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说法:工时法对加症加点的限制一某轮曲厂造法加班加点被行政处可案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王晓珉 一,基本案情 某轮胎厂是985年建厂的老企业,生产的“向阳”牌轮的供不应求,在市场上非常畅 销。工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榄,取得更多的利淘。决定采取加倍支付加班工资的方法,让工人 多加班充分利用机器设备,生产出更多的产品。19的5年8月,轮胎厂向工人宜布,厂里准 备建立固定加班制度,凡是愿意如班的积工可自愿报名:凡报名的积工,每天需工作10小 时,额外每小时厂里支付报例20元,以后不再安排取工补体,有些职工觉得每天工作10 小时只是多出两小时米,自己年轻力壮,身体承受得了,并且加班后可每天多挣40元,每 月就近1000元,比现在的工资还多,就报名进行加班。 由于报名加班的眼工较多,轮的厂在短期内经济效益提高了不少,利洞有了较大幅度的 提高。市里的报纸、电台还把轮胎厂工人白愿加班的行为当作社会主义建设者的献身精神进 行宜传。市劳动局在看到有关轮胎厂的根道后,就派劳动监察人员到轮胎厂调查其如班如点 的工作方法。轮的厂的领导认为,肌工加班都是自愿的,工厂没有任何的追行为在内。并 且工厂己经支付给工人较多的劳动报丽,对工人也有好处,在对工厂和工人都有利的情况下, 工厂的这种行为应该值得背定。劳动监黎人员在向工人了解情况时,工人们也都认为,对于 没有加班的工人工厂按平时上班一样支付工资,对于加班工人工厂支付高工货。许多工人家 庭比较困难,正好借助加班机会多挣些钱。相比下班之后再找第二份职业要强得多。因此, 工人们普游比较欢迎工厂的做法。 二,案件处理结果 劳动监察人员在了解情况之后,分别与厂领导与普通职工进行了沟通。在讲述了我国有 关职工工时间立法的有关规定写,说明延长工作时间是法律不允许的。我国《劳动法》及 相关法中有关工时的规定,是强行性规范,除法律、行政法线的例外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 都不得通过另外的的定进行变通。即使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月意的情况下,这样做也 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 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封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活要延长工作时间 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闻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 过三十六小时。轮的厂职工每日加班时间为二小时,设有超过法律的限制,但是每月加班 0多小时,己经如出法定最高限额。依型《劳动法》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因此,市劳
以案说法:工时法对加班加点的限制—某轮胎厂违法加班加点被行政处罚案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 王晓珉 一、基本案情 某轮胎厂是 1985 年建厂的老企业,生产的“向阳”牌轮胎供不应求,在市场上非常畅 销。工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取得更多的利润,决定采取加倍支付加班工资的方法,让工人 多加班充分利用机器设备,生产出更多的产品。1995 年 8 月,轮胎厂向工人宣布,厂里准 备建立固定加班制度,凡是愿意加班的职工可自愿报名;凡报名的职工,每天需工作 10 小 时,额外每小时厂里支付报酬 20 元,以后不再安排职工补休。有些职工觉得每天工作 10 小时只是多出两小时来,自己年轻力壮,身体承受得了,并且加班后可每天多挣 40 元,每 月就近 1000 元,比现在的工资还多,就报名进行加班。 由于报名加班的职工较多,轮胎厂在短期内经济效益提高了不少,利润有了较大幅度的 提高。市里的报纸、电台还把轮胎厂工人自愿加班的行为当作社会主义建设者的献身精神进 行宣传。市劳动局在看到有关轮胎厂的报道后,就派劳动监察人员到轮胎厂调查其加班加点 的工作方法。轮胎厂的领导认为,职工加班都是自愿的,工厂没有任何的强迫行为在内。并 且工厂已经支付给工人较多的劳动报酬,对工人也有好处。在对工厂和工人都有利的情况下, 工厂的这种行为应该值得肯定。劳动监察人员在向工人了解情况时,工人们也都认为,对于 没有加班的工人工厂按平时上班一样支付工资,对于加班工人工厂支付高工资。许多工人家 庭比较困难,正好借助加班机会多挣些钱,相比下班之后再找第二份职业要强得多。因此, 工人们普遍比较欢迎工厂的做法。 二、案件处理结果 劳动监察人员在了解情况之后,分别与厂领导与普通职工进行了沟通。在讲述了我国有 关职工工作时间立法的有关规定后,说明延长工作时间是法律不允许的。我国《劳动法》及 相关法中有关工时的规定,是强行性规范,除法律、行政法规的例外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 都不得通过另外的约定进行变通。即使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这样做也 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 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 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 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 过三十六小时。轮胎厂职工每日加班时间为二小时,没有超过法律的限制,但是每月加班 40 多小时,已经超出法定最高限额,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因此,市劳

动察机构经研究决定,子1995年9月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轮胎厂给予警告, 并责令其依塑《劳动法》的规定缩短加班加点时间:整于轮胎厂眼工加班加点的时同较短,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再追究其他责任。 三、案件事实及争议的法理评析 本案的核心问愿是对工时法中有关规定的理解,为什么职工在白愿加班加点的情况下, 劳动行政部门仍要进行干预,也即工时法的法律效力问题。 《一)工作时间的确定及规定工作时间的意义 工作时问,是劳动者用米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时问,是衡量每一个劳动者向社会 所作贡献的大小和取得劳动报例的重要依据。因此,任何一个国家都通过立法确定劳动者正 常状态下工作时间的标准,并根据这个标准。确定劳动者的一系列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劳 动者的体息权、劳动报例权以及劳动者应当完成的工作任务等。 工作时阿的确定上,是仅指实际工作的时间,还是包括必要的准备时间、午体时同和结 束工作时间,我国劳动法未作明确线定,有的学者认为,工作时间是实标工作时间与从事相关 活动时间的总和:工作时问既包括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也包括劳动者从事与生产有关的 活动的时间,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或有关行政机美指令参加社会活动的时间。有的学者认为, 工作时间的范围,不仅包括作业时阿,还包括准备工作时间、结束工作时间及法定幸劳动消耗 时间(如劳动者自然需要中断时间、工艺需要中断时间、停工待活时间、女积工哺乳婴儿时 间等)。从各国有关立法看,工作时间倾向于实际工作时间并色括与从事生产有关活动的时 间。也就是说,作为一个法律的范畸,工作时间除了包括劳动者实际完成本眼工作所需要的 标准时间之外。还包括基本实现劳动法的其也目的所需要的时间。这些时间包括:(1)生产 或工作前从事必要的准备和工作结束时的整理时间。()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等待工作 任务的时间。3)参加与工作有直找联系并有法定义务性质的职业培训和教有时间。如《私 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条规定:“对从事特种积业的职工,必须进行专业培训.” 又如原劳动部,国家计委,能源部《关于完善煤矿农民轮换工作制度若干政策性意见的通知》 第2项提定:农民轮换工进矿后,一律实行下并前为期不少于2一3个月的专门培训。培训 期间由煤矿发给生活贵。()连续性有害于健康工作的间隙时间。(⑤)女眼工哺乳的往返途中 时间、孕期检查时间以及未成年人工作中适当的工间休息时何等。(6)法律规定的其他属于 计算工作时间的事项。 有关职工工作时间的立法即工时法,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劳动者每日、每周或每月的工 作时阿,并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予以变更,具有重要的意义:(1)保障劳动者体息权利的
动监察机构经研究决定,于 1995 年 9 月 20 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轮胎厂给予警告, 并责令其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缩短加班加点时间;鉴于轮胎厂职工加班加点的时间较短,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再追究其他责任。 三、案件事实及争议的法理评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对工时法中有关规定的理解,为什么职工在自愿加班加点的情况下, 劳动行政部门仍要进行干预,也即工时法的法律效力问题。 (一)工作时间的确定及规定工作时间的意义 工作时间,是劳动者用来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时间,是衡量每一个劳动者向社会 所作贡献的大小和取得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因此,任何一个国家都通过立法确定劳动者正 常状态下工作时间的标准,并依据这个标准,确定劳动者的一系列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劳 动者的休息权、劳动报酬权以及劳动者应当完成的工作任务等。 工作时间的确定上,是仅指实际工作的时间,还是包括必要的准备时间、午休时间和结 束工作时间,我国劳动法未作明确规定。有的学者认为,工作时间是实际工作时间与从事相关 活动时间的总和;工作时间既包括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也包括劳动者从事与生产有关的 活动的时间,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或有关行政机关指令参加社会活动的时间。有的学者认为, 工作时间的范围,不仅包括作业时间,还包括准备工作时间、结束工作时间及法定非劳动消耗 时间(如劳动者自然需要中断时间、工艺需要中断时间、停工待活时间、女职工哺乳婴儿时 间等)。从各国有关立法看,工作时间倾向于实际工作时间并包括与从事生产有关活动的时 间。也就是说,作为一个法律的范畴,工作时间除了包括劳动者实际完成本职工作所需要的 标准时间之外,还包括基本实现劳动法的其他目的所需要的时间。这些时间包括:(1)生产 或工作前从事必要的准备和工作结束时的整理时间。(2)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等待工作 任务的时间。(3)参加与工作有直接联系并有法定义务性质的职业培训和教育时间。如《私 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条规定:“对从事特种职业的职工,必须进行专业培训。” 又如原劳动部、国家计委、能源部《关于完善煤矿农民轮换工作制度若干政策性意见的通知》 第 2 项规定:农民轮换工进矿后,一律实行下井前为期不少于 2—3 个月的专门培训。培训 期间由煤矿发给生活费。(4)连续性有害于健康工作的间隙时间。(5)女职工哺乳的往返途中 时间、孕期检查时间以及未成年人工作中适当的工间休息时间等。(6)法律规定的其他属于 计算工作时间的事项。 有关职工工作时间的立法即工时法,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劳动者每日、每周或每月的工 作时间,并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予以变更,具有重要的意义:(1)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利的

实现。体息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人权,保障劳动者享有体息权是劳动立法的目标之一。通 过工作时间的立法,不仅使劳动者的休息权有了具体的尺度,而且也是反陕一个国家社会文 明和政治进步的标志。我国劳动法通过工作时间法律规范,缩短工作时间,限制加班加点, 其基本目的就在于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实现劳动者的休息权。(2)利用工作时间制度。协 调劳动报椭分配关系。工作时间,是芳动者取得劳动报磷的重要依据。在工作时间内,劳动 者所创造的财富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直接为白己创造必要的产品:另一部分为社会提供剩 余产品。因此,劳动报例直接米源于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为自己完成的产品的数量,间接来 源于劳动者为自身劳动的必要的劳动时间。工作时间与劳动报例这一多然联系和互助性,使 得我们可以通过工作时间制度的改革,间接实现工资合理化改革目标,譬如,当我们根据生 产力发展水平凤缩师工作时间时,可同时考虑劳动报酬是否合理,是否可以醋动工作时间的 改革,改变不合理的劳动报侧的现状。发挥工作时阿这方面的作用。贝需要我门缩短现行工 资标准较低的行业成工作岗位的工作时问,而不必问时降低工资标准,即可实现对原来的不 合理的劳动的改革。工作时间法律制度的这一功能,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工资实行 宏观调控,协调行业之间的工货差别。具有特别重要的意文。(3)调节劳动力市场的供需矛 盾,促述社会就业。工作时问除了在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方面发挥作用之外,国家还 可以通过制定工作时间标准调节劳动力供香之间的矛盾。当社会失业的劳动者大量增加,给 社会和政府造成强大压力,而影响工作时间的其它因素不变时,国家通过缩短工作时间的立 法,可以为失业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劳动岗位,缓解就业的矛盾。这种工作时间同社会就业之 间的美系,反味了工作时间立法对劳动力市场配置的宏观调控作用和功能。 (二)工作时间的的件类 立法虽燃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进行规定,但不是整齐一地要果所有的劳动者都实行相 同的工作时间,不同的工作岗位、不月的企业可能对工作时间的要求不月。因此,我国立法 对工作时间的种类进行了多样化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标准工时,标准工时,即国家法律规定的。在一服情况下劳动者从事眼业劳动的工 作时何。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阿不超过八小时、平 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而199年修改后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则对《劳动法》的该项规定作了修政:从1995年5月1日起,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 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 每周至少体息一日。这就是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的主要内容。 2.计件工时。《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
实现。休息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人权,保障劳动者享有休息权是劳动立法的目标之一。通 过工作时间的立法,不仅使劳动者的休息权有了具体的尺度,而且也是反映一个国家社会文 明和政治进步的标志。我国劳动法通过工作时间法律规范,缩短工作时间,限制加班加点, 其基本目的就在于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实现劳动者的休息权。(2)利用工作时间制度,协 调劳动报酬分配关系。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在工作时间内,劳动 者所创造的财富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直接为自己创造必要的产品;另一部分为社会提供剩 余产品。因此,劳动报酬直接来源于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为自己完成的产品的数量,间接来 源于劳动者为自身劳动的必要的劳动时间。工作时间与劳动报酬这一必然联系和互助性,使 得我们可以通过工作时间制度的改革,间接实现工资合理化改革目标。譬如,当我们根据生 产力发展水平拟缩短工作时间时,可同时考虑劳动报酬是否合理,是否可以借助工作时间的 改革,改变不合理的劳动报酬的现状。发挥工作时间这方面的作用,只需要我们缩短现行工 资标准较低的行业或工作岗位的工作时间,而不必同时降低工资标准,即可实现对原来的不 合理的劳动的改革。工作时间法律制度的这一功能,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工资实行 宏观调控,协调行业之间的工资差别,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3)调节劳动力市场的供需矛 盾,促进社会就业。工作时间除了在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方面发挥作用之外,国家还 可以通过制定工作时间标准调节劳动力供需之间的矛盾。当社会失业的劳动者大量增加,给 社会和政府造成强大压力,而影响工作时间的其它因素不变时,国家通过缩短工作时间的立 法,可以为失业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劳动岗位,缓解就业的矛盾。这种工作时间同社会就业之 间的关系,反映了工作时间立法对劳动力市场配置的宏观调控作用和功能。 (二)工作时间的的种类 立法虽然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进行规定,但不是整齐划一地要求所有的劳动者都实行相 同的工作时间,不同的工作岗位、不同的企业可能对工作时间的要求不同。因此,我国立法 对工作时间的种类进行了多样化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标准工时。标准工时,即国家法律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从事职业劳动的工 作时间。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 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而 1995 年修改后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则对《劳动法》的该项规定作了修改:从 1995 年 5 月 1 日起,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 间不超过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0 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 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这就是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的主要内容。 2.计件工时。《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

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例标准,这线意味着: (1)用人单位多美依据标准工作时同规定,重新核0小时工作周确定劳动定颗和计件报椭: 并不得再适用原来核48小时工作周确定的劳动定额和计作损例:2)计件工作劳动者的工作 时间可以灵话,但平均每工作周时间不得短过40小时,这在1996年《国务院关于积工工作 时间的规定》第五条中已经明确规定:“因工作性质和工作积责的限制,需要实行不定时工 作制的。职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0小时,” 3。缩短工时。缩短工时,即特殊情况下劳动者的的工作时间可以短于标准工时,或者 每日工作时间少于8小时,或者每周工作时间少于千0小时.《国务院关于眼工工作时间的规 定》第四条指出:“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馏复工作时间的,按丽国 家有关规定实行。”这要求实行缩短工时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1)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在 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或有特殊情况的暇工。具体包括哪些行业或岗位的职工,具能由国务院 或者国务院芳动人事行或主管部门规定,其它任何部门的规定均无效。(2)严格审批手续, 即使属于国家规定可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的行业或岗位,也必须依法履行审数手续,根据劳 动部、人事部199年2月8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线定的实德办法》的规定,缩 短工时制的审裁按下述两种情况进行:属于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积工,应经主管部门审核 上报,由国务院劳动人事部门疑准:属于地方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应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核上 报,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批准,(3》凡是己经由国务院成围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确定为实 熊缩短工时制的行业、金业或岗位。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强制推行缩复工时制: 4,其他工封。《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提定的,经劳动行成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立法作这种规 定,主要是考虑了生产经营活动本身的复杂性和典型性。有些生产经营活动既不适合标准工 时制,也不适合计件工时制和第复工时制,并且立法又不可隐以完全列举的方式如以规范。 因此,采取其他工时制这种弹性规定来加以规范。是完全符合现实要求的。 为了使《劳动法》规定的其他工时制的适用规范化,原劳动部顺发了《金业实行不定时 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数办法》(1995年1月1日实能),对属行其他工时制的 种类和适用范围作了具体规定, (1)不定时工作制。即劳动者在一昼夜内工作时同不确定的工时制度,它通常适用于 工作范围和生产条件不能受国定时闻限制的眼工。根据《审批办法》的规定,企业对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勒人员、裤销人 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
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这就意味着: (1)用人单位必须依据标准工作时间规定,重新按 40 小时工作周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 并不得再适用原来按 48 小时工作周确定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2)计件工作劳动者的工作 时间可以灵活,但平均每工作周时间不得超过 40 小时。这在 1995 年《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 时间的规定》第五条中已经明确规定:“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需要实行不定时工 作制的,职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40 小时。” 3.缩短工时。缩短工时,即特殊情况下劳动者的的工作时间可以短于标准工时,或者 每日工作时间少于 8 小时,或者每周工作时间少于 40 小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 定》第四条指出:“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实行。”这要求实行缩短工时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1)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在 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或有特殊情况的职工。具体包括哪些行业或岗位的职工,只能由国务院 或者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其它任何部门的规定均无效。(2)严格审批手续。 即使属于国家规定可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的行业或岗位,也必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根据劳 动部、人事部 1994 年 2 月 8 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缩 短工时制的审批按下述两种情况进行:属于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应经主管部门审核 上报,由国务院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属于地方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应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核上 报,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批准。(3)凡是已经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确定为实 施缩短工时制的行业、企业或岗位,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强制推行缩短工时制。 4.其他工时。《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立法作这种规 定,主要是考虑了生产经营活动本身的复杂性和典型性。有些生产经营活动既不适合标准工 时制,也不适合计件工时制和缩短工时制,并且立法又不可能以完全列举的方式加以规范。 因此,采取其他工时制这种弹性规定来加以规范,是完全符合现实要求的。 为了使《劳动法》规定的其他工时制的适用规范化,原劳动部颁发了《企业实行不定时 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5 年 1 月 1 日实施),对现行其他工时制的 种类和适用范围作了具体规定。 (1)不定时工作制。即劳动者在一昼夜内工作时间不确定的工时制度,它通常适用于 工作范围和生产条件不能受固定时间限制的职工。根据《审批办法》的规定,企业对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 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

出粗汽车可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都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工作的人 员:其触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闻,但 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工时制度,它通常适 用于从事受自然条件和技术条件影响成限制的季节性或特殊性的工种。服据《审批办法》的 规定,下列几种积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交通、铁路、郎电、水运、航空、渔业 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肋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 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其能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凡实行上述两种其他工时制的企业,应在保障积工身体健康并充分所取职工意见的基瑞 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流调体、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体息休假 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法律对法定工作时间与休假的线定 1.基本工作时闻的立法规定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人小时,平均每 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而195年修政改后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则 对《劳动法》的该项规定作了修政:从1995年5月1日起,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 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 周至少休息一日: 2.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经要的休息时间 体息时阿,是指劳动者按法律规定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而由自己自行支配的时间,它 低包括工时制度规定时间之外的时间。也包括节假日和年休假时间。休息时间是劳动者体息 权的基本内容。休息权是我国宪法以及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我国立 法中关于休息时间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 (1)工作日内的间歌体是时间。即劳动者用藤和工间体息,恢复体力和鳍力的时间。 由于生理规律的限制。任何劳动,劳动者经过一定时间的体力和脑力支出后都会感到镀劳, 如果不及时加以休息和恢复,必然会损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降低劳动生产率和影响正常的 生产。为确保劳动者的休皂权和身体健康,保证劳动生产率持续提高,立法经须强调劳动者 工作日内的问童休时间。依据劳动者生理规律和习惯。劳动者应在工作4小时后有一次间 最休息时间。间歌体息时间的具体长度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而定,最短不得少于半小 时
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工作的人 员;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 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工时制度。它通常适 用于从事受自然条件和技术条件影响或限制的季节性或特殊性的工种。根据《审批办法》的 规定,下列几种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 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 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凡实行上述两种其他工时制的企业,应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 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流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 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法律对法定工作时间与休假的规定 1.基本工作时间的立法规定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 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而 1995 年修改后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则 对《劳动法》的该项规定作了修改:从 1995 年 5 月 1 日起,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 不超过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0 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 周至少休息一日。 2.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必要的休息时间 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按法律规定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而由自己自行支配的时间。它 既包括工时制度规定时间之外的时间,也包括节假日和年休假时间。休息时间是劳动者休息 权的基本内容。休息权是我国宪法以及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我国立 法中关于休息时间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 (1)工作日内的间歇休息时间。即劳动者用膳和工间休息,恢复体力和脑力的时间。 由于生理规律的限制,任何劳动,劳动者经过一定时间的体力和脑力支出后都会感到疲劳, 如果不及时加以休息和恢复,必然会损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降低劳动生产率和影响正常的 生产。为确保劳动者的休息权和身体健康,保证劳动生产率持续提高,立法必须强调劳动者 工作日内的间歇休息时间。依据劳动者生理规律和习惯,劳动者应在工作 4 小时后有一次间 歇休息时间。间歇休息时间的具体长度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而定,但最短不得少于半小 时

(2)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为了确保劳动者体息权的全面实现,防止在短期内超劳 动强度和时饲工作,《劳动法》规定了工作日之阿的休息时间。这种规定具体表现为劳动者 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换言之,每个工作日之间的体息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实 行轮班制的企业,其班次必须平均轮换,并且不得使劳动者连续工作两个工作日。 (3)公体假日,指劳动者工作满一个工作周以后的体息时间。《芳动法》第8条规 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体息一日,”目黄,我国实行五天工作制,劳动者的 公休假日为每周两天,一般安排在星期大和星期天。企业也可依据生产,交通等特点,经与 工会和限工协商后,灵活安排公休假日,但是,一旦确定为体息日,就应保障芳动者能在确 定的时间内体息。 《)法定节日体假时何。法定节日,是指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多,庆祝 活动的休息时间。各国法定节日一般从三个方而规定:政治性节日,如国庆节、解做日、鞋 立日等:亲教性节日。如西方国家的圣廷节等,民族习惯性节日。如我国的春节等。《劳动 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同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体假:(一)元且:《二) 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体假节日.”为了满 足劳动者对特定节日暖事件纪念的庆祝需要,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全国年 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9的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了该办法,较为系统的规定了法 定节日及其放假办法。 (5)探来假。指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期限内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蒂 薪程期。我国白1958年开始实行探亲假制度。1981年国务院重新修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 暇工探亲特遇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及或部《关于积工深亲路贵的悦定),期工在深亲假 期间,享有法定的一切特遇,例如,职工在规定的探柔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题本人的标准 工资发给工贷:眼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里父母的住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己婚积工 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隆%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 负担;等等。 (6)年休假。指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的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子的一定期阿 的带斋连柒体假。年体假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体假制度。我围在0世纪0年代初期曾经 在部分单位中试行过年休假,后因受国家经济条件的限制而停止。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 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年休假制度重新被恢复试行。(劳动法》第5条规定: “国家实行箭薪年体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斋年休假。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规定,”可见,年休假是一种带截假。劳动者在休假期问,有权技本人标准工贤领取
(2)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为了确保劳动者休息权的全面实现,防止在短期内超劳 动强度和时间工作,《劳动法》规定了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这种规定具体表现为劳动者 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8 小时。换言之,每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 16 小时。实 行轮班制的企业,其班次必须平均轮换,并且不得使劳动者连续工作两个工作日。 (3)公休假日。指劳动者工作满一个工作周以后的休息时间。 《劳动法》第 38 条规 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目前,我国实行五天工作制,劳动者的 公休假日为每周两天,一般安排在星期六和星期天。企业也可依据生产、交通等特点,经与 工会和职工协商后,灵活安排公休假日。但是,一旦确定为休息日,就应保障劳动者能在确 定的时间内休息。 (4)法定节日休假时间。法定节日,是指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 活动的休息时间。各国法定节日一般从三个方面规定:政治性节日,如国庆节、解放日、独 立日等;宗教性节日,如西方国家的圣诞节等;民族习惯性节日,如我国的春节等。《劳动 法》第 40 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 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为了满 足劳动者对特定节日或事件纪念的庆祝需要,1949 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全国年 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99 年 9 月 18 日国务院修订发布了该办法,较为系统的规定了法 定节日及其放假办法。 (5)探亲假。指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期限内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 薪假期。我国自 1958 年开始实行探亲假制度。1981 年国务院重新修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 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及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职工在探亲假 期间,享有法定的一切待遇,例如,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 工资发给工资;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 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 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 负担;等等。 (6)年休假。指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的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 的带薪连续休假。年休假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休假制度。我国在 20 世纪 50 年代初期曾经 在部分单位中试行过年休假,后因受国家经济条件的限制而停止。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 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年休假制度重新被恢复试行。《劳动法》第 45 条规定: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规定。”可见,年休假是一种带薪假,劳动者在休假期间,有权按本人标准工资领取

工资:享受年体假的对象只能是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劳动者:年体假的具体期限,只能根据 其工作时间长短和工作繁重紧张程度依法确定。 (四》法律对廷长工作封间的限制 延长工作时间,即取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占用本应由其自由支配的时间进行工作, 主要表现为加班和加点。积工在法定节日和公休日进行工作,称作如班:超过日标准工作时 间进行工作,称为加点。从国家对劳动者体息权利的保护角度出发,有关工作时阿和体息体 假的立法就应立足于取消加班加点:但从劳动法促进生产的立法目的以及生产经营存在有预 料不到的突发事件或紧急任务等客观事实面言,如班如点又在所本免。为解决这一矛盾,立 法在允许加琉加点的同时,又设置了较多的限制。使劳动法在这两方面的目的都得以实现。 1.适用对象的限制。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工和哺乳未满周岁要儿 的女工运长工作时何。这是服据特殊人员的身体状况和需委给子的特殊保护,我国法律对此 己有规定, 2,适用程序的限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雷要,确需延 长工作时间的,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3.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度,为充分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对延长工作时阿进行限制是拿常 必要的。特此,我国法律规定了每日、每四,每月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劳动法》第四十一 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春物商后可以廷长工作时间,一般每 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同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 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6小时,”同时,第四十二条设置了例外 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 然灾害,事故暖者因其他原因,威酚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雷要紧急处理的:(二)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战路、公共设菌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丝,必须及时枪修的:《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原劳动部《贯有(国务院关于积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的实施办法》(1995年3月26日)第七条又补充了两件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限制的 情形:“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阿速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和“为完成国防 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萌企业在旺 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刚产品紧急任务的”。 4.延长工作时闻的补偿。对延长工作时间的补德,我国劳动法已做出工贤补馈的规定。 事实上,延长工作时间的补偿,不但可以在工资上给以补偿,还可在时间上给以补偿。也就是 说,对延长工作时间的补筐,除了补能工资方式,还可以补整休息时间,两种补侄方式可以由
工资;享受年休假的对象只能是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劳动者;年休假的具体期限,只能根据 其工作时间长短和工作繁重紧张程度依法确定。 (四)法律对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延长工作时间,即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占用本应由其自由支配的时间进行工作, 主要表现为加班和加点。职工在法定节日和公休日进行工作,称作加班;超过日标准工作时 间进行工作,称为加点。从国家对劳动者休息权利的保护角度出发,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 假的立法就应立足于取消加班加点;但从劳动法促进生产的立法目的以及生产经营存在有预 料不到的突发事件或紧急任务等客观事实而言,加班加点又在所难免。为解决这一矛盾,立 法在允许加班加点的同时,又设置了较多的限制,使劳动法在这两方面的目的都得以实现。 1.适用对象的限制。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工和哺乳未满周岁婴儿 的女工延长工作时间。这是根据特殊人员的身体状况和需要给予的特殊保护,我国法律对此 已有规定。 2.适用程序的限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延 长工作时间的,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3.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度。为充分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对延长工作时间进行限制是非常 必要的。特此,我国法律规定了每日、每周、每月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劳动法》第四十一 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 日不得超过 1 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 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同时,第四十二条设置了例外 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 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原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的实施办法》(1995 年 3 月 26 日)第七条又补充了两种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限制的 情形:“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和“为完成国防 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 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4.延长工作时间的补偿。对延长工作时间的补偿,我国劳动法已做出工资补偿的规定。 事实上,延长工作时间的补偿,不但可以在工资上给以补偿,还可在时间上给以补偿。也就是 说,对延长工作时间的补偿,除了补偿工资方式,还可以补偿休息时间,两种补偿方式可以由

眼工自己选释。所谓补德休息时间,是指廷长工作时间后,不按国通常的方式,以是高工资如 以补供,而是以补楼体息骨代支付加班费的补德,法律既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同时也规 定在不影响企业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职工轮流补偿补休的标准,供职工选择.职工可以根据其 本身的身体状况和生活水平加以选择。 四,本室沙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1)第四章的全部条文 2.《国务院关于眼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6修正)全部条文, 3,原劳动部《贯物(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能办法》(1995年3月26 日)全部条文。 4.源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 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例标准。 本条应理解为妇 (一)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在实行新的工时制度下应既能保证劳动者享受缩 短工时的特遇,又尽量保证劳动者的计件工资收入不减少。 《二)如果适当博整劳动定额,在保证劳动者计件工货收入不降低的前提下,计件单价 可以不作调整:如果调整劳动定额有困难,就应该考虑适当调整劳动者计件单价,以保证收 入不减少。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日。 本条应理解为:用人单位必观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阿断的体息 第三十九条:全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 政部门数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体息办法 劳动部、人事部颜发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施办法》中城定:“由于工 作性质和职责的限制,不宜实行定到工作制的职工,由国务院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报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数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如!出租车霉驶员,南 林诺视员等。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何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体假:(一)元旦:(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根据19的年政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之规定,元且、放假一天, 一月一日: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国际劳动节,成假一日
职工自己选择。所谓补偿休息时间,是指延长工作时间后,不按照通常的方式,以提高工资加 以补偿,而是以补偿休息替代支付加班费的补偿。法律既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同时也规 定在不影响企业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职工轮流补偿补休的标准,供职工选择。职工可以根据其 本身的身体状况和生活水平加以选择。 四、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第四章的全部条文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 修正)全部条文。 3.原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1995 年 3 月 26 日)全部条文。 4.原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 号)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 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本条应理解为: (一)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在实行新的工时制度下应既能保证劳动者享受缩 短工时的待遇,又尽量保证劳动者的计件工资收入不减少。 (二)如果适当调整劳动定额,在保证劳动者计件工资收入不降低的前提下,计件单价 可以不作调整;如果调整劳动定额有困难,就应该考虑适当调整劳动者计件单价,以保证收 入不减少。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日。 本条应理解为: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 24 小时不间断的休息。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 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部、人事部颁发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施办法》中规定:“由于工 作性质和职责的限制,不宜实行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由国务院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报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如:出租车驾驶员、森 林巡视员等。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根据 1949 年政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之规定,元旦、放假一天, 一月一日;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国际劳动节,放假一日

五月一日:国庆节,放假二日,十月一日,十月二日。 本条第(五)项具体指:妇女节,放假竿天:少数民族习惯的假日。由少数民族集居地 区的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放假日期。其他纪念日,不做假,属于全国人民的假日,如适逢屋 期日,应在次日补假:凡属于部分人民的假日,如适逢星期日不补假。体假节日不包括职工 的带薪年休假。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雷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封间,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 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本条中的“延长工作时问”是指在企业执行的工作时同制度的基础上的加班加点。本条 中的“生产经营雷要”是指来料加工、商业全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如工农副产品紧急 任务等情况。 5,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思的意见》(劳部发 [1995]309号) 0.体息日安挂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阿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 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各延长工作时间的工魔报例。法定节假日《元旦, 春节、劳动节、国厌节)安推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支付劳动者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例, 71.协育是企业决定廷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蓝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面要。必须延 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菇长工作时数内 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全业进反法律、法规强追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2.实行新工时制度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体假仍然实行。在国务院尚未作出新的规定 之前,企业可以按照1991年6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安排职 工休假
五月一日;国庆节,放假二日,十月一日、十月二日。 本条第(五)项具体指:妇女节,放假半天;少数民族习惯的假日,由少数民族集居地 区的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放假日期。其他纪念日,不放假,属于全国人民的假日,如适逢星 期日,应在次日补假;凡属于部分人民的假日,如适逢星期日不补假。休假节日不包括职工 的带薪年休假。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 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本条中的“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在企业执行的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上的加班加点。本条 中的“生产经营需要”是指来料加工、商业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 任务等情况。 5.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 [1995]309 号) 70.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 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元旦、 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支付劳动者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71.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部贯彻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 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 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72.实行新工时制度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仍然实行。在国务院尚未作出新的规定 之前,企业可以按照 1991 年 6 月 5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安排职 工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