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九章案例三国际税收重叠征税 案情简介: 2004年度术,设在M围的爱德华有限责任公司。获利130万美元。其设在甲国的分公 可获利10万美元,设在乙国的子公司获利50万美元,从税后利洞中向爱德华有限责任公司 支付股息0万美元。 案例问愿: 1、在2004年中,爱德华有限责任公可及其分公可和子公同,应撒钠哪些悦? 2,在上述纳税中。哪些属于国际重复征税? 3、在上述纳税中,螺线属于国际重叠征税? 本案思路: 理解什么是国际重叠征税。 本案参考结论: 一、爱德华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和子公司应领钠的税: 1,就其该分公司的10万美元利铜向甲国播纳公可所得税。 2、在乙国的子公可应该就其0万美元获利向乙国数纳公司所得税。 3,总公司所获的全部利润向M国骚纳公司所得税。 4、从乙国子公司所收取的0万美元股息向乙国嫩纳股息预提所得税。 二,国际重复征税涉及到: 1、分公司所获10万美元. 2、在乙国的子公司所获取的20万美元股息 三、国际重叠征税涉及到:在乙国的子公司所获取的20万美元殿息. 参考理论分析 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笔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 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其通常发生在公司和股东之间。国际置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 最大的区别有两点: (1)纳税主体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是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 则是刘不同钠税人的同一所得多次征税。 (2)税种不同:国际重复征税适用的税种始终相月:而国际重叠征税适用的税种有可 能不用
第九章案例三 国际税收重叠征税 案情简介: 2004 年度末,设在 M 国的爱德华有限责任公司,获利 130 万美元。其设在甲国的分公 司获利 10 万美元。设在乙国的子公司获利 50 万美元,从税后利润中向爱德华有限责任公司 支付股息 20 万美元。 案例问题: 1、在 2004 年中,爱德华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和子公司,应缴纳哪些税? 2、在上述纳税中,哪些属于国际重复征税? 3、在上述纳税中,哪些属于国际重叠征税? 本案思路: 理解什么是国际重叠征税。 本案参考结论: 一、爱德华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和子公司应缴纳的税: 1、就其该分公司的 10 万美元利润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 2、在乙国的子公司应该就其 50 万美元获利向乙国缴纳公司所得税。 3、总公司所获的全部利润向 M 国缴纳公司所得税。 4、从乙国子公司所收取的 20 万美元股息向乙国缴纳股息预提所得税。 二、国际重复征税涉及到: 1、分公司所获 10 万美元。 2、在乙国的子公司所获取的 20 万美元股息。 三、国际重叠征税涉及到:在乙国的子公司所获取的 20 万美元股息。 参考理论分析: 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笔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 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其通常发生在公司和股东之间。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 最大的区别有两点: (1)纳税主体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是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 则是刘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多次征税。 (2)税种不同:国际重复征税适用的税种始终相同;而国际重叠征税适用的税种有可 能不同

一,本案涉及到国际经济法上的重叠征税问题。 国际重叠征税是指,由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对同一所得, 按本国税法,对公司威股东分别征税,形成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征收两次以上税收的行 为 与国际重复征税相比,国际重叠征税除了不具备月一纳税主体外,同样具有国际重复狂 税的其他四项构成要件, 国际重叠征税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妙胡国际投货的积极性。 2国际重叠征税会使公可尽量利用借货资本,而较少吸收服份魔本。 3使得公司不凰意进行利润分配。 对股息收入如何征税,本是国内税法的间题,应由国内税法解决。但是,由于股息收入 国和股息付出国分别是不月的国家。于是存在国际重叠征税的问题。 对于国际重叠征税,可从两方面来解决,一方面由收取股息人所在国采取措幽,另一方 面是由付出股息人所在国紧取措施: 1、股息收入国可以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三种: 《1)对亲白围外的程息减免所得税。 (2)准许国内母公可和国外子公可合并报脱。 (3)对外国所征收的公司所得税实行间接抵免。 同接抵免是适用于跨国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一种参殿或控殿的不同经济实体之间的关系。母公司与子公司分 别核算盈亏,分别微纳税款。作为母公可的投货回服。子公司要按控股比例向母公司支付服 息。般息是子公可白其所在国嫩钠完所得税后利洞的一部分,属于已税所得, 股息所承担的那部分外国所得税,是子公可激钠的,不是母公可直接餐纳的,所以只能 以“视同母公司间接嫩纳的”,来给予抵免,这就是间接抵免的本义。 母公可所在国要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要把包括子公司殿息在内的来自世界各地的母公 可的所得汇总计征所得税,于是,股息部分因此而发生重叠狂税。母公司所在国对其米自外 国子公可股息所承粗的外国所得税应该给予抵免,这样可以是免国际重叠征税。 同接抵免是在直接抵免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是,接抵免不同于直接抵免。间接据 免所要消除的国际重叠征税是由两个居住国即母公司与子公司各自所在国行使居民管辖权 征税引起的,直接抵免所要消障的是居住国和收入来源国树同一跨国纳税人行使居民和地域
一、本案涉及到国际经济法上的重叠征税问题。 国际重叠征税是指,由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对同一所得, 按本国税法,对公司或股东分别征税,形成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征收两次以上税收的行 为。 与国际重复征税相比,国际重叠征税除了不具备同一纳税主体外,同样具有国际重复征 税的其他四项构成要件。 国际重叠征税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妨碍国际投资的积极性。 2. 国际重叠征税会使公司尽量利用借贷资本,而较少吸收股份资本。 3.使得公司不愿意进行利润分配。 对股息收入如何征税,本是国内税法的问题,应由国内税法解决。但是,由于股息收入 国和股息付出国分别是不同的国家,于是存在国际重叠征税的问题。 对于国际重叠征税,可从两方面来解决,一方面由收取股息人所在国采取措施,另一方 面是由付出股息人所在国采取措施: 1、股息收入国可以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三种: (1)对来自国外的股息减免所得税。 (2)准许国内母公司和国外子公司合并报税。 (3)对外国所征收的公司所得税实行间接抵免。 间接抵免是适用于跨国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一种参股或控股的不同经济实体之间的关系。母公司与子公司分 别核算盈亏,分别缴纳税款。作为母公司的投资回报,子公司要按控股比例向母公司支付股 息。股息是子公司向其所在国缴纳完所得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属于已税所得。 股息所承担的那部分外国所得税,是子公司缴纳的,不是母公司直接缴纳的,所以只能 以“视同母公司间接缴纳的”,来给予抵免,这就是间接抵免的本义。 母公司所在国要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要把包括子公司股息在内的来自世界各地的母公 司的所得汇总计征所得税,于是,股息部分因此而发生重叠征税。母公司所在国对其来自外 国子公司股息所承担的外国所得税应该给予抵免,这样可以避免国际重叠征税。 间接抵免是在直接抵免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是,间接抵免不同于直接抵免。间接抵 免所要消除的国际重叠征税是由两个居住国即母公司与子公司各自所在国行使居民管辖权 征税引起的。直接抵免所要消除的是居住国和收入来源国对同一跨国纳税人行使居民和地域

管辖权征税所产生的国际重复征税,而不是对母公司与子公可两个法人。 同接抵免所允许抵免的税额,也就是居佳国允许母公司在应数所得税额中予以抵免的税 额,不是子公司已做其居住国的全部税额,具是母公司所分股息应承担的郑都分税额。为了 准确抵免胶息所承粗的外国所得税,只能计算出股息的还原所得,并入母公司应税总所得中, 进行征税,然后从其税额中詆免股息所分粗的部分所得税额。 2、股息付出国所采取的排施:折算制和双税制, (1)折算制, 又叫冲抵制,是指:公司依法数纳公司所得税,税后利洞进行股息分配,国家按股东收 到股息额的一定比半退还给殿东,然后,以殿息和退税之和为基数按适用的税率计任所得税, 余额便是净股息所得。 (2)双税制。 又称分刺税率制,是指:国家对于分配授息的利洞和不用于分配服股息的利润分别适用不 同的公司税率狂税的制度。 二,爱德华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和子公司应邀纳的税: 1,爱德华有限责任公司设在甲国的分公司应该斌其该分公司的10万美元利润向甲国曦 的公司所得税。 2、爱德华有限责任公司设在乙国的子公司应该斌其0万美元获利向乙国肇的公司所得 税。 3、爱德华有限责任公司应就其总公司所获的全部利洞。包括其获利13即万美元,设在 甲围的分公司的10万美元和设在乙国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万美元,向M国缘纳公司所得 税。 4,此外。爱德华有限责任公可还应就从乙国子公司所收取的的万美元股息向乙国最纳 股息预提所得税。 三,国际重复征税涉及到: 1,爱德华有限责任公可设在甲国的分公司所获10万美元,既向甲国纳了税,又要向M 国钠税。 2、爱德华有限责任公司就其从设在乙国的子公司所获取的20万美元股息,既向乙国纳 了预提所得税。又要向“国纳税。 四,国际重叠征税涉及到: 发德华有限责任公可就其从设在乙国的子公司所获取的0万美元股息,既由子公可向
管辖权征税所产生的国际重复征税,而不是对母公司与子公司两个法人。 间接抵免所允许抵免的税额,也就是居住国允许母公司在应缴所得税额中予以抵免的税 额,不是子公司已缴其居住国的全部税额,只是母公司所分股息应承担的那部分税额。为了 准确抵免股息所承担的外国所得税,只能计算出股息的还原所得,并入母公司应税总所得中, 进行征税,然后从其税额中抵免股息所分担的那部分所得税额。 2、股息付出国所采取的措施:折算制和双税制。 (1)折算制。 又叫冲抵制,是指:公司依法缴纳公司所得税,税后利润进行股息分配,国家按股东收 到股息额的一定比率退还给股东,然后,以股息和退税之和为基数按适用的税率计征所得税, 余额便是净股息所得。 (2)双税制。 又称分割税率制,是指:国家对于分配股息的利润和不用于分配股息的利润分别适用不 同的公司税率征税的制度。 二、爱德华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和子公司应缴纳的税: 1、爱德华有限责任公司设在甲国的分公司应该就其该分公司的 10 万美元利润向甲国缴 纳公司所得税。 2、爱德华有限责任公司设在乙国的子公司应该就其 50 万美元获利向乙国缴纳公司所得 税。 3、爱德华有限责任公司应就其总公司所获的全部利润,包括其获利 130 万美元,设在 甲国的分公司的 10 万美元和设在乙国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 20 万美元,向 M 国缴纳公司所得 税。 4、此外,爱德华有限责任公司还应就从乙国子公司所收取的 20 万美元股息向乙国缴纳 股息预提所得税。 三、国际重复征税涉及到: 1、爱德华有限责任公司设在甲国的分公司所获 10 万美元,既向甲国纳了税,又要向 M 国纳税。 2、爱德华有限责任公司就其从设在乙国的子公司所获取的 20 万美元股息,既向乙国纳 了预提所得税,又要向 M 国纳税。 四、国际重叠征税涉及到: 爱德华有限责任公司就其从设在乙国的子公司所获取的 20 万美元股息,既由子公司向

乙围餐纳了公可所得税,又要由爱德华有限责任公可同向国纳税。 相关法律法规: 1、《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随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第10条 般息 (1)锈的国一方居民公可支付给籍的国另一方居民的股皂。可以在另一国征税。 (2)然面,这丝取息也可在支付股息公可为其居民的饰约国,按孤该国法律征税。但 是,如果收款人是股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的税款: ①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持有支付酸息公司至少1,资本的公司(不是合伙全业),不 应超过最息总额的x%(百分数通过双边胰判确定: ②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校息总额的x⅓(百分数通过双边该判确定) 筛约围双方主管当局应相互协商,解决实行上述限制的方式。本款不应影响对该公司支 付股息前的利洞所征收的公司利润税。 (3)本条“胶息”一词是指从殿份、“享受”股份或“享受”权利、矿业服份、发起 人股份成非债权关系而是分享利润的其他权利而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公可是其后 民的国家法律。视具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他公司权利面取得的所得。 (4)如果股息受登所有人是舞约围一方的居民,在支付股息公司为其居民的籍约国另 一方,通过所设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通试所设因定慕地在另一国从事鞋立个人劳务,支付眼 息的股份与该常设机构成该固定幕地有实际暖系,不应适用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在这种 情况下,应祝具体情况适用第7条或第14条的规定。 (5)错的国一方居民公司从婚的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另一国不得对该公司支付 的股息狂收任何税收。但是,支付给另一国居民的较息或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设在另一国的常 设机构成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障外。对于该公司的未分配利洞,即使已支付的殿息成未分 配利铜全部或部分是发生于另一国的利润或所得,另一国也不得狂悦。 自测练习 案情简介: 骑国纳税人富可味先生2004年国内应税所得10万美元,在米源国己经数纳所得税25 万美元。居住国所得税采用扣除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税率为%。 案例问题: 该跨国钠税人应向居佳国数纳多少所得税?
乙国缴纳了公司所得税,又要由爱德华有限责任公司向 M 国纳税。 相关法律法规: 1、《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第 10 条 股息 (1)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另一国征税。 (2)然而,这些股息也可在支付股息公司为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 是,如果收款人是股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的税款: ①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 10%资本的公司(不是合伙企业),不 应超过股息总额的 x%(百分数通过双边谈判确定); ②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 x%(百分数通过双边谈判确定)。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相互协商,解决实行上述限制的方式。本款不应影响对该公司支 付股息前的利润所征收的公司利润税。 (3)本条“股息”一词是指从股份、“享受”股份或“享受”权利、矿业股份、发起 人股份或非债权关系而是分享利润的其他权利而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公司是其居 民的国家法律,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他公司权利而取得的所得。 (4)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在支付股息公司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另 一方,通过所设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通过所设固定墓地在另一国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支付股 息的股份与该常设机构或该固定墓地有实际联系,不应适用第 1 款和第 2 款的规定。在这种 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 7 条或第 14 条的规定。 (5)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另一国不得对该公司支付 的股息征收任何税收。但是,支付给另一国居民的股息或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设在另一国的常 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除外。对于该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即使已支付的股息或未分 配利润全部或部分是发生于另一国的利润或所得,另一国也不得征税。 自测练习 案情简介: 跨国纳税人富珂珠先生 2004 年国内应税所得 120 万美元,在来源国已经缴纳所得税 25 万美元。居住国所得税采用扣除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税率为 40%。 案例问题: 该跨国纳税人应向居住国缴纳多少所得税?

本案参考结论: 扣除法是指:居住国在对跨国纳悦人征税时,允许本国居民将国外已钠税款视为一殿费 用支出从本国应税总所得中扣除。 富可珠先生应向店住国缘纳税款38万美元,(120万美元-25万美元)40八=38万美元
本案参考结论: 扣除法是指:居住国在对跨国纳税人征税时,允许本国居民将国外已纳税款视为一般费 用支出从本国应税总所得中扣除。 富珂珠先生应向居住国缴纳税款 38 万美元。(120 万美元-25 万美元)*40%=38 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