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优虎诉王莲分焕后一年内高婚纠船案 【案情】 原告,刘快虎,男。 敲告:王莲,女。 王莲和刘优虎于1987年1月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刘颗,现年5岁,双方因性格各异。 自1988年以来,常为生活项事发生矛盾,砂闲打架,王莲与公婆关系也不睦,数使夫委 关系紧张。1989年4月,刘伏虎以双方无共同语言,王莲对其不信任,无法继续共同生 活为理由,诉至户县人民法院,要求与王莲离婚。案经该院调解,刘伏虎撒回离娇诉讼。但 此后,夫委关系仍未好转。1991年12月,王莲计划外生一女孩,经双方同意送他人收 养。1992年1月,刘优虎又以前诉理由霹至户县人民法院,坠决要求与王莲离婚。 王莲辩称:夫麦阿有矛盾是事实,但系刘伏虎与他人关系密切所造成。夫麦感情尚未酸 裂,坚决不月意离婚。 【市判】 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性格各异,常为生活琐事吵阀打果。刘伏虎撒回离婚诉论后,双方 关系仍不能好转,夫妻缘情确已破裂。刘伏虎要果离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围婚烟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 如下: 一,准予刘伏虎与王蕴离婚: 二、婚生女刘领由王莲抚养,刻伏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刘颗抚养费20 00元。刻颗成人后,其随父随母,由其白择,任何人不得干湾: 三、王莲婚前嫁妆及与刘伏虎婚后共同财产:】了寸黄河牌黑白电视机一台、飞鹤牌 行车一辆,高低柜一个,电腰椅一对,摆钟一个归王莲和刘颗所有,其会财产归刘伏虎所有: 四、各人教物门各人所有: 五、刘伏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给王莲生活补助费1500元. 宣判后,王莲不服。以双方夫麦感情尚未完全酸裂,不同意离婚,以及财产分割不公, 还有800元外债未判为理由,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刘伏虎虽对该判快也有意见, 但未上所。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莲与刘伏虎虽系自愿结婚。国因双方性格各异,加 之王莲不能正确处理夫妻及其公婆之间关系,常因生话硫事吵嘴打果,夫妻感情确己破裂
刘伏虎诉王莲分娩后一年内离婚纠纷案 【案情】 原告:刘伏虎,男。 被告:王莲,女。 王莲和刘伏虎于1987年1月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刘颖,现年5岁。双方因性格各异, 自1988年以来,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吵闹打架,王莲与公婆关系也不睦,致使夫妻 关系紧张。1989年4月,刘伏虎以双方无共同语言,王莲对其不信任,无法继续共同生 活为理由,诉至户县人民法院,要求与王莲离婚。案经该院调解,刘伏虎撤回离婚诉讼。但 此后,夫妻关系仍未好转。1991年12月,王莲计划外生一女孩,经双方同意送他人收 养。1992年1月,刘伏虎又以前诉理由诉至户县人民法院,坚决要求与王莲离婚。 王莲辩称:夫妻间有矛盾是事实,但系刘伏虎与他人关系密切所造成。夫妻感情尚未破 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审判】 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性格各异,常为生活琐事吵闹打架,刘伏虎撤回离婚诉讼后,双方 关系仍不能好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刘伏虎要求离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 如下: 一、准予刘伏虎与王莲离婚; 二、婚生女刘颖由王莲抚养,刘伏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刘颖抚养费20 00元,刘颖成人后,其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任何人不得干涉; 三、王莲婚前嫁妆及与刘伏虎婚后共同财产:17寸黄河牌黑白电视机一台、飞鸽牌自 行车一辆、高低柜一个、电镀椅一对、摆钟一个归王莲和刘颖所有,其余财产归刘伏虎所有; 四、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 五、刘伏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给王莲生活补助费1500元。 宣判后,王莲不服,以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以及财产分割不公, 还有800元外债未判为理由,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刘伏虎虽对该判决也有意见, 但未上诉。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莲与刘伏虎虽系自愿结婚,但因双方性格各异,加 之王莲不能正确处理夫妻及其公婆之间关系,常因生活琐事吵嘴打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刘伏虎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王莲上诉称尚有800元外债。因常证不足。不予认定, 原市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对孩子抚养及给付王莲生活补助费的列决正确。但将夫要财产一并 判归刘颗所有,判决刘候虎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欠当,且有夫麦剩产面判,应予部分改判。 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 一条、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 定,于1992年9月18日判决 一、雏持原审判决第一、四、五项: 二、搬销原市判决第二、三项: 三,女孩刘颗由王莲抚养,刘伏虎自1992年8月起每月给付王莲孩子抚养费20元, 至刻颗独立生活时止: 四、17寸黄河牌属白电祝机一台、飞鹤牌自行车一辆、高低柜一个、摆钟一个、电锁 折叠椅一对、人造革皮箱一个、被子四床、网套一个自王莲所有。其他财产自刘伏虎所有, 宜判后,王莲以其分婉不足一年。判读离婚违反法律规定为理由,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 院申请再审。 两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王莲的博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遂哉定中 止原一、二审判决的执行,对本案予以再审,并通知双方当事人于再审期间不得再婚。经再 审后,西安市中缓人民法院认为:刘优虎在王莲分缝后一年内不得提出离婚,原一,二审判 决离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撒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于1992年11月18日截 定 一,撞销原一、二审判决: 二、段日刘伏虎的起诉, 【评析】 婚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商婚。”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大)项线定:“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 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依据上述规定,男方在女方怀草期问和分娩后一 年内这段时间内,其离婚起诉权是受法律强制限制的:男方如果在这段法定时间内起诉与女 方离斯的,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法律后果就是法院不受理其起诉,使其诉讼请求 不能得到可法支持,本案王莲于1991年12月分娩,刘伏虎于次年1月即提出离婚露讼, 距王连分婉仅两个月,仍在法律禁止起诉的“分娩后一年内”的期限里,故一审法院本不应
刘伏虎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王莲上诉称尚有800元外债,因举证不足,不予认定。 原审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对孩子抚养及给付王莲生活补助费的判决正确。但将夫妻财产一并 判归刘颖所有,判决刘伏虎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欠当,且有夫妻财产漏判,应予部分改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 一条、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 定,于1992年9月18日判决: 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一、四、五项; 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项; 三、女孩刘颖由王莲抚养,刘伏虎自1992年8月起每月给付王莲孩子抚养费20元, 至刘颖独立生活时止; 四、17寸黄河牌黑白电视机一台、飞鸽牌自行车一辆、高低柜一个、摆钟一个、电镀 折叠椅一对、人造革皮箱一个、被子四床、网套一个归王莲所有,其他财产归刘伏虎所有。 宣判后,王莲以其分娩不足一年,判决离婚违反法律规定为理由,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 院申请再审。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王莲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遂裁定中 止原一、二审判决的执行,对本案予以再审,并通知双方当事人于再审期间不得再婚。经再 审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伏虎在王莲分娩后一年内不得提出离婚,原一、二审判 决离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于1992年11月18日裁 定: 一、撤销原一、二审判决; 二、驳回刘伏虎的起诉。 【评析】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 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依据上述规定,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 年内这段时间内,其离婚起诉权是受法律强制限制的;男方如果在这段法定时间内起诉与女 方离婚的,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法律后果就是法院不受理其起诉,使其诉讼请求 不能得到司法支持。本案王莲于1991年12月分娩,刘伏虎于次年1月即提出离婚诉讼, 距王莲分娩仅两个月,仍在法律禁止起诉的“分娩后一年内”的期限里,故一审法院本不应

受理此案,二审法院在上诉审时,也本应以刘伏虎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而播销 一审判决,驳回其起诉。一,二审不但予以受理,而且还判决离婚,显然是速反法律规定 的。再审以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为理由,哉定搬销了一,二审判决,其处理是正确的, 但是,婚然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在女方杯孕期向和分烧后一年内,“女方提出离娇的, 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瓷是说,法律虽然限制男方 在女方杯孕和分娩后的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即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烈制。这里,关键的是哪些情况属 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呢?从审判实置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来看,“确有 必要”的情况,目前一粮是指女方因通好怀孕(不包括女方娇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面导致怀 孕)的情况,男方在女方通奸怀孕后域在女方分烧一年内提出离婚诉论的,法院就应受理, 本案不涉及女方通奸杯孕的事实,故不属于“确有必要”而受理的范围,法凳予以受理, 是销误的: 另外,本案王莲分馋后,孩子即送他人收养,母亲已没有哺育婴儿的任务,男方提出离 婚,也不会影响母亲对婴儿的哺育。是否可以算“确有必要”可以受理的情况呢?从立法精 神上看,法律上限制男方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的离婚起诉权,不但是为了婴儿的正常发育成 长,也是为了女方的身心健康。故本案的此种情况不属干“确有必要”的情况,男方仍不得 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提出离娇:
受理此案,二审法院在上诉审时,也本应以刘伏虎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而撤销 一审判决,驳回其起诉。但一、二审不但予以受理,而且还判决离婚,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 的。再审以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为理由,裁定撤销了一、二审判决,其处理是正确的。 但是,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女方提出离婚的, 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法律虽然限制男方 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即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制。这里,关键的是哪些情况属 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呢?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来看,“确有 必要”的情况,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导致怀 孕)的情况。男方在女方通奸怀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内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受理。 本案不涉及女方通奸怀孕的事实,故不属于“确有必要”而应受理的范围,法院予以受理, 是错误的。 另外,本案王莲分娩后,孩子即送他人收养,母亲已没有哺育婴儿的任务,男方提出离 婚,也不会影响母亲对婴儿的哺育,是否可以算“确有必要”可以受理的情况呢?从立法精 神上看,法律上限制男方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的离婚起诉权,不但是为了婴儿的正常发育成 长,也是为了女方的身心健康。故本案的此种情况不属于“确有必要”的情况,男方仍不得 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提出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