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九章案例六交响乐团滴出征牧 案情简介: C围交响乐团壮欧洲避目演出。历经英国,法围、德围、瑞典,卢森堡等10多个国家, 所到之处均受到热益欢边。最后,乐团国到C国演出达0多场次, 案例问愿: 1.C国交响乐团的演员在国外的所有演出报例应向东道国钠税吗? 2C国滴员应香向东道国纳税的依据是东道国之国内税法,还是C国与对方国家整订的 双边税收协定? 3C国演员应就哪些收入向C国政府纳税? 本案思路: 《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整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有相应的规定。 本案参考结论: C国演员应就所到国之演出报侧向东道国懒钠个人所得税,还应该就全部演出报例,向 C国政府数钠个人所得税, 参考理论分析: 对于C国演员的演出报陕收登,C国政府实施的是居民税收管辖权,其他东道国实施的 是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依两个《美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和《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 中国家之间逆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之蜣定:对于演员、运动员等的劳务收益,无论其在 来源国停留的时间长短,也无论在来源国是否设有因定基地,来源国都有权对其征收个人所 得税。 本案C国演员应就所到国之流出报丽向东道国邀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在那一国家挣 的钱,就像那一国家邀税。C国演员应否向东道国纳税的禁据首先应是C国政府与对方国家 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的相关规定。如知果C国政府与对方国家没有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则 应依据东道国的国内税法之规定, 此外,C国演员应就全部演出报例,包括杜藏洲演出和回国后的汇报演出收入,向C 国成府嫩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法律法规: 《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第九章案例六 交响乐团演出征收 案情简介: C 国交响乐团赴欧洲巡回演出,历经英国、法国、德国、瑞典、卢森堡等 10 多个国家, 所到之处均受到热烈欢迎。最后,乐团回到 C 国演出达 30 多场次。 案例问题: 1.C 国交响乐团的演员在国外的所有演出报酬应向东道国纳税吗? 2.C 国演员应否向东道国纳税的依据是东道国之国内税法,还是 C 国与对方国家签订的 双边税收协定? 3.C 国演员应就哪些收入向 C 国政府纳税? 本案思路: 《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有相应的规定。 本案参考结论: C 国演员应就所到国之演出报酬向东道国缴纳个人所得税,还应该就全部演出报酬,向 C 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理论分析: 对于 C 国演员的演出报酬收益,C 国政府实施的是居民税收管辖权,其他东道国实施的 是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依两个《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和《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 中国家之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之规定:对于演员、运动员等的劳务收益,无论其在 来源国停留的时间长短,也无论在来源国是否设有固定基地,来源国都有权对其征收个人所 得税。 本案 C 国演员应就所到国之演出报酬向东道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在那一国家挣 的钱,就像那一国家缴税。C 国演员应否向东道国纳税的依据首先应是 C 国政府与对方国家 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的相关规定。如果 C 国政府与对方国家没有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则 应依据东道国的国内税法之规定。 此外,C 国演员应就全部演出报酬,包括赴欧洲演出和回国后的汇报演出收入,向 C 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法律法规: 《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第十四条貌立个人劳务活动 」。饰约国一方层住者由干专业性劳务活动或其它独立性质的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应仅 在该娇约围征视。但在下情况下,也可以在锈约围另一方征税 a,在精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的目的而经常设有固定基地的:在这种情况下。蜂 约国另一方据以征税的,应仅以属于该图定基地的所得为限:或者 b,在蜂钓国另一方停留期问在该会计年度中累计等于成超过183天的:在这种情况 下,蜂的国另一方据以征税的,应仪以在裤的国另一方选行话动取得的所得为限:或者 ©,在裤约国另一方进行话动的报侧,该项报侧是由该峰约国居住者所支付或者由设在 该饰约国的常设机构成固定基地所负担,其金额在会议年度中不超过…(具体金缓通过 双方谈判确定) 2。“专业性劳务活动这一用语,特别包括触立科学、文学、艺术、数育或教学活动, 也包話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送师和会计师鞋立活动, 第十五条非维立个人劳务活动 】,从属于第十六、十八和十九条的线定,锋约国一方的居住者由于受座而取得薪金、 工资和其它类似的根例,除了受雇于箱钓国的另一方的以外,应仅在该筛约国征税。由于受 雇于婚约国另一方而面取得的报磷,可以在蹄钓围另一方征税。 2,虽有上述第1款的规定,缔的国一方的居住者由于受雇于精钓国另一方而取得的报 例,在下列情况下,应仅在首先提及的锈的国征税: a,收款人在该会计年度中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停留期间黑计不超过183天:同时 6。该项报酬是由雅主白付或其代理人代付,而座主并非峰的国另一方居住者:并且 ©,该项报酬不由雇主设在绣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因定基地所负担。 3。屈有本条以上规定,由于受常于国际运输运用的船帕或飞机上,或受和于从事内河 运输的船只上而取得的报椭。可以在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的裤约国征税。 第十七条表演家和运动员所得 」。虽有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裤约国一方居住者,作为一个表演家,如戏期、电 影、广播成电视艺术家、成音乐家,成者作为一个运动员。在墙的围另一方从事其个人活动 所取得的所得。可以在储的国另一方任税。 2。一个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个人活动所取得的所得,并非为了表演家或运动员本人 而是为了其他人的,虽有第七,第十四条的线定,其所得可以在表流家或运动员从事话动的
第十四条 独立个人劳务活动 1.缔约国一方居住者由于专业性劳务活动或其它独立性质的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应仅 在该缔约国征税。但在下列情况下,也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a.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的目的而经常设有固定基地的;在这种情况下,缔 约国另一方椐以征税的,应仅以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为限;或者 b.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期间在该会计年度中累计等于或超过183天的;在这种情况 下,缔约国另一方据以征税的,应仅以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为限;或者 c.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活动的报酬,该项报酬是由该缔约国居住者所支付或者由设在 该缔约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其金额在会议年度中不超过…… (具体金额通过 双方谈判确定)。 2.“专业性劳务活动”这一用语,特别包括独立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 也包括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独立活动。 第十五条 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 1.从属于第十六、十八和十九条的规定,缔约国一方的居住者由于受雇而取得薪金、 工资和其它类似的报酬,除了受雇于缔约国的另一方的以外,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由于受 雇于缔约国另一方而取得的报酬,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2.虽有上述第1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的居住者由于受雇于缔约国另一方而取得的报 酬,在下列情况下,应仅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征税: a.收款人在该会计年度中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停留期间累计不超过183天;同时 b.该项报酬是由雇主自付或其代理人代付,而雇主并非缔约国另一方居住者;并且 c.该项报酬不由雇主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3.虽有本条以上规定,由于受雇于国际运输运用的船舶或飞机上,或受雇于从事内河 运输的船只上而取得的报酬,可以在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的缔约国征税。 第十七条 表演家和运动员所得 1.虽有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缔约国一方居住者,作为一个表演家,如戏剧、电 影、广播或电视艺术家、或音乐家,或者作为一个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其个人活动 所取得的所得,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2.一个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个人活动所取得的所得,并非为了表演家或运动员本人 而是为了其他人的,虽有第七、第十四条的规定,其所得可以在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活动的

饰钓国征税。 案情简介: N国火箭队应逆来C国参加嫩棱球赛, 2002年5月至2002年6月期间火箭队在C国5个城市与当地嫩棱球进行了多场潘烈的 比赛。火箭队球员在比赛期间所获得出场费、奖金等收入若干。 案例问题: 1,N国火箭队球员在C国比赛期间所获出场费、奖金等收入属于什么性质收入? 2,C国政府是否应该征牧个人所得税? 本案参考结论 依两个《关于对所得和时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木》和《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 中国家之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之规定:对于演员,运动员等的劳务收益,无论其在 来源国停留的时间长短,也无论在来源国是否设有因定基地,来源国露有权对其征收个人所 得税。 本案N国火情队球员的收益系跨国劳务所得。C国政府有权对其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
缔约国征税。 案情简介: N 国火箭队应邀来 C 国参加橄榄球赛。 2002 年 5 月至 2002 年 6 月期间火箭队在 C 国 5 个城市与当地橄榄球进行了多场激烈的 比赛。火箭队球员在比赛期间所获得出场费、奖金等收入若干。 案例问题: 1.N 国火箭队球员在 C 国比赛期间所获出场费、奖金等收入属于什么性质收入? 2.C 国政府是否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案参考结论 依两个《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和《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 中国家之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之规定:对于演员、运动员等的劳务收益,无论其在 来源国停留的时间长短,也无论在来源国是否设有固定基地,来源国都有权对其征收个人所 得税。 本案 N 国火箭队球员的收益系跨国劳务所得。C 国政府有权对其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