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益信托 案情介知 某人生前立下遗属,在道藏中将遗产分为两部分,每一部分设立为一个基金,其中,基 金A由现金、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构成,并制定A信托投资公司为受托人,要求受托人将这 部分财产所产生收益的0%用于资助其故乡所在慎的残疾人和0岁以上老年人中达不到该 类老年人平均生活水平的人,使他们的生活水平达到全镇人口平均生活水平,将收益的50% 用于货助故乡汉族家庭中年龄在18岁以下,没有能力交纳学杂费的家庭,帮助起交纳学条 费:基金B由其所拥有的不动产构成,并指定B信托授货公司为受托人,要求受托人将这部 分财产本身及其所取得的收益用于货助其放乡单身家庭中年龄在18岁以下达不到该镇平均 生活水平的牛汉族家庭,帮时这些少年儿童支付医疗费、数育费和生活费。该立速嘱人死后, 速属管理人要求按肌其速剩规定的内容执行该逍藏,但该遗戴人的雅承人以速属人的目的有 严重的种族和政治顿向,不符合成立公益信托的条件为由,要求法院判决这两个信托行为无 效。 问题: 1,公登信托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2,本案中公整信托是否成立? 3,本案中缠承人要求法院判决信托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 知识点前析 从针对此案提出的四个问题看,主要应该湾及这样几个知识点: 第一:公益信托的概念及其法律性质: 第二:公益信托的目的: 第三:无效的信托行为。 下而我们米解析一下这几个知识点,重温一下“信托法”的有关内容吧。 第一点:首先我们要解释的是公盒信托的慢念。公益信托是指为学术、科技、慈善、宗 教等事业和其他社会公拉事业而设立的信托。公益信托是一种特殊的信托,其主要日的不在 于对信托财产的增值,也不在于照项自己的亲友,受益人也不是自己及其亲友,而是社会的 公共利益。开展公益信托业务可以利用社会的力量解决社会的某些用难,减轻政府的负担, 可以更好地利用社会的捐助,既保管财产,又增加利润。 这样的解析对你理解第一个问题应该是有南助的喔
公益信托 案情介绍: 某人生前立下遗嘱,在遗嘱中将遗产分为两部分,每一部分设立为一个基金。其中,基 金 A 由现金、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构成,并制定 A 信托投资公司为受托人,要求受托人将这 部分财产所产生收益的 50%用于资助其故乡所在镇的残疾人和 60 岁以上老年人中达不到该 类老年人平均生活水平的人,使他们的生活水平达到全镇人口平均生活水平,将收益的 50% 用于资助故乡汉族家庭中年龄在 18 岁以下,没有能力交纳学杂费的家庭,帮助起交纳学杂 费;基金 B 由其所拥有的不动产构成,并指定 B 信托投资公司为受托人,要求受托人将这部 分财产本身及其所取得的收益用于资助其故乡单身家庭中年龄在 18 岁以下达不到该镇平均 生活水平的非汉族家庭,帮助这些少年儿童支付医疗费、教育费和生活费。该立遗嘱人死后, 遗嘱管理人要求按照其遗嘱规定的内容执行该遗嘱,但该遗嘱人的继承人以遗嘱人的目的有 严重的种族和政治倾向,不符合成立公益信托的条件为由,要求法院判决这两个信托行为无 效。 问题: 1.公益信托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2.本案中公益信托是否成立? 3.本案中继承人要求法院判决信托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 知识点剖析: 从针对此案提出的四个问题看,主要应该涉及这样几个知识点: 第一:公益信托的概念及其法律性质; 第二:公益信托的目的; 第三:无效的信托行为。 下面我们来解析一下这几个知识点,重温一下“信托法”的有关内容吧。 第一点:首先我们要解释的是公益信托的概念。公益信托是指为学术、科技、慈善、宗 教等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而设立的信托。公益信托是一种特殊的信托,其主要目的不在 于对信托财产的增值,也不在于照顾自己的亲友,受益人也不是自己及其亲友,而是社会的 公共利益。开展公益信托业务可以利用社会的力量解决社会的某些困难,减轻政府的负担, 可以更好地利用社会的捐助,既保管财产,又增加利润。 这样的解析对你理解第一个问题应该是有帮助的喔

第二点:公益信托的目的:委托人为了以下目的而授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1) 教济红困:(2)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事业:(3)促进人民健康:(4)发展杜会 公共事业:《5)其他有利于杜会的目的。 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盆,不得用于丰公丝目的。因为公益信托在设立时及财产运 作中能持线地享有国家多方面的优惠,所以,。对该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为私人所用,包括 委托人在内,都不能违反信托文件的规定,随意处分信托财产或其收益。受托人也不能出于 私人目的,随意动用信托财产,国家采取优惠错施,鼓励发展公益信托。包括减免委托人的 所得税。 第三点:信托的形式、原则及信托行为 我国的信托法规规定信托应当以书面合同,速属域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设立,设立信 托的合同减者遗属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该书面文件中必须具有下列内容:(1)委托人, 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佳所,当事人须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2)信托财产的种类和意围, (3)受益人,是指享有受托人管理域经营信托财产所得到的利益的人。(4)信托目的。是 指委托人委托他人管理减经营财产的目的,目的必须要合法,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其他有 美政策。同时还不得损害或妨碍他人的利益。 订立信托合同,当事人多须遵循公平自愿、协商一政的原侧。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当事人在信托合同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订立的合同无效:(1)当事人设立信托的 日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域者损害杜会公共利益,(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主要指委托人 拟作信托财产的产权关系不明确。(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信托法线定不得设立信托的 财产设立的信托。(4)专以诉讼成者讨债为目的设立的信托。(5)受登人成受益人范围不 能确定,这种情况主要指委托人委托的受益人范围不清、委托人的遗中所指定的受丝人人 数不清等。(6)法律规定的其他信托行为无效的情形, 可撒销的信托行为,委托人与受托人达成信托协议后,在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经营过程 中发现有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登的情况,有关债权人可以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信托法》 规定,请求法院潍情信托 想更详细了解本案例涉及知识点的内容,请看本章学习内容中“信托业务”。 参考答案: 1,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设立条件在第二章有明确的规定。公益信托是区别于普通信 托的特殊信托。除香具备一般信托的成立条件外,还必须符合公登信托的特殊规定:首先, 公拉信托必须以公益为目的,要求(1)需有利益存在《2)利盒需合法(3)利益应具有公
第二点:公益信托的目的:委托人为了以下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1) 救济贫困;(2)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事业;(3)促进人民健康;(4)发展社会 公共事业;(5)其他有利于社会的目的。 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因为公益信托在设立时及财产运 作中能持续地享有国家多方面的优惠,所以,对该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为私人所用,包括 委托人在内,都不能违反信托文件的规定,随意处分信托财产或其收益。受托人也不能出于 私人目的,随意动用信托财产。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发展公益信托,包括减免委托人的 所得税。 第三点:信托的形式、原则及信托行为 我国的信托法规规定信托应当以书面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设立。设立信 托的合同或者遗嘱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该书面文件中必须具有下列内容:(1)委托人、 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当事人须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2)信托财产的种类和范围。 (3)受益人,是指享有受托人管理或经营信托财产所得到的利益的人。(4)信托目的,是 指委托人委托他人管理或经营财产的目的,目的必须要合法,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其他有 关政策,同时还不得损害或妨碍他人的利益。 订立信托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循公平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当事人在信托合同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订立的合同无效:(1)当事人设立信托的 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主要指委托人 拟作信托财产的产权关系不明确。(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信托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 财产设立的信托。(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的信托。(5)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不 能确定,这种情况主要指委托人委托的受益人范围不清、委托人的遗嘱中所指定的受益人人 数不清等。(6)法律规定的其他信托行为无效的情形。 可撤销的信托行为,委托人与受托人达成信托协议后,在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经营过程 中发现有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况,有关债权人可以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信托法》 规定,请求法院撤销信托。 想更详细了解本案例涉及知识点的内容,请看本章学习内容中“信托业务”。 参考答案: 1.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设立条件在第二章有明确的规定,公益信托是区别于普通信 托的特殊信托,除需具备一般信托的成立条件外,还必须符合公益信托的特殊规定:首先, 公益信托必须以公益为目的,要求(1)需有利益存在(2)利益需合法(3)利益应具有公

共性(4)受益对象不特定。需注意的是,受控人的不特定并不意味着委托人不能对受登人 数或受益人类型加以限定,只要这种限定不导政受益人特定化即可, 另外,按塑我围《信托法》的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 业的管理机构授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可见我 国对公益信托的设文及受托人的选任实行的是许可主义,只有经有关机构批准。公益信托才 能成立和生效。 2.本案中,委托人以道瞩的方式设立公丝信托,并对受托人的蔻围作了限定,但并未 导政收益特定化,而且符合教济贫困的公益口的。此外,遗剩管理人在执行速剩时应当报经 公登事业管理机构的数准,否则,该公益信托不能成立: 3.我国《信托法》第1山条对信托无效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本案并不符合信托无效的 情形,所以其主张不成立
共性(4)受益对象不特定。需注意的是,受益人的不特定并不意味着委托人不能对受益人 数或受益人类型加以限定,只要这种限定不导致受益人特定化即可。 另外,按照我国《信托法》的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 业的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可见我 国对公益信托的设立及受托人的选任实行的是许可主义,只有经有关机构批准,公益信托才 能成立和生效。 2.本案中,委托人以遗嘱的方式设立公益信托,并对受托人的范围作了限定,但并未 导致收益特定化,而且符合救济贫困的公益目的。此外,遗嘱管理人在执行遗嘱时应当报经 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否则,该公益信托不能成立。 3.我国《信托法》第 11 条对信托无效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本案并不符合信托无效的 情形,所以其主张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