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伪迹票据 2005年1】月20日,宏远有限责任公司与新西兰商人杨某约定:宏远有限责任公司用 4000万人民币从桥某手中购买新西兰某眼行开出的001403号和304100号本票两张,金额 分别为260万和20万美圆,杨某在上述两张本票的收款人空白栏内填入宏远有限责任公司 后,宏运有限责任公司当日即持票到工商银行某分行办理兑付。由于该行与新西兰某银行无 直接业务关系。便建议发远有限责任公司到中国银行某分行办理兑付, 同月25日,工商银行某分行与宏远有限责任公司一起到中国银行某分行办理兑付业务。 中国银行某分行(是新西兰某眼行在海外的联行)市查后,认为该两张本票票面要件相符,密 押相符。便在本票上盖了“印押相符”章,密运有限责任公同与工商银行菜分行分别在两素 本票后背书鉴章。中国恨行某分行即将500万元美圆划入工商恨行某分行帐内,工商根行某 分行又将此款划入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帐户。宏远有限责任公司见款已入帐,在认为设有付题 的情况下将4000万人民币划到杨某指定的帐户上。中国银行某分行工作人员在划出500万 元美汇帐后。梗把两张本票留作存根归档。 至2006年9月22日,有美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后,方从档案中取出这两张本票,并向新 西兰某银行提示付款。同月0日,中国银行某分行接到新西兰某银行的退票通知书移此两 张本票系伪造,拒绝付款。 中国银行某分行即日向工商银行菜分行退国本票并说明理由,要求其将500万元美圆归 还。工商银行某分行接票后当日即函复中国银行某分行,请求控制宏运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 银行某分行的美圆帐户,此时杨某己不知去向。 中国银行某分行以工商眼行某分行与宏运有限责任公可为共同棱告提起诉论。 法院认为,涉诉本票弱伪造,无伪遗人签名、无杨某签名,出票人新西兰某银行的鉴章 系伪造。 伪造人杨某,新西兰某银行均不负票据上的责任,新西兰某银行可以矩绝承粗付款义务。 工商恨行某分行与宏远有限责任公可在本票上背书整章,应对票据上的债务负连带责任,持 票人中国银行某分行未在有效付款提示期限内,向新西兰某银行提示付款,丧失了对其前手 工商眼行某分行和宏远有限责任公司的追素权,但其仍然有权请求民事赠偿。工商银行某分 行和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应根据过错大小承粗民事赔整的法律责任, 试间: 1本案任何法律适用?
伪造票据 2005 年 11 月 20 日,宏远有限责任公司与新西兰商人杨某约定:宏远有限责任公司用 4000 万人民币从杨某手中购买新西兰某银行开出的 001403 号和 304100 号本票两张,金额 分别为 260 万和 240 万美圆。杨某在上述两张本票的收款人空白栏内填入宏远有限责任公司 后,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当日即持票到工商银行某分行办理兑付。由于该行与新西兰某银行无 直接业务关系,便建议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到中国银行某分行办理兑付。 同月 25 日,工商银行某分行与宏远有限责任公司一起到中国银行某分行办理兑付业务。 中国银行某分行(是新西兰某银行在海外的联行)审查后,认为该两张本票票面要件相符,密 押相符,便在本票上盖了“印押相符”章,宏远有限责任公司与工商银行某分行分别在两张 本票后背书鉴章。中国银行某分行即将 500 万元美圆划入工商银行某分行帐内,工商银行某 分行又将此款划入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帐户。宏远有限责任公司见款已入帐,在认为没有问题 的情况下将 4000 万人民币划到杨某指定的帐户上。中国银行某分行工作人员在划出 500 万 元美圆汇帐后,便把两张本票留作存根归档。 至 2006 年 9 月 22 日,有关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后,方从档案中取出这两张本票,并向新 西兰某银行提示付款。同月 30 日,中国银行某分行接到新西兰某银行的退票通知书称此两 张本票系伪造,拒绝付款。 中国银行某分行即日向工商银行某分行退回本票并说明理由,要求其将 500 万元美圆归 还。工商银行某分行接票后当日即函复中国银行某分行,请求控制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 银行某分行的美圆帐户。此时杨某已不知去向。 中国银行某分行以工商银行某分行与宏远有限责任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涉诉本票系伪造,无伪造人签名、无杨某签名、出票人新西兰某银行的鉴章 系伪造。 伪造人杨某、新西兰某银行均不负票据上的责任。新西兰某银行可以拒绝承担付款义务。 工商银行某分行与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在本票上背书鉴章,应对票据上的债务负连带责任。持 票人中国银行某分行未在有效付款提示期限内,向新西兰某银行提示付款,丧失了对其前手 工商银行某分行和宏远有限责任公司的追索权,但其仍然有权请求民事赔偿。工商银行某分 行和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应根据过错大小承担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 试问: 1.本案任何法律适用?

2本票效力如何认定? 3本票伪造人,杨某、新西兰某银行是否应承担票据责任? 4工商银行某分行、宏运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承担票据责任? 5.中国根行某分行能否请求发运有限责任公司和工商很行某分行承担票据责任? 6责任应如何分担? 参考结论 】本案中有关本票的出票、付款提示期限应适用新西兰的法律,面有关本票的育书及幸 票据法上的关系,期应当适用我国大陆法律。 2本室中的两张本票并不欠缺法定应记载的事项,从形式上说。符合票据法要求。应认 定为是有效的。 3伪造人、杨某、新两兰某银行不应负有票据上的责任。 4票据上的背书人,即工商很行某分行与宏远有限责任公可,具有担保票据付款人付款 的责任。 5中国眼行某分行不能要求工商银行某分行和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 6,中国根行某分行有权要求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民事赌偿责任。 中国银行某分行对此案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对本案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宏远有限责任公可以不正当方式购买本票,也应承粗相应责任。 工商银行某分行应对宏远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务承粗连带赔偿责任。 理论分析 这是一起因涉外本票被伪迹而引发的纠纷案,案件比较复桑,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票据法》的规定,围绕重要争议问题解决。 1、本案任何法律适用? 本票的初手倒卖,两次青书转让均发生在大陆境内。持票人,背书人为中国的银行成公 司,面木票所记载的出票人和付数债务人为新西兰某银行,具有涉外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七条“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 地法律。 支票出票到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与第九十八条“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第一百条“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 法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松法》的有关规定。本室中有关本票的出票、付款提
2.本票效力如何认定? 3.本票伪造人、杨某、新西兰某银行是否应承担票据责任? 4.工商银行某分行、宏远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承担票据责任? 5.中国银行某分行能否请求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和工商银行某分行承担票据责任? 6.责任应如何分担? 参考结论 1.本案中有关本票的出票、付款提示期限应适用新西兰的法律,而有关本票的背书及非 票据法上的关系,则应当适用我国大陆法律。 2.本案中的两张本票并不欠缺法定应记载的事项,从形式上说,符合票据法要求,应认 定为是有效的。 3.伪造人、杨某、新西兰某银行不应负有票据上的责任。 4.票据上的背书人,即工商银行某分行与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担保票据付款人付款 的责任。 5.中国银行某分行不能要求工商银行某分行和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 6、中国银行某分行有权要求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国银行某分行对此案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对本案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宏远有限责任公司以不正当方式购买本票,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工商银行某分行应对宏远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理论分析 这是一起因涉外本票被伪造而引发的纠纷案,案件比较复杂,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票据法》的规定,围绕重要争议问题解决。 1、本案任何法律适用? 本票的初手倒卖、两次背书转让均发生在大陆境内。持票人、背书人为中国的银行或公 司,而本票所记载的出票人和付款债务人为新西兰某银行,具有涉外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七条“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 地法律。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与第九十八条“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第一百条“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 法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有关本票的出票、付款提

示期限应适用新西兰的法律,而有关本票的背书及非票据法上的关系。测应当适用我国大陆 法律。 2,本票效力如何认定? 票据是要式证券,它必领具备票据法规定的形式,票据形式是香符合票据法的要求。是 认定票据有效与否的难一标准。无效票据产生的原因是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违反票据法的规 定,它具体体现为两种情况 (1)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不齐全。从而起票据无效 (2)虽然票据上的记载事项齐全,但其记载不符合票据法的城定,从面引起票据无效 放。只要票据在形式上符合票据法的要求,票据即生效力,至于出票人有无票据能力: 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鉴章是否真实等均不能引起票据的无效。 本案中的两张本票并不欠缺法定应记找的事项。从形式上说,符合票据法要求,应认定 为是有效的,不能因为该本票实际上并不是由新西兰某银行作山的而香定其效力,这是因为, 其后手的票据受让人不可能从票据的形式及文义来判断出票行为的实质情况,为保护善意票 据受让人的利益,维护票据的流通性,此时应适用票据行为独立性原则,即出票行为因欠缺 实质要件而无效的,并不导政票据无效,也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 3,本票伪造人,杨某、新西兰某根行是否应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是文义正券,只有在票据上整章的人才能按题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未 在票据上真实鉴章的,不负票据上的责任,目应该按塑民法的规定承粗责任 本案的两张伪造本票由于无伪造人签名、无杨某签名,出票人新西兰某银行的鉴章系伪 蓬,因此伪造人、杨某、新西兰某银行不应负有票据上的责任, 但伪造人及杨某应当承担民法上的侵权责任,若构成利法上的诈编或伪造有价证券罪, 应当承担相应的利事责任。 4,工商眼行某分行,宏运有限责任公可是春承担票据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迹、 变迹。伪违、变迹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找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整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我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简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 签章的人,对变迹之后的记找事项负责:不能所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整章的,视 同在麦造之前签章.” 发远有限青任公可、工商银行某分行是本票的背书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示期限应适用新西兰的法律,而有关本票的背书及非票据法上的关系,则应当适用我国大陆 法律。 2、本票效力如何认定? 票据是要式证券,它必须具备票据法规定的形式。票据形式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要求,是 认定票据有效与否的唯一标准。无效票据产生的原因是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违反票据法的规 定,它具体体现为两种情况: (1)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不齐全,从而引起票据无效。 (2)虽然票据上的记载事项齐全,但其记载不符合票据法的规定,从而引起票据无效。 故,只要票据在形式上符合票据法的要求,票据即生效力,至于出票人有无票据能力、 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鉴章是否真实等均不能引起票据的无效。 本案中的两张本票并不欠缺法定应记载的事项,从形式上说,符合票据法要求,应认定 为是有效的。不能因为该本票实际上并不是由新西兰某银行作出的而否定其效力。这是因为, 其后手的票据受让人不可能从票据的形式及文义来判断出票行为的实质情况,为保护善意票 据受让人的利益,维护票据的流通性,此时应适用票据行为独立性原则,即出票行为因欠缺 实质要件而无效的,并不导致票据无效,也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 3、本票伪造人、杨某、新西兰某银行是否应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是文义证券,只有在票据上鉴章的人才能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未 在票据上真实鉴章的,不负票据上的责任,但应该按照民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本案的两张伪造本票由于无伪造人签名、无杨某签名,出票人新西兰某银行的鉴章系伪 造,因此伪造人、杨某、新西兰某银行不应负有票据上的责任。 但伪造人及杨某应当承担民法上的侵权责任,若构成刑法上的诈骗或伪造有价证券罪, 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4、工商银行某分行、宏远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承担票据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 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 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 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工商银行某分行是本票的背书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的线定以及票据行为独立性的原则,宏运有限责任公司和工商银行某分行就 应对票据上所记载事项承票据上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七条“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 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特票人清德 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颜和贵用。”与第七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素权,可以请 求腹追索人支付下列金和赏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铁: (二)汇票金额白到期日或者提示村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 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整倩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范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 的收据。”和七十一条“被追索人依属输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遍素 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贵用: 《一》已清整的全驾金额 《二)前项金额白清偿日起至再追素清德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 息: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素权的被遍需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 息和费用的收据.”的规定,工商银行某分行和宏运有限责任公司以背书转让本票后,即承 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本票付款的责任,在本票得不到付就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项下金额。按 黑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自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德日止的利息,取料有关拒绝证明 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可见。票据上的背书人具有担保票据付款人付款的责任。 5、中国银行某分行能否请求宏运有限责任公司和工商银行某分行承相票据责任? 依据票据法系理,当特票人向第一债务人提示请求付款殖拒绝后,可向票据上的背书人 及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国持票人追素权的行使有时间上的限制,即当持票人不在在有效 的付款提示期内行使权利,便会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八条“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 月。”与第七十九条规定:“本票的持票人未按愿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 前手的追素权。”。但是。由于本票付款提示期适用新西兰法律,所以其中国银行能否对家运 有限责任公司和工育银行某分行行使遮索权,应依新西兰票据法律来认定
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票据行为独立性的原则,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和工商银行某分行就 应对票据上所记载事项承担票据上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七条“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 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 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与第七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 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 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 的收据。”和七十一条“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 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 息;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 息和费用的收据。”的规定,工商银行某分行和宏远有限责任公司以背书转让本票后,即承 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本票付款的责任,在本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项下金额,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自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 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可见,票据上的背书人具有担保票据付款人付款的责任。 5、中国银行某分行能否请求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和工商银行某分行承担票据责任? 依据票据法原理,当持票人向第一债务人提示请求付款遭拒绝后,可向票据上的背书人 及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但持票人追索权的行使有时间上的限制,即当持票人不在在有效 的付款提示期内行使权利,便会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八条“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 月。”与第七十九条规定:“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 前手的追索权。”。但是,由于本票付款提示期适用新西兰法律,所以其中国银行能否对宏远 有限责任公司和工商银行某分行行使追索权,应依新西兰票据法律来认定

《新西兰票据条例》薄九十二条规是:“凡已背书即期本票须于背书后合理时间内,作 出付款提示,如不作上述提示,则背书人责任即告解除,”这个合理时间一般可由本票的性 质、交易概例及客观情况而定,组不可能太长。中国银行某分行作为特票人,由于其工作人 员失误致使两张本票长期作为存根归档,从2005年11月至2006年9月这漫长的10个月期 间是然不能认定为“合理时间”。中国银行某分行超过了有效付款提示期限,也当然丧失了 对其前手工商根行某分行和宏运有限责任公司的追索权。据此,中国银行某分行不能要求工 商银行某分行和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 6、责任应如何分担? 尽管中国银行某分行丧失了票那权利,但并不影响其行使其他民事权利,其仍有权要求 有过错的当事人承粗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实为与票据有关的非票据诉论案件,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是解决本案实体 的关键。 中国银行某分行未进行严格而慎重审查,使宏运有限责任公可确信本票没有问圈,从面 杨某得以提走4000万人民币,因此,中国银行某分行对此案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对本案 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宏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不正当方式购买本票,非法买卖外汇,其速法过错行为是本案发生 的初始原因,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工商银行某分行尽管已免除了票据上的被追素义务,但由于背书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其 应对宏远有限责任公司的倩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西兰票据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凡已背书即期本票须于背书后合理时间内,作 出付款提示,如不作上述提示,则背书人责任即告解除。”这个合理时间一般可由本票的性 质、交易惯例及客观情况而定,但不可能太长。中国银行某分行作为持票人,由于其工作人 员失误致使两张本票长期作为存根归档,从 2005 年 11 月至 2006 年 9 月这漫长的 10 个月期 间显然不能认定为“合理时间”。中国银行某分行超过了有效付款提示期限,也当然丧失了 对其前手工商银行某分行和宏远有限责任公司的追索权。据此,中国银行某分行不能要求工 商银行某分行和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 6、责任应如何分担? 尽管中国银行某分行丧失了票据权利,但并不影响其行使其他民事权利,其仍有权要求 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实为与票据有关的非票据诉讼案件,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是解决本案实体 的关键。 中国银行某分行未进行严格而慎重审查,使宏远有限责任公司确信本票没有问题,从而 杨某得以提走 4000 万人民币,因此,中国银行某分行对此案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对本案 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宏远有限责任公司以不正当方式购买本票,非法买卖外汇,其违法过错行为是本案发生 的初始原因,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工商银行某分行尽管已免除了票据上的被追索义务,但由于背书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其 应对宏远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