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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经大学:文化旅游与地理学院《会展政策与法规》课程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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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政策与法规 》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代码:16169002 课程名称:会展政策与法规 英文名称:Exhibition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课程类别:专业课 学 时: 32 学分:2 适用对象:会展经济与管理专业大三学生 考核方式:考试 先修课程:会展概论、商法 二、课程简介 中文简介 本课程的目的在于使学生比较全面了解会展所设计的基本法律法规知识和现行的政策文件 让学生通过学习明确从事会展行业工作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具备依法从事会展实务的操作能 力,树立依法办事的法制意识,为以后从事会展行业工作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要求学生对我国 会展业政策与法规的现状有初步了解,并对若干与会展相关的重要行业法规。政策有较为全面和 基础的把握。特别是对一些典型的会展业案例进行剖析和讨论,使学生能用所学的法律知识、以 法律的视角去认识正在不断发展的会展行业和市场,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和提高其综合分析和处理 问圈的能力,最终培养“德法兼修”的社会主义法律人才。 英文简介 The purpose of this course is to enable students to have a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of the basic laws and regulations designed by the exhibition and the current policy documents,so that students can leam to clarify the basic principles that must be followed in engaging in the exhibition industry,have the operational ability to engage in the exhibition practice according to law,and establish the legal awareness of handling affairs according to law,Lay a solid legal foundation for future work in the exhibition industry.Students are required to have a preliminary understanding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of China's Convention and exhibition industry,and some important industry regulations related to convention and exhibition.The policy has a more comprehensive and basic grasp.In particular,some typical exhibition industry cases are analyzed and discussed, so that students can use their legal knowledge and legal perspective to understand the developing exhibition industry and market,broaden students'knowledge and improve their

1 《 会展政策与法规 》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代码:16169002 课程名称:会展政策与法规 英文名称:Exhibition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课程类别: 专业课 学 时: 32 学 分:2 适用对象:会展经济与管理专业大三学生 考核方式:考试 先修课程:会展概论、商法 二、课程简介 中文简介 本课程的目的在于使学生比较全面了解会展所设计的基本法律法规知识和现行的政策文件, 让学生通过学习明确从事会展行业工作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具备依法从事会展实务的操作能 力,树立依法办事的法制意识,为以后从事会展行业工作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要求学生对我国 会展业政策与法规的现状有初步了解,并对若干与会展相关的重要行业法规。政策有较为全面和 基础的把握。特别是对一些典型的会展业案例进行剖析和讨论,使学生能用所学的法律知识、以 法律的视角去认识正在不断发展的会展行业和市场,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和提高其综合分析和处理 问题的能力,最终培养“德法兼修”的社会主义法律人才。 英文简介 The purpose of this course is to enable students to have a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of the basic laws and regulations designed by the exhibition and the current policy documents, so that students can learn to clarify the basic principles that must be followed in engaging in the exhibition industry, have the operational ability to engage in the exhibition practice according to law, and establish the legal awareness of handling affairs according to law, Lay a solid legal foundation for future work in the exhibition industry. Students are required to have a preliminary understanding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of China's Convention and exhibition industry, and some important industry regulations related to convention and exhibition. The policy has a more comprehensive and basic grasp. In particular, some typical exhibition industry cases are analyzed and discussed, so that students can use their legal knowledge and legal perspective to understand the developing exhibition industry and market, broaden students' knowledge and improve their

ability to comprehensively analyze and deal with problems,and finally cultivate socialist legal talents with morality 三、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 本课程的目的在于使学生比较全面了解会展所设计的基本法律法规知识和现行的政策文件, 让学生通过学习明确从事会展行业工作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具备依法从事会展实务的操作能 力,树立依法办事的法制意识,为以后从事会展行业工作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让学生具有要懂 法、法的思维。 四、教学内容及要求 第一章会展法律制度概述 (一)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让学生掌握会展和会展法的基本知识,明确会展法的基本 原则,熟悉会展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具体内容,了解会展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 和终止,明晰会展法律关系保护的概念,把握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了解我国会展业 法治建设的基本状况,为后续章节的学习奠定基础,也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遵守行 业秩序。 (二)教学内容 第一节 1.主要内容展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基本概念和知识点 会展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分支,是指国家在调整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 会展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政府管理部门和会展场馆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场馆建设恶性竞争,政府管理部门对其规制:管理和被管理、监督和被监 督的关系) (二)政府管理部门和会展组织者之间的关系 (会展组织者一般有以下几种: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支特单位 等,政府管理部门对其资质审批的条件不一样:管理和被管理、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 (三)政府管理部门和参展商之间的关系 (公司、合伙组织、个体经营者只要有合法经营资格都可以作为参展商参 与会展活动:政府对参展商的主体资格要求比会展组织者要低一些。) (四)会展组织者和参展商之间的关系 (提供服务、获得报副一合同关系) (五)会展组织者和会展代理服务商之间的关系 2

2 ability to comprehensively analyze and deal with problems, and finally cultivate socialist legal talents with morality. 三、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 本课程的目的在于使学生比较全面了解会展所设计的基本法律法规知识和现行的政策文件, 让学生通过学习明确从事会展行业工作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具备依法从事会展实务的操作能 力,树立依法办事的法制意识,为以后从事会展行业工作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让学生具有要懂 法、守法的思维。 四、教学内容及要求 第一章 会展法律制度概述 (一) 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让学生掌握会展和会展法的基本知识,明确会展法的基本 原则,熟悉会展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具体内容,了解会展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 和终止,明晰会展法律关系保护的概念,把握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了解我国会展业 法治建设的基本状况,为后续章节的学习奠定基础,也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遵守行 业秩序。 (二) 教学内容 第一节 1.主要内容展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基本概念和知识点 会展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分支,是指国家在调整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 会展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政府管理部门和会展场馆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场馆建设恶性竞争,政府管理部门对其规制;管理和被管理、监督和被监 督的关系) (二)政府管理部门和会展组织者之间的关系 (会展组织者一般有以下几种: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 等,政府管理部门对其资质审批的条件不一样;管理和被管理、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 (三)政府管理部门和参展商之间的关系 (公司、合伙组织、个体经营者只要有合法经营资格都可以作为参展商参 与会展活动;政府对参展商的主体资格要求比会展组织者要低一些。) (四)会展组织者和参展商之间的关系 (提供服务、获得报酬—合同关系) (五)会展组织者和会展代理服务商之间的关系

(部分服务项目外包,比如展品包装、运输、展位的搭建、展览现 场的租赁、保安和清洁等。) (六)会展组织者和展会观众之间的关系 (特殊经济合同) (七)参展商之间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法) (八)参展商和展会观众之间的关系 (合同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 3.问题与应用(能力要求) 简述会展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是什么? 思政元素:培养同学们的用法律元素行业的意识。 第二节会展法的基本原则 1.主要内容会展法的基本原则 2.基本概念和知识点 会展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会展法和国际惯 例的指导思想,也是进行会展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一)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受保护才有更多民事主体愿意参与会展活动) (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兼顾利益,否则受罚 (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独立自主选择,权利义务对等》 (四)尊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违禁品、假冒伪劣品) 3.问题与应用(能力要求) 简述会展法的基本原则。 思政元素:培养同学们的诚实信用、尊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 第三节我国会展业立法现状及法律体系 我国会展业发展迅猛,但会展立法起步晚、发展缓慢,进入90年代,规范会展的 法律法规、规章才相继出台。 3

3 (部分服务项目外包,比如展品包装、运输、展位的搭建、展览现 场的租赁、保安和清洁等。) (六)会展组织者和展会观众之间的关系 (特殊经济合同) (七)参展商之间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法) (八)参展商和展会观众之间的关系 (合同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 3.问题与应用(能力要求) 简述会展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是什么? 思政元素:培养同学们的用法律元素行业的意识。 第二节 会展法的基本原则 1.主要内容 会展法的基本原则 2.基本概念和知识点 会展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会展法和国际惯 例的指导思想,也是进行会展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一)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受保护才有更多民事主体愿意参与会展活动) (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兼顾利益,否则受罚) (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独立自主选择,权利义务对等) (四)尊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违禁品、假冒伪劣品) 3.问题与应用(能力要求) 简述会展法的基本原则。 思政元素:培养同学们的诚实信用、尊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 第三节 我国会展业立法现状及法律体系 我国会展业发展迅猛,但会展立法起步晚、发展缓慢,进入 90 年代,规范会展的 法律法规、规章才相继出台

具体而言,我国会展业立法现状概况为以下两点: (1)从立法内容来看,主要集中在会展项目审批、展品出入关以及运输管理、会展 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另外的领域基本属于市场调控范围,不在行政许可范围内。 (2)从立法机构和立法效力来看,我国目前没有会展基本法,针对会展业的立法主 要集中表现为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地方出 台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我国对于会展业的法律调整,主要以通用性法律为主,行政法规、地方性行 政规章为辅。 (三)思考与实践 理解《国际博览会联盟章程》中第八条认可因际展览会的条件有哪些? 简述会展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有哪些。 (四) 教学方法与手段 本章教学主要采用课堂讲授、多媒体教学、网络辅助教学、课堂讨论等方法。 思政元素:培养同学们的行业法律意识。 第二章会展申办管理法律制度 (一)目的与要求 会展活动涉及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会展组织者、参展商、场地提供者和观 众等众多法律主体,他们是会展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展会等级的划分标准,掌握会展举办的申报和审批,了解会展举 办单位和审批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理解会展业务的监督管理,了解违反会展法规的 法律责任,树立依法推动我国会展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大 局意识。 (二)教学内容 1.主要内容 (一)会展组织者的概念 指负责展会的组织、策划、招展和招商等事宜的有关单位。根据其所起的不 同作用,一个展会的组织者一般有以下几种: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 单位等。 主办单位:申办、发起和主管会展活动,并对会展活动承担责任的办展单位,具有对 展会的所有权。 承办单位:直接负责展会的策划、组织、操作与管理工作,并对展会承担主要财务责 任的办展单位。 协办单位:协助主办或承办单位负责展会的策划、组织、操作与管理,部分承担展会 的招展、招商和宣传推广共作的办展单位。 4

4 具体而言,我国会展业立法现状概况为以下两点: (1)从立法内容来看,主要集中在会展项目审批、展品出入关以及运输管理、会展 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另外的领域基本属于市场调控范围,不在行政许可范围内。 (2)从立法机构和立法效力来看,我国目前没有会展基本法,针对会展业的立法主 要集中表现为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地方出 台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我国对于会展业的法律调整,主要以通用性法律为主,行政法规、地方性行 政规章为辅。 (三) 思考与实践 理解《国际博览会联盟章程》中第八条认可国际展览会的条件有哪些? 简述会展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有哪些。 (四) 教学方法与手段 本章教学主要采用课堂讲授、多媒体教学、网络辅助教学、课堂讨论等方法。 思政元素:培养同学们的行业法律意识。 第二章 会展申办管理法律制度 (一)目的与要求 会展活动涉及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会展组织者、参展商、场地提供者和观 众等众多法律主体,他们是会展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展会等级的划分标准,掌握会展举办的申报和审批,了解会展举 办单位和审批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理解会展业务的监督管理,了解违反会展法规的 法律责任,树立依法推动我国会展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大 局意识。 (二)教学内容 1.主要内容 (一)会展组织者的概念 指负责展会的组织、策划、招展和招商等事宜的有关单位。根据其所起的不 同作用,一个展会的组织者一般有以下几种: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 单位等。 主办单位:申办、发起和主管会展活动,并对会展活动承担责任的办展单位,具有对 展会的所有权。 承办单位:直接负责展会的策划、组织、操作与管理工作,并对展会承担主要财务责 任的办展单位。 协办单位:协助主办或承办单位负责展会的策划、组织、操作与管理,部分承担展会 的招展、招商和宣传推广共作的办展单位

支持单位:对展会主办或承办单位的展会策划、组织、操作与管理,或者是招展、招 商和宜传推广等工作起支持作用的办展单位。 基本概念和知识点 从法律意义上来看,在我国,主办机构是办展的主体和民事责任单位。我国的大部 分展览活动另有承办单位,从承办单位来看,企业承办的比重正呈现越来越大的趋势。 目前我国政府主导型展会数量居世界第一位,而且主办方往往由数个不同机构共 同组成,承办者是主办单位的下级政府机构。 4.问题与应用(能力要求) 什么主体由资格?什么类型展会应该向谁申报?需要递交哪些材料?申报的 时间要求?审批单位的要求?监督管理部门是谁?法律责任如何? (三)思考与实践 学习资料国务院公布国发(2015)15号文《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 的若干意见》,结合学习过的内容,分析会展业发展的未来方向和特点有哪些?说说 你对这份文件的理解。 (四)教学方法与手段 本章教学主要采用课堂讲授、多媒体教学、网络辅助教学、课堂讨论等方法。 思政元素:培养行业自律,建立会展业进一步发展的行业自信。 第三章会展合同法律制度 一)目的与要求 会展是一种经济活动,在我国会展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的情况下,会展活动中各参与 主体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对于调整会展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关系,有效防止纠纷的产生以及妥善处理会展中的法律问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会展合同法律制度是应用性很强的课教学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在系统掌握我国合 同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基础上,了解与掌握有关会展合同法律制度的相关 内容,培养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会展合同法律纠纷问题的能力,并增强学生 的互惠互利的思想,增强遵守行业法规的意识。 (一教学内容 第一节合同法律概述 1.主要内容 2.基本概念和知识点

5 支持单位:对展会主办或承办单位的展会策划、组织、操作与管理,或者是招展、招 商和宣传推广等工作起支持作用的办展单位。 基本概念和知识点 从法律意义上来看,在我国,主办机构是办展的主体和民事责任单位。我国的大部 分展览活动另有承办单位,从承办单位来看,企业承办的比重正呈现越来越大的趋势。 目前我国政府主导型展会数量居世界第一位,而且主办方往往由数个不同机构共 同组成,承办者是主办单位的下级政府机构。 4.问题与应用(能力要求) 什么主体由资格?什么类型展会应该向谁申报? 需要递交哪些材料?申报的 时间要求?审批单位的要求?监督管理部门是谁?法律责任如何? (三)思考与实践 学习资料国务院公布国发(2015)15 号文《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 的若干意见》,结合学习过的内容,分析会展业发展的未来方向和特点有哪些?说说 你对这份文件的理解。 (四)教学方法与手段 本章教学主要采用课堂讲授、多媒体教学、网络辅助教学、课堂讨论等方法。 思政元素:培养行业自律,建立会展业进一步发展的行业自信。 第三章 会展合同法律制度 (一)目的与要求 会展是一种经济活动,在我国会展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的情况下,会展活动中各参与 主体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对于调整会展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关系,有效防止纠纷的产生以及妥善处理会展中的法律问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会展合同法律制度是应用性很强的课教学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在系统掌握我国合 同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基础上,了解与掌握有关会展合同法律制度的相关 内容,培养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会展合同法律纠纷问题的能力,并增强学生 的互惠互利的思想,增强遵守行业法规的意识。 (二)教学内容 第一节 合同法律概述 1.主要内容 2.基本概念和知识点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的 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2)合同规范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民法通则》中是作为债权、 债务关系来规定的。 4.问题与应用(能力要求) 说出哪些不属于合同法律约束的关系? 思政元素:让学生了解合同、合同法的内涵和基本特征,合同的分类和订 立原则,掌握违约责任的承担,具备契约精神。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1.主要内容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要约人,受要约人) 2、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件 (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内容要具体、确定) 3、要约的生效 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到达主义” 4、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 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前)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 约人。(要约生效后》 5、要约失效 拒绝、撤销,期限届满未承诺、内容有实质性变更 6

6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 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的 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2)合同规范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民法通则》中是作为债权、 债务关系来规定的。 4.问题与应用(能力要求) 说出哪些不属于合同法律约束的关系? 思政元素:让学生了解合同、合同法的内涵和基本特征,合同的分类和订 立原则,掌握违约责任的承担,具备契约精神。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1.主要内容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要约人,受要约人) 2、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件 (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内容要具体、确定) 3、要约的生效 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到达主义” 4、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 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前)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 约人。(要约生效后) 5、要约失效 拒绝、撤销,期限届满未承诺、内容有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 受要约人接受提议,承诺人=受要约人 2、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件 由受要约人做出,在有效期内,内容要一致,要通知 3、承诺生效 承诺通知自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生效。 4、承诺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生效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 同时到达要约人。 二、合同的形式 (一)书面形式 会展合同最好采取书面形式。会展组织者对参展商邀约,参展商一旦同意 发出接收函,会展合同成立 (二)▣头形式 般适用于标的金额比较小、当事人权利、义务比较简单的合同。 (三)其他形式 如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等。所谓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并不直接用书 面或口头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所 谓默示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沉默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即以默认的方式 对合同表示认可。 合同的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的概念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 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减少交易成本。 2.格式条款须遵循公平原则 3.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 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 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 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2.基本概念和知识点 要约、承诺、格式合同 要约一一新要约 -一再要约一直到承诺,直到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合同才生效。 7

7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 受要约人接受提议,承诺人=受要约人 2、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件 由受要约人做出,在有效期内,内容要一致,要通知 3、承诺生效 承诺通知自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生效。 4、承诺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生效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 同时到达要约人。 二、合同的形式 (一)书面形式 会展合同最好采取书面形式。会展组织者对参展商邀约,参展商一旦同意 发出接收函,会展合同成立。 (二)口头形式 一般适用于标的金额比较小、当事人权利、义务比较简单的合同。 (三)其他形式 如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等。所谓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并不直接用书 面或口头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所 谓默示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沉默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即以默认的方式 对合同表示认可。 合同的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的概念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 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减少交易成本。 2.格式条款须遵循公平原则 3.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 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 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 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2. 基本概念和知识点 要约、承诺、格式合同 要约---新要约----再要约一直到承诺,直到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合同才生效

3.问题与应用(能力要求) 案例分析:什么情况下要约成立、承诺成立? 思政元素:培养学生树立具有法律约束的行业行为规则意识。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1.主要内容 一、合同生效 (一)合同生效的条件 (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一致和真实、不违法) (二)合同生效的时间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并不是所有合同都是成立时生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例如: 要式合同) (仁)无效合同的种类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三)无效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仅仅指该 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基本概念和知识点 无效合同的概念 在欺诈和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这种合同才是可 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则是无效合同。但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 签订的合同,则不区分损害何者利益,都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3.问题与应用(能力要求) 案例分析合同的效力如何? (二)思考与实践

8 3. 问题与应用(能力要求) 案例分析:什么情况下要约成立、承诺成立? 思政元素:培养学生树立具有法律约束的行业行为规则意识。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1.主要内容 一、合同生效 (一)合同生效的条件 (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一致和真实、不违法) (二)合同生效的时间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并不是所有合同都是成立时生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例如: 要式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种类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三)无效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仅仅指该 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 基本概念和知识点 无效合同的概念 在欺诈和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这种合同才是可 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则是无效合同。但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 签订的合同,则不区分损害何者利益,都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3. 问题与应用(能力要求) 案例分析合同的效力如何? (二)思考与实践

联系实际应用,分析几个案例,归纳合同效力的几种情况。 (四)教学方法与手段 本章教学主要采用课堂讲授、多媒体教学、网络辅助教学、课堂讨论等方法。 思政元素:培养学生树立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这种合同才是可变更、可撤销 的合同的意思。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和担保 1.主要内容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的履行以合同的有效为前提和基础。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的原则 2、诚实信用履行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还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 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①通知。②协助。③保密 (三)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 1、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合同价格发生变化的履行原则 ①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 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 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预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预期付款的,与价格上 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3、合同债权债务转移的履行原则。 当事人约定由倩务人向第三人履行情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阀行债 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当违约责任。 4、合同当事人变更时的履行规则。 ①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 务人可以终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 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9 联系实际应用,分析几个案例,归纳合同效力的几种情况。 (四)教学方法与手段 本章教学主要采用课堂讲授、多媒体教学、网络辅助教学、课堂讨论等方法。 思政元素:培养学生树立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这种合同才是可变更、可撤销 的合同的意思。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和担保 1.主要内容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的履行以合同的有效为前提和基础。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的原则 2、诚实信用履行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还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 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①通知。② 协助。③ 保密。 (三)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 1、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合同价格发生变化的履行原则。 ①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 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 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预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预期付款的,与价格上 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3、合同债权债务转移的履行原则。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 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当违约责任。 4、合同当事人变更时的履行规则。 ①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 务人可以终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 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5、合同提前履行的规则。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6、合同部分履行的规则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担保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保障合同履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 人约定而采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措施。 担保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从属性。 担保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2)补充性。 只有在主债务不能得到履行时,补充的义务才需要履行,使主债务得 以实现。因此,担保具有补充性。 (二)合同担保的形式 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 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贵任的行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 保证就是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就是只要 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合同,保证人就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 等不能作为担保人。 2、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者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 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 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抵押关系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 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抵押物可以是抵押(债务)人的财产, 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 3、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者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 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是否将担保财产转移给债权人占 有是抵押和质押的主要区别。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 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音 10

10 5、合同提前履行的规则。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6、合同部分履行的规则。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担保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保障合同履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 人约定而采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措施。 担保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从属性。 担保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2)补充性。 只有在主债务不能得到履行时,补充的义务才需要履行,使主债务得 以实现。因此,担保具有补充性。 (二)合同担保的形式 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 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 保证就是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就是只要 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合同,保证人就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 等不能作为担保人。 2、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者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 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 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抵押关系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 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抵押物可以是抵押(债务)人的财产, 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 3、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者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 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是否将担保财产转移给债权人占 有是抵押和质押的主要区别。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 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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