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利益之转让 历艳萍为自己所有的一辆奔驰桥车授保了机动车柄规失险和第三者青任险,保险金额 1000万元,候险期限自1999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月1日止, 2000年5月【日,历艳辣与梁宏伟在汽车交易市场外达成协议。历艳障将奔地轿车连 同保险单一起转卖给梁宏伟:双方约定分:6月1日、8月1日、10月1日三次文付价款。 允许梁宏伟先将汽车开走。 2000年8月1Ⅱ日,梁宏伟驾车外出,途中与红塔公司的汽车相推,导政对方车辆损坏 驾驶员受伤。 经市交通风载决,梁宏伟应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略偿他人修车费7万元,驾驶员医 疗费和误工费3万元。梁宏伟特保单白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发现梁宏伟并重保险单上列明的被保险人,因而拒绝赠偿。 历艳裤持保单前来索略,保险公司以该车己转让给梁宏伟,没有未到保险公司办理数改, 擅自变更被保险人,历艳弹对该车已无保验利盒,违反了被保验人义务为由形赔。 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历艳萍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词履行保险合同,赔偿其机失。 对此,有2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因为历艳萍和梁宏伟在买卖该车时末经过户。该车的所有权并表转移, 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历艳萍和梁宏伟在汽车交易场外达成买卖该车的诗议,梁宏伟支付了 都分车款且使用了该车,已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关系。历艳弹未因该起交通事故受到损失, 应该柜绝历艳萍的素略请求: 餐考结论 由于历修萍和梁宏伟转让保险车辆设有办理过户于续,对于第三人米说,车辆的所有人 仍为历艳神,他对其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应承粗所有人责任,因面他仍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 险利益,保验公可对被保险人历艳弹应承粗的责任仍应按照保验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理论分析 本案浅及三方面的法律关弱: 1、历艳弹与保验公司之间的保险关系。 2、历艳萍和梁宏伟之阿的车辆买卖关系。 3,梁宏伟与保验公司之间的关系
保险利益之转让 历艳萍为自己所有的一辆奔驰轿车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 1000 万元,保险期限自 199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00 年 1 月 1 日止。 2000 年 5 月 1 日,历艳萍与梁宏伟在汽车交易市场外达成协议,历艳萍将奔驰轿车连 同保险单一起转卖给梁宏伟。双方约定分:6 月 1 日、8 月 1 日、10 月 1 日三次支付价款。 允许梁宏伟先将汽车开走。 2000 年 8 月 11 日,梁宏伟驾车外出,途中与红塔公司的汽车相撞,导致对方车辆损坏, 驾驶员受伤。 经市交通队裁决,梁宏伟应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赔偿他人修车费 7 万元,驾驶员医 疗费和误工费 3 万元。梁宏伟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发现梁宏伟并非保险单上列明的被保险人,因而拒绝赔偿。 历艳萍持保单前来索赔,保险公司以该车已转让给梁宏伟,没有未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 擅自变更被保险人,历艳萍对该车已无保险利益,违反了被保险人义务为由拒赔。 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历艳萍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赔偿其损失。 对此,有 2 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因为历艳萍和梁宏伟在买卖该车时未经过户,该车的所有权并未转移, 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历艳萍和梁宏伟在汽车交易场外达成买卖该车的协议,梁宏伟支付了 部分车款且使用了该车,已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关系。历艳萍未因该起交通事故受到损失, 应该拒绝历艳萍的索赔请求。 参考结论 由于历艳萍和梁宏伟转让保险车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对于第三人来说,车辆的所有人 仍为历艳萍,他对其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应承担所有人责任,因而他仍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 险利益,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历艳萍应承担的责任仍应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理论分析 本案涉及三方面的法律关系: 1、历艳萍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关系。 2、历艳萍和梁宏伟之间的车辆买卖关系。 3、梁宏伟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

本案涉及两个关键问愿: 1、一是历艳弹和梁宏伟之间转让保险车辆的法律美系是否有效。 2、二是历艳萍对该车是否还具有保险利拉。 我们现在慢授讨论: 一,保验合同的转让。 保险车辆的转让必然会涉及到保险合同的转让, 各国法律对保险合同的转让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允许保险合同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 白动转让,有的国家则要求保险合同转让要经保险人同意,否则促验合月白转让之日起失效, 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在我国,1983年9月国务院顺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问条例》第】条规定: 除贤物运输保险单成保险凭证可由投保方背书转让,毋须征得保险人同意外,其他保险标的 过户、转让或出售,事先应当节面通知保险方,经保验方同意并将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批或后 方为有效,香则从保险标的过户或出售时起,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中国人民保险公可19的年7月发布的《中国人民保段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3第17 条规定:“在保险合具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 当事先通知本公可并申请办理批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 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资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问障外,” 1999年3月30日与2000年16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 款》中第二十三条与第二十六条,也有相同的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验车柄转卖, 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 批改, 车辆保险合同的转让,必须获得保验公司的同意这是一般合同转让的要求,更是财产 保险合同法律性质的表现: 1、保险合同是一种基于最大诚恼原则订立的合同,双方的诚信复务高于一般合同:法 律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陈述必须真实,不得戴诈、隐睛,假报。在保险标的怠险增加之 时,投保人有告如的义务,保险人有权要求提高保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又是一种射幸合月。在保验合月中,授保人以支付保验费为对价,获得将 来发生保险率放的补德机会,其债务是确定的。但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保段事放发 生的偶然性大小,对于保险人来说意义重大。当保验标的由原投保人转让他人时,该标的保
本案涉及两个关键问题: 1、一是历艳萍和梁宏伟之间转让保险车辆的法律关系是否有效。 2、二是历艳萍对该车是否还具有保险利益。 我们现在慢慢讨论: 一、 保险合同的转让。 保险车辆的转让必然会涉及到保险合同的转让。 各国法律对保险合同的转让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允许保险合同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 自动转让,有的国家则要求保险合同转让要经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合同自转让之日起失效, 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在我国,1983 年 9 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 11 条规定: 除货物运输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可由投保方背书转让,毋须征得保险人同意外,其他保险标的 过户、转让或出售,事先应当书面通知保险方,经保险方同意并将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批改后 方为有效,否则从保险标的过户或出售时起,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1989 年 7 月发布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 17 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 当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 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1999 年 3 月 30 日与 2000 年 16 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 款》中第二十三条与第二十六条,也有相同的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 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 批改。” 车辆保险合同的转让,必须获得保险公司的同意, 这是一般合同转让的要求,更是财产 保险合同法律性质的表现: 1、保险合同是一种基于最大诚信原则订立的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高于一般合同:法 律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陈述必须真实,不得欺诈、隐瞒、假报。在保险标的危险增加之 时,投保人有告知的义务,保险人有权要求提高保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又是一种射幸合同,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以支付保险费为对价,获得将 来发生保险事故的补偿机会,其债务是确定的。但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保险事故发 生的偶然性大小,对于保险人来说意义重大。当保险标的由原投保人转让他人时,该标的保

险事放发生的可能性会面之变化,这直接关系着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从这个角度来说,一般 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也应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二,保验车辆是否有效转让保险车辆是否有效转让是本案的核心问思所在。车辆转让未 办理过户手续。后果如何? 早在10年国务院就额布了《机动车管理办法》。根据第32条规定,机动车初次检验 的登记项目内容有变更时(包括所有人变更),车辆所有人应及时向当地车柄管理机关办理 登记. 根据19然5年国务院顺每《汽车交号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旧的机动车辆, 必须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场交易,凭市场交易凭证办理过户手续。但 法律并没明确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法律后果,我们可以从法理和类似法线来讨论。 从民法原理米看,由于物权具有排他性和优先的效力,当事人在设立、移转或变更物权 时,根据物权公示爆则。应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 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的安全。 物权公示的方法有两种:登记和交付: 不动产物权变更一般都须登记。对于登记的效力,各国规定不同 1、有的采用登记要件主义。不动产物权变动未经登记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2,有的采用登记对抗主义。不动产物权变动未经登记,只能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效 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我国立法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上一向采用登记要件主义。我国法律还要求民用航空器、船 帕、机动车辆等动产物权变更的公示方法也采用登记,只是对于这些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采 用登记对抗主义,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商法》第九条规定:“船的所有权的取得,转让 和消灭。应当向船帕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帕所有权的转让,应 当签订书面合同。” 不能对抗第三人指的是什么呢?例如: 甲将其所有的汽车转让给了乙,但是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后,甲又将该车卖给了丙,并 且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法律只承认丙享有该车的所有权,不承认乙享有所有权。 除此之外,第三人可以是多种角色。第三人除了与甲会发生买卖关系之外,还可能发生 其他的法律关系。比如本案中的被撞一方。 如果就本案米说,绒然历艳萍和梁宏伟的真实意思是要将该车转让,而根据登记对抗主 义,也承认转让行为在二者之间是有钓束力的,但由于法律要求这一转让行为是要式行为
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会随之变化,这直接关系着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从这个角度来说,一般 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也应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二、保险车辆是否有效转让保险车辆是否有效转让是本案的核心问题所在。车辆转让未 办理过户手续,后果如何? 早在 1960 年国务院就颁布了《机动车管理办法》,根据第 32 条规定,机动车初次检验 的登记项目内容有变更时(包括所有人变更),车辆所有人应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 登记。 根据 1985 年国务院颁布《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 6 条规定:旧的机动车辆, 必须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场交易,凭市场交易凭证办理过户手续。但 法律并没明确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法律后果,我们可以从法理和类似法规来讨论。 从民法原理来看,由于物权具有排他性和优先的效力,当事人在设立、移转或变更物权 时,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应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 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的安全。 物权公示的方法有两种:登记和交付。 不动产物权变更一般都须登记。对于登记的效力,各国规定不同: 1、有的采用登记要件主义。不动产物权变动未经登记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2、有的采用登记对抗主义。不动产物权变动未经登记,只能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效 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我国立法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上一向采用登记要件主义。我国法律还要求民用航空器、船 舶、机动车辆等动产物权变更的公示方法也采用登记,只是对于这些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采 用登记对抗主义,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 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 当签订书面合同。” 不能对抗第三人指的是什么呢?例如: 甲将其所有的汽车转让给了乙,但是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后,甲又将该车卖给了丙,并 且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法律只承认丙享有该车的所有权,不承认乙享有所有权。 除此之外,第三人可以是多种角色。第三人除了与甲会发生买卖关系之外,还可能发生 其他的法律关系。比如本案中的被撞一方。 如果就本案来说,虽然历艳萍和梁宏伟的真实意思是要将该车转让,而根据登记对抗主 义,也承认转让行为在二者之间是有约束力的,但由于法律要求这一转让行为是要式行为

未经过户即不具有公示的效力,因此对于第三人米说,保险车辆没有有效转让, 三、保险利丝。 本案中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该车出卖后,历艳草己树该车无保段利登。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按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认可的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的存在是一般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是当事人得以申请保险赔偿的基础。在财 产保险合同中,原则上凡因财产生危验事故而可能遭受损失的人,军树该项财产具有某种 保险利益。只有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才能订立保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 第3条烧定:“财产保险的投保方(在保验单或保险凭证中称被保险人),应当是被保验财产 的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或者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 保段则产的所有人、经营管理人、保管人、抵押权人、承摸人,承运人和承粗人等都是 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他们可以微各自的保险利益投保不同的险种。但投保人在保险合同叮立 后丧失候险利益,保险合同就会自动失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无权再向保险人请求暗能, 以候险利益的存在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这是保险与贴博的区别之一。你可以赌连 会取得明年话贝尔奖,却不能以此投保,因为你对这一事件的爱生与否不具有保险利益,不 会因此蒙受损失。 同样,如果允许没有保险利控的人用他人的财产或生命来作赌,一且发生保验事故,投 保人就可以不蒙受任阿损失而获得保段赠怪,而保险线失去了补整损失的意文而论为赌博。 如果就本案来说。一开始历艳弹是保险车辆的所有人,对该车当然享有保险利丝,他与 保险公司订立的车柄保险合同毫无疑问是有效合同。一般情况下,保段利益随着保险标的所 有权转让而灭失,这一点并无争议。但本案的情况是,历艳潭和梁宏伟在指定的汽车交易市 场外达成车辆买卖协议,并未依法办理过户登记,这导致其转让行为不能对抗第三人,红塔 公可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有权向车主历艳牌索赔。历艳牌仍然是法律上承认的车辆所有 人,他对保险标的仍然具有保险利益。 四、保验公可的责任。 任经过上述分析,保验公司以保险车辆转让,历艳岸不再风有保险利益为拒赔理由已站 不住物。 但是,它是否可以历艳萍和梁宏伟之间有转让行为,历艳萍拉自变更被保险人而未经保 险人同意为由拒烤见?此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 、虽然历艳萍和梁宏伟之间有交付车辆的行为,梁宏伟也使用了该车,并支付了部分 车款,但都没有完成法律上对所有权转移的要求,因而不能认为历艳萍与梁宏伟之间不隆对
未经过户即不具有公示的效力,因此对于第三人来说,保险车辆没有有效转让。 三、保险利益。 本案中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该车出卖后,历艳萍已对该车无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认可的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的存在是一般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是当事人得以申请保险赔偿的基础。在财 产保险合同中,原则上凡因财产产生危险事故而可能遭受损失的人,都对该项财产具有某种 保险利益。只有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才能订立保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 第 3 条规定:“财产保险的投保方(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称被保险人),应当是被保险财产 的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或者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 保险财产的所有人、经营管理人、保管人、抵押权人、承揽人、承运人和承租人等都是 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他们可以就各自的保险利益投保不同的险种。但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 后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就会自动失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无权再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这是保险与赌博的区别之一。你可以赌谁 会取得明年诺贝尔奖,却不能以此投保,因为你对这一事件的发生与否不具有保险利益,不 会因此蒙受损失。 同样,如果允许没有保险利益的人用他人的财产或生命来作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 保人就可以不蒙受任何损失而获得保险赔偿,而保险就失去了补偿损失的意义而沦为赌博。 如果就本案来说,一开始历艳萍是保险车辆的所有人,对该车当然享有保险利益,他与 保险公司订立的车辆保险合同毫无疑问是有效合同。一般情况下,保险利益随着保险标的所 有权转让而灭失,这一点并无争议。但本案的情况是,历艳萍和梁宏伟在指定的汽车交易市 场外达成车辆买卖协议,并未依法办理过户登记,这导致其转让行为不能对抗第三人,红塔 公司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有权向车主历艳萍索赔。历艳萍仍然是法律上承认的车辆所有 人,他对保险标的仍然具有保险利益。 四、保险公司的责任。 任经过上述分析,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转让,历艳萍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为拒赔理由已站 不住脚。 但是,它是否可以历艳萍和梁宏伟之间有转让行为,历艳萍擅自变更被保险人而未经保 险人同意为由拒赔呢?此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 1、虽然历艳萍和梁宏伟之间有交付车辆的行为,梁宏伟也使用了该车,并支付了部分 车款,但都没有完成法律上对所有权转移的要求,因而不能认为历艳萍与梁宏伟之间不能对

抗第三人的转让也要经保险人同意, 2,由于帆动车辆保险是针对车辆投的保,保险标的是车辆。而第三者责任险又是一种 特殊的财产保险,属于责任验的范睛。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10 条规定。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桂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 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刷产的直接爱根,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 公可依属保险合同的规定给子补偿 故。法律并没有要求只有车柄所有人驾车造成责任事故,保险公同才赔德。敲保险人范 围并不局限于机动车辆的所有关系上,面是扩大到核保段人允许的驾驶员,他们在驾驻车辆 的途中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毁损,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违蒂责任,保险公司应子以补德, 而并不追究保险下辆由被保验人之外的人驾驶是香会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可修性,法律这样 规定是为了充分发挥保险的作用,出发点是保护酒三者的利益,使其在造受损害时,不会因 为肇事者个人经济力量的单而有可能得不到充分的赔偿。这是第三者责任险的精前所在, 也是整个保险制度的理老所在。 法律能实现的公平仅在于能从各种利益冲突中找到一个平衡点。 如果就本案来说,梁宏伟驾驶该保验车辆显然获得了历艳岸的许可,虽然许可方式较为 特殊。市交通队截决直接由并非车主的梁宏伟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欠妥。 法律的使命更重要的是保护受到保险事故损害的第三人的利益,而不是对历艳牌和梁宏 伟未办理过户手线的过情秋肽于怀,但是在其他情况下,比如历艳萍又将该作转让给了王某, 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么法律就保护王某的所有权。面不保护梁宏伟的所有权,同时并不排 除梁宏伟向历艳萍请求违约略整的权利,这时历艳萍与梁宏伟二人就要为其过错承担责任 了, 综上所述,第一种意见应该基本上是正确的
抗第三人的转让也要经保险人同意。 2、由于机动车辆保险是针对车辆投的保,保险标的是车辆,而第三者责任险又是一种 特殊的财产保险,属于责任险的范畴。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 10 条规定,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 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毁损,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 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 故,法律并没有要求只有车辆所有人驾车造成责任事故,保险公司才赔偿。被保险人范 围并不局限于机动车辆的所有关系上,而是扩大到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他们在驾驶车辆 的途中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毁损,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应予以补偿, 而并不追究保险车辆由被保险人之外的人驾驶是否会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法律这样 规定是为了充分发挥保险的作用,出发点是保护第三者的利益,使其在遭受损害时,不会因 为肇事者个人经济力量的单薄而有可能得不到充分的赔偿。这是第三者责任险的精髓所在, 也是整个保险制度的理念所在。 法律能实现的公平仅在于能从各种利益冲突中找到一个平衡点。 如果就本案来说,梁宏伟驾驶该保险车辆显然获得了历艳萍的许可,虽然许可方式较为 特殊。市交通队裁决直接由并非车主的梁宏伟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欠妥。 法律的使命更重要的是保护受到保险事故损害的第三人的利益,而不是对历艳萍和梁宏 伟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过错耿耿于怀,但是在其他情况下,比如历艳萍又将该车转让给了王某, 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么法律就保护王某的所有权,而不保护梁宏伟的所有权,同时并不排 除梁宏伟向历艳萍请求违约赔偿的权利,这时历艳萍与梁宏伟二人就要为其过错承担责任 了。 综上所述,第一种意见应该基本上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