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证方式与保正期间如何确定 案情介绍! 单告:甲信用社 被告:乙工厂、丙公司 案情介绍:1996年2月,甲信用杜与乙工厂,丙公可签订一份出款担保合月。合同规 定:由甲信用社向乙工厂提供15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白19衡年2月15日至199%年8 月15日止,由丙公可作为保证人,粗保期限至主债务本息全部清偿完华之日止。该笔货款 到期后,甲信用社多次向乙工厂霍要,但乙工厂一直拖欠不还。1998年11月12日,甲信 用社要求担保人丙公司承粗保证责任,但丙公司也未履行还款义务。 际论要求:要求判令乙工厂立即归还施欠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并支付逾期还款的罚息, 担保人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技告丙公司对担保这一事实并无异议,只是讲称保证行为己过保证期限,不 应再承担保证责任。 月愿: 1,本案的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2.本案中是否己过保证期间? 知识点剂析: 我们先来看看,这个案例都涉及了本章的愿生知识点呢? 本案诊及到的知识点有以下几个: 第一:什么是一般保证?什么是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一般保证与违蒂责任保证的保证责任由什么主要区别 第三:一般保证与莲蕾责任保证的保证别间担保法如何规定, 首先,本章保证担保法律制度中保证方式分为一粮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方式: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粗保证责任 的,为一毅保证。《担保法》第7条第二款线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份未经审 判域者钟截,并藏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 责任。”但几有以下: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货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货务人 破产: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政弃规定的权利等情况的不得行使为《担保法)第7条第二款规 定的权利
保证方式与保证期间如何确定 案情介绍: 原告:甲信用社 被告:乙工厂、丙公司 案情介绍:1996 年 2 月,甲信用社与乙工厂、丙公司签订一份借款担保合同。合同规 定:由甲信用社向乙工厂提供 15 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自 1996 年 2 月 15 日至 1996 年 8 月 15 日止,由丙公司作为保证人,担保期限至主债务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该笔贷款 到期后,甲信用社多次向乙工厂催要,但乙工厂一直拖欠不还。1996 年 11 月 12 日,甲信 用社要求担保人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也未履行还款义务。 诉讼要求:要求判令乙工厂立即归还拖欠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并支付逾期还款的罚息, 担保人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被告丙公司对担保这一事实并无异议,只是辨称保证行为已过保证期限,不 应再承担保证责任。 问题: 1.本案的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2.本案中是否已过保证期间? 知识点剖析: 我们先来看看,这个案例都涉及了本章的哪些知识点呢? 本案涉及到的知识点有以下几个: 第一:什么是一般保证?什么是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责任由什么主要区别。 第三: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担保法如何规定。 首先,本章保证担保法律制度中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方式: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的,为一般保证。《担保法》第 17 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 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 责任。”但具有以下: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债务人 破产;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规定的权利等情况的不得行使为《担保法》第 17 条第二款规 定的权利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粗连带责任的,为违带责任保证。连 带责任指保证人与按保证人处在具一债务人的地位,当被保证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展行姨务 时,货权人有权要求保迁人立即履行债务,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挺绝。这是连梦保证责任 的立即履行货务与一般保证合同等待限行债务最大的区别,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对是否行 使连带责任保旺权有选择权。 其次,对于保证的方式,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钓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担候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候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钓定不明确的。按愿连蕾 责任保证承粗保证责任”。 最后,本章保证担保法律制度中保证期何分为一校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表约定保证则间的,保 证期间为主循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担保法》第驾条提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 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货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条规定,保证人依照本法第14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 证的,未钓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德权人终止保证合月。但保证人对于通 知到货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例 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 定的保证期阿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章保 正责任。”可见,如果当事人在合月中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期何内承 担保证责任,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问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请 同学们分析一下本案例中是督在合同中明确钓定了保证期间呢?按属担保法应如何处理 呢 如果您已经掌提了上述知识点,还想学习本章的其他知识点,请您到学习进度查询栏目 查看本章您还有爆些知识点没有学习。 参考答案! 1.本案中,当事人只在合同中的定:“由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并未具体约定承加何 种保证方式,因此,应按题第十九条的规定,由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本案中。丙公可之所以解称“己过保证期间”,是因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担 保期限至主债务本息全部请偿完毕之日止”,那么是否为已经明确规定了保证期间见?《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了规定。《解释》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 带责任指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处在同一债务人的地位,当被保证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债务 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立即履行债务,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这是连带保证责任 的立即履行债务与一般保证合同等待履行债务最大的区别。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对是否行 使连带责任保证权有选择权。 其次,对于保证的方式,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 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最后,本章保证担保法律制度中保证期间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担保法》第 25 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 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担保法》第 26 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 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 27 条规定,保证人依照本法第 14 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 证的,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 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 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 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 证责任。”可见,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 担保证责任,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请 同学们分析一下本案例中是否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呢?按照担保法应如何处理 呢? 如果您已经掌握了上述知识点,还想学习本章的其他知识点,请您到学习进度查询栏目 查看本章您还有哪些知识点没有学习。 参考答案: 1.本案中,当事人只在合同中约定:“由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并未具体约定承担何 种保证方式,因此,应按照第十九条的规定,由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本案中,丙公司之所以辩称“已过保证期间”,是因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担 保期限至主债务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那么是否为已经明确规定了保证期间呢?《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了规定。《解释》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援定:“保证合同约定保正人承担保旺责任直至主能务本息还清封为止等 类拟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厦行期扇满之日起2年。”根据此款规定 本案中的保证人丙公司的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诱之日即1996年8月15日起2年 那么,甲信用社在199年11月12日向丙公可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并未超出保狂期间, 因此,内公司以“己过保证期间”为由作为抗斜理由是不成文的,内公可应当承粗连带保证 责任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 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2 年。”根据此款规定, 本案中的保证人丙公司的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即 1996 年 8 月 15 日起 2 年, 那么,甲信用社在 1996 年 11 月 12 日向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并未超出保证期间, 因此,丙公司以“已过保证期间”为由作为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