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章国际烃济争议 一,争议解决仲载条款之狼立性 案情简介 被告芬兰堪瑟公可为了打入英国的保验市场,与原告英国海港公可签署了一个保险业务 协议。在协议中包含了一条仲我条款,该制线条款约定:“由于本协议产生的所有争议或分 线,交由两名仲我员裁决。“ 后,双方发生争议。于是,英国海港公可将此案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协议无效。 堪瑟公司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种裁协议,请求法院裁定中止诉论,将它们之间的争 议按飄协议中的种裁条款,提交仲裁解决。 英国海港公可声称,按跟英围的法律,保险业静议应当取得英围工商局顺发的许可证。 未能获得英国工商属的许可,故此协议自始违法无效。 法院做出了如下判读: 仲载协议可以熟立于无效合月。是法理学上的一项原则,只要仲载条款不被直接指控为 白始无效,合同中的仲我条款或种裁静议可以独立于合同而存在。因此,仲栽员可以据此条 款对合同的最初效力做出裁定。在本案中所指控的违法性不涉及种裁条款。 试问: 有效否?为什么? 思路 紧紧抓住具有种栽条款鞋立性这个原则,来解决问恩。 本案参考结论 仲裁条款有效。 参考理论分析 仲核条款的独立性,又称为仲栽条款的分离性,或者仲哉条款的自治性,是指:仲栽条 款与主合同是分离的。虽然,仲我条款附属于主合同。但是它与主合同是两个分离的咸鞋立 的合约。种裁条款的效力不受合阴效力的影响,即使合同无效,种哉条款仍燃有效。 仲栽条款与其他合同条款的区别: 、种裁条款与其他合同条款的性质不同。 主合同规定的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实体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伸载条款规定的是如果当
1 第十章 国际经济争议 一、争议解决 仲裁条款之独立性 案情简介 被告芬兰堪瑟公司为了打入英国的保险市场,与原告英国海港公司签署了一个保险业务 协议。在协议中包含了一条仲裁条款,该制裁条款约定:“由于本协议产生的所有争议或分 歧,交由两名仲裁员裁决。” 后,双方发生争议。于是,英国海港公司将此案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协议无效。 堪瑟公司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请求法院裁定中止诉讼,将它们之间的争 议按照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提交仲裁解决。 英国海港公司声称,按照英国的法律,保险业协议应当取得英国工商局颁发的许可证。 未能获得英国工商局的许可,故此协议自始违法无效。 法院做出了如下判决: 仲裁协议可以独立于无效合同,是法理学上的一项原则。只要仲裁条款不被直接指控为 自始无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可以独立于合同而存在。因此,仲裁员可以据此条 款对合同的最初效力做出裁定。在本案中所指控的违法性不涉及仲裁条款。 试问: 有效否?为什么? 思路 紧紧抓住具有仲裁条款独立性这个原则,来解决问题。 本案参考结论 仲裁条款有效。 参考理论分析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又称为仲裁条款的分离性,或者仲裁条款的自治性,是指:仲裁条 款与主合同是分离的,虽然,仲裁条款附属于主合同,但是它与主合同是两个分离的或独立 的合约。仲裁条款的效力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即使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仍然有效。 仲裁条款与其他合同条款的区别: 1、仲裁条款与其他合同条款的性质不同。 主合同规定的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实体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仲裁条款规定的是如果当

事人在实体方面的权利得不到实现的时候,如何采取法律教济措施。 当事人在合问中的中哉条款一假写上“任何与本合问有关的或四辰行本合可所产生的争 议,通过仲载方式解决”等等语言,如果合问内容全部厦行了,也没有什么争议,城谈不上 钟截条款的履行了,仲我条款形同虚设。其实,如果合同的内容完美地限行了。合问本身也 就没有什么意义了,除了记账。如果合同内容未能完满限行,出现了争议,就需要根行仲裁 条款了。从这个角度看,从仲截条款与其他合同条款的性质是不同的: 当事人订立种裁条款的目的,是为了将包括合同效力在内的所有争议,都交由种裁解决。 如果当事人在种载意思表示中有排斥种哉庭对某些方面的问题,比如合同效力方面的争议, 进行审理的意思,就必頸明确表示出米。 2、种裁条款与其触合同条款的法律依据不月 判断合月与种哉条款有效与否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 一个有效的合料。应该在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2个方面都符合当地的合问法的规定。 仲裁条款是否有效,要看该钟截条款是否符合种裁机构所在地国家法律成种裁规则对种 我条款的形式、内容的要求。 故。如果合同无效。不会影响种裁条款的效力,如果合同无效迹成一方当事人通受损失, 还需要借局仲裁条款给予补怪。当然。如果仲酸条款无效,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当事人还 应该实现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仲栽协议鞋立原则的产生、确立及得到国际商事仲栽界的普遍接受,经历了一个相当长 的历史过程。仲截协议独立性理论是在国际商事仲裁实我中发展起来的,具有重大的意义, 种我协议验立性原则的意文在于使仲我协议效力发挥至极致。 I92年,英国上诉法笼在审理海曼受诉达文斯Heman v,Dain'sL1d.)一案中,确 认了仲栽条款可以往立于它所依据的合月面存在这一原则。 达文所是英国一家钢铁制造商。它与美国纽约的海曼订意了一项代理合同,合同指定海 曼为达文斯在美国的独家代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于193竭年开始执行此合同: 合同中的仲载条款规定:“由于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应当通过仲我解决“。 后。达文斯拒地履行合同,海曼起诉于法院,指控达文斯违约, 达文斯请求法院缝止此聚的审理,理由是应该按盟合同中的中规条款,将此争议提交钟 栽解决。 一审法院认为:“如果合同从来藏不存在,那么作为合同一部分的仲我协议也就不存在。 大合同中包合着小协议”。 2
2 事人在实体方面的权利得不到实现的时候,如何采取法律救济措施。 当事人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一般写上“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 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等等语言。如果合同内容全部履行了,也没有什么争议,就谈不上 仲截条款的履行了,仲裁条款形同虚设。其实,如果合同的内容完美地履行了,合同本身也 就没有什么意义了,除了记账。如果合同内容未能完满履行,出现了争议,就需要履行仲裁 条款了。从这个角度看,从仲裁条款与其他合同条款的性质是不同的。 当事人订立仲裁条款的目的,是为了将包括合同效力在内的所有争议,都交由仲裁解决。 如果当事人在仲裁意思表示中有排斥仲裁庭对某些方面的问题,比如合同效力方面的争议, 进行审理的意思,就必须明确表示出来。 2、仲裁条款与其他合同条款的法律依据不同。 判断合同与仲裁条款有效与否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 一个有效的合同,应该在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2 个方面都符合当地的合同法的规定。 仲裁条款是否有效,要看该仲裁条款是否符合仲裁机构所在地国家法律或仲裁规则对仲 裁条款的形式、内容的要求。 故,如果合同无效,不会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如果合同无效造成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 还需要借助仲裁条款给予补偿。当然,如果仲裁条款无效,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当事人还 应该实现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仲裁协议独立原则的产生、确立及得到国际商事仲裁界的普遍接受,经历了一个相当长 的历史过程。仲裁协议独立性理论是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具有重大的意义, 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的意义在于使仲裁协议效力发挥至极致。 1942 年,英国上诉法院在审理海曼诉达文斯(Heman v. Darwin’s Ltd.)一案中,确 认了仲裁条款可以独立于它所依据的合同而存在这一原则。 达文斯是英国一家钢铁制造商,它与美国纽约的海曼订立了一项代理合同,合同指定海 曼为达文斯在美国的独家代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于 1938 年开始执行此合同。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由于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应当通过仲裁解决”。 后,达文斯拒绝履行合同,海曼起诉于法院,指控达文斯违约。 达文斯请求法院终止此案的审理,理由是应该按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此争议提交仲 裁解决。 一审法院认为:“如果合同从来就不存在,那么作为合同一部分的仲裁协议也就不存在。 大合同中包含着小协议

上所法院认为:首先,无论是某一方当事人违约的问愿,还是另一方当事人雅续履行合 同的日恩,都是与合同有美的争议。故,都属于种截条款的管辖范围。其次,仲截条款可以 独立于它所依据的合同存在,没有违约的一方音事人是否可以继续履行合月的问题,应当由 种我员而不是法院决定。 如果合同无效,仲栽条款也就无效,这是传统的观点。它根本缺陷在于它驾视了种截条 款不同于合月其他条款的特殊性质。其实,仲裁条款线定的不仅仅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相互承 担的文务,它还是合同当事人通过协议对第三方的授权行为,这种授权的目的是透择和安排 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当能门之间发生约定的,因合同而起的,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争议时,应 将争议交由仲裁人,通过种裁方式解决。故,仲栽条款之效力具有其特殊性和独立性,它不 仅不应该因为主合同之限行发生争议成主合同被确定无效而失去效力,它正是因此才能够阁 以发挥作用。 《国际育事种哉示葡法》第16条规定,仲我庭可以对它自己的管辖权包恬仲裁协议存 在或效力的任何异议做出裁定,所以,构成合同一部分的仲裁条款应视为挂立于其他合同条 款以外的一项协议。钟截庭作出的关于合同无效的谈定,不应在法律上导致仲载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哉法)第19条,在我国首次对种裁条款的独立性做了明确规定, 坚持仲转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的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月法)第57条对种裁条款的独立性做了更明确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贸号法委员会仲栽规测在第!条中对这个原则有相应的规定:仲裁庭 有权对其缺乏管辖权的主张进行裁决,包括是否存在有效钟裁协议或仲栽条款。还进一步指 出:尽管种裁庭认为主合同无效,合同中的种裁条款不自动无效。 英国在其196年的《钟截法》第7条明文规定:“除津当事各方另有约定,不能因为个 协议的无效,不存在成己经失效,而将构咸该勒议一部分的钟裁条款视为无效,不存在成己 经失效。该仲栽条款应当被祝为可分制的协议,“ 还可以参考1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第1条与《欧洲国际商事 钟截公约》第5条均有相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撒精减咸者锋止的。不影响合同中验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 法的条款的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3 上诉法院认为:首先,无论是某一方当事人违约的问题,还是另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 同的问题,都是与合同有关的争议。故,都属于仲裁条款的管辖范围。其次,仲裁条款可以 独立于它所依据的合同存在,没有违约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可以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应当由 仲裁员而不是法院决定。 如果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也就无效,这是传统的观点。它根本缺陷在于它忽视了仲裁条 款不同于合同其他条款的特殊性质。其实,仲裁条款规定的不仅仅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相互承 担的义务,它还是合同当事人通过协议对第三方的授权行为。这种授权的目的是选择和安排 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当他们之间发生约定的,因合同而起的,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争议时,应 将争议交由仲裁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故,仲裁条款之效力具有其特殊性和独立性,它不 仅不应该因为主合同之履行发生争议或主合同被确定无效而失去效力,它正是因此才能够得 以发挥作用。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 16 条规定,仲裁庭可以对它自己的管辖权包恬仲裁协议存 在或效力的任何异议做出裁定。所以,构成合同一部分的仲裁条款应视为独立于其他合同条 款以外的一项协议。仲裁庭作出的关于合同无效的决定,不应在法律上导致仲裁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 19 条,在我国首次对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做了明确规定, 坚持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的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57 条对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做了更明确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在第 21 条中对这个原则有相应的规定:仲裁庭 有权对其缺乏管辖权的主张进行裁决,包括是否存在有效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还进一步指 出:尽管仲裁庭认为主合同无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自动无效。 英国在其 1966 年的《仲裁法》第 7 条明文规定:“除非当事各方另有约定,不能因为个 协议的无效、不存在或已经失效,而将构成该协议一部分的仲裁条款视为无效、不存在或已 经失效。该仲裁条款应当被视为可分割的协议。” 还可以参考 1965 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第 41 条与《欧洲国际商事 仲裁公约》第 5 条均有相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 法的条 款的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19条仲哉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种截协议的 效力 3、《国际商事种裁示范法》 第十六条种极对自己的管继权作出傲定的权力 (1)仲裁庭可以对它自己的管辖权包括对仲裁诗议的存在或效力的任何异议,作出裁 定。为此目的。构成合同的一部分的种截条款应提为塑立于其他合同条款以外的一项协议, 种战庭作出关于合同无效的决定,不应在法律上导致种裁条款的无效。 (2)有关种裁庭无权管辖的抗辩不得在提出答辩书之后提出。当事一方已指定域参与 指定仲栽员的事实,不得阻止该当事一方提出这种抗解,有关种镜庭短越其权力范围的抗解, 应在仲栽程序过程中是出越权的事情后立即提出。在这两种情况下,种哉庭如认为推迟提出 抗辩有正当理由,均可准许特后提出抗科。 (3)种裁庭可以根据案情将本条第(2》款所指的抗作为一个初步月题截定成在裁决 中我定。如果种哉庭作为一个初步间愿裁定它有管辖权,当事任何一方均可以在收到截定通 知后三十天内要求第六条规定的法院对这一问题作出决定。该决定不容上诉,在等特对这种 要求作出决定的同时,种裁庭可以雅续进行种裁程序和作出裁决。 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种我城则 第二十一条 】,种裁庭应有权时认为它没有管辖权的异汉,包括对关于种虚条款或单独种裁协议是 否存在或有效的任何异议作出酸定。 2、仲裁庭应有权决定以种裁条款为其构成部分的契约是否存在或有效。按强第二十一 条的线定,构成契的一部分并规定根暴本《线则》进行种哉的种哉条款应视为独立于奥约中 其他条款的一项协议。种战庭所作的关于契约无效的决定,并不使仲裁条款在法律上无效。 3,关于仲载庭无管辖权的抗料应至迟在答料书中提出。关于反诉,则在对反诉的答屙 书中提出。 4、一般面言,种裁庭应将关于其管辖权的抗料作为先决问题加以哉定。但仲裁庭也可 莲续进行种裁而在其最后哉决书中载定此项抗刹。 5、《解决国家与触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钓》 第四十一条 一、仲裁庭应是其本身权限的决定人。 二,争端一方提出的反对意见,认为该争瑞不属于中心的管辖范围,或因其他原因不属
4 第 19 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 效力。 3、《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第十六条 仲裁庭对自己的管辖权作出裁定的权力 (1)仲裁庭可以对它自己的管辖权包括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效力的任何异议,作出裁 定。为此目的,构成合同的一部分的仲裁条款应视为独立于其他合同条款以外的一项协议。 仲裁庭作出关于合同无效的决定,不应在法律上导致仲裁条款的无效。 (2)有关仲裁庭无权管辖的抗辩不得在提出答辩书之后提出。当事一方已指定或参与 指定仲裁员的事实,不得阻止该当事一方提出这种抗辩。有关仲裁庭超越其权力范围的抗辩, 应在仲裁程序过程中提出越权的事情后立即提出。在这两种情况下,仲裁庭如认为推迟提出 抗辩有正当理由,均可准许待后提出抗辩。 (3)仲裁庭可以根据案情将本条第(2)款所指的抗辩作为一个初步问题裁定或在裁决 中裁定。如果仲裁庭作为一个初步问题裁定它有管辖权,当事任何一方均可以在收到裁定通 知后三十天内要求第六条规定的法院对这一问题作出决定。该决定不容上诉,在等待对这种 要求作出决定的同时,仲裁庭可以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和作出裁决。 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二十一条 1、仲裁庭应有权对认为它没有管辖权的异议,包括对关于仲裁条款或单独仲裁协议是 否存在或有效的任何异议作出裁定。 2、仲裁庭应有权决定以仲裁条款为其构成部分的契约是否存在或有效。按照第二十一 条的规定,构成契约一部分并规定根据本《规则》进行仲裁的仲裁条款应视为独立于契约中 其他条款的一项协议。仲裁庭所作的关于契约无效的决定,并不使仲裁条款在法律上无效。 3、关于仲裁庭无管辖权的抗辩应至迟在答辩书中提出,关于反诉,则在对反诉的答辩 书中提出。 4、一般而言,仲裁庭应将关于其管辖权的抗辩作为先决问题加以裁定。但仲裁庭也可 继续进行仲裁而在其最后裁决书中裁定此项抗辩。 5、《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第四十一条 一、仲裁庭应是其本身权限的决定人。 二、争端一方提出的反对意见,认为该争端不属于中心的管辖范围,或因其他原因不属

于种裁庭的权限范围。钟裁庭应加以考虑,并决定是否将其作为先决问题处理,成与该争璃 的是◆曲直一并处理: 5,《欧洲国际商事种裁公釣》 第五条(关于仲钱管辖权的抗辩) 《一)当事人根据不存在仲哉协议、或仲栽协议无效、或已失效等事实,对仲战员的管 辖权提出抗制时,此项抗解应在发出种极请求书成提出争议实体答料之前的期间提出:基于 种截员超感其眼权围的事实提出抗辩,应在钟我员被认定无管辖权的闲恶在种裁程序中发 生后,立即提出之,抗辩延送提出时,种裁员如认为其廷迟有正当理由应即宣布准许其抗辩。 《二)上述第款对管售权的抗辩,如表在上述期限内提出,防后既不能在仲桃的下一 阶段提出(在此阶段。这种抗辩,依种截员所适用的法律,只能由当事人白行决定),也不 能在以后对战决的实质或执行进行审理或在诉论中提出(在法烷程序中,这种抗料贝能由当 事人依审理裁决的实质减执行的法院的冲突规则决定)。仲载黄对不核时提出抗辩的裁决, 须受司法监督。 (三)管辖权有月题的仲裁员,有权饿续进行仲裁,并对自己的管辖权作出决定,并能 决定仲裁协议或者包括此协议在内的合同是否存在或有无效力,但应受种裁地法所规定的以 后的司法监督。 自测练习之案例简介 案情简介 203年11月,法国伊图莎白有限责任公可(卖方)与中国LT有限责任公可(买方) 在上为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在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战。 后来,双方因交货期发生争议。法国伊丽莎白有限责任公可在其公司所在地起诉。法院 发出传票,传中国从T有限责任公可出庭应诉。 机T有限责任公司询问律师是否应诉,律师应该如何回答? 本案参考结论 应该向对方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这渗及到钟哉协议料除法院的可法管辖权的闻 思。仲载协议排斥司法管辖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是指:争议当事人达成种装协议后必须受种裁协议约束,依种裁协议白双方指定 的种盘机构提出种裁,面不能向法院提起司法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条规定: “当事人达成仲载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藏协议无效的除
5 于仲裁庭的权限范围,仲裁庭应加以考虑,并决定是否将其作为先决问题处理,或与该争端 的是非曲直一并处理。 5、《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 第五条 (关于仲裁管辖权的抗辩) (一)当事人根据不存在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或已失效等事实,对仲裁员的管 辖权提出抗辩时,此项抗辩应在发出仲裁请求书或提出争议实体答辩之前的期间提出;基于 仲裁员超越其职权范围的事实提出抗辩,应在仲裁员被认定无管辖权的问题在仲裁程序中发 生后,立即提出之。抗辩延迟提出时,仲裁员如认为其延迟有正当理由应即宣布准许其抗辩。 (二)上述第一款对管辖权的抗辩,如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随后既不能在仲裁的下一 阶段提出(在此阶段,这种抗辩,依仲裁员所适用的法律,只能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也不 能在以后对裁决的实质或执行进行审理或在诉讼中提出(在法院程序中,这种抗辩只能由当 事人依审理裁决的实质或执行的法院的冲突规则决定)。仲裁员对不按时提出抗辩的裁决, 须受司法监督。 (三)管辖权有问题的仲裁员,有权继续进行仲裁,并对自己的管辖权作出决定,并能 决定仲裁协议或者包括此协议在内的合同是否存在或有无效力,但应受仲裁地法所规定的以 后的司法监督。 自测练习之案例简介 案情简介 2003 年 11 月,法国伊丽莎白有限责任公司(卖方)与中国 ALT 有限责任公司(买方) 在上海订立了买卖 200 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在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后来,双方因交货期发生争议。法国伊丽莎白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公司所在地起诉。法院 发出传票,传中国 ALT 有限责任公司出庭应诉。 ALT 有限责任公司询问律师是否应诉,律师应该如何回答? 本案参考结论 应该向对方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这涉及到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的问 题。仲裁协议排斥司法管辖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是指:争议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必须受仲裁协议约束,依仲裁协议向双方指定 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而不能向法院提起司法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 5 条规定: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

外。”第5条还规定:“当事人达成仲我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栽协议, 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钟截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数回起诉,种截协议 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政弃种裁协议, 人民法院应当裤性审理。 此外,《承认和执行外国伸截裁决公约》第2条第(三)款还规定:如果缔的国的法院受 理一个案件,而微这个案件所涉及的事项当事人已经达成种裁协议时,除丰法院查明该项协 议是无效的、来生效的成不可能执行的,应该保鹏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今当事人将案作提交 种截。 另一方面含义是指:仲裁机构做出仲裁钱决后,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法院起诉。 但是,如果仲我裁决被法院栽定撒销减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藏同一纠纷向法院提起可 法诉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9条即有类似规定。 白测练习之案例参考结论: 请偏据人员将自测陈习之案例参考结论依次移到这里,不放在原题处,只将案情简介放 在赖面。谢谢
6 外。”第 26 条还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 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仲裁协议 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此外,《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 2 条第(三)款还规定:如果缔约国的法院受 理一个案件,而就这个案件所涉及的事项当事人已经达成仲裁协议时,除非法院查明该项协 议是无效的、未生效的或不可能执行的,应该依照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今当事人将案件提交 仲裁。 另一方面含义是指:仲裁机构做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法院起诉。 但是,如果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同一纠纷向法院提起司 法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 9 条即有类似规定。 自测练习之案例参考结论: 请编辑人员将自测练习之案例参考结论依次移到这里,不放在原题处,只将案情简介放 在前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