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乔占样拆铁道部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票价上浮案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朱叶 案情经过: 2000年12月21日,铁道部下发《关于2001年 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上浮的通知》。该通如规定2 001年春节前十天及春节后23天北京、上海铁路同、广州 铁路(集团)公司等始发的部分直通列车实行票价上浮20% 至30%。由于票价上浮,河北省律师乔占样两次乘车总计多 支付9元。乔占样认为铁道部发布的通知侵害了其合法权丝, 向铁道部提起行政复议。株道部在复议中推持了票价上浮行为: 乔占样遂以铁道部上浮票价未经价格所证程序为由,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 决铁道部撤销复议决定,量销票价上浮通知。 年议问题 以道部上浮票价行为是否合法? ww.cnxz.com.cn 思考互动: 如何理解听证在行政活动中的作用? 处理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经公开审理,判快乔占样数诉。界不服,上诉至北京市 高级人民法院
乔占祥诉铁道部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票价上浮案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 朱叶 案情经过: 2000年12月21日,铁道部下发《关于2001年 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上浮的通知》。该通知规定2 001年春节前十天及春节后23天北京、上海铁路局、广州 铁路(集团)公司等始发的部分直通列车实行票价上浮20% 至30%。由于票价上浮,河北省律师乔占祥两次乘车总计多 支付9元。乔占祥认为铁道部发布的通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向铁道部提起行政复议。铁道部在复议中维持了票价上浮行为。 乔占祥遂以铁道部上浮票价未经价格听证程序为由,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 决铁道部撤销复议决定,撤销票价上浮通知。 争议问题: 铁道部上浮票价行为是否合法? 思考互动: 如何理解听证在行政活动中的作用? 处理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经公开审理,判决乔占祥败诉。乔不服,上诉至北京市 高级人民法院

就题火车票代售点 送时划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铁道部的通知是向主管部门上报了具体通知方案并得 到批准之后所做的。在价格法配套措随出台前,铁道部价格上浮行为并无不当之处,遵依法 驳回乔占样的上诉请求,维转第一事判决。 教师评析 铁路春运票价连续儿年上浮,让素有被动爆从习惯的人们见怪不径。面律师乔占样却认 为铁道部的这种行为侵望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勇敢地站起来向财大气粗的“铁老大”叫板, 在乔占样历时一年多的争取白身权益和惠及也人权益的诉讼历程中,人们逐渐明白了一个法 律常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该事先征求群众的意见。 此案是全国法院范围内受理的首起部级行政机关因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为核 公民认为侵权而被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虽然原告在该案中最终败诉,此案的积极意义不 可低估。在该案仍在二审期间的2002年1月12日,国家计委设2002年铁路春运票 价调整举行了有史以来的第一次国家级价格所证会。该案程进了所证制度的法律规范的制 定,完馨了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对推动价格法的贯列落实,推动依法行政选程,维护广大 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文。 该案还湾及一些重大理论问愿:如政府以不特定多数人为对象的定价行为是具体行政行 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因该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是香具备原告资格:复议行为与原具体行 政行为能否作为一个行为同时审理等。关于行为的性质月题,法院认为铁道部下发《关于2 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上浮的通知》的行为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而不是 具有普着约束力的行政立法行为。其针对的不是不特定对象,而是针对特定的铁路企业。且 该行为是持续实随,不是反复适用,因此,该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关于购票人是否具 备原告资格月题,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除法》若 干问愿的解释》第十二条关于“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园诉讼”的规定。票价上浮通知导玫购票人多支付票价 致使其有关权益受到影响,这种影响构成了购票人与通知行为之间具有了“法律上利害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铁道部的通知是向主管部门上报了具体通知方案并得 到批准之后所做的。在价格法配套措施出台前,铁道部价格上浮行为并无不当之处,遂依法 驳回乔占祥的上诉请求,维持第一审判决。 教师评析 铁路春运票价连续几年上浮,让素有被动服从习惯的人们见怪不怪。而律师乔占祥却认 为铁道部的这种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勇敢地站起来向财大气粗的“铁老大”叫板, 在乔占祥历时一年多的争取自身权益和惠及他人权益的诉讼历程中,人们逐渐明白了一个法 律常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该事先征求群众的意见。 此案是全国法院范围内受理的首起部级行政机关因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为被 公民认为侵权而被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虽然原告在该案中最终败诉,但此案的积极意义不 可低估。在该案仍在二审期间的2002年1月12日,国家计委就2002年铁路春运票 价调整举行了有史以来的第一次国家级价格听证会。该案促进了听证制度的法律规范的制 定,完善了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对推动价格法的贯彻落实,推动依法行政进程,维护广大 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该案还涉及一些重大理论问题:如政府以不特定多数人为对象的定价行为是具体行政行 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因该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是否具备原告资格;复议行为与原具体行 政行为能否作为一个行为同时审理等。关于行为的性质问题,法院认为铁道部下发《关于2 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上浮的通知》的行为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而不是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立法行为。其针对的不是不特定对象,而是针对特定的铁路企业。且 该行为是持续实施,不是反复适用,因此,该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关于购票人是否具 备原告资格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关于“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的规定,票价上浮通知导致购票人多支付票价, 致使其有关权益受到影响,这种影响构成了购票人与通知行为之间具有了“法律上利害关

系”这一事实的存在。关于复议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能否作为一个行为同时审理问题,法 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论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 第五十三条第一就援定的立法源意,对推持原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以原行政行为作为诉论 标的,复议行为与单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作为一个行为同时审理。 现在我国已如入世贸组织,人们的法律意试也明显提高,各领政府部门要牢国树立“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微到与时俱进,时时硼紧依法行政这根弦。这是深入实施依法治国 基本方略的雷要,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系”这一事实的存在。关于复议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能否作为一个行为同时审理问题,法 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原意,对维持原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以原行政行为作为诉讼 标的,复议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作为一个行为同时审理。 现在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人们的法律意识也明显提高,各级政府部门要牢固树立“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做到与时俱进,时时绷紧依法行政这根弦。这是深入实施依法治国 基本方略的需要,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