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责任与出险原因 2002年4月1日,李宪中与久安保险公司鉴订了保险合同,为自己的室马汽车投保了 机动车钙损失段,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为1年。李宪中按规定之纳了保险费。保险 公可签发了保险单。 2002年7月9日,李宪中投保的宝马汽车突然起火,李光中立即报警。同时通知保验 公司。事后,消防机关作出了“起火原因不明”的结论。 经鉴定,损失45万元,李宪中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提供了各种单据、报告、正明, 保段公司拒绝赔使,理由是:“起火即因不明”,不能排除保险条款中写明的除外责任, 李宪中不能证明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藏國。 对此,有如下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1 根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条规定:“车辆损失段:(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 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颜覆 2、火灾、厚年: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朵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有啸。地、冰陷、崖川、雪川、置灾、泥石 道、滑技: 5、载运保险车辆的度船遗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按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能数、保护措底所支出的合理贵用, 保险人负责赔德,但此项贵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赠倍责 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 公安部门已经出具了“起火原因不明”的证明,不能排除《机动车轲保验条款》第3 条规定的障外责任,《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保验车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 责赌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粉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债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贤物撞击的损失:
保险责任与出险原因 2002 年 4 月 1 日,李宪中与久安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为自己的宝马汽车投保了 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 50 万元,保险期为 1 年。李宪中按规定交纳了保险费。保险 公司签发了保险单。 2002 年 7 月 9 日,李宪中投保的宝马汽车突然起火,李宪中立即报警,同时通知保险 公司。事后,消防机关作出了“起火原因不明”的结论。 经鉴定,损失 45 万元。李宪中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提供了各种单据、报告、证明。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起火原因不明”,不能排除保险条款中写明的除外责任。 李宪中不能证明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对此,有如下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条规定:“车辆损失险:(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 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 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 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 公安部门已经出具了“起火原因不明”的证明,不能排除《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 3 条规定的除外责任。《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 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经便摩托车停改期间臣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公安部门出具的“起火原因不明”的证明,不具备完全之排他性。除非李宪中可以提侯直接 证明,证明出险解因符合保验责任。保险公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结论 在没有证据正明该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验责任范围的前提下,保险公可应该承担责任。 理论分析 我们应该时论如下儿个间题: 一、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之关系。 1,保险责任。指的定的保险事楂成事件发生后,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金酷整或给付责 任。 保险责任演明确候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范围,即保险人可能承保的危险,构成可候危险领 符合下列五个条件:可能性,合法性,偶然性,确定性,未来性。 保险责任必须符合3个条件: (1)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保验事故发生在保段期限之内。 (3)以最大金额为限度。承粗候险责任。 2、除外责任,也叫责任免除,是指在保险合同之中明确写明,保验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的范围。 除外责任可以分为2类: (1)原因除外责任。 (2)损失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条款是候险合同的重要条款,一方面。它从反面规范了保险责任,更加明确了 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另一方面,可以减少诉讼的发生。 3、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之关系。 对于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之关系,有二种规定的方式: (1)没有规定的候险事枝所造成的损失,保验人不承担赔修责任。超出范围的,候险 人都不承担责任。 《2)没有规定的除外责任范国的损央,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我国树于国内保段纠粉的处理。采用第一种方式: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公安部门出具的“起火原因不明”的证明,不具备完全之排他性。除非李宪中可以提供直接 证明,证明出险原因符合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结论 在没有证据证明该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责任。 理论分析 我们应该讨论如下几个问题: 一、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之关系。 1、保险责任。指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责 任。 保险责任须明确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范围,即保险人可能承保的危险。构成可保危险须 符合下列五个条件:可能性,合法性,偶然性,确定性,未来性。 保险责任必须符合 3 个条件: (1)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 (3)以最大金额为限度,承担保险责任。 2、除外责任,也叫责任免除,是指在保险合同之中明确写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的范围。 除外责任可以分为 2 类: (1)原因除外责任。 (2)损失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一方面,它从反面规范了保险责任,更加明确了 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另一方面,可以减少诉讼的发生。 3、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之关系。 对于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之关系,有二种规定的方式: (1)没有规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范围的,保险 人都不承担责任。 (2)没有规定的除外责任范围的损失,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我国对于国内保险纠纷的处理,采用第一种方式

二、保险合同当事人各方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在一般证据规则中,“难主张途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英 美法学者把举证责任分为授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一般指当事人根据辩论主义原则的要 求,在骄讼中提出主张后必须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 德,日等大陆法系学者将举证责任分为主观的举证责任(形式的举证责任)与客观的举 证责任〔实质的举证责任)。亦称证明责任、确认责任,指当事人在提供证据以后,如果没 有使法官对要件事实形成内心确信。就要承担的败诉的不利后果, 在利事室件中,不很是公诉案件,而且还包括白诉案件,举证责任主要由控诉一方承担。 审判人员要依属法定程序,收集、调查、调取、核实能够证实被告人有军或者无罪、犯罪情 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在民事与经济案件中,当事人对白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当事人及其诉论 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论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香要的证据,人民法院 应当调查收集。法律、法规规定由鼓告举证的除外 在行政案件中,由被告方承担常证责任,被告对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供作 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覆性文件。 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冢则的例外。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 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多数情况下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粗举证责任,由另一 方当事人,多数情况下是棱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棱告方当事人 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件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 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 险人赔德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 与确认保险事放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任明和资料。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问的约定,认为有关的正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授候人,被候 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1、保险金请求权人的举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愿保险合同请求保 段人黯使或者给付保段金时,授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登人应当向保段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保险合同当事人各方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英 美法学者把举证责任分为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一般指当事人根据辩论主义原则的要 求,在诉讼中提出主张后必须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 德、日等大陆法系学者将举证责任分为主观的举证责任(形式的举证责任)与客观的举 证责任(实质的举证责任)。亦称证明责任、确认责任,指当事人在提供证据以后,如果没 有使法官对要件事实形成内心确信,就要承担的败诉的不利后果。 在刑事案件中,不仅是公诉案件,而且还包括自诉案件,举证责任主要由控诉一方承担。 审判人员要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调查、调取、核实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 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在民事与经济案件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当事人及其诉讼 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论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 应当调查收集。法律、法规规定由被告举证的除外。 在行政案件中,由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对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供作 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原则的例外。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 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多数情况下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由另一 方当事人,多数情况下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方当事人 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 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 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 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1、保险金请求权人的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 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段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正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授保人,被候 险人成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素脑是保验合月履行中的重要环节,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金请求权人在提出索赔请 求时,要提供相应的货料和证明,这就是对举正责任的具体要求, 保险金请求权人知道保验事故的发生,了解各种证据的米源,有些证据就在保险金请求 权人的手中,他们是最知情人之一。要求他们举证,也符合“谁主张、连举证的原则。 如果保险金请求权人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允许的果道,无法取得充足的证暴,就可以 免除他们的举证责任。责任免除以后,举证责任转移,应该由保险人举证。 2,保险人的正明责任: 保险金请求权人提出索者暗之后,保险人应该履行自己的理略义务,及时核定保险责任, 如果保险人拒绝保险金请求权人的索赌请求,藏要为此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保险事故的发生 属于除外责任 当保险人不能证明该事故属于除外责任,又认为保险金请求权人提供的证明不具有完全 排他性时,保验人仍然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因为保险金请求权人不是专业人员,不能要求其 提供完备的隆料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 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是保险合同履行中的重要环节,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金请求权人在提出索赔请 求时,要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这就是对举证责任的具体要求。 保险金请求权人知道保险事故的发生,了解各种证据的来源,有些证据就在保险金请求 权人的手中,他们是最知情人之一。要求他们举证,也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如果保险金请求权人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允许的渠道,无法取得充足的证据,就可以 免除他们的举证责任。责任免除以后,举证责任转移,应该由保险人举证。 2、保险人的证明责任。 保险金请求权人提出索赔之后,保险人应该履行自己的理赔义务,及时核定保险责任。 如果保险人拒绝保险金请求权人的索赔请求,就要为此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保险事故的发生 属于除外责任。 当保险人不能证明该事故属于除外责任,又认为保险金请求权人提供的证明不具有完全 排他性时,保险人仍然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因为保险金请求权人不是专业人员,不能要求其 提供完备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