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章案例一:争?解决种装条款之独立性 案情简介: 被告芬兰堪恶公司为了打入英国的保验市场,与原告英国南港公司签署了一个保险业务 静议。在静议中包含了一条仲裁条款。该制裁条款约定:“由于本协议产生的所有争议或分 歧,交由两名仲载员栽决。“ 后。双方发生争议。于是,英国海港公词将此案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协议无效, 堪瑟公司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种裁协议,请求法院裁定中止诉讼,将它们之间的争 议按题协议中的种盏条款,提交仲栽解决。 英国海港公同声称,按愿英国的法律,保险业协议应当取料英国工商局顺发的许可证。 未能铁得英国工商局的许可,故此协议白始违法无效。 法院做出了如下判诀: 仲栽协议可以鞋立于无效合同,是法理学上的一项原则。只要仲孩条款不被直接指挖为 自始无效,合同中的伸藏条款成种裁静议可以独立于合同而存在。因此,伸载员可以据此条 款对合同的最初效力做出哉定。在本案中所指控的违法性不沙及种哉条款。 案例问题: 有效否?为什么? 本案思路: 紧紧抓住具有仲栽条款独立性这个原则,来解决问题。 本案参考结论: 仲栽条款有效。 参考理论分析! 仲栽条款的独立性,又称为仲栽条款的分离性,或者仲哉条款的白治性,是指:仲裁条 款与主合同是分离的,虽然,仲我条款附属于主合月,国是它与主合同是两个分离的成鞋立 的合约。种裁条就的效力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即使合同无效。钟哉条款仍然有效。 仲栽条款与其他合同条款的区别: 、仲裁条款与其他合同条款的性质不同。 主合同规定的是双方成者多方当事人实体方面的权利与义务,钟载条款规定的是如果当 事人在实体方面的权利得不到实现的时候,如何采取法律数济精嫩。 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种裁条款一般写上“任何与本合月有关的或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
第十章案例一:争议解决 仲裁条款之独立性 案情简介: 被告芬兰堪瑟公司为了打入英国的保险市场,与原告英国海港公司签署了一个保险业务 协议。在协议中包含了一条仲裁条款,该制裁条款约定:“由于本协议产生的所有争议或分 歧,交由两名仲裁员裁决。” 后,双方发生争议。于是,英国海港公司将此案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协议无效。 堪瑟公司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请求法院裁定中止诉讼,将它们之间的争 议按照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提交仲裁解决。 英国海港公司声称,按照英国的法律,保险业协议应当取得英国工商局颁发的许可证。 未能获得英国工商局的许可,故此协议自始违法无效。 法院做出了如下判决: 仲裁协议可以独立于无效合同,是法理学上的一项原则。只要仲裁条款不被直接指控为 自始无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可以独立于合同而存在。因此,仲裁员可以据此条 款对合同的最初效力做出裁定。在本案中所指控的违法性不涉及仲裁条款。 案例问题: 有效否?为什么? 本案思路: 紧紧抓住具有仲裁条款独立性这个原则,来解决问题。 本案参考结论: 仲裁条款有效。 参考理论分析: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又称为仲裁条款的分离性,或者仲裁条款的自治性,是指:仲裁条 款与主合同是分离的,虽然,仲裁条款附属于主合同,但是它与主合同是两个分离的或独立 的合约。仲裁条款的效力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即使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仍然有效。 仲裁条款与其他合同条款的区别: 1、仲裁条款与其他合同条款的性质不同。 主合同规定的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实体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仲裁条款规定的是如果当 事人在实体方面的权利得不到实现的时候,如何采取法律救济措施。 当事人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一般写上“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

争议,通过种羲方式解决”等等语言。如果合同内容全部履行了,也没有什么争议,就流不 上种截条款的履行了,钟哉条款形同虚设。其实,如果合同的内容完美地履行了,合同本身 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除了记账。如果合同内容未能完满限行,出现了争议,就需要履行伸 截条款了。从这个角度看,从种裁条款与其他合同条款的性质是不同的。 当事人订立种裁条款的目的,是为了将包括合同效力在内的所有争议,都交由种裁解决。 如果当事人在钟载意思表示中有排斥种裁庭对某些方面的问题,比如合同效力方面的争议, 进行审理的意思,就必须明确表示出来。 2、钟裁条款与其他合同条款的法律依据不月: 判断合月与种裁条款有效与否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 一个有效的合同,应该在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2个方面都符合当地的合同法的规定。 仲栽条款是否有效,要看该仲裁条款是香符合仲裁机构所在地国家法律或种裁规则对种 载条款的形式、内容的要求。 故,如果合同无效,不会影响种哉条款的效力。如果合同无效迹成一方当事人通受损失, 还需要借助仲栽条款给予补偿。当然,如果仲我条款无效,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当事人还 应该实现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仲栽协议鞋立原则的产生、确立及得到国际商事仲裁界的普遍接受,经历了一个相当长 的历史过程。钟截协议独立性理论是在国际商事伸载实麦中发展起来的。具有重大的意义, 种我协议独立性冢则的意义在子使仲我协议效力发挥至极致。 I92年,英国上诉法院在审理寿受诉达文斯Hedn,Darwin'sL1d.)一案中,确 认了仲栽条款可以鞋立于它所依据的合月面存在这一原则 达文斯是英国一家解铁制迹角,它与美国组的的为受订立了一项代理合同,合同指定海 曼为达文斯在美国的独家代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于193竭年开始执行此合同, 合同中的仲截条款规定:“由于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应当通过钟藏解决”。 后,达文斯拒绝履行合同,海曼起诉于法院。指控达文斯违约, 达文斯请求法院终止此案的审理,理由是应该按粗合同中的种裁条款,将此争议提交种 线解决。 一审法院认为:“如果合同从来就不存在,那么作为合同一部分的伸裁协议也就不存在。 大合同中包含着小协议”。 上诉法院认为:首先,无论是某一方当事人违约的问题,还是另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 同的问思,都是与合同有关的争议。放,军属于种截条款的管辖范围。其次,伸载条款可以
争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等等语言。如果合同内容全部履行了,也没有什么争议,就谈不 上仲截条款的履行了,仲裁条款形同虚设。其实,如果合同的内容完美地履行了,合同本身 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除了记账。如果合同内容未能完满履行,出现了争议,就需要履行仲 裁条款了。从这个角度看,从仲裁条款与其他合同条款的性质是不同的。 当事人订立仲裁条款的目的,是为了将包括合同效力在内的所有争议,都交由仲裁解决。 如果当事人在仲裁意思表示中有排斥仲裁庭对某些方面的问题,比如合同效力方面的争议, 进行审理的意思,就必须明确表示出来。 2、仲裁条款与其他合同条款的法律依据不同。 判断合同与仲裁条款有效与否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 一个有效的合同,应该在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2 个方面都符合当地的合同法的规定。 仲裁条款是否有效,要看该仲裁条款是否符合仲裁机构所在地国家法律或仲裁规则对仲 裁条款的形式、内容的要求。 故,如果合同无效,不会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如果合同无效造成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 还需要借助仲裁条款给予补偿。当然,如果仲裁条款无效,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当事人还 应该实现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仲裁协议独立原则的产生、确立及得到国际商事仲裁界的普遍接受,经历了一个相当长 的历史过程。仲裁协议独立性理论是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具有重大的意义, 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的意义在于使仲裁协议效力发挥至极致。 1942 年,英国上诉法院在审理海曼诉达文斯(Heman v. Darwin’s Ltd.)一案中,确 认了仲裁条款可以独立于它所依据的合同而存在这一原则。 达文斯是英国一家钢铁制造商,它与美国纽约的海曼订立了一项代理合同,合同指定海 曼为达文斯在美国的独家代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于 1938 年开始执行此合同。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由于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应当通过仲裁解决”。 后,达文斯拒绝履行合同,海曼起诉于法院,指控达文斯违约。 达文斯请求法院终止此案的审理,理由是应该按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此争议提交仲 裁解决。 一审法院认为:“如果合同从来就不存在,那么作为合同一部分的仲裁协议也就不存在。 大合同中包含着小协议”。 上诉法院认为:首先,无论是某一方当事人违约的问题,还是另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 同的问题,都是与合同有关的争议。故,都属于仲裁条款的管辖范围。其次,仲裁条款可以

独立于它所依据的合同存在,没有违的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可以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应当由 钟被员而不是法院决定。 如果合月无效,仲载条款也就无效,这是传统的观点,它根本缺陷在于它忽视了种裁条 款不同于合同其也条款的特殊性质,其实,仲裁条款规定的不仅仅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相互承 担的文务,它还是合同当事人通过协议对第三方的授权行为。这种授权的目的是选择和安排 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当他们之间发生约定的。因合同而起的,成者与合同有关的争议时,应 将争议交由仲裁人,通过种裁方式解决。故,仲我条款之效力具有其特妹性和独立性。它不 仅不应该因为主合月之履行发生争议或主合同被确定无效而失去效力,它正是因此才能够得 以发挥作用。 《国际商事种哉示范法》第16条规定,伸载避可以对它白己的管辖权包恬仲栽协议存 在或效力的任何异议做出战定。所以,构成合同一部分的仲裁条款应视为独立于其他合同条 款以外的一项协议。仲裁庭作出的关于合同无效的决定,不应在法律上导玻仲我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截法》第19条,在我国首次对种裁条款的独立性酸了明确规定, 坚持仲栽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种裁协议的效力的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7条对种裁条款的独立性做了更明确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种镜规则?在第1条中对这个原则有相应的规定:种裁庭 有权对其缺乏管辖权的主张选行裁决,包括是否存在有效种裁协议成仲栽条款,还进一步指 出:尽管种裁庭认为主合同无效,合同中的种截条款不白动无效。 英国在其19年的《种裁法》第?条明文规定:“除非当事各方另有约定,不能因为 个协议的无效、不#在或已经失效,面将构成该协议一部分的种哉条款视为无效、不存在或 己经失效。该种载条款应当被视为可分料的协议。” 还可以参考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编公约》第1条与(欲洲国际商事 仲截公约》第5条均有相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撒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 法的条就的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19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 效力。 3,《国际商事种裁示范法》
独立于它所依据的合同存在,没有违约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可以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应当由 仲裁员而不是法院决定。 如果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也就无效,这是传统的观点。它根本缺陷在于它忽视了仲裁条 款不同于合同其他条款的特殊性质。其实,仲裁条款规定的不仅仅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相互承 担的义务,它还是合同当事人通过协议对第三方的授权行为。这种授权的目的是选择和安排 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当他们之间发生约定的,因合同而起的,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争议时,应 将争议交由仲裁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故,仲裁条款之效力具有其特殊性和独立性,它不 仅不应该因为主合同之履行发生争议或主合同被确定无效而失去效力,它正是因此才能够得 以发挥作用。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 16 条规定,仲裁庭可以对它自己的管辖权包恬仲裁协议存 在或效力的任何异议做出裁定。所以,构成合同一部分的仲裁条款应视为独立于其他合同条 款以外的一项协议。仲裁庭作出的关于合同无效的决定,不应在法律上导致仲裁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 19 条,在我国首次对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做了明确规定, 坚持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的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57 条对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做了更明确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在第 21 条中对这个原则有相应的规定:仲裁庭 有权对其缺乏管辖权的主张进行裁决,包括是否存在有效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还进一步指 出:尽管仲裁庭认为主合同无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自动无效。 英国在其 1966 年的《仲裁法》第 7 条明文规定:“除非当事各方另有约定,不能因为 个协议的无效、不存在或已经失效,而将构成该协议一部分的仲裁条款视为无效、不存在或 已经失效。该仲裁条款应当被视为可分割的协议。” 还可以参考 1965 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第 41 条与《欧洲国际商事 仲裁公约》第 5 条均有相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 法的条 款的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 19 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 效力。 3、《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第十大条种哉庭对自己的管辖权作出栽定的权力 (1)种裁庭可以对它自己的管辖权包括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效力的任何异议,作出截 定。为此目的,构成合同的一部分的种哉条款应视为粒这于其他合同条款以外的一项协议。 钟被庭作出美于合耳无效的决定,不应在法律上导致种裁条款的无效: (2)有关种截庭无权管辖的抗辩不得在提出答州书之后提出。当事一方己指定或参与 指定仲栽员的事实,不得阻止该当事一方提出这种抗辩.有关仲裁庭超越其权力范围的抗辩, 应在仲栽程序过程中提出越权的事情后立即提出,在这两种情况下,种裁庭如认为推迟提出 抗辩有正当理由,均可准许待后提出抗料。 (3)种哉庭可以根据案情将本条第(2)款所指的抗辩作为一个初步月题线定或在哉决 中裁定,如果种裁庭作为一个初步问题裁定它有管辖权。当事任何一方均可以在收到裁定通 知后三十天内要求第六条提定的法笼对这一问题作出决定。该决定不容上诉。在等待对这种 要求作出决定的同时,种哉庭可以雕续进行种哉程序和作出哉决。 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我规侧》 第二十一条 1,仲裁庭应有权对认为它没有管辖权的异议,包括对关于种裁条款或单独仲裁协议是 否存在或有效的任何异议作出裁定。 2,仲裁庭应有权决定以仲裁条款为其构成部分的契约是否存在或有效。按强第二十一 条的规定,构成契约一部分并规定根据本《规则》进行种哉的种哉条款应祝为验立于契约中 其他条款的一项协议。种裁庭所作的关于规约无效的决定,并不使仲裁条款在法律上无效。 3,关于仲载庭无管辖权的抗料应至迟在答料书中提出,关于反诉,则在对反诉的答屏 书中提出。 4,一般而言,种裁庭应将关于其管辖权的抗料作为先决问题加以裁定。但仲裁庭也可 修续进行种哉而在其最后哉决书中裁定此项抗料。 5,《解决国家与触国国民间授货争端公的》 第四十一条 一,种哉庭应是其本身权限的决定人。 二、争端一方提出的反对意见,认为该争璃不属于中心的管辖范围,或因其他原因不属 于种裁庭的权限范围。钟裁庭应加以考虑,并决定是否将其作为先决问题处理,成与该争璃 的是丰曲直一并处理。 5、欧新国际萄事中裁公钩】
第十六条 仲裁庭对自己的管辖权作出裁定的权力 (1)仲裁庭可以对它自己的管辖权包括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效力的任何异议,作出裁 定。为此目的,构成合同的一部分的仲裁条款应视为独立于其他合同条款以外的一项协议。 仲裁庭作出关于合同无效的决定,不应在法律上导致仲裁条款的无效。 (2)有关仲裁庭无权管辖的抗辩不得在提出答辩书之后提出。当事一方已指定或参与 指定仲裁员的事实,不得阻止该当事一方提出这种抗辩。有关仲裁庭超越其权力范围的抗辩, 应在仲裁程序过程中提出越权的事情后立即提出。在这两种情况下,仲裁庭如认为推迟提出 抗辩有正当理由,均可准许待后提出抗辩。 (3)仲裁庭可以根据案情将本条第(2)款所指的抗辩作为一个初步问题裁定或在裁决 中裁定。如果仲裁庭作为一个初步问题裁定它有管辖权,当事任何一方均可以在收到裁定通 知后三十天内要求第六条规定的法院对这一问题作出决定。该决定不容上诉,在等待对这种 要求作出决定的同时,仲裁庭可以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和作出裁决。 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二十一条 1、仲裁庭应有权对认为它没有管辖权的异议,包括对关于仲裁条款或单独仲裁协议是 否存在或有效的任何异议作出裁定。 2、仲裁庭应有权决定以仲裁条款为其构成部分的契约是否存在或有效。按照第二十一 条的规定,构成契约一部分并规定根据本《规则》进行仲裁的仲裁条款应视为独立于契约中 其他条款的一项协议。仲裁庭所作的关于契约无效的决定,并不使仲裁条款在法律上无效。 3、关于仲裁庭无管辖权的抗辩应至迟在答辩书中提出,关于反诉,则在对反诉的答辩 书中提出。 4、一般而言,仲裁庭应将关于其管辖权的抗辩作为先决问题加以裁定。但仲裁庭也可 继续进行仲裁而在其最后裁决书中裁定此项抗辩。 5、《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第四十一条 一、仲裁庭应是其本身权限的决定人。 二、争端一方提出的反对意见,认为该争端不属于中心的管辖范围,或因其他原因不属 于仲裁庭的权限范围,仲裁庭应加以考虑,并决定是否将其作为先决问题处理,或与该争端 的是非曲直一并处理。 5、《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

第五条(关于仲慧管辖权的抗瓣) 《一)当事人根据不存在仲我协议,或仲栽诗议无效,或己失效等事实,对钟截黄的管 辖权提出抗料时,此项抗局应在发出种裁请求书成提出争议实体答料之前的期间提出:基于 钟畿员超烂其职权范围的事实提出抗解,应在钟截员鼓认定无管辖权的问题在种疑程序中发 生后,文即提出之,抗辩延迟提出时,种裁员如认为其延退有正当理由应即宣布准许其抗辩, 《二)上述第一款对管辖权的抗髯,如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随后既不能在仲裁的下一 阶段提出(在此阶段,这种抗辩,依种哉员所适用的法律,只能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也不 能在以后裁决的实质域执行进行审理域在诉讼中提出(在法院程序中,这种抗斜只能由当 事人依事理规决的实质减执行的法院的冲突规则决定)。仲截员对不按封提出抗辩的镜决, 须受司法监督。 《三)管辖权有月题的仲裁员,有权继续进行仲裁,并对自己的管辖权作出决定,并能 决定仲载协议暖者包括此协议在内的合月是否存在成有无效力,但应受种裁地法所规定的以 后的司法监督。 自测练习 案情简介 003年11月,法国伊陟白有限责任公可(卖方)与中国LT有限责任公司(买方) 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在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栽委员会种哉, 后来,双方因交货期发生争议。法国伊丽莎白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公司所在地起诉。法院 发出传票,传中国LT有限责任公司出庭应诉。 案例问愿: 机T有限责任公司询问律师是否应诉。律师应该如何回答? 本案参考结论 应该向对方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这渗及到钟裁协议料除法院的词法管辖权的问 题。仲栽协议排斥司法管辖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是指:争议当事人达成钟截协议后必须受种裁协议约束,依种裁协议向双方指定 的种烧机构提出种裁。而不能向法就提起司法诉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条规定: “当事人达成仲我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新的,人民法院不子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 外,”第公条还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种裁协议,人 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取日起诉,仲裁协议无
第五条 (关于仲裁管辖权的抗辩) (一)当事人根据不存在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或已失效等事实,对仲裁员的管 辖权提出抗辩时,此项抗辩应在发出仲裁请求书或提出争议实体答辩之前的期间提出;基于 仲裁员超越其职权范围的事实提出抗辩,应在仲裁员被认定无管辖权的问题在仲裁程序中发 生后,立即提出之。抗辩延迟提出时,仲裁员如认为其延迟有正当理由应即宣布准许其抗辩。 (二)上述第一款对管辖权的抗辩,如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随后既不能在仲裁的下一 阶段提出(在此阶段,这种抗辩,依仲裁员所适用的法律,只能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也不 能在以后对裁决的实质或执行进行审理或在诉讼中提出(在法院程序中,这种抗辩只能由当 事人依审理裁决的实质或执行的法院的冲突规则决定)。仲裁员对不按时提出抗辩的裁决, 须受司法监督。 (三)管辖权有问题的仲裁员,有权继续进行仲裁,并对自己的管辖权作出决定,并能 决定仲裁协议或者包括此协议在内的合同是否存在或有无效力,但应受仲裁地法所规定的以 后的司法监督。 自测练习 案情简介: 2003 年 11 月,法国伊丽莎白有限责任公司(卖方)与中国 ALT 有限责任公司(买方) 在上海订立了买卖 200 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在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后来,双方因交货期发生争议。法国伊丽莎白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公司所在地起诉。法院 发出传票,传中国 ALT 有限责任公司出庭应诉。 案例问题: ALT 有限责任公司询问律师是否应诉,律师应该如何回答? 本案参考结论 应该向对方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这涉及到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的问 题。仲裁协议排斥司法管辖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是指:争议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必须受仲裁协议约束,依仲裁协议向双方指定 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而不能向法院提起司法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 5 条规定: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 外。”第 26 条还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 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仲裁协议无

效的障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种裁协议,人 民法院应当继续市理。 优外,《承认和执行外国钟截機决公约》第2条第三)款还规定:如果等钓围的法晚受 理一个案作,而就这个案件所渗及的事暖当事人己经达成种裁协议时,除重法院查明族项协 议是无效的、未生效的或不呵能执行的,应该儒照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今当事人将案件提交 种载。 另一方面含义是指:仲裁机构能出种裁我决后,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法就起诉: 但是,如果仲我哉决被法院栽定量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同一纠纷向法院提起司 法诉运,《中华人民共和国仲镜法》第9条即有类拟线定
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 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此外,《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 2 条第(三)款还规定:如果缔约国的法院受 理一个案件,而就这个案件所涉及的事项当事人已经达成仲裁协议时,除非法院查明该项协 议是无效的、未生效的或不可能执行的,应该依照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今当事人将案件提交 仲裁。 另一方面含义是指:仲裁机构做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法院起诉。 但是,如果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同一纠纷向法院提起司 法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 9 条即有类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