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梅松等诉武凝尊等在其夫亡后國占其婚后分家所得财产避承纠龄案 [案情] 原告:张将静,女,41岁,河南省誉县车村镇车村村农民。 原告:武红爆,女,18岁,张梅粉之女,晃务农 原告:武红海,男,16岁,张梅粉之子,学生。 敲告:武难即,男,58岁,车村村农民, 被告:任让,女,58岁,系武隆舞之妻,车村村农民。 被告:武金升,男,29岁,系武碳卿、任让之子,工人 1992年7月,原告《梅粉带其与前夫所生子女武红涛(当时1】岁),武红娜(当 时13岁),与被告式隧理、任让夫妇之长子式东升叠记结婚。结婚时,张梅粉带去椽子9 6根、大聚1根、棉条31根、桂柱5根。结婚一个多月时,被告武隧卿、任让夫妇为其子 武东升、武金升兄弟分家,武东升、张梅粉夫妇分得相遗士木结构瓦房3间、自行车一辆: 架子车一辆,写字台一张、单桌一张,被告任让面其一起生活。原告张梅松与式东升夫妇共 同生活期间,从镇广播站拉回石头8方(准备建房所用)。1994年农历4月2了日,武 东升因病死亡,其家除上述时产外,没有其他财产,但有外债】760元。三原告要求港承 武东升的遗产,三被告不月意。1996年10月,三被告以上述三何房是武感卿的税业, 张梅粉不喻养婆婆,不能继承武家产业为理由,强行占有了上述3间房及建房材料,同年1 1月,三原告起诉至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归还属其继承所有的三间房屋和建房 木料,8方石头。 三被告答科称:争议之三间房屋、建房木料和石头是自己的财产,不属三原告推承范围, 不同壶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 誉县人民法院经事理认为:累告张悔看结好制带去的建房木料,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 应归其所有。其他财产为原张梅粉与式东升夫妻共同财产,其中】/2为武东升速产。三 原告与被告武感即、任让均有权按粉参与分配。夫委共同债务,因被告武遂辉、任让年迈, 应由原告素梅粉负责偿还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推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 水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4月5日判读如下: 一、橡子96根、大梁1根、隙条31根、挂桂5根归原告张梅粉所有。 二、土木结构瓦房三阿,东边两间归三原告所有,西边1间归被告武隧牌、任让所有
张梅粉等诉武隧卿等在其夫亡后强占其婚后分家所得财产继承纠纷案 [案情] 原告:张梅粉,女,41岁,河南省嵩县车村镇车村村农民。 原告:武红娜,女,18岁,张梅粉之女,现务农。 原告:武红涛,男,16岁,张梅粉之子,学生。 被告:武隧卿,男,58岁,车村村农民。 被告:任让,女,58岁,系武隧卿之妻,车村村农民。 被告:武金升,男,29岁,系武隧卿、任让之子,工人。 1992年7月,原告张梅粉带其与前夫所生子女武红涛(当时11岁)、武红娜(当 时13岁),与被告武隧卿、任让夫妇之长子武东升登记结婚。结婚时,张梅粉带去椽子9 6根、大梁1根、檩条31根、挂柱5根。结婚一个多月时,被告武隧卿、任让夫妇为其子 武东升、武金升兄弟分家,武东升、张梅粉夫妇分得祖遗土木结构瓦房3间、自行车一辆、 架子车一辆、写字台一张、单桌一张,被告任让随其一起生活。原告张梅粉与武东升夫妇共 同生活期间,从镇广播站拉回石头8方(准备建房所用)。1994年农历4月27日,武 东升因病死亡,其家除上述财产外,没有其他财产,但有外债1760元。三原告要求继承 武东升的遗产,三被告不同意。1996年10月,三被告以上述三间房是武隧卿的祖业, 张梅粉不赡养婆婆,不能继承武家产业为理由,强行占有了上述3间房及建房材料。同年1 1月,三原告起诉至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归还属其继承所有的三间房屋和建房 木料、8方石头。 三被告答辩称:争议之三间房屋、建房木料和石头是自己的财产,不属三原告继承范围,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梅粉结婚时带去的建房木料,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 应归其所有。其他财产为原告张梅粉与武东升夫妻共同财产,其中1/2为武东升遗产,三 原告与被告武隧卿、任让均有权按份参与分配。夫妻共同债务,因被告武遂卿、任让年迈, 应由原告张梅粉负责偿还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 六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4月5日判决如下: 一、椽子96根、大梁1根、檩条31根、挂柱5根归原告张梅粉所有。 二、土木结构瓦房三间,东边两间归三原告所有,西边1间归被告武隧卿、任让所有

三、写字台1张、单桌1张、自行车1辆、架子车1辆、石头8方归三原告所有。 四、外债1760元,由解告张梅粉负责修还。 [评析】 串理本蜜的关键,是正确认定争议财产的性质。 本案争议的财产之士瓦房3间、写字台1张、架子车1辆,自行车1辆、单桌1张,是 原告张梅粉与被继承人式东升结婚后,通过分家方式得到的。关于分家的法律性质,有两种 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分家是一种赠与性颜,即父母将自已所有的财产赠与给子女。另一种 观点认为,分家是对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这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领。应当认为。分家是赠与 与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制两种法律行为的结合。以本案来说,被继承人武东升与张梅松结婚时 已30多岁,其在与原告套梅粉结婚前,与其父母及兄弟武金升共同生活、共同劳动,那时 其劳动收入购置的财产为其与父母、兄弟的共同财产,武东升作为家庭成员之一,自然有他 的一份。只是当时这种共有的家庭财产关系,表现为其与三被告共同占有,共同管理、共同 使用的共有美系。分家,是把其冢与父母、兄弟共同所有的财产中的一部分明确为其个人所 有,实际上是对其婚前与家人共有的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因此,法院将被噻承人分家所分 得的写字台1张、自行车1辆、架子车1辆,单桌1张认定为原告张梅粉与按继承人夫麦共 同财产是欠爱当的。因为被强承人对该部分财产所有权早已存在,婚后分家只是将其所有部 分从与他人共有关系中分割出来,变为核继承人的实际控制,即被壁承人一人所有,并不是 在婚后才取得该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因此,该都分财产应认定为被雕承人娇前个人财产,且 原告张梅粉与技继承人婚后共同生活只有不到两年的时间,故不能视为他们夫妻共同财产, 应作为被潍承人边产由其雅承人维承。由此看来,分家不仅仅贝是一种赠与。而法院将被圈 承人分家所得的三土瓦房认定为原告张将榜与被续承人夫麦共同财产则是正确的.因为武 隧理夫妇通过分家方式,将他们所有的机速三间士瓦房所有权无偿转移给被继承人与原告张 梅粉手中,是一种赠与的法律行为,且这种赠与行为是发生在原告张梅粉与被继承人武东升 婚州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制问题若干 风体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的烧定,在娇幅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莲承、受赠的时产为夫卖 共同时产。由此看米,分家也不单单是共同财产的分割。缝上所述,判决对于本案分家法律 性质认识有误。导致遗产范围认定也有错误。 武东升雅承人确定问愿,也是审理本案不可忽视的问题。我国继承法第十条明确规定, 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雅承人,原告张梅粉作为鼓继承人麦子。敲告武隧脚、任让作 为被维承人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无须多谈。问思在于原告张梅粉与前夫所生子式红
三、写字台1张、单桌1张、自行车1辆、架子车1辆、石头8方归三原告所有。 四、外债1760元,由原告张梅粉负责偿还。 [评析] 审理本案的关键,是正确认定争议财产的性质。 本案争议的财产之土瓦房3间、写字台1张、架子车1辆、自行车1辆、单桌1张,是 原告张梅粉与被继承人武东升结婚后,通过分家方式得到的。关于分家的法律性质,有两种 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分家是一种赠与性质,即父母将自己所有的财产赠与给子女。另一种 观点认为,分家是对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这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应当认为,分家是赠与 与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两种法律行为的结合。以本案来说,被继承人武东升与张梅粉结婚时 已30多岁,其在与原告张梅粉结婚前,与其父母及兄弟武金升共同生活、共同劳动,那时 其劳动收入购置的财产为其与父母、兄弟的共同财产,武东升作为家庭成员之一,自然有他 的一份,只是当时这种共有的家庭财产关系,表现为其与三被告共同占有、共同管理、共同 使用的共有关系。分家,是把其原与父母、兄弟共同所有的财产中的一部分明确为其个人所 有,实际上是对其婚前与家人共有的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因此,法院将被继承人分家所分 得的写字台1张、自行车1辆、架子车1辆、单桌1张认定为原告张梅粉与被继承人夫妻共 同财产是欠妥当的。因为被继承人对该部分财产所有权早已存在,婚后分家只是将其所有部 分从与他人共有关系中分割出来,变为被继承人的实际控制,即被继承人一人所有,并不是 在婚后才取得该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因此,该部分财产应认定为被继承人婚前个人财产,且 原告张梅粉与被继承人婚后共同生活只有不到两年的时间,故不能视为他们夫妻共同财产, 应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由此看来,分家不仅仅只是一种赠与。而法院将被继 承人分家所得的三间土瓦房认定为原告张梅粉与被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则是正确的。因为武 隧卿夫妇通过分家方式,将他们所有的祖遗三间土瓦房所有权无偿转移给被继承人与原告张 梅粉手中,是一种赠与的法律行为,且这种赠与行为是发生在原告张梅粉与被继承人武东升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若干 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为夫妻 共同财产。由此看来,分家也不单单是共同财产的分割。综上所述,判决对于本案分家法律 性质认识有误,导致遗产范围认定也有错误。 武东升继承人确定问题,也是审理本案不可忽视的问题。我国继承法第十条明确规定, 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张梅粉作为被继承人妻子,被告武隧卿、任让作 为被继承人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无须多谈。问题在于原告张梅粉与前夫所生子武红

薄、女武红娜作为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这个问题的认定。关键是看武东升与他们之间是 香形成了抚养关系。武式红转、式红娜在其母张梅粉与武东升结婚时,一个13岁、一个】1 岁,均未成年,随生母与篷父共同生活近两年,受潍父武案升抚养敦育近两年,己形成了抚 养关系。因此他们对推父武东升的遗产也享有继承权。武金升作为武东升的兄弟,属第二侧 序继承人,在武东升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均无成弃雅承情况下,自不存在地参与莲承的问题: 至于三被告认为张悔着对婆婆任让不尽赡养义务,不应享有继承权,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丧偶儿蛇对公婆井没有赠养的义务,不存在刹夺地的雕承权的间愿。判 决确定张梅粉、武红海、式红媒、武隧舞、任让为武东升的继承人是正确的 本案虽在遗产范围认定上有错误。但在分配上,由于考虑了速产分制有利于生活需要, 不损害遭产效用及被告武隧卿,任让年迈情况,对避产分配及债务负粗处理上还是较合适的。 在我国,父母主特为子女分家是一种习惯。对于此种行为的法律性质,未见法律有明文 规定,理论探讨也不多见,多为个案由审判实置判定,根据实际情况,分家是原米共同生话 在一个家庭中的家庭成员之间,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的家庭,而将原有家庭财产分 成份额哈分家后的各个家庭所有的一种法律行为,实质上是对原有财产所有权进行处分或分 割的一种财产所有权变更行为。因此。分家行为的法律性质。应为财产所有权变更性质。至 于财产所有权如同变更,则根据财产所有权原有状况,发生赠与成分割的问思。即用于分家 的财产。如属父母所有的,则属父母对其所有的财产以赠与方式处分的问题:如属原家庭成 员共同所有的,则属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副日圈:如家庭财产中既有父母所有的财产,又有家 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则赠与、分割均包括在内。本案的情况。应属第三种类型。 分家,一方面消灭原有尉产关系,另一方面建立新的财产美系。分家后建立什么样的财 产关系。也是根据具体情况而不同,应作具体认定。如本案所涉相遗房产的分配,应属赠与 性顺,因受赠人是在婚烟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根据娇州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财产,除另有 约定外,属夫妻共问财产的单即,张梅粉夫麦所分之粗速三间土瓦房,即为该夫麦共问共有 的财产:分家所得其他财产,可属原共有财产的分制,因被谁承人武东升原其有所有权,故 虽是在其婚后明确份额和具体化,也仍应认定为属式个人婚前财产性质。 另需要折出的是,本案中涉及的1T60元债务的问题,如认定为属被继承人生前个人 德务,则应以其速产负担该债务,负塑后剩念的部分才发生在继承人之间分割的问思。如以 定为被雕承人夫妻共同债务,则活着的一方有全额德还的义务,不发生其他隙承人负责偿还 的问题。因此,列决中关于“夫麦共同债务,因被告武笼牌、任让年亚,应由原告张梅静负
涛、女武红娜作为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这个问题的认定,关键是看武东升与他们之间是 否形成了抚养关系。武红涛、武红娜在其母张梅粉与武东升结婚时,一个13岁、一个11 岁,均未成年,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近两年,受继父武东升抚养教育近两年,已形成了抚 养关系,因此他们对继父武东升的遗产也享有继承权。武金升作为武东升的兄弟,属第二顺 序继承人,在武东升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均无放弃继承情况下,自不存在他参与继承的问题。 至于三被告认为张梅粉对婆婆任让不尽赡养义务,不应享有继承权,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并没有赡养的义务,不存在剥夺她的继承权的问题。判 决确定张梅粉、武红涛、武红娜、武隧卿、任让为武东升的继承人是正确的。 本案虽在遗产范围认定上有错误,但在分配上,由于考虑了遗产分割有利于生活需要, 不损害遗产效用及被告武隧卿、任让年迈情况,对遗产分配及债务负担处理上还是较合适的。 在我国,父母主持为子女分家是一种习惯。对于此种行为的法律性质,未见法律有明文 规定,理论探讨也不多见,多为个案由审判实践判定。根据实际情况,分家是原来共同生活 在一个家庭中的家庭成员之间,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的家庭,而将原有家庭财产分 成份额给分家后的各个家庭所有的一种法律行为,实质上是对原有财产所有权进行处分或分 割的一种财产所有权变更行为。因此,分家行为的法律性质,应为财产所有权变更性质。至 于财产所有权如何变更,则根据财产所有权原有状况,发生赠与或分割的问题。即用于分家 的财产,如属父母所有的,则属父母对其所有的财产以赠与方式处分的问题;如属原家庭成 员共同所有的,则属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如家庭财产中既有父母所有的财产,又有家 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则赠与、分割均包括在内。本案的情况,应属第三种类型。 分家,一方面消灭原有财产关系,另一方面建立新的财产关系。分家后建立什么样的财 产关系,也是根据具体情况而不同,应作具体认定。如本案所涉祖遗房产的分配,应属赠与 性质,因受赠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 约定外,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张梅粉夫妻所分之祖遗三间土瓦房,即为该夫妻共同共有 的财产;分家所得其他财产,可属原共有财产的分割,因被继承人武东升原就有所有权,故 虽是在其婚后明确份额和具体化,也仍应认定为属其个人婚前财产性质。 另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涉及的1760元债务的问题,如认定为属被继承人生前个人 债务,则应以其遗产负担该债务,负担后剩余的部分才发生在继承人之间分割的问题。如认 定为被继承人夫妻共同债务,则活着的一方有全额偿还的义务,不发生其他继承人负责偿还 的问题。因此,判决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因被告武隧卿、任让年迈,应由原告张梅粉负

责德还为宜”的表述,含义不正确,混涌了不同性质的法律问题,正确的表述应为“夫麦共 同债务应由张梅翰负责德还,与式隧卿、任让无美
责偿还为宜”的表述,含义不正确,混淆了不同性质的法律问题,正确的表述应为“夫妻共 同债务应由张梅粉负责偿还,与武隧卿、任让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