2019年》以打印稿的思 式在R国文学界传风.: 案例详情: R国作家伊丽莎白用英文创f作了一部小说《209年》,不久。《2049年》以打印稿的形 式在R国文学界传阅。 伊丽莎白授权D国人海德受代他行使该小说在R国之外的一切版权。 1971年8月,小说(2049年》的西班牙文板首次在F国由7W公司出版, 19T2年8月海德曼将小说译成阿拉伯文。拟于在Y国出版。不料一位名叫弗菜芒的人 于1971年6月前就获得了一本打印的《2019年》英文稿,并于1971年12月全都译成同拉 的文,准备在Y国出版。 海德曼得知这一清息后,向Y国法晚起诉,要求法凳对弗莱芒下达禁令,因为弗莱芒的 释本一几出版即构成对其粒占翻译出版权的侵鬼。弗莱芒则认为,小说209年)的作者 是R国人,其在F国出版前,已以打印篇的形式在R国文学界发行过,因此其首次出版国也 是R国。由子R国尚未参如任何版权国际公约,因此该书在Y国不享有任何版权,谁都可以 自由翻译并出版它,所以,他的行为是合法的。后,Y国法院判决:《209年)一书的英文 原作在Y国享有版权:禁令弗菜芒译本出版。 案例问题: 1.法院判决是香合理? 2,《2049年》的英文稿首次出版国在哪里?其在Y国是否享有版权? 3.根据《自尔尼公约》的规定。作品的来源国如何确定? 本案思路: 如阿确定作品来源围。 本案参考结论: 一。法院判决合理。 二(9年)的英文稿首次出版在F国。其在Y国享有版权。 三。根据《伯尔尼公约》规定,作品来源国的确定适用有先后顺序的三个标准: 1.首先是首次出最地标准
第六章案例八 作品来源国 案情简介: R国作家伊丽莎白用英文创作了一部小说《2049 年》,不久, 《2049 年》以打印稿的形 式在R国文学界传阅。... 案例详情: R国作家伊丽莎白用英文创作了一部小说《2049 年》,不久, 《2049 年》以打印稿的形 式在R国文学界传阅。 伊丽莎白授权 D 国人海德曼代他行使该小说在R国之外的一切版权。 1971 年 6 月,小说《2049 年》的西班牙文版首次在 F 国由 YZ&W 公司出版。 1972 年 8 月海德曼将小说译成阿拉伯文,拟于在 Y 国出版。不料一位名叫弗莱芒的人 于 1971 年 6 月前就获得了一本打印的《2049 年》英文稿,并于 1971 年 12 月全部译成阿拉 伯文,准备在 Y 国出版。 海德曼得知这一消息后,向 Y 国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对弗莱芒下达禁令,因为弗莱芒的 译本一旦出版即构成对其独占翻译出版权的侵犯。弗莱芒则认为,小说《2049 年》的作者 是R国人,其在 F 国出版前,已以打印稿的形式在R国文学界发行过,因此其首次出版国也 是R国。由于R国尚未参加任何版权国际公约,因此该书在 Y 国不享有任何版权,谁都可以 自由翻译并出版它。所以,他的行为是合法的。后,Y 国法院判决:《2049 年》一书的英文 原作在 Y 国享有版权;禁令弗莱芒译本出版。 案例问题: 1.法院判决是否合理? 2.《2049 年》的英文稿首次出版国在哪里?其在 Y 国是否享有版权? 3.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作品的来源国如何确定? 本案思路: 如何确定作品来源国。 本案参考结论: 一.法院判决合理。 二. 《2049 年》的英文稿首次出版在 F 国。其在 Y 国享有版权。 三.根据《伯尔尼公约》规定,作品来源国的确定适用有先后顺序的三个标准: 1.首先是首次出版地标准

2,然后是作者国糖标准。 3,最后才是作者惯常居住地标准, 参考理论分析: 根据Y国版权法对“出版”的解释,只有复制品制咸一定数量。“能满是公众的合理雷 求”时才构成“出版”。因此,R国国内打印的《209年》一书,不构成Y国法律意义上 的出版。所以,该书的首次出版国为F国。由于本案发生时,Y国和F国同为《伯尔尼公钓》 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因而该书在Y国享有版权。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规定来薄国是指: (A)于首次在本同里某一成员国出版的作品。以该国家为来题国:对于在分别给予不 同保护期的几个本同盟成员国同时出版的作品,以立法给予最短保护期的国家为来源国: (团)对于同时自在非本同盟成员国和本同盟成员国出版的作品,以后者为米源国: (C)对于未出版的作品威首次在非本同型成员围出版而未同时在本同盟成员国出版的 作品,以作者为其国民的本同里成员国为来源国,然而(1)对于制片人总部或惯常居所在本 同盟一成员国内的电影作品。以该国为米源国。《2)对于建迹在本同盟一成员国内的建筑作 品或构成本月里某一成员国建筑物一部分的平面和立体艺术作品。以该国为案源围: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自尔尼公的确定作品来源国适用有先后顺序的三个标准:即首先 是首次出版地标准,然后是作者国籍标准,最后才是作者惯常居住地标准。 相关法律法规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第五条 一、根据本公的得到保护作品的作者,在除作品起源国外的本联盟各成员国,就其作品 享受各该国法律现今给予或今后将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 二,享受和行使这类权利不需限行任何手续,也不管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有关保护的规 定,因此,除本公约条款外,只有向之提出保护要求的国家的法律方得规定保护范围及向作 者提供的保护其权刊的补数方法。 三、起源国的保护由该国本国法律作出规定。即使作者并非作品起源国的国民,但他就 其作品根据本公的受到保护,触在该国仍享有阴该国公民作者相同的权利。 四、起源国指的是: )对于首次在本联翌一成员国发表的作品,应以该国家为起源国:对于在给予不月候 护期的本联盟数成员国同时发表的作品,起源国为立法给予最短保护期的国家:
2.然后是作者国籍标准。 3.最后才是作者惯常居住地标准。 参考理论分析: 根据 Y 国版权法对“出版”的解释,只有复制品制成一定数量,“能满足公众的合理需 求”时才构成“出版”。因此,R国国内打印的《2049 年》一书,不构成 Y 国法律意义上 的出版。所以,该书的首次出版国为 F 国。由于本案发生时,Y 国和 F 国同为《伯尔尼公约》 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因而该书在 Y 国享有版权。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规定来源国是指: (A)于首次在本同盟某一成员国出版的作品,以该国家为来源国;对于在分别给予不 同保护期的几个本同盟成员国同时出版的作品,以立法给予最短保护期的国家为来源国; (B)对于同时自在非本同盟成员国和本同盟成员国出版的作品,以后者为来源国; (C)对于未出版的作品或首次在非本同盟成员国出版而未同时在本同盟成员国出版的 作品,以作者为其国民的本同盟成员国为来源国,然而(1)对于制片人总部或惯常居所在本 同盟一成员国内的电影作品,以该国为来源国。(2)对于建造在本同盟一成员国内的建筑作 品或构成本同盟某一成员国建筑物一部分的平面和立体艺术作品,以该国为来源国。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伯尔尼公约确定作品来源国适用有先后顺序的三个标准:即首先 是首次出版地标准,然后是作者国籍标准,最后才是作者惯常居住地标准。 相关法律法规: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第五条 一、根据本公约得到保护作品的作者,在除作品起源国外的本联盟各成员国,就其作品 享受各该国法律现今给予或今后将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 二、享受和行使这类权利不需履行任何手续,也不管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有关保护的规 定。因此,除本公约条款外,只有向之提出保护要求的国家的法律方得规定保护范围及向作 者提供的保护其权利的补救方法。 三、起源国的保护由该国本国法律作出规定。即使作者并非作品起源国的国民,但他就 其作品根据本公约受到保护,他在该国仍享有同该国公民作者相同的权利。 四、起源国指的是: a)对于首次在本联盟一成员国发表的作品,应以该国家为起源国;对于在给予不同保 护期的本联盟数成员国同时发表的作品,起源国为立法给予最短保护期的国家;

6)对于在非本联里成黄国和本联型某一成员国同时发表的作品,应视后者为起源国: ©)对于未发表的作品或首次在津本联盟成员国发表而来同时在本联围成员国发表的作 品,则以作者为其公民的本联显成员国为起源围。然而 1)对于其制片人于本联型某一成员国有所在地或经常居所的电影作品,则以该国为起 源国: 【1)对于建立在本联翌某一成员国内的建筑物成设置在本联盟某一成员国内房屋中的 绘画和造型艺术作品。应以该国为起源国:
b)对于在非本联盟成员国和本联盟某一成员国同时发表的作品,应视后者为起源国; c)对于未发表的作品或首次在非本联盟成员国发表而未同时在本联盟成员国发表的作 品,则以作者为其公民的本联盟成员国为起源国,然而 i)对于其制片人于本联盟某一成员国有所在地或经常居所的电影作品,则以该国为起 源国; ii)对于建立在本联盟某一成员国内的建筑物或设置在本联盟某一成员国内房屋中的 绘画和造型艺术作品,应以该国为起源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