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型案例解斯8一《共同海相的构成要件与分推】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王志运 伊丽莎白号轮在美围港口装运几亲货物去日本的港口,横滨和案京。 P公可是其中一宗资物的托运人,该货应在东京港交付, 2000年4月20日伊国莎白号轮抵达横滨,计划5月4日鞋往东京。 4月24日该轮主机发生严重损坏. 5月9目,承运人经共同海提理算师通知TP公同,修理工作估计需要】个车月。承运 人提出。为了减少延滑,用其他工具把贤物从桃滨转运至东京,但障了共同海损分摊保证书 外,T即公司还需另外提供一个“不可分制协议”作粗保。P公司以共餐分推保证书形式 提供了担保,但拒施提供不可分割协议,并在横滨提货。承运人拒绝在横滨而贝愿在东京交 贤,并声移要对贤物行使图置权,以确保其对共损分推的索赔权。 托运人向日本上诉法院中请强制执行令,指令承运人在得到不包括不可分料协议的共损 分推担保后,在横滨交货。 P公可提供了共损分摊担保后,在横滨提取了货物,在所有共问海损费用发生之前,承 运人己向TP公司交付了货物,承运人提起诉松,要求向TP公司遍偿在TP公可的货物实 际卸船之后,但在航帕抵达目的港前发生的共损分推费用。 试问: T却公司是否应承粗共同海根分推费用 避论解析: 在海上运输中,船帕,货物等因湿遇为上风险而发生的损失称为为损。 海损按其性质和分推方式不月。分为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海上损失和费用 海上损失和费川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因为造受海上风险,引起的损失与费用:
典型案例解析 8-《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与分摊》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 王志远 伊丽莎白号轮在美国港口装运几宗货物去日本的港口,横滨和东京。 P 公司是其中一宗货物的托运人,该货应在东京港交付。 2000 年 4 月 20 日伊丽莎白号轮抵达横滨,计划 5 月 4 日驶往东京。 4 月 24 日该轮主机发生严重损坏。 5 月 9 日,承运人经共同海损理算师通知 T&P 公司,修理工作估计需要 1 个半月。承运 人提出,为了减少延滞,用其他工具把货物从横滨转运至东京,但除了共同海损分摊保证书 外,T&P 公司还需另外提供一个“不可分割协议”作担保。T&P 公司以共损分摊保证书形式 提供了担保,但拒绝提供不可分割协议,并在横滨提货。承运人拒绝在横滨而只愿在东京交 货,并声称要对货物行使留置权,以确保其对共损分摊的索赔权。 托运人向日本上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令,指令承运人在得到不包括不可分割协议的共损 分摊担保后,在横滨交货。 P 公司提供了共损分摊担保后,在横滨提取了货物,在所有共同海损费用发生之前,承 运人已向 T&P 公司交付了货物。承运人提起诉讼,要求向 T&P 公司追偿在 T&P 公司的货物实 际卸船之后,但在航舶抵达目的港前发生的共损分摊费用。 试问: T&P 公司是否应承担共同海损分摊费用 理论解析: 在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等因遭遇海上风险而发生的损失称为海损。 海损按其性质和分摊方式不同,分为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海上损失和费用: 海上损失和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因为遭受海上风险,引起的损失与费用

实际全捐 全部损失 推定全损 海上损失 共同海报 部分损失 单独海报 海上损失分类。 (1)藏货物损失的程度而言,海损可以分为全部枫失和部分损失。 ①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可以分为:实际全損和推定全损。 A、实际全损。 实际全机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完全变质,或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 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成者受到严重损坏光全 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 例如:货物烧尽,船的沉没、货物沉入海藏。 B、推定全损。 推定全枫是指货物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金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支 付的贵用与继续将货物运运燕目的地的贵用之和超过保验价值。 海商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船帕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己经不可避免,成 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雷支付的贵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货物发生绿险事放后, 认为实际全餐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贵用与鞋续将货物运抵目 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例如:修理费要超过货物修复以后的价值,或修理费和雅线运到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 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 ②部分提失。 不属于全部损失。也就是不届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规的损失,就是都分根失。 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服的损失,为部分损失。“ (2)线货物捐失的性质而言,都分根失的海损可以分为共同海损和单鞋海损。 ①共同海提
海上损失分类。 (1)就货物损失的程度而言,海损可以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①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可以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A、实际全损。 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完全变质,或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 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 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 例如:货物烧尽、船舶沉没、货物沉入海底。 B、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支 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海商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 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 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 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例如:修理费要超过货物修复以后的价值,或修理费和继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 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 ②部分损失。 不属于全部损失,也就是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就是部分损失。 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 (2)就货物损失的性质而言,部分损失的海损可以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①共同海损

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触、货物或其他财产湿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问危险,有意采取 合理的教难措熊,所造成的特殊括牲,支付的特妹费用,叫作共同海极。 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触、货物和其他 财产造遇共月危险,为了共月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情能所直接适成的特殊括推、支付的 特殊费用。■ A、共月海损包括2类: A特殊牺牲。 例如:遭遇风浪时,为了澄免全船沉没,船长下令把部分货物抛入大海。这些被推货物 就是共同牺牡。 B特殊费用, 船帕钢浅,船长屋人卸下部分货物以减轻重量,再雇拖船,使船浮起,这丝费用就是特 殊费用。 共同海损发生以后,在共同海损范围以内的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都可以通过共同海损 理算由有关铁教受益方,例如船方、货方,运费收入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即共同 海损分摊。 B、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1)共同海损必须是丰常情况下的餐失。 《2)共同再损的意险修须是真实存在的,或署是不可延免发生的。 (3)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共同的. 您须确有危机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如果只危机货物,咸船帕一方的安全,不能 作为共同海提处理。 例如:冷藏设备失灵,把变质的货物抛入大海,这与船帕安全无关。不能作为共月海损 处理。 (4)必须是主动的行为和有意采取的行为,不是意外事件。 比如,海浪把资物富卷入大海。不属于共同海损。 《5)采取的措底是合理的: 所采取的指施,符合当时的情况。例如:搁浅时抛货物入海,应该抛椰些重量大,价值 轻的货物, 对于不和理的情透成的损失,不隆作为共同海根,要由作出决定的一方负责。 《6)其贵用必须是作出的栖牡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有意的、额外的
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 合理的救难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叫作共同海损。 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 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 特殊费用。” A、共同海损包括 2 类: A 特殊牺牲。 例如:遭遇风浪时,为了避免全船沉没,船长下令把部分货物抛入大海。这些被抛货物 就是共同牺牲。 B 特殊费用。 船舶搁浅,船长雇人卸下部分货物以减轻重量,再雇拖船,使船浮起,这些费用就是特 殊费用。 共同海损发生以后,在共同海损范围以内的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都可以通过共同海损 理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例如船方、货方、运费收入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即共同 海损分摊。 B、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1)共同海损必须是非常情况下的损失。 (2)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发生的。 (3)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共同的。 必须确有危机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如果只危机货物,或船舶一方的安全,不能 作为共同海损处理。 例如:冷藏设备失灵,把变质的货物抛入大海,这与船舶安全无关。不能作为共同海损 处理。 (4)必须是主动的行为和有意采取的行为,不是意外事件。 比如,海浪把货物席卷入大海,不属于共同海损。 (5)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 所采取的措施,符合当时的情况。例如:搁浅时抛货物入海,应该抛那些重量大,价值 轻的货物。 对于不和理的措施造成的损失,不能作为共同海损,要由作出决定的一方负责。 (6)其费用必须是作出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有意的、额外的

如果是为了正常厦行合同作出的牺鞋,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共同海损。 C、关于共同海损。注意: A共同海提的括牲和费用,是为了使相关的财产摆脱共同的危险而作出的,所以,这笔 费用应该按氏微的时产的价值比例,进行分裤。这叫共同海损分滩。 B这需要计算各种金额,很复杂。这叫共同海损理算, C共同海提属于部分损失,是由于作出特殊牺牲和支出特殊费用后,多少会有一些财产 幸存。作出牺牲的尉产,不论栖性程度如何,都可以从幸存的财产中得到一定补德,所以, 才谈得上分推。才能四共月海损,才属于部分损失。 如果,船帕和货物都灭失了,就属于全损,不是共同海损了。 D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依照保险条款,对于共同商规的捐失,包括共同海捐的领性 和费用。以及保险标的应当承担的共同海损分推,应该负责予以随偿。 ②单独海损。 单独餐是指仅沙及船帕所有人或费物所有人单方面的,不属于共同海损之部分的利登 的损失。这种损失,具能由遗受损失一方,或引起损失一方,承担责任,如果在保险范围内, 请求保段人承担赌俗责任。 单独海损与共月海损区别是: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魏海视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资损失。共同海损 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极失,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怠险,人为地迹成的一种极失。 (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月。单验海损的根失一般由受损方白己承粗。共同海损的提失, 则应该由有关受战各方,按無获数价植按比例分摊,即共同牌损分推。 2、海上贵用。 海上费用是指保险人承保的费用。保险货物遗受保验责任范围以内的事故,除了使货物 本身造受损失以外,还会产生费用方面的提失。这种费用,保验人也应该予以赔整。 包括: 1、施数贵用(Sue and1 abor Expenses) 是指当保验标的遗受保验责任范围以内的事故时,敲保险人,他的代理人、雇员、成受 让人,为了防止损失扩大,采取枪教罐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诉诊费。 这种费用,保险人应该予以赔偿, 2、教助费用(Salvage Charge)
如果是为了正常履行合同作出的牺牲,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共同海损。 C、关于共同海损,注意: A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是为了使相关的财产摆脱共同的危险而作出的,所以,这笔 费用应该按获救的财产的价值比例,进行分摊。这叫共同海损分摊。 B 这需要计算各种金额,很复杂,这叫共同海损理算。 C 共同海损属于部分损失,是由于作出特殊牺牲和支出特殊费用后,多少会有一些财产 幸存。作出牺牲的财产,不论牺牲程度如何,都可以从幸存的财产中得到一定补偿,所以, 才谈得上分摊,才能叫共同海损,才属于部分损失。 如果,船舶和货物都灭失了,就属于全损,不是共同海损了。 D 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依照保险条款,对于共同海损的损失,包括共同海损的牺牲 和费用,以及保险标的应当承担的共同海损分摊,应该负责予以赔偿。 ②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所有人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不属于共同海损之部分的利益 的损失。这种损失,只能由遭受损失一方,或引起损失一方,承担责任,如果在保险范围内, 请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区别是: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 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 (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己承担。共同海损的损失, 则应该由有关受益各方,按照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即共同海损分摊。 2、海上费用。 海上费用是指保险人承保的费用。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事故,除了使货物 本身遭受损失以外,还会产生费用方面的损失。这种费用,保险人也应该予以赔偿。 包括: 1、施救费用(Sue and Labor Expenses) 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他的代理人、雇员、或受 让人,为了防止损失扩大,采取抢救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诉讼费。 这种费用,保险人应该予以赔偿。 2、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

教助费用是指当保险标的遗受保验责任范围以内的事故时,敲保险人,他的代理人,雇 员、或受让人以外的人,采取教助行为时,向他们支付的费用。这种费用。保验人也应该予 以贴怪。 本案船的在横滨停泊期间共问海损确实存在,因为在该港对受损主机述行修理是出于保 障该航次安全完成的需要。因此,在一校情况下,TP公司应承担分摊共损的特殊贵用,即 使这些费用是在以后发生的。 但是,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船帕停面在横滨期间,TP公可已积据法院的命令提取了 货物。在货物提离船帕之后,货物和船帕的风险已经分离,换言之,船帕主机规坏的风险已 不再直接关系到质物的安全。 按属共同海损的构成要素,比到船,货不再面临共同怠险,因而共同海根便不能成立。 修复船帕主机等支出的费用不是为了船货的共月安全,而只是为了船的自身安全,所以TP 公司不应承粗共问海损费用的分推。 本案中,P公司在横滨提取货物之前曾向承运人提交了共同海损分摊担保。但这并不 构成TP公可承粗分推的理由.共同海损分推担保是一种有条件的保证协议,它的意义在于: 一旦共同海提成立,担保人将承担其担保的义务,若共同海损不成立,担保协议将失去存在 的意义。共提担保书在任何时候不能成为共损成立的理由或证据,也不是当事人阿意承担共 损分摊的证据, 共同海根情菌是船长为了挽救船帕和货物,使其摆殿共同危险面采取的行动。这里的关 健在于“共同”二字。在一般情况下,托运人应承担分摊共损的特殊贵用。船,货没有成不再 面临共同危险。共同为损便不能成立,托运人便不应承粗海损贵用的分推
救助费用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他的代理人、雇 员、或受让人以外的人,采取救助行为时,向他们支付的费用。这种费用,保险人也应该予 以赔偿。 本案船舶在横滨停泊期间共同海损确实存在,因为在该港对受损主机进行修理是出于保 障该航次安全完成的需要。因此,在一般情况下,T&P 公司应承担分摊共损的特殊费用,即 使这些费用是在以后发生的。 但是,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船舶停留在横滨期间,T&P 公司已根据法院的命令提取了 货物。在货物提离船舶之后,货物和船舶的风险已经分离,换言之,船舶主机损坏的风险已 不再直接关系到货物的安全。 按照共同海损的构成要素,此时船,货不再面临共同危险,因而共同海损便不能成立。 修复船舶主机等支出的费用不是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而只是为了船的自身安全,所以 T&P 公司不应承担共同海损费用的分摊。 本案中,T&P 公司在横滨提取货物之前曾向承运人提交了共同海损分摊担保,但这并不 构成 T&P 公司承担分摊的理由。共同海损分摊担保是一种有条件的保证协议,它的意义在于: 一旦共同海损成立,担保人将承担其担保的义务,若共同海损不成立,担保协议将失去存在 的意义。共损担保书在任何时候不能成为共损成立的理由或证据,也不是当事人同意承担共 损分摊的证据。 共同海损措施是船长为了挽救船舶和货物,使其摆脱共同危险而采取的行动。这里的关 键在于"共同"二字。在一般情况下,托运人应承担分摊共损的特殊费用。船,货没有或不再 面临共同危险,共同海损便不能成立,托运人便不应承担海损费用的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