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第明诉原配偶丁石恢复子女姓氏及探找子女纠铅案 【案情】 原告1张德明,男。41岁。 敲告:丁石,女,36岁, 原告张德明与被告丁石于198的年4月15日经汉市人民法晚调解离婚,婚生子张成 (生于1983年2月27日)随母亲T石生活,素德明一次性给付张成餐的生活、教育费3000 元,《德明与丁石离婚后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活动,为生计经常东奔西走,且来再婚。张成玺 在父母离婚后,随母亲丁石和雅父黄亲赋生活多年,相处胞治,丁石处的抚养条件和学习环 境比张德明处好。1990年6月,被告丁石将张成餐的姓民改为其再婚丈夫黄宗赋的姓氏, 取名黄忆丁。自原、被告离娇后,丁石对张成玺的活动挖制很严,外出(包括上学和放学) 进行护送护接,严禁张德明接近张成级。由于原告张德明看望张成至受到丁石的阻止,为此, 双方多次发生纠纷。199年2月28日,素德明书面向丁右提出:从4月的第一个星期六下 午起,每隔一星期,他与张成复共度周末和星期日一次,岩假期间除半个月外,其余时间由 他与张成重共同生活。对张德明的书面要求,丁石不予理保,雅铁阻止张德明探望张成饭, 更不让张成餐与张德明共只生活。原告逐向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诉称:双方于19的年4月经法凳调解离婚。婚生子张成玺由被告抚养。190年6 月,被告擅白将张成玺的姓名改为黄忆丁(被告再师之夫姓黄),严盈侵鬼了原告的权利: 双方离婚后,原告多次提出看望张成霏,均湿拒绝。14年2月,原告以书面形式通知被 告,再次提出看望素成重的要求。而被告却视张成蜜为自己的君有财产,不让原告探祝。据 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将婚生子张成肇变更为原告抚养,并由原告承粗张成餐的一切生话 数育费。如张成重坠决不愿与原告一起生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黄忆丁恢复为原米的姓名 张成玺。并依法保护原告摆视张成玺的权利。 敲告辩称:原、被告离婚时,法院的调解书己经载明。离婚后儿子张成室由梭告抚养, 现已执行了5年。张成重已满11周岁,他又不愿与原告一起生活,被告又有抚养能力和较 好的抚养条件,如果张成玺仍由拔岩抚养,他今后可免试进入广汉中学读书(被告再婚之夫 是广汉中学的教师)。暴此,原告要求变更张成霏抚养关系无正当理由:张成餐白愿将其姓 名改为黄忆丁是合理合法的:黄忆丁不愿见冢告,应摩重黄忆丁本人的意愿 在诉讼中,张成玺向法院表示,愿随母亲丁石生活,不圆随父亲张德明生活, 【审判】
张德明诉原配偶丁石恢复子女姓氏及探视子女纠纷案 【案情】 原告:张德明,男,41 岁。 被告:丁石,女,36 岁。 原告张德明与被告丁石于 1989 年 4 月 15 日经广汉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张成玺 (生于 1983 年 2 月 27 日)随母亲丁石生活,张德明一次性给付张成玺的生活、教育费 3000 元。张德明与丁石离婚后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活动,为生计经常东奔西走,且未再婚。张成玺 在父母离婚后,随母亲丁石和继父黄宗赋生活多年,相处融洽,丁石处的抚养条件和学习环 境比张德明处好。1990 年 6 月,被告丁石将张成玺的姓氏改为其再婚丈夫黄宗赋的姓氏, 取名黄忆丁。自原、被告离婚后,丁石对张成玺的活动控制很严,外出(包括上学和放学) 进行护送护接,严禁张德明接近张成玺。由于原告张德明看望张成玺受到丁石的阻止,为此, 双方多次发生纠纷。1994 年 2 月 28 日,张德明书面向丁石提出:从 4 月的第一个星期六下 午起,每隔一星期,他与张成玺共度周末和星期日一次,暑假期间除半个月外,其余时间由 他与张成玺共同生活。对张德明的书面要求,丁石不予理睬,继续阻止张德明探望张成玺, 更不让张成玺与张德明共同生活。原告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诉称:双方于 1989 年 4 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张成玺由被告抚养。1990 年 6 月,被告擅自将张成玺的姓名改为黄忆丁(被告再婚之夫姓黄),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利。 双方离婚后,原告多次提出看望张成玺,均遭拒绝。1994 年 2 月,原告以书面形式通知被 告,再次提出看望张成玺的要求。而被告却视张成玺为自己的私有财产,不让原告探视。据 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将婚生子张成玺变更为原告抚养,并由原告承担张成玺的一切生活、 教育费。如张成玺坚决不愿与原告一起生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黄忆丁恢复为原来的姓名 张成玺,并依法保护原告探视张成玺的权利。 被告辩称:原、被告离婚时,法院的调解书已经载明,离婚后儿子张成玺由被告抚养, 现已执行了 5 年。张成玺已满 11 周岁,他又不愿与原告一起生活,被告又有抚养能力和较 好的抚养条件。如果张成玺仍由被告抚养,他今后可免试进入广汉中学读书(被告再婚之夫 是广汉中学的教师)。据此,原告要求变更张成玺抚养关系无正当理由;张成玺自愿将其姓 名改为黄忆丁是合理合法的;黄忆丁不愿见原告,应尊重黄忆丁本人的意愿。 在诉讼中,张成玺向法院表示,愿随母亲丁石生活,不愿随父亲张德明生活。 【审判】

广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从有利于张成复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不宜改变里米的抚养 关系,张成复仍随丁石生活更有利其键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第十六条规定: “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在现实生活中。子女随父姓成者随母姓由夫麦双方协 商,子女有表达能力的应尊重子女的意见,敲告丁石将张成玺的姓名改为黄忆丁,慨无法律 :据,又与杜会习惯相悖,因此应予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父 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清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成母方抚养,仍是父母 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可见,我国法律 是承认离婚父母对由一方抚养的子女享有探视权的.因此,原告张德明探祝亲生子的诉论请 求,是合法的,应予支持,据此,依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法》第二十九条及有关法律的 规定,该院于1994华11月1日作出判读: 一,股日原告张德明要求变更儿子张成玺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二,责令丁石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黄忆丁恢复为原姓名张成玺: 三,原告张德明可于每月第一,第三个星期日早十点到烧八点探望其子张成望。但张成 蟹拒绝接受探视时,张德明不得强行探祝.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服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一,确定子女抚养,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为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 (以下简移婚烟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愿发 生争执不能达成诗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登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贯脚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愿的意见》第2条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 抚养发生争执时,应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子女有识别能力的,应征求 子女本人的意见。”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父母离婚后,子女由连抚养,包括 是香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均应以子女的权益为重,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为标准确定。 在本案中,原告张德明是个体工商户,工作不固定,且未再婚:面丁石工作固定,在与张德 明离婚后很快再婚,现住广汉中学校内,丁石的再婚丈夫黄宗赋是广汉中学的教师,张成蜜 己与母亲和继父生活多年,家庭关系融洽,张成重现在的生酒条件和学习环境都比较好,由 此可见。张成玺面母亲丁石生话更有利于他的身心避康成长。加之张成重又表示愿随母亲生 活,不愿随生父张德明生活,在此情况下,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快段目原告张德明变更素成蜜 抚养关系的诉论请求。是正确的
广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从有利于张成玺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不宜改变原来的抚养 关系,张成玺仍随丁石生活更有利其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 “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在现实生活中,子女随父姓或者随母姓由夫妻双方协 商,子女有表达能力的应尊重子女的意见。被告丁石将张成玺的姓名改为黄忆丁,既无法律 依据,又与社会习惯相悖,因此应予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父 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 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可见,我国法律 是承认离婚父母对由一方抚养的子女享有探视权的。因此,原告张德明探视亲生子的诉讼请 求,是合法的,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及有关法律的 规定,该院于 1994 年 11 月 1 日作出判决: 一、驳回原告张德明要求变更儿子张成玺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二、责令丁石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黄忆丁恢复为原姓名张成玺; 三、原告张德明可于每月第一、第三个星期日早十点到晚八点探望其子张成玺。但张成 玺拒绝接受探视时,张德明不得强行探视。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服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一、确定子女抚养,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为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 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2 条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 抚养发生争执时,应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子女有识别能力的,应征求 子女本人的意见。”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父母离婚后,子女由谁抚养,包括 是否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均应以子女的权益为重,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为标准确定。 在本案中,原告张德明是个体工商户,工作不固定,且未再婚;而丁石工作固定,在与张德 明离婚后很快再婚,现住广汉中学校内,丁石的再婚丈夫黄宗赋是广汉中学的教师,张成玺 已与母亲和继父生活多年,家庭关系融洽,张成玺现在的生活条件和学习环境都比较好。由 此可见,张成玺随母亲丁石生活更有利于他的身心健康成长。加之张成玺又表示愿随母亲生 活,不愿随生父张德明生活,在此情况下,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德明变更张成玺 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二、丁石擅自将张成象的姓名改为黄忆丁不当。首先,欠缺法律依据。婚烟法第十六条 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法律未规定父母任何一方可以将子女的姓名 随意更改。因此,丁石将儿子张成金的姓名改为黄忆丁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次,与司法解 释的精神相梓.关于父或母一方能否变更子女姓民的问愿,最高人民法院普有两个可法解释。 一是1951年2月8日对华东分院的批复,指出:父母离婚,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民或子女 已成年得以自己意志决定其从父姓或母姓外,并无使其子女改变原用姓氏的必要,子女姓氏 禁抚养责任而变更是不妥当的,二是1981年8月14日给辽宁省高缓人民法院的复函,指出: 傅家顺(女方)在离婚后未征得陈森方(原夫)同意。单方决定将陈是彬(子)的姓名改为 傅伟雅的作法是不音的,现在陈森方既不同意给陈吴彬更改姓名,应说服傅家顺恢复儿子冢 米的姓名,从上述司法解释可以得出如下两点结论:其一,父母双方离婚时,子女年幼不能 表达白己意志的,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子女的姓名,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 擅自改变子女原用姓名。其二,离婚后,父母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单方面将子女的姓民 改姓是不当的,如果生父或生母提出异议,另一方应族复子女原米的姓名。在本案中,丁石 与张德明离婚后,在未取得张明同意的情况下,丁石单方将张成玺的姓名改为黄忆丁,使 子女既非随父姓,也非随耳姓,而是随候父姓,丁石的行为显然与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相选 背。第三,与中国传统习惯相冲突。在我国,子女随父姓是传统,子女也可以随母姓。但在 父母离娇后,单方将子女改随藤父姓是违反社会习顺的,是杜会上多数人不能接受的。综上 所述,丁石在与张德明离婚后,。单方将张成复的姓名改为黄忆丁,无法律依据。与最高人民 法院的司法解释相违背,并且背离民族习惯。故广汉市人民法院在张德明起诉后,判快丁石 族复张成重本米的蛙名,是恰当的。 三、在我国,父母对子女享有探税权。从民法理论上讲,父得对子女的探视权,是亲权 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所谓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父或 母)享有的探望性探祝和遥图性探视其子女的权利。探视权是因父母离婚。对子女监护的变 化而发生的。探视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这种方式封间短,方式灵话:二是逗图 性探视,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视,可在约定成判令的探视时间内,由探视人领走并按时送回 被探视子女,美于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问题,大陆法系和美美法系国家的法律都有明确线定。 在我国,法律对探视权未设专门条款。但婚烟法第二条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确这了男女两 性在婚烟关系和家庭生话的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婚婚法第十七条 规定:“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婚烟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师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
二、丁石擅自将张成玺的姓名改为黄忆丁不当。首先,欠缺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六条 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法律未规定父母任何一方可以将子女的姓名 随意更改。因此,丁石将儿子张成玺的姓名改为黄忆丁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次,与司法解 释的精神相悖。关于父或母一方能否变更子女姓氏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有两个司法解释。 一是 1951 年 2 月 28 日对华东分院的批复,指出:父母离婚,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 已成年得以自己意志决定其从父姓或母姓外,并无使其子女改变原用姓氏的必要,子女姓氏 依抚养责任而变更是不妥当的。二是 1981 年 8 月 14 日给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指出: 傅家顺(女方)在离婚后未征得陈森方(原夫)同意,单方决定将陈昊彬(子)的姓名改为 傅伟继的作法是不当的,现在陈森方既不同意给陈昊彬更改姓名,应说服傅家顺恢复儿子原 来的姓名。从上述司法解释可以得出如下两点结论:其一,父母双方离婚时,子女年幼不能 表达自己意志的,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子女的姓名,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 擅自改变子女原用姓名。其二,离婚后,父母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单方面将子女的姓氏 改姓是不当的,如果生父或生母提出异议,另一方应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在本案中,丁石 与张德明离婚后,在未取得张德明同意的情况下,丁石单方将张成玺的姓名改为黄忆丁,使 子女既非随父姓,也非随母姓,而是随继父姓,丁石的行为显然与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相违 背。第三,与中国传统习惯相冲突。在我国,子女随父姓是传统,子女也可以随母姓。但在 父母离婚后,单方将子女改随继父姓是违反社会习惯的,是社会上多数人不能接受的。综上 所述,丁石在与张德明离婚后,单方将张成玺的姓名改为黄忆丁,无法律依据,与最高人民 法院的司法解释相违背,并且背离民族习惯。故广汉市人民法院在张德明起诉后,判决丁石 恢复张成玺本来的姓名,是恰当的。 三、在我国,父母对子女享有探视权。从民法理论上讲,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亲权 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所谓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父或 母)享有的探望性探视和逗留性探视其子女的权利。探视权是因父母离婚,对子女监护的变 化而发生的。探视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这种方式时间短,方式灵活;二是逗留 性探视,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视,可在约定或判令的探视时间内,由探视人领走并按时送回 被探视子女。关于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问题,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都有明确规定。 在我国,法律对探视权未设专门条款。但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确立了男女两 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婚姻法第十七条 规定:“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

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既然法律规定父 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清除,父母离婚后,仍然有抚养和数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那么, 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父成母)如要展行法定的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除承担抚养费 以外,探视子女就成为基本的,必经的逢径。若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父成母不享有探视子女 这一基本的权利,就难以全面限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定文务,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应是承 认和保护离婚父母探视子女的权利的,离婚父母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位当受到可法保护, 在本案中,丁石与张德明199年离婚,离婚后娇生子张成蟹随丁石生话。之后,丁石出于 私利,拒绝和止《德明探祝张成重,严禁张德明接近张成玺,政使张德明想见而长期见不 到张成玺,当燃也就谈不上对张成饭的抚养和教有了。丁石的行为,实际上己经侵犯了张德 明探视子女的权利,阻码了张德明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定义务,是一种违法行为。张德 明为了雀护自己的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保护其子女探视权的诉论请求,是合法 的。广汉市人民法院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依照婚烟法的有关规定,用判决的方式,肯定了 张德明享有摆视子女的权利,并判定了探视的时间和方式。广汉市人民法院的判决符合我国 婚蜗法的立法精棉,因此是正确的。 四,法院否定张德明逗图性探视的诉讼请求不当。在诉论中,张德明不仅提出了对张成 餐探望性探视的诉讼请求,还提出了在馨假、寒假期间与张成餐共可生活一段时间的冠图性 探视的诉讼请求。广汉市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只判决张德明每月可探望性探视张成經两次, 每次10小时,未对张德明遥图性探视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实际上是否定了素德明逗留性 探视的诉讼请求。根据本案的情况,首先,作为张成锤生父的张德明,虽然从职业上讲是个 体工商户,但张德明现年1岁,身体健廉,无传染疾病,经济上也比较宽裕。也就是说, 从身体条件和经济条件看,具备短时间内抚养、教有张成餐的能力。其次,张德明无违法犯 罪记录。是一个社会评价良好的守法公民。第三,素德明十分喜爱张成玺。嫁上可见,如果 让张成玺与张德明这样的父亲短期生活,不会给张成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相反,对 增进他们的父子感情、张成复身心的健康发展都有根大的好处。因此,法院否定张德明逗留 性探祝亲生子张成复的诉论请求,是欠妥的。如果法院的判决增加一条,准许寒、岩假时张 德明与张成蜜共同生活一段时间,那么,本案的判洗结果将更加完美
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既然法律规定父 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仍然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那么, 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父或母)如要履行法定的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除承担抚养费 以外,探视子女就成为基本的、必经的途径。若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父或母不享有探视子女 这一基本的权利,就难以全面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定义务。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应是承 认和保护离婚父母探视子女的权利的,离婚父母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应当受到司法保护。 在本案中,丁石与张德明 1989 年离婚,离婚后婚生子张成玺随丁石生活。之后,丁石出于 私利,拒绝和阻止张德明探视张成玺,严禁张德明接近张成玺,致使张德明想见而长期见不 到张成玺,当然也就谈不上对张成玺的抚养和教育了。丁石的行为,实际上已经侵犯了张德 明探视子女的权利,阻碍了张德明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定义务,是一种违法行为。张德 明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保护其子女探视权的诉讼请求,是合法 的。广汉市人民法院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用判决的方式,肯定了 张德明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并判定了探视的时间和方式。广汉市人民法院的判决符合我国 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因此是正确的。 四、法院否定张德明逗留性探视的诉讼请求不当。在诉讼中,张德明不仅提出了对张成 玺探望性探视的诉讼请求,还提出了在暑假、寒假期间与张成玺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的逗留性 探视的诉讼请求。广汉市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只判决张德明每月可探望性探视张成玺两次, 每次 10 小时,未对张德明逗留性探视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实际上是否定了张德明逗留性 探视的诉讼请求。根据本案的情况,首先,作为张成玺生父的张德明,虽然从职业上讲是个 体工商户,但张德明现年 41 岁,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经济上也比较宽裕。也就是说, 从身体条件和经济条件看,具备短时间内抚养、教育张成玺的能力。其次,张德明无违法犯 罪记录,是一个社会评价良好的守法公民。第三,张德明十分喜爱张成玺。综上可见,如果 让张成玺与张德明这样的父亲短期生活,不会给张成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相反,对 增进他们的父子感情、张成玺身心的健康发展都有很大的好处。因此,法院否定张德明逗留 性探视亲生子张成玺的诉讼请求,是欠妥的。如果法院的判决增加一条,准许寒、暑假时张 德明与张成玺共同生活一段时间,那么,本案的判决结果将更加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