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验合同转让 2003年4月1日,杜输先生为自己的奥迪A6轿车在天安保险公可司授保了第三责任验, 保险期限为1年,赌修限额为50万元。不约定驾驶员。杜输先生按提定加纳了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签发的保险单内注明“保验下辆过户,须到保验公同办理批改于续”。候险 单背面印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2003年10月15日,杜愉先生将该奥迪A6轿车转买给瑞安先生,但是没有办理过户手 续。瑞安先生保存该车的准驾驶证。上述情况没有通知保险公司,没有办理批注手续, 2003年12月24日晚。层安先生发生严重文通事故,车辆撞级。造成一人死亡。一人 重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璃安先生应当负全责。瑞安先生赌传死重者及其家属各种费用 共计3万余元 喘安先生与杜愉先生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素赔。保险公问经过调查,认为!杜愉先生违 反合同协议,拒绝赔德。 对此,有2种不同的意见: 1,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候护授保人之利控。 (1)汽车买卖行为没有法律效力,该汽车的所有权还是杜输先生的。因为《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成者其他 形式。法律煤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醒法律规定。” (2)杜愉先生的被保险人的地位没有变化,保险合同没有约定驾驶员,瑞安先生驾驶 该车柄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可应当赌偿: 2,另一种意见认为:社输先生有违的行为,保险公司有免责事由,不应该承责任。 保险单背后印有《机动车蜊保险条款),谈条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保险车辆转实、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成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 险人并中请办理批政。”第二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 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德的,保险人有 权追目己付保险赌款,” 杜输先生与瑞安先生之间的汽车买卖是客观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 条规定:“保验标的的转让应当通如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 是,货物运输候险合同和另有钓定的合同除外,” 参考结论
保险合同转让 2003 年 4 月 1 日,杜愉先生为自己的奥迪 A6 轿车在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责任险, 保险期限为 1 年,赔偿限额为 50 万元。不约定驾驶员。杜愉先生按规定加纳了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签发的保险单内注明“保险车辆过户,须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保险 单背面印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2003 年 10 月 15 日,杜愉先生将该奥迪 A6 轿车转买给瑞安先生,但是没有办理过户手 续。瑞安先生保存该车的准驾驶证。上述情况没有通知保险公司,没有办理批注手续。 2003 年 12 月 24 日晚,瑞安先生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车辆撞毁,造成一人死亡,一人 重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瑞安先生应当负全责。瑞安先生赔偿死难者及其家属各种费用 共计 3 万余元。 瑞安先生与杜愉先生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经过调查,认为:杜愉先生违 反合同协议,拒绝赔偿。 对此,有 2 种不同的意见: 1、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保护投保人之利益。 (1)汽车买卖行为没有法律效力,该汽车的所有权还是杜愉先生的。因为《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 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2)杜愉先生的被保险人的地位没有变化,保险合同没有约定驾驶员,瑞安先生驾驶 该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2、另一种意见认为:杜愉先生有违约行为,保险公司有免责事由,不应该承担责任。 保险单背后印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该条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 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第二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 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 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杜愉先生与瑞安先生之间的汽车买卖是客观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 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 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参考结论

保段公司不承担赔整责任, 理论分析 本案浅及保险合同转让中的若干法律问思。 一,财产保险合同转让多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保险合月之转让,一般情况下是由于保险标的的转让,引起了保验合同之主体的变更。 对于不同的保段合同,转让之条件是不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候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段人,经保险人同意雕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侧是,货物 运输保险合月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一般财产保险合同,变更技保险人,是要经过保险公可的同意的,并且 履行一定的手续。保验合同不自动果随保险标的物转让。如果标的物转让了,又没有保验公 司的书而同意,原来的保险责任就终止了。如果公司的财产投保了,之后公司又合并,或者 分立,被保的财产经营权,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就一定要经过保险公司的审批。香则,再发 生保险事故,候险公司将不在承担责任: 对于货物运输合同,保险标的转移了,保险合月也就自动转移了,不需要经过保险人的 同意。 对于这一点,世界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分为2种情况: 1,承认保险合同随着保险标的转移,自动转移, 2、保险合同转让,必须经过保段公司的认可,否则保险合同白转让时失效。 二,转让一般财产保险合同时。必颈严格符合转让条件。 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合同主体变更,保险关系相对消灭。这是国际保险惯例。我国也通 循这一领例。这涉及如下问愿: 1、保险合同是“最大诚倍合月”。 最大诚信单则应当色括: 1、告知。告知指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订立之后的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均 应如实申报、陈述。 2、保证。保证是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梭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明限内对某 一事项的作为成不作为,成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3、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的权利 禁止反言是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弃权的情况下,将米不得要求行使这项权利, 馨意是一切合月有效的最基本的条件,签订保险合月也需要善意,但是,对于善意的要
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理论分析 本案涉及保险合同转让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一、财产保险合同转让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保险合同之转让,一般情况下是由于保险标的的转让,引起了保险合同之主体的变更。 对于不同的保险合同,转让之条件是不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 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一般财产保险合同,变更被保险人,是要经过保险公司的同意的,并且 履行一定的手续。保险合同不自动跟随保险标的物转让。如果标的物转让了,又没有保险公 司的书面同意,原来的保险责任就终止了。如果公司的财产投保了,之后公司又合并,或者 分立,被保的财产经营权、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就一定要经过保险公司的审批,否则,再发 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不在承担责任。 对于货物运输合同,保险标的转移了,保险合同也就自动转移了,不需要经过保险人的 同意。 对于这一点,世界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分为 2 种情况: 1、承认保险合同随着保险标的转移,自动转移。 2、保险合同转让,必须经过保险公司的认可,否则保险合同自转让时失效。 二、转让一般财产保险合同时,必须严格符合转让条件。 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合同主体变更,保险关系相对消灭。这是国际保险惯例。我国也遵 循这一惯例。这涉及如下问题: 1、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最大诚信原则应当包括: 1、告知。告知指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订立之后的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均 应如实申报、陈述。 2、保证。保证是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 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3、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的权利。 禁止反言是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弃权的情况下,将来不得要求行使这项权利。 善意是一切合同有效的最基本的条件,签订保险合同也需要善意,但是,对于善意的要

求,远远高于一般的合同,一般的善意是不够的,要做到“最大诚信“,因为投保人最了解 绿险标的的危险程度,保险公可却不能做到这一点。 2、保险合同是“射本合同“, 保险合月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合同。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燃性,“射常”,它的意思就 是疑运气。授保人一方的义务是明确的,保险人一方的义务是不确定的,建立在某些偶燃因 素之上,如果保验事故发生了,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赔德,远远大于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 如果保险事故没有发生,保险人仅取得保险费,不对被保险人做任何补偿,在这种阔然的随 机事件的大量出现的保险事放中,往往呈现几乎一致的规律,这就是大数法则。大数法则是 餐率论的法测之一,是保险的数理基础 所以,保验事故发生的偶然性的大小,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对于保险人米说,是至关 重要的。即使是在同一类的保验合月中,被保段人变化了,保段标的的危险程度,保险事故 发生的可能性,也可能大不相同。这就影响到保险人的利此。鉴于这种情况,保险合同转让, 必须通知保险人,是香湛续承保,要取得保险人的同意, 3,运输保险合同。有自己的特殊性,它的转让条件,较一般保险合同宽松。 货物运输,流动性大,货物的所有权要顿繁发生转移,如果琴特在这种情况下,一定取 得保险人的同意,就会妙骨货物的流转速度,奶哥经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验人,经保 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釣定的合问隐外,” 4、关于人身保验合同: 人身保险合问的转让,是转让交纳保险费的文务,或各转让领取保险金的权利,不是变 更被保险人。所以。各国保险法都线定,这种转让,不必取得保险人的同意,但是,在转让 时,要书面通知保险人。 如果就本案来说,基本的事实是:虽然没有办弹过户手续,机动车确实是转让了。杜输 先生为自己的奥迪A6轿车在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责任险,虽然没有的定驾驶员,不能 认为喘安先生是杜愉先生任意指定的驾驶莫。故:候险公可不承担赔修责任
求,远远高于一般的合同,一般的善意是不够的,要做到“最大诚信”,因为投保人最了解 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保险公司却不能做到这一点。 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保险合同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合同。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射幸”,它的意思就 是碰运气。投保人一方的义务是明确的,保险人一方的义务是不确定的,建立在某些偶然因 素之上。如果保险事故发生了,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赔偿,远远大于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 如果保险事故没有发生,保险人仅取得保险费,不对被保险人做任何补偿。在这种偶然的随 机事件的大量出现的保险事故中,往往呈现几乎一致的规律,这就是大数法则。大数法则是 概率论的法则之一,是保险的数理基础。 所以,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的大小,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对于保险人来说,是至关 重要的。即使是在同一类的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变化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保险事故 发生的可能性,也可能大不相同。这就影响到保险人的利益。鉴于这种情况,保险合同转让, 必须通知保险人,是否继续承保,要取得保险人的同意。 3、运输保险合同,有自己的特殊性,它的转让条件,较一般保险合同宽松。 货物运输,流动性大,货物的所有权要频繁发生转移,如果坚持在这种情况下,一定取 得保险人的同意,就会妨碍货物的流转速度,妨碍经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 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4、关于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是转让交纳保险费的义务,或者转让领取保险金的权利,不是变 更被保险人。所以,各国保险法都规定,这种转让,不必取得保险人的同意,但是,在转让 时,要书面通知保险人。 如果就本案来说,基本的事实是:虽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机动车确实是转让了。杜愉 先生为自己的奥迪 A6 轿车在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责任险,虽然没有约定驾驶员,不能 认为瑞安先生是杜愉先生任意指定的驾驶员。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