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九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论案例分析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李文杰 000年9月,某厂女工王某从工厂下班回家途中,被一名罗徒拦路强好。为查找和告 发作案人,王某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了案,还向邻居和丈夫说了按强奸的事实。一周以 后,夫菱之间因此而发生口角,被害人王某服毒自杀(本及时送医院抢数,未死)·破案后, 被害人王某向人民法院要求提起附带民事诉论,让被告人《强好者)赌偿因自桑抢教而花费 的医药费用。 间:在这样的情况,王某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论?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诊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容人的犯罪行 为而道受物顷损失的,在刑事诉松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论。所谓物质损失,也就是 经济提失。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而遗受的精神、人格、名誉和婚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损 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要求经济黯径© 提起附带民事诉论,只能以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物质损失为条件,如被告人行凶伤害, 致使被害人伤残,需要潮疗的费用:再比如由于被告人盗商、抢劫,政使棱害人遗受物质损 失的,则被害人有权提起用带民事诉论。因被告人强奸、污辱迹成被害人精神痛苦,而被害 人没有直接遭受物质损失的。也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上述情况中,被害人服毒自杀 后的抢教医疗费用,并不是由被告人犯墨行为直接引起的,因此被害人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 论而要求经济赔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案例1: 被告人过某因卫职务侵占罪和商业受谢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缓人民法 院经审理查明:[1]过某在任某科技开发公司经理期间,与檬圳某公司达成购买空调机100台 的协议,以加大货款形式,侵占公司财产2万元,并用此款购买一台选口一拖二空调机:[2过 某在任经理期间,多次向承包该公司下属酒店装修工程的刘某素要现金共5万元据为己有。 案发后,过某与刘某密谋串通刘某作伪证,此情况被检察机关在秘密侦查时用录音方式取 得:[3)过某将公可收入的部分款项4万元以公司互助金名文存入银行,并将存折交给刚经理 张某保管。并属张某保密。后过某三次取款共2400元,挥霍一空。开庭时张某出庭作证证实 了此情况。 [问题]
第九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案例分析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 李文杰 2000 年 9 月,某厂女工王某从工厂下班回家途中,被一名歹徒拦路强奸。为查找和告 发作案人,王某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了案,还向邻居和丈夫说了被强奸的事实。一周以 后,夫妻之间因此而发生口角,被害人王某服毒自杀(幸及时送医院抢救,未死)。破案后, 被害人王某向人民法院要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让被告人(强奸者)赔偿因自杀抢救而花费 的医药费用。 问:在这样的情况,王某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 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谓物质损失,也就是 经济损失。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而遭受的精神、人格、名誉和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损 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要求经济赔偿。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以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物质损失为条件,如被告人行凶伤害, 致使被害人伤残,需要治疗的费用;再比如由于被告人盗窃、抢劫,致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 失的,则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被告人强奸、污辱造成被害人精神痛苦,而被害 人没有直接遭受物质损失的,也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上述情况中,被害人服毒自杀 后的抢救医疗费用,并不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因此被害人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 讼而要求经济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案例 1: 被告人过某因犯职务侵占罪和商业受贿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 院经审理查明:[1]过某在任某科技开发公司经理期间,与深圳某公司达成购买空调机 100 台 的协议,以加大货款形式,侵占公司财产 2 万元,并用此款购买一台进口一拖二空调机;[2]过 某在任经理期间,多次向承包该公司下属酒店装修工程的刘某索要现金共 5 万元据为己有。 案发后,过某与刘某密谋,串通刘某作伪证,此情况被检察机关在秘密侦查时用录音方式取 得;[3]过某将公司收入的部分款项 4 万元以公司互助金名义存入银行,并将存折交给副经理 张某保管。并嘱张某保密。后过某三次取款共 2400 元,挥霍一空。开庭时张某出庭作证证实 了此情况。 [问题]

1.本案的证据有哪几种? 2该案中的存折是物证还是书证? 目答: 1,本案的证据有:[1】物证,书证:一指二空调机,购买空调机协议,存折:[2]正人证言: 该公司副经理张菜的证言:[3]视所货料:检察机关获得的录音带。《利事诉论法》第42条规 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正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 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验、检 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领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该条线定, 我门可分析出本案中所包含的证据的种类。 2、该案中的存折不是物迁而是书证。物证是以其存在、外部特征和性能等证明案件真 实情况的实物或痕迹,书证则是以其表述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而或其 他材料。从广义上说,书证也属于物证的范围,因为书证也是一种实物。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书证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情,物证则以其外都特征或物质属性来证明案情。物证则以其外 部特征或物质属性米证明案情。本案中的存折记载了过某侵占公可财产的数额,是以其记载 的内容米证明案情,因而它是书证而不是物证。 案例2: 被告人圆某因园田界址与田某发生争吵,继而斗爱,周某将田某打成重伤,经县人民医院 诊断为:颅底骨折:外伤性右侧面神经周围性蜂瑰。一市法院依据县医院的病情诊断书,认定 周某的行为造成田某重伤,判处周某有期徒刑5年,周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县医院病情诊断 书不能作为鉴定结论使用。要求重新鉴定田某伤势。二市法院对田某重新作司法医学签定, 结论为颅骨单纯性骨折,认定周某的行为只对田某造成轻伤,改判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 年。 月题,病情诊斯书能否作为鉴定结论使用? 案例31 刘某因打架梭行政拘留,在拘留期间,刘某主动交特在1996年2月10日在县长途汽车 站,从某军人包内盗走人民币2000元,公安机关立案后,在找不到核害人,不能取得有关证 据的情况下便将案件移送检黎机关,建议检察机关诉。检黎机关随后便向县人民法院提起 公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只出示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县人民法院认为本 案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不能成立,判判决被告人刘某无墨, 月题:县人民法院的作法是否正确?
1.本案的证据有哪几种? 2.该案中的存折是物证还是书证? 回答: 1、本案的证据有:[1]物证、书证:一拖二空调机、购买空调机协议、存折;[2]证人证言: 该公司副经理张某的证言;[3]视昕资料:检察机关获得的录音带。《刑事诉讼法》第 42 条规 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 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 查笔录;(七)视昕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该条规定, 我们可分析出本案中所包含的证据的种类。 2、该案中的存折不是物证而是书证。物证是以其存在、外部特征和性能等证明案件真 实情况的实物或痕迹,书证则是以其表述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或其 他材料。从广义上说,书证也属于物证的范围,因为书证也是一种实物。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书证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情,物证则以其外部特征或物质属性来证明案情。物证则以其外 部特征或物质属性来证明案情。本案中的存折记载了过某侵占公司财产的数额,是以其记载 的内容来证明案情,因而它是书证而不是物证。 案例 2: 被告人周某因园田界址与田某发生争吵,继而斗殴,周某将田某打成重伤。经县人民医院 诊断为:颅底骨折;外伤性右侧面神经周围性瘫痪。一审法院依据县医院的病情诊断书,认定 周某的行为造成田某重伤,判处周某有期徒刑 5 年。周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县医院病情诊断 书不能作为鉴定结论使用,要求重新鉴定田某伤势。二审法院对田某重新作司法医学鉴定, 结论为颅骨单纯性骨折,认定周某的行为只对田某造成轻伤,改判周某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5 年。 问题:病情诊断书能否作为鉴定结论使用? 案例 3: 刘某因打架被行政拘留,在拘留期间,刘某主动交待在 1996 年 2 月 10 日在县长途汽车 站,从某军人包内盗走人民币 2000 元。公安机关立案后,在找不到被害人,不能取得有关证 据的情况下便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建议检察机关起诉。检察机关随后便向县人民法院提起 公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只出示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县人民法院认为本 案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不能成立,判判决被告人刘某无罪。 问题:县人民法院的作法是否正确?

回答 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是合法的。我国《刑事诉论法》第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 的判处军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能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运,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 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故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 罚。”本案中贝有被告人钱某的口供,并无其也证据能证实钱某有盗窃行为,因此,不可以认 定钱某有罪。《刷事诉讼法》第1配2条第3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星的,应 当作出证旺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县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宜告钱某无罪 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4: 田某因棱意杀人被提起公诉,在审判过程中,田某提出让当时在现场的某中学学生刘某 作证(刘某15岁),法院认为某是未成年人,依黑法律年幼的人不可作证,没有同意让刘某 作证, 间题:刘某是否可以作证人? 目暮: 刘某可以作证人,法院的作法是错误的,我国《利事诉论法》第8条规定:“凡是知道 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还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减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 表达的人,不能作正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年幼的人能够辨别是非 并正确表达,可以作证,但询何方式必须符合年幼的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在本案中,刘某 虽是年幼的人,但他是目击者且能够辨别是非并正确表达,因此可以让他作证
回答: 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是合法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46 条规定:“对一切案件 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能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 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 罚。”本案中只有被告人钱某的口供,并无其他证据能证实钱某有盗窃行为,因此,不可以认 定钱某有罪。《刑事诉讼法》第 162 条第 3 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 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县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宣告钱某无罪 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 4: 田某因故意杀人被提起公诉,在审判过程中,田某提出让当时在现场的某中学学生刘某 作证(刘某 15 岁),法院认为刘某是未成年人,依照法律年幼的人不可作证,没有同意让刘某 作证。 问题:刘某是否可以作证人? 回答: 刘某可以作证人,法院的作法是错误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48 条规定:“凡是知道 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 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年幼的人能够辨别是非 并正确表达,可以作证,但询问方式必须符合年幼的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在本案中,刘某 虽是年幼的人,但他是目击者且能够辨别是非并正确表达,因此可以让他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