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康回宁等诉矿原子分制登记为共有的房产案 【案情】 原告1康国宁,女,55岁。 原告:旷衡君,女,28岁, 原告:旷晓丽,女,25岁。 被告:旷原子,男,55岁. 第三人:汤债训,女,1岁。 原告康国宁与被告旷原子原系夫麦,两人于1996年离婚。原告矿衡君,旷晓厦系康国 宁与旷原子的娇生子女。第三人汤峡训系被告旷原子之母,原告旷衡君,旷晓通之祖母。旷 原子与康国宁结婚后。即与其父母矿文渊、汤黄训分家另过。990年了月4日,南岳区房 地产综合开发公可将南岳慎东街8号公房卖给旷厚子,康国宁,购房价格为00元,其 中第三人新使到夫妇出资1万元。同年7月13日,旷原子到房产部门办理了君有房层所有 权证,该证载明了南岳镇东街38号房屋的所有权人系旷原子,共有权人系康国宁、旷衡君、 旷晓顶。之后,旷源子一家对该房的后进房屋进行了改建,并于同年年底改建完毕。在改建 过程中,第三人汤使训夫妇分数次出货8500元。在购置和成建该扇时,原告旷衡君刚参加 工作,经济整力有限:原告旷晓尚在校读书。无经济能力。但二原告在房屋改建过程中均 尽了个人应尽的义务:19的5年11月以后,在耳旷原子与康国宁办理离斯过程中,汤领训之夫 矿文澜首数次找到有关部门,要求将其夫妇二人列为争议房屋的共有人未果。旷文渊己故。 原告康国宁、旷衡君、旷晓珊向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论称:南岳镇东街38号 房层系康国宁、旷原子夫麦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共同购置并改建。现家庭已解体,要求对 该共有房屋予以分割 敲告旷原子答得称:在购置和改建8号房屋时,原告旷衡君,旷晓骤尚未参加工作, 没有经济米源。该二人不应享有该房的产权,不能参加分割。 汤续训认为其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论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以第三人身份要求参加了解 论。其诉称:在购置并改建38号房屋时,我与我丈夫旷文洲出宽18500元,约占购置和改 建资金的一半,该房应属我们与旷原子、康国宁共有,我应有一半产权。 【审判】 南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康国宁,矿衡君,旷晓珊与鼓告㎡单子原系同一家庭 的成员。南岳镇东街38号房星系原、被告四人的家庭共有财产,可由原,被告四人按比例
康国宁等诉旷原子分割登记为共有的房产案 【案情】 原告:康国宁,女,55岁。 原告:旷衡君,女,28 岁。 原告:旷晓珊,女,25岁。 被告:旷原子,男,55岁。 第三人:汤锬训,女,71 岁。 原告康国宁与被告旷原子原系夫妻,两人于 1996 年离婚。原告旷衡君、旷晓珊系康国 宁与旷原子的婚生子女。第三人汤锬训系被告旷原子之母,原告旷衡君、旷晓珊之祖母。旷 原子与康国宁结婚后,即与其父母旷文澜、汤锬训分家另过。1990 年 7 月 4 日,南岳区房 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将南岳镇东街 38 号公房卖给旷原子、康国宁,购房价格为 20300 元,其 中第三人汤锬训夫妇出资 1 万元。同年 7 月 13 日,旷原子到房产部门办理了私有房屋所有 权证,该证载明了南岳镇东街 38 号房屋的所有权人系旷原子,共有权人系康国宁、旷衡君、 旷晓珊。之后,旷原子一家对该房的后进房屋进行了改建,并于同年年底改建完毕。在改建 过程中,第三人汤锬训夫妇分数次出资 8500 元。在购置和改建该房时,原告旷衡君刚参加 工作,经济能力有限;原告旷晓珊尚在校读书,无经济能力。但二原告在房屋改建过程中均 尽了个人应尽的义务。1995年 11 月以后,在旷原子与康国宁办理离婚过程中,汤锬训之夫 旷文澜曾数次找到有关部门,要求将其夫妇二人列为争议房屋的共有人未果。旷文澜已故。 原告康国宁、旷衡君、旷晓珊向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南岳镇东街 38 号 房屋系康国宁、旷原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共同购置并改建。现家庭已解体,要求对 该共有房屋予以分割。 被告旷原子答辩称:在购置和改建 38 号房屋时,原告旷衡君、旷晓珊尚未参加工作, 没有经济来源,该二人不应享有该房的产权,不能参加分割。 汤锬训认为其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以第三人身份要求参加了诉 讼。其诉称:在购置并改建 38 号房屋时,我与我丈夫旷文澜出资 18500 元,约占购置和改 建资金的一半,该房应属我们与旷原子、康国宁共有,我应有一半产权。 【审判】 南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康国宁、旷衡君、旷晓珊与被告旷原子原系同一家庭 的成员,南岳镇东街 38 号房屋系原、被告四人的家庭共有财产,可由原、被告四人按比例

进行分割。由于康国宁、旷星子在购置并改建该房时出资出力较多,在分制时应适当多占一 定的份额:旷衡君、旷晓冠出货出力较少或来出资,在分割时可适当少占一定的份额。棱告 旷原子瓣称原告旷衡君、旷晓厕不应享有该房产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第三人 汤债训夫妇在矿解子胸置并改建南岳镇东街38号房屋时出贷185①元,但该房屋房产证上 未载明其系产权人或共有权人,且第三人不能提出该房屋系与原、被告共享产权的依据。故 依法不享有该房的所有权,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采的。同时,第三人与限,被告不是同一家 庭成员。亦不能参与原、被告对该房产权的分料。第三人出资18500元,可视为原、被告 在购置并改建房屋时所负的债务,可在对该房进行分制时按各人对该房所占的份额,由原、 核告四人分推负担。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该院于1998年 12月5日作出判决如下: 一、南岳镇东街38号房屋,由原告康国宁、被告旷原子各占2/6的份瓶,由原告矿衡 君、晓霜各占1/8的份飘。 二,因购置并改建房屋所负的共同倩务18500元,由原告康国宁、被告旷原子各白负 责归还6170元,由原告矿衡君、旷晓珊各自负责归还3080元. 三,以日第三人汤债训的诉讼请求, 被告旷原子及第三人汤候训不服此判决,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晚提起上诉。旷原子上弄 称:旷街君,旷晓作为房屋共有权人系房产部门误登所致。该二人在购房,改建时无经济 收入,不能作为共有权人参与对38号房屋的分别。汤统训上诉称:购房、改建,其出贤18 500元,旷原子表将其夫妇填作共有权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康国宁、旷衡君、旷晓答料认为原判正确,要求维持。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型予确认。旷原子 与嗪国宁原为夫委关系,二人在婚烟存续期间购置并改建的南岳镇东街38号房屋,系其家 庭共有财产。旷衡非、旷晓瑞在该房购买改建过程中虽未出货,但尽了个人应尽之复务,且 旷原子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将旷衡君、旷晓珊登记为共有权人,另一共有人康国宁并未 提出异议,财产所有人对共有人的约定是当事人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也无违反法律之处,应 当依法保护共有权人应享有一定份额。上露人旷原子精称矿衡君、旷晓播作为房产共有权人 系房产部门“误登”,因其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其所称该二人在房凰购买 改建时无经济收入,不能作为共有权人参与对其与,国宁夫委共同财产的分制的理由,不能 成立。故原审据此判决并无不妥。上诉人汤域司夫妇版非旷原子、康国宁之家庭成员,亦非 该讼争房屋的共有权人,仅以其在购房建房过程中出隆1850元,就要求参与对该房产权
进行分割。由于康国宁、旷原子在购置并改建该房时出资出力较多,在分割时应适当多占一 定的份额;旷衡君、旷晓珊出资出力较少或未出资,在分割时可适当少占一定的份额。被告 旷原子辩称原告旷衡君、旷晓珊不应享有该房产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第三人 汤锬训夫妇在旷原子购置并改建南岳镇东街 38 号房屋时出资 18500 元,但该房屋房产证上 未载明其系产权人或共有权人,且第三人不能提出该房屋系与原、被告共享产权的依据,故 依法不享有该房的所有权,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采纳。同时,第三人与原、被告不是同一家 庭成员,亦不能参与原、被告对该房产权的分割。第三人出资 18500 元,可视为原、被告 在购置并改建房屋时所负的债务,可在对该房进行分割时按各人对该房所占的份额,由原、 被告四人分摊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该院于 1998 年 12 月5日作出判决如下: 一、南岳镇东街 38 号房屋,由原告康国宁、被告旷原子各占 2/6 的份额,由原告旷衡 君、旷晓珊各占 1/6 的份额。 二、因购置并改建房屋所负的共同债务 18500 元,由原告康国宁、被告旷原子各自负 责归还 6170 元,由原告旷衡君、旷晓珊各自负责归还 3080 元。 三、驳回第三人汤锬训的诉讼请求。 被告旷原子及第三人汤锬训不服此判决,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旷原子上诉 称:旷衡君、旷晓珊作为房屋共有权人系房产部门误登所致。该二人在购房、改建时无经济 收入,不能作为共有权人参与对 38 号房屋的分割。汤锬训上诉称:购房、改建,其出资 18 500 元,旷原子未将其夫妇填作共有权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康国宁、旷衡君、旷晓珊答辩认为原判正确,要求维持。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旷原子 与康国宁原为夫妻关系,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并改建的南岳镇东街 38 号房屋,系其家 庭共有财产。旷衡君、旷晓珊在该房购买改建过程中虽未出资,但尽了个人应尽之义务,且 旷原子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将旷衡君、旷晓珊登记为共有权人,另一共有人康国宁并未 提出异议,财产所有人对共有人的约定是当事人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也无违反法律之处,应 当依法保护共有权人应享有一定份额。上诉人旷原子藉称旷衡君、旷晓珊作为房产共有权人 系房产部门“误登”,因其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其所称该二人在房屋购买、 改建时无经济收入,不能作为共有权人参与对其与康国宁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的理由,不能 成立。故原审据此判决并无不妥。上诉人汤锬训夫妇既非旷原子、康国宁之家庭成员,亦非 该讼争房屋的共有权人,仅以其在购房建房过程中出资 18500 元,就要求参与对该房产权

的分制,其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将其所出资金作为借贷行为由各所有权人分别偿还是正确的, 应予维持:其所称旷原子未将其夫妇填酸该房屋的其有权人,侵害了其合法权盆,因缺乏事 实依据,且未在规定诉论时效期何内提出,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 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的年3月29日判决如下: 致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表出资的共有权人在财产分制时是否享有份额。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原、被告四人在家 庭未解体前,购置并改建南岳销东街38号房屋时办理了产权旺,房显产权任载明房屋所有 权人为被告旷原子,共有权人系原告康国宁、旷衡君、旷晓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侧)若干月题的 意见(试行)》第90条规定,一、二事法院判决四共有权人对房屋分割所占份额。应考虑 出力大小予以确定。第三人汤铁训不是共有权人,其出资应视为一种债权,由四共有人按比 例负责偿还。 一般来说。房凰产权证是享有房屋所有权成共有权的最有力的权利证明。除丰有足够的 相反证据证明房尿产权证的取得系编取或其中内容系错误填写,在审判中即应维炉房层产权 证的效力,不能轻易否定。本案梭告旷原子去房管部门办理了争议房屋的产权证,是否有误 登,在其取得发证时即应及时提出,面不是在发生本案争议时才提出。因为其作为利害关系 人,又是自己前去办证。自己不填写那些人可作共有人,房管部门在逻辑上是无法把他人并 以他人的正确姓名确认登记为权利人的:如果有误填,办证人自应对如此重要问题的关注而 及时发现。所以,旷原子称有误登,目拿不出证那。是不能推翻房屋产权证的记载的, 其实,无论是从棱告矿单子的答辩理由,不是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汤债训的诉讼理 由,本案争议的售点是出盛与产权的关系问思,所谓“深登”仅仅是一个在表面上可以利用 的诉论理由。被告旷原子主张原告旷衡君、旷晓珊未出资,不得享有产权,因面不能参与争 议房产的分利:那么,其父母不仅出蹙,而且出资几近一半,其父母是否应享有产权见?旷 原子对此避而不谈,第三人汤筷训以有出资并几近一半为理由。主张应成为争议房屋的共有 人,享有产权,是否依此可被确认为争议房屋的共有人而参与本案的分制见?这都属出资与 产权的关系月题。 出货作为设定权利的基础和表现形式,在法律上是承认的。特别是在某些法律关系中, 出资是作为认定享有权利的最主要的依据的。们因出资的原因不同,目的不同,出资设定的 权利也不同,或者不可能设定权利。特别是在亲属之间、家庭成员之阿,出资在未明确出资
的分割,其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将其所出资金作为借贷行为由各所有权人分别偿还是正确的, 应予维持;其所称旷原子未将其夫妇填做该房屋的共有权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因缺乏事 实依据,且未在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该院于 1999 年 3 月 29 日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未出资的共有权人在财产分割时是否享有份额,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原、被告四人在家 庭未解体前,购置并改建南岳镇东街 38 号房屋时办理了产权证,房屋产权证载明房屋所有 权人为被告旷原子,共有权人系原告康国宁、旷衡君、旷晓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 意见(试行)》第 90 条规定,一、二审法院判决四共有权人对房屋分割所占份额,应考虑 出力大小予以确定。第三人汤锬训不是共有权人,其出资应视为一种债权,由四共有人按比 例负责偿还。 一般来说,房屋产权证是享有房屋所有权或共有权的最有力的权利证明,除非有足够的 相反证据证明房屋产权证的取得系骗取或其中内容系错误填写,在审判中即应维护房屋产权 证的效力,不能轻易否定。本案被告旷原子去房管部门办理了争议房屋的产权证,是否有误 登,在其取得发证时即应及时提出,而不是在发生本案争议时才提出。因为其作为利害关系 人,又是自己前去办证,自己不填写那些人可作共有人,房管部门在逻辑上是无法把他人并 以他人的正确姓名确认登记为权利人的;如果有误填,办证人自应对如此重要问题的关注而 及时发现。所以,旷原子称有误登,但拿不出证据,是不能推翻房屋产权证的记载的。 其实,无论是从被告旷原子的答辩理由,不是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汤锬训的诉讼理 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出资与产权的关系问题,所谓“误登”仅仅是一个在表面上可以利用 的诉讼理由。被告旷原子主张原告旷衡君、旷晓珊未出资,不得享有产权,因而不能参与争 议房产的分割;那么,其父母不仅出资,而且出资几近一半,其父母是否应享有产权呢?旷 原子对此避而不谈。第三人汤锬训以有出资并几近一半为理由,主张应成为争议房屋的共有 人,享有产权,是否依此可被确认为争议房屋的共有人而参与本案的分割呢?这都属出资与 产权的关系问题。 出资作为设定权利的基础和表现形式,在法律上是承认的,特别是在某些法律关系中, 出资是作为认定享有权利的最主要的依据的。但因出资的原因不同,目的不同,出资设定的 权利也不同,或者不可能设定权利。特别是在亲属之间、家庭成员之间,出资在未明确出资

人的意思表云时,性质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借予,也可佳是赠与,还可能是基于懒养, 扶养文务的履行。出资的本米意文是指宽金米潭。出货只有与出资人的某种明确的法律意思 表示结合起米,才能确定出资的法律属性。因此,本案第三人汤领训主张其出资应享有房屋 产权,就必须证明其当时出防瓷表明了要在争议房屋中享有产权的意思,即当时的权利意思 表示,香则,在争议房屋己经办理了产权证且共有人记载明确,发证至群讼己近8年,其才 提出出货应系有产权的主张,是很走得到支持的。 同时,出货是设立权利的原因之一,但不是惟一的原因。权利的取得,既可根据本人的 行为或意思表示为本人创设和取得,也可根据他人的行为或意思表示为本人创设和取得。因 此,被告旷原子所主张的原告旷衡君、旷晓重无经济收入(即无出资),不能享有争议房凰 的产权的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暴的。即使该二原告一分钱未出、一分力未出,被告作为地们 的父亲为其设定权利。地门也因此合法取得了争议房屋的产权,被告没有理由事后反悔。因 为,法律上允许当事人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和利益,只要是其真实意思表 示,事后就没有理由反恂。 本案存在的一个问题是:第三人汤镜别主张的出资,未被认定为享有争议房产产权的根 据,从一,二审判流的字里行间看,就是其权利意思表示根据不足。但该出资是否就应被认 定为是其对房展全体共有人享有的债权呢?案件事实中并没有当初出蛋是借给能门的事实 认定,因而将其出资视为对原,被岩的陵权。是缺乏事实依据的。同时,在程序上,汤候测 参加本案诉论,是认为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房层,也应享有权利,进面以有鞋立请求权的 第三人身份对原、被告提起了诉讼,其诉讼为确认之物权诉论,而不是给付之债权诉论,且 其并未提出债务运还之主张,处理中让原、被告按比例向汤锁训返还,已超出了当事人的嚼 论请求蓖围。再进一步看,新候训的独立请求权是与原、被告争议的房尽产权争议及其分制 是一数的,面其债权问题,既使其同时予以主张,它也不属独立请求权养论的范围,不能和 本案合并审理,应另案诉讼。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论标的系于物权时,第三人所 提出的独立请求权也需系干物权,权利之同类应是合并第三人提出的鞋立请求权诉讼的要 件
人的意思表示时,性质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借予,也可能是赠与,还可能是基于赡养、 扶养义务的履行。出资的本来意义是指资金来源,出资只有与出资人的某种明确的法律意思 表示结合起来,才能确定出资的法律属性。因此,本案第三人汤锬训主张其出资应享有房屋 产权,就必须证明其当时出资就表明了要在争议房屋中享有产权的意思,即当时的权利意思 表示,否则,在争议房屋已经办理了产权证且共有人记载明确,发证至诉讼已近 8 年,其才 提出出资应系有产权的主张,是很难得到支持的。 同时,出资是设立权利的原因之一,但不是惟一的原因。权利的取得,既可根据本人的 行为或意思表示为本人创设和取得,也可根据他人的行为或意思表示为本人创设和取得。因 此,被告旷原子所主张的原告旷衡君、旷晓珊无经济收入(即无出资),不能享有争议房屋 的产权的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即使该二原告一分钱未出、一分力未出,被告作为她们 的父亲为其设定权利,她们也因此合法取得了争议房屋的产权,被告没有理由事后反悔。因 为,法律上允许当事人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和利益,只要是其真实意思表 示,事后就没有理由反悔。 本案存在的一个问题是:第三人汤锬训主张的出资,未被认定为享有争议房产产权的根 据,从一、二审判决的字里行间看,就是其权利意思表示根据不足。但该出资是否就应被认 定为是其对房屋全体共有人享有的债权呢?案件事实中并没有当初出资是借给他们的事实 认定,因而将其出资视为对原、被告的债权,是缺乏事实依据的。同时,在程序上,汤锬训 参加本案诉讼,是认为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房屋,也应享有权利,进而以有独立请求权的 第三人身份对原、被告提起了诉讼,其诉讼为确认之物权诉讼,而不是给付之债权诉讼,且 其并未提出债务返还之主张,处理中让原、被告按比例向汤锬训返还,已超出了当事人的诉 讼请求范围。再进一步看,汤锬训的独立请求权是与原、被告争议的房屋产权争议及其分割 是一致的,而其债权问题,既使其同时予以主张,它也不属独立请求权诉讼的范围,不能和 本案合并审理,应另案诉讼。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系于物权时,第三人所 提出的独立请求权也需系于物权,权利之同类应是合并第三人提出的独立请求权诉讼的要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