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衡的者镯水身亡谁之过?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朱叶 案情经过: 02年7月21日。四川泸州市纳溪区水产淄政管理站委托的渔业执法检查员胡树明, 身着渔政制服与协管员牌艺在纳溪区风凰湖水岸进行渔业执法检查,发现杀人湾附近木域王 志均、张小波、张小明三人正在物钓库鱼。当胡、唐二人从陆路绕道行至偷钓者育后时,被 偷钓者发现,张小波,张小明当即从陆路遮走,王老均则跳入水库游向对岸,在离对岸只有 2米时因体力不支沉入水中,阴树明、唐艺及时采取了积极核数措燕。但王志均仍漏水身亡, 事后,水库管理所组织职工捐款30元交与王志均亲属。王志均家属不满意处理结果,将 纳溪区水产渔政管理站起诉至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争议问思: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水产渔政管理站执法人员在王志均之死中有没有过错? 处理结果: 原告王志均亲属诉称,2002年7月日上午,泸州市纳溪区水产淮政管理站的检查人 员胡树明和纳溪区马庙水库职工唐艺在纳溪区风凰司(马庙水库)库区进行海业行政执法检 查时,发现原告亲属王惠均在“杀人湾”处钓鱼后,突然袭击在湖边钓鱼的王志均,政王志 均落水身亡且未实随牧助,被告的检查人员未亮证执法,其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有关 规定,其执法方法,执法程序严重违法,造成王志均死亡,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依法请 被告按属《国家赌供法》的规定黯德王志均死亡赔德金、按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万元: 被告辩称,2002年7月21日上午,自己委托的油或检查员胡树明、协助执勤人员唐艺 在纳溪区风凰湖水库内正常遮库检查时,发现有2人在“杀人湾”处输的库区内养殖鱼,便 采取绕道从陆路挡联方式去制止该2人钓鱼,但输钓者王志均发现渔政人员后跳入水库选
偷钓者溺水身亡谁之过?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 朱叶 案情经过: 2002 年 7 月 21 日,四川泸州市纳溪区水产渔政管理站委托的渔业执法检查员胡树明, 身着渔政制服与协管员唐艺在纳溪区凤凰湖水库进行渔业执法检查,发现杀人湾附近水域王 志均、张小波、张小明三人正在偷钓库鱼。当胡、唐二人从陆路绕道行至偷钓者背后时,被 偷钓者发现,张小波、张小明当即从陆路逃走,王志均则跳入水库游向对岸,在离对岸只有 2米时因体力不支沉入水中,胡树明、唐艺及时采取了积极施救措施,但王志均仍溺水身亡。 事后,水库管理所组织职工捐款 3500 元交与王志均亲属。王志均家属不满意处理结果,将 纳溪区水产渔政管理站起诉至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争议问题: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水产渔政管理站执法人员在王志均之死中有没有过错? 处理结果: 原告王志均亲属诉称,2002 年 7 月 21 日上午,泸州市纳溪区水产渔政管理站的检查人 员胡树明和纳溪区马庙水库职工唐艺在纳溪区凤凰湖(马庙水库)库区进行渔业行政执法检 查时,发现原告亲属王志均在“杀人湾”处钓鱼后,突然袭击在湖边钓鱼的王志均。致王志 均落水身亡且未实施救助,被告的检查人员未亮证执法,其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有关 规定,其执法方法、执法程序严重违法,造成王志均死亡,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依法请求 被告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王志均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 22 万元。 被告辩称,2002 年 7 月 21 日上午,自己委托的渔政检查员胡树明、协助执勤人员唐艺 在纳溪区凤凰湖水库内正常巡库检查时,发现有 2 人在“杀人湾”处偷钓库区内养殖鱼,便 采取绕道从陆路挡获方式去制止该 2 人钓鱼,但偷钓者王志均发现渔政人员后跳入水库逃

走,在游到离水库对岸约2米时沉入水中,胡树明、唐艺见状当即脱掉衣裤跳入水中积极教 助,但峰来救起。被告的检查人员依限权进行渔业检查,并无过情,没有行政违法行为,王 志均的死亡黄任应由其自已承担,请求判决吸国限告的诉讼请求。 四川省泸州市钠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棱告委托的桐树民和唐艺对风狐湖水库库区 进行渔业检查,属履行自己的正常工作职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业法》第六条的规定, 是合法的渔业行政执法行为,在制止王志均等偷钓过程中所采取的饶道陆路,挡陕偷钓的行 政行为并无过错,也未违反法律规定。朝树明、牌艺是行使淮业行政检查权,并未实熊行政 处罚,且其海业行政检查行为与王志均自己决定从水路违走面潮水身亡的后果之何没有必然 的因果关系。原告提出请求被告行政赌偿的请求因无相应的证据以及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 依法不予支转。该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论法)若干问愿的 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千2003年5月13日作出如下判决: 缓回原告王国清等人请求行政略整的诉论请求, 一审判决后,王国清等原告均不服向泸州市中缓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判 决认定事实不清。明树民、唐艺在进行渔业行成执法检查时是从骨后装击王志均,在王志均 落水后又不积极实随教助,被上诉人也承认王志均是慌乱中掉入水中,因此王志均落水身亡 是检查人员追、挥所致:(2)一审采信匠据不当:胡树民、唐艺的陈运是事后牧集的。不 能作为证据使用:张小明系表成年人。其证言有诸多不实之处。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 法维销一审判决,作出公正判快。 2003年7月9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箕事判决:驳回上诉,推持原判。 思考与直动: 王志均之死需要本案中有关渔攻驾门承担围家赔偿青任吗? 原告王志均亲属诉称,2002年7月I日上午,泸州市纳溪区水产准成管理站的检查人 员制树明和钠溪区马庙水库职工唐艺在钠溪区风凰司《马庙水库)库区进行海业行政执法检 查时,发现原告亲属王志均在“杀人湾”处钓鱼后,突然袭击在湖边钓鱼的王志均。政王志 均落水身亡且未实施教助,被告的检查人员未亮证执法,其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有关 规定,其执法方法、执法程序严重违法,造咸王志均死亡,侵犯了公民的生金权,依法请求 被告按照《国家赌怪法》的规定黯使王志均死亡赔使金、按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万元。 被告辩称,002年7月21日上午,自己委托的渔成检查员阴树明、协脚执勤人员牌艺 在纳溪区风狐湖水库内正常遮库检查时,发现有2人在“采人湾”处物钓库区内养殖鱼,便 采取绕道从陆路挡联方式去制止该2人约鱼,但峰的者王志均发现准政人员后跳入水库选
走,在游到离水库对岸约 2 米时沉入水中,胡树明、唐艺见状当即脱掉衣裤跳入水中积极救 助,但终未救起。被告的检查人员依职权进行渔业检查,并无过错,没有行政违法行为,王 志均的死亡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委托的胡树民和唐艺对凤凰湖水库库区 进行渔业检查,属履行自己的正常工作职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的规定, 是合法的渔业行政执法行为,在制止王志均等偷钓过程中所采取的绕道陆路、挡获偷钓的行 政行为并无过错,也未违反法律规定。胡树明、唐艺是行使渔业行政检查权,并未实施行政 处罚,且其渔业行政检查行为与王志均自己决定从水路逃走而溺水身亡的后果之间没有必然 的因果关系。原告提出请求被告行政赔偿的请求因无相应的证据以及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 依法不予支持。该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于 2003 年 5 月 13 日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王国清等人请求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王国清等原告均不服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判 决认定事实不清。胡树民、唐艺在进行渔业行政执法检查时是从背后袭击王志均,在王志均 落水后又不积极实施救助,被上诉人也承认王志均是慌乱中掉入水中,因此王志均落水身亡 是检查人员追、撵所致;(2)一审采信证据不当:胡树民、唐艺的陈述是事后收集的,不 能作为证据使用;张小明系未成年人,其证言有诸多不实之处。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 法撤销一审判决,作出公正判决。 2003 年 7 月 29 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思考与互动: 王志均之死需要本案中有关渔政部门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吗? 原告王志均亲属诉称,2002 年 7 月 21 日上午,泸州市纳溪区水产渔政管理站的检查人 员胡树明和纳溪区马庙水库职工唐艺在纳溪区凤凰湖(马庙水库)库区进行渔业行政执法检 查时,发现原告亲属王志均在“杀人湾”处钓鱼后,突然袭击在湖边钓鱼的王志均。致王志 均落水身亡且未实施救助,被告的检查人员未亮证执法,其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有关 规定,其执法方法、执法程序严重违法,造成王志均死亡,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依法请求 被告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王志均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 22 万元。 被告辩称,2002 年 7 月 21 日上午,自己委托的渔政检查员胡树明、协助执勤人员唐艺 在纳溪区凤凰湖水库内正常巡库检查时,发现有 2 人在“杀人湾”处偷钓库区内养殖鱼,便 采取绕道从陆路挡获方式去制止该 2 人钓鱼,但偷钓者王志均发现渔政人员后跳入水库逃

走,在游到离水库对岸约2米时沉入水中,胡树明、唐艺见状当即脱掉衣裤洗入水中积极数 助,终未教起。被告的检查人员依眼权进行渔业检查,并无过错,没有行政违法行为,王 志均的死亡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请求判决脱国原告的诉论请求。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按告委托的胡橘民和唐艺对风照湖水岸库风 进行渔业检查,属履行白己的正常工作职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大条的规定, 是合法的渔业行或执法行为,在制止王志均等偷钓过程中所采取的绕道陆路、挡获偷钓的行 政行为并无过错,也来违反法律规定,胡树明,唐艺是行使流业行政检查权,并未实催行政 处罚,且其渔业行政检查行为与王志均自己决定从水路选走而福水身亡的后果之同没有必然 的因果关系。冢告提出请求被告行政赔信的请求因无相应的证据以及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 禁法不予支持,谈院依醒《(最高人民法院关干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论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于2003年5月13日作出如下判决 较回原告王国请等人请求行政赔德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王国清等原告均不服向泸州市中缓人民法院。提起上养称,(1)一审判 决认定事实不清。胡树民、唐艺在进行渔业行政执法检查时是从青后袭击王志均。在王志均 落水后又不积极实德数助,被上诉人也承认王志均是慌乱中掉入水中,因此王志均落水身亡 是检查人员追、撵所致:(2)一审采信证据不当:胡树民、唐艺的陈述是事后收集的。不 能作为证据使用:素小明系未成年人,其证言有诸多不实之处。请求二审法烷查明事实,依 法抛肺一审判决,作出公正判决。 2003年7月2四日,泸州市中领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胶回上解,推持原判. 教师评析: 本案虽然终市判决已经生效,但留给我门的问题还有很多: 行政法治要求行政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时严格按思法定程序,尊重当事人的备 项权利,其中之一就是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权利。执法人员在对违法的鱼的当事人的选 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到,应当预见到如果采取突然袭击的方式抓获当事人有可能使得当事人 受到突然馆吓而采取不明智行为,从而对当事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城酵。因此,显于这种考虑。 执法人员应当采用其能较为稳晏的方式为宜。本案中,事实上执法人员很可能采用了突然装 击式的抓获方法,使阁违法当事人受到突然惊吓面荒不择路,最终酿成人亡修期。生命安全 权应当高于本案中的行政执法权,宁可行政执法权得不到实植。也不能使生命安全的权利核 液视。从这个意义上讲,两级法院均认为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水产渔政管理站不用承担任何 国家赔触责任是值得商植的
走,在游到离水库对岸约 2 米时沉入水中,胡树明、唐艺见状当即脱掉衣裤跳入水中积极救 助,但终未救起。被告的检查人员依职权进行渔业检查,并无过错,没有行政违法行为,王 志均的死亡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委托的胡树民和唐艺对凤凰湖水库库区 进行渔业检查,属履行自己的正常工作职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的规定, 是合法的渔业行政执法行为,在制止王志均等偷钓过程中所采取的绕道陆路、挡获偷钓的行 政行为并无过错,也未违反法律规定。胡树明、唐艺是行使渔业行政检查权,并未实施行政 处罚,且其渔业行政检查行为与王志均自己决定从水路逃走而溺水身亡的后果之间没有必然 的因果关系。原告提出请求被告行政赔偿的请求因无相应的证据以及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 依法不予支持。该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于 2003 年 5 月 13 日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王国清等人请求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王国清等原告均不服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判 决认定事实不清。胡树民、唐艺在进行渔业行政执法检查时是从背后袭击王志均,在王志均 落水后又不积极实施救助,被上诉人也承认王志均是慌乱中掉入水中,因此王志均落水身亡 是检查人员追、撵所致;(2)一审采信证据不当:胡树民、唐艺的陈述是事后收集的,不 能作为证据使用;张小明系未成年人,其证言有诸多不实之处。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 法撤销一审判决,作出公正判决。 2003 年 7 月 29 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教师评析: 本案虽然终审判决已经生效,但留给我们的问题还有很多: 行政法治要求行政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尊重当事人的各 项权利,其中之一就是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权利。执法人员在对违法钓鱼的当事人的违 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预见到如果采取突然袭击的方式抓获当事人有可能使得当事人 受到突然惊吓而采取不明智行为,从而对当事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因此,鉴于这种考虑, 执法人员应当采用其他较为稳妥的方式为宜。本案中,事实上执法人员很可能采用了突然袭 击式的抓获方法,使得违法当事人受到突然惊吓而荒不择路,最终酿成人亡惨剧。生命安全 权应当高于本案中的行政执法权,宁可行政执法权得不到实施,也不能使生命安全的权利被 漠视。从这个意义上讲,两级法院均认为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水产渔政管理站不用承担任何 国家赔偿责任是值得商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