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2003年4月1日,冯某在国安保险公可为全家授保了"阖家乐”保险。被保验人包括 父母、本人、麦子、女儿。保险费:每人200元,共计1000元,候险金额:每人50000元, 共计25万元. 仅段公司签发了保段单。 保段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应该身体健康的家庭成员,全家一援子保险。该保段是综合险, 包括意外伤残、意外死亡、疾病死亡。被保险人在保验合同生效10天以后因疾病死亡,保 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验金。 在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没有就合同条款解释,也没有向投保人询 问有关情况,就允许投保人冯某,代替其他被保验人,包括父母、委子、女几签了字. 2003年10月5日,冯某的父亲因病死亡, 冯某要求保险公司给付疾病死亡保险金。 保险公司是绝支付保险金,仅同意返还180元保验费。 保段公司认为:签订保险合同是事实,但是,保验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必领是身体健康 的家庭成员,经过调直,投保人之父亲在投保时,己经身惠爱潜病。授保人之父亲不符合授 保条件,该部分合问无效,另外,投保人有告知义务,授保人没有将父亲患有肝癌的情况告 诉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如实告知的复务。再之,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验金条件的保 险合同。必颈经过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无效。 冯某认为:自已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交钠了保险费,保险合同有效。父来是被 保险人,因病去世。符合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可应该支付保段金5万。同时,保险公可没 有告诉自己,必须要有所有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参考结论 该合同死亡给付无效。 保险公司应该承担合月无效的陈愤责任: 理论分析 本案渗及的主要问题是:被保验人是否符合授绿条件,投保人是否展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应当认为被保险人是符合授保条件的。 首先,保险公可与仅险合月没有瓷“健康”的概②给出具体的标准。其次,在签订保险
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2003 年 4 月 1 日,冯某在阖安保险公司为全家投保了“阖家乐”保险。被保险人包括: 父母、本人、妻子、女儿。保险费:每人 200 元,共计 1000 元。保险金额:每人 50000 元, 共计 25 万元。 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 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应该身体健康的家庭成员,全家一揽子保险。该保险是综合险, 包括意外伤残、意外死亡、疾病死亡。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 180 天以后因疾病死亡,保 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没有就合同条款解释,也没有向投保人询 问有关情况,就允许投保人冯某,代替其他被保险人,包括父母、妻子、女儿签了字。 2003 年 10 月 5 日,冯某的父亲因病死亡。 冯某要求保险公司给付疾病死亡保险金。 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保险金,仅同意返还 180 元保险费。 保险公司认为:签订保险合同是事实,但是,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必须是身体健康 的家庭成员,经过调查,投保人之父亲在投保时,已经身患爱滋病。投保人之父亲不符合投 保条件,该部分合同无效。另外,投保人有告知义务,投保人没有将父亲患有肝癌的情况告 诉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再之,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 险合同,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无效。 冯某认为:自己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有效。父亲是被 保险人,因病去世,符合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该支付保险金 5 万。同时,保险公司没 有告诉自己,必须要有所有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参考结论 该合同死亡给付无效。 保险公司应该承担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 理论分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被保险人是否符合投保条件、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1、应当认为被保险人是符合投保条件的。 首先,保险公司与保险合同没有就“健康”的概念给出具体的标准。其次,在签订保险

合同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也没有解释“健康“的含文。其三,业务员也询月被保险人的健 康情况。其四,作为投保人,无法知道保险人的具体要求,从而确定白己是否符合授保标准。 故,保验公可不能以此为由,主张保验合同无效。 2、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人有义务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闲时投保人也有义务如实告知自己的有关情 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月。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 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月。授保人应当如 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脑事实,不限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 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是高保验费率的,保验人有权解除保险合月。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验合月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 担贴偿域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厦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赌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根据保验法的规定,授保人应音告知有关情况,但是投保人不知道什么应当告知,什么 不必告知。所以,投保人应当告知保险人的事项,以保险人的询问,或授保书中写明的事项 为限。保险人没有询问的,投保人没有文务告知。 如果就本案米说。候险人没有任何询月,投保人也就没有义务告知自己的情况。保验公 可不能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 3,就本保险合同来说,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投保人交纳了保险 费,保险人签署了保险单。 保段公司认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 额的,合同无效。所以,该合同应当属于无效。 冯某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告诉他,必须要经过被绿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所以 自己没有责任。保险合同应当有效。 保段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 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验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依属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月所姿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验人书面同意,不得转
合同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也没有解释“健康”的含义。其三,业务员也询问被保险人的健 康情况。其四,作为投保人,无法知道保险人的具体要求,从而确定自己是否符合投保标准。 故,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 2、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人有义务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同时投保人也有义务如实告知自己的有关情 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 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 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 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 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应当告知有关情况,但是投保人不知道什么应当告知,什么 不必告知。所以,投保人应当告知保险人的事项,以保险人的询问,或投保书中写明的事项 为限。保险人没有询问的,投保人没有义务告知。 如果就本案来说,保险人没有任何询问,投保人也就没有义务告知自己的情况。保险公 司不能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 3、就本保险合同来说,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投保人交纳了保险 费,保险人签署了保险单。 保险公司认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 额的,合同无效。所以,该合同应当属于无效。 冯某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告诉他,必须要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所以 自己没有责任。保险合同应当有效。 保险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 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

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授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对此也有规定。在(199列)154号数复中规定:所谓以死亡为给 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是指单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验合同。如果为 经被保险人书面问意,该合同无效。含有死亡、,疾病,伤以及医疗费用等保险责任的综合性 人身保险合月。如果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并认可死亡责任保险金额,该合同死亡给付无效, 结合本案,应当认定该合同死亡给付无效。其他部分是有效的。投保人不能以保险公司 没有告诉自己,。必须要有所有被保险人的书围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有效。因为,合同是否有 效,取决于法律之找定,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老。 在签订保验合同中,保险公可有一定的过销,应该承机相应的责任,这就是导致合同无 效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撒销后,因该 合同取得的尉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成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整。有过错的 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根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白承机相应的责任
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对此也有规定。在(1999)154 号批复中规定:所谓以死亡为给 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是指单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如果为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该合同无效。含有死亡、疾病、伤以及医疗费用等保险责任的综合性 人身保险合同,如果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并认可死亡责任保险金额,该合同死亡给付无效。 结合本案,应当认定该合同死亡给付无效。其他部分是有效的。投保人不能以保险公司 没有告诉自己,必须要有所有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有效。因为,合同是否有 效,取决于法律之规定,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在签订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有一定的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导致合同无 效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 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 一方 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