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衡务责任 康乐民与农效忠签的合饮经营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合问规定:康乐民出魔15万元。农 效忠出货0万元。利洞按6:4分成。营业期3年, 后,金房子工艺品商店与远洋培训中心签订了一份购销合月合同价款为5万元,签约后, 远洋培司中将货款汇入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张户, 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即不能供货,又借口不子退款。 金房子工艺品商店暂时停业 远洋培训中心要求康乐民退款S万元,道到拒绝。 近洋培训中心又要求农效忠退款5万元,也湿到距绝。 远洋培训中心又要求农效忠与康乐民各逃数2.5万元,也遭到拒绝。遂起诉于法院, 月 1,运洋培训中心要求康乐民退款5万元,要求农效忠退款5万元,要求农效忠与康乐 民各退款25万元,都种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2、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康乐民、农效忠如何承担债务责任?为什么? 3,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属于爆种合秋? 4,合伙有哪些形式了 参考结论 1,运洋培调中心可以遗择其中任何一种方式。要求退款。 2、承无限连带清德责任。 3,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属于皆通合秋: 4、合伙可分为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伏。 理论分析 1、运洋培训中心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种方式,要求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金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都 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附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伏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纸本案米说,先以合伙企业金房子工艺品商店的财产清偿,知果合伙企业财产 不足清偿时,由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进行请偿。康乐民、农效忠承相无限连带清快责任。德 还完外债以后,2人再根据内部出资比例分担。 第一,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怪责任
债务责任 康乐民与农效忠签约合伙经营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合同规定:康乐民出资 15 万元。农 效忠出资 10 万元。利润按 6:4 分成。营业期 5 年。 后,金房子工艺品商店与远洋培训中心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价款为 5 万元。签约后, 远洋培训中将货款汇入金房子工艺品商店账户。 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即不能供货,又借口不予退款。 金房子工艺品商店暂时停业。 远洋培训中心要求康乐民退款 5 万元,遭到拒绝。 远洋培训中心又要求农效忠退款 5 万元,也遭到拒绝。 远洋培训中心又要求农效忠与康乐民各退款 2.5 万元,也遭到拒绝。遂起诉于法院。 问: 1、远洋培训中心要求康乐民退款 5 万元,要求农效忠退款 5 万元,要求农效忠与康乐 民各退款 2.5 万元,那种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2、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康乐民、农效忠如何承担债务责任?为什么? 3、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属于哪种合伙? 4、合伙有哪些形式? 参考结论 1、远洋培训中心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种方式,要求退款。 2、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属于普通合伙。 4、合伙可分为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 理论分析 1、远洋培训中心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种方式,要求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 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如果就本案来说,先以合伙企业金房子工艺品商店的财产清偿,如果合伙企业财产 不足清偿时,由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清偿。康乐民、农效忠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偿 还完外债以后,2 人再根据内部出资比例分担。 第一,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这里含四条重要规则: (1)请偿标的,必须是到期债务: (2)清偿顺序,必须是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德,贝有当合伏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 才由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清德。 (3)合伙人的所有可执行财产。均可用于请德。 (4)债权人可以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请求清德全部债务。 第二,以合秋企业财产清偿合伏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伏人候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边条第1款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 德责任。 合伙人之闻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 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整责任,也可以按照白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饮人分别通 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领追能人已经实际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其清偿数额超过了他应当承担的数额: (2)须被渔偿人未实际承担成者未足额承粗其应当承担的数额 (3)追德的数额不得超过追德人超颜清偿部分的数额和被遍供人未足清德部分的数额 3、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属于普通合伙。 普通合伙就是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刊洞和共负亏极。全体合伙人对合 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个人合伙和《合快 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都属于普通合伙。 确认是否属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围合饮全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需要注意到以下几 个问题: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上的“合伏企业”,有别于不具备全业形药的契约 型合伙。 (1)合伙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饮企业法》,而契约型合饮则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2)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组,而契约型合伙贝要 订立合伙合月即为成立: (3)合伙企业必须有白己的名称,也瓷是商号,而奥约型合伙则不以具备名称为必要。 (4)合伙伦业匹须具有营料目的,面哭钓生合状不一定具有曾利目的,比如以居住为
这里包含四条重要规则: (1)清偿标的,必须是到期债务。 (2)清偿顺序,必须是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 才由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3)合伙人的所有可执行财产,均可用于清偿。 (4)债权人可以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请求清偿全部债务。 第二,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 32 条第 1 款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 偿责任。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 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 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须追偿人已经实际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其清偿数额超过了他应当承担的数额; (2)须被追偿人未实际承担或者未足额承担其应当承担的数额; (3)追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追偿人超额清偿部分的数额和被追偿人未足清偿部分的数额。 3、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属于普通合伙。 普通合伙就是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和共负亏损,全体合伙人对合 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个人合伙 和《合伙 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都属于普通合伙。 确认是否属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需要注意到以下几 个问题: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上的“合伙企业”,有别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 型合伙。 (1)合伙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而契约型合伙则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2)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而契约型合伙只要 订立合伙合同即为成立。 (3)合伙企业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也就是商号,而契约型合伙则不以具备名称为必要。 (4)合伙企业必须具有营利目的,而契约型合伙不一定具有营利目的,比如以居住为

目,合秋购买房。 (5)合伙企业具有较为长期稳定的营业,而契约型合秋的营业往往是略时性,比如一 次性的合伙贩运货物。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上的“合伙企业”,以按照现有行政管理划分规定 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企业为限, 也就是说,采用合饮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建筑设计师事务所等 组织,由于归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尽管它们也具有营利性质,却不属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伏企业法》的调整范围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秋企业法》上的“合伙企业”,仅限于以白然人为合伙人的全 业。 不包括国内企业法人之间的合饮型联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也不包括 外商与国内企业、围内经济组织之间的合伙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适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法》)。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不允许法人成为合伙企业的合饮人。 4、合伏可分为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伏。 普通合伙就是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洞和共负亏视。全体合伙人对合 伙债务承相无限责任的合伙。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个人合伙和《中华 人民共和围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饮企业,都属于普通合伙。 特殊合伙是部分成员不参加经营并且对合伏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合伙,特殊合伙主要包括 两种,一为隐名合伙。二为有限合饮。 隐名合伙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货,面分享其营业所得收益及分担其 营业所受损失的契约。其中,出贤的一方称为隐名合伏人,而经营事业的他方称为营业人 有限合伙藏是一名以上普通合伏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伏人组成的合伙:其中,普通合伏人执 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并对合伏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饮人不执行合伙事 务,不对外代表合伏组织,只拔出资比例享受利润分配和分担亏损,并仅以其出贷额为限度 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有限合伏人的出货必须是金钱或者其他财产,不得是劳务或信 用
目,合伙购买房。 (5)合伙企业具有较为长期稳定的营业,而契约型合伙的营业往往是临时性,比如一 次性的合伙贩运货物。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上的“合伙企业”,以按照现有行政管理划分规定 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企业为限。 也就是说,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建筑设计师事务所等 组织,由于归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尽管它们也具有营利性质,却不属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调整范围。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上的“合伙企业”,仅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 业。 不包括国内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也不包括 外商与国内企业、国内经济组织之间的合伙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适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法》)。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不允许法人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4、合伙可分为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 普通合伙就是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和共负亏损,全体合伙人对合 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个人合伙 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都属于普通合伙。 特殊合伙是部分成员不参加经营并且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合伙。特殊合伙主要包括 两种,一为隐名合伙,二为有限合伙。 隐名合伙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营业所得收益及分担其 营业所受损失的契约。其中,出资的一方称为隐名合伙人,而经营事业的他方称为营业人。 有限合伙就是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执 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 务,不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只按出资比例享受利润分配和分担亏损,并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度 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必须是金钱或者其他财产,不得是劳务或信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