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案例一国民特透和最事国特通 案情简介: 1993年12月15日,为了实菌M国的《清洁空气法》,M围环境保护局额布“汽油与汽 油添加剂规测一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 案例详情: 1993年12月15日,为了实施如国的《清洁空气法》,业国环境保护局额布“汽油与汽 油添加剂规测一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 “汽油与汽油添如剂规则一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规定: 1,对1990年经营6个月以上的国内炼油商适用“企业单独基准”, 2、对外国炼油商适用“法定基准”。 3、对某些速口商,同时是国外练油商的,如果1990年它在国外的炼油厂生产的汽油中 至少有75出口到M国。则适用“企业单独基准”,又称为7%规则。 环境保护局设定的这两种基准。“金业单独基准”,它的质量数据由企业自己提优。 “法定基准”,适用于环境保护局认为不能提供足够的或可信的量据的企业 1995年1月23日,国认为M国的“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一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 标准”违反了GAT的精神,根据GT第22条第1款、《关于争端解决线则与程序的惊解 (S)第4条,要求与M国进行髭商, 1995年2月24日,双方进行了碰商,没有取得满意结果。 1995年3月25日,国请求成立专家小组, 19g5年4月10日目,争端解决机构(DsB,Dis阿te Sett1 enent Body)决定成立专家小 组。 19的5年4月10日,B国就上述相同问愿要求与M国成商。 19的5年5月【目,双方进行了硬商。也未取得满意结果。 1995年5月19日,B国请求成立专家小组。 争离解决机构(D5B,Dispute Settlement Body)经审查决定由上述一专家小组合并 审理这两项授豚。 起诉方认为:M国的“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一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中有关基 准设定的规定。违反了CATT第1条、第3条。并且不符合GAT第20条的例外提定,提害 了两国企业的利益
第五章案例一 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案情简介: 1993 年 12 月 15 日,为了实施 M 国的《清洁空气法》,M 国环境保护局颁布“汽油与汽 油添加剂规则 — 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 案例详情: 1993 年 12 月 15 日,为了实施 M 国的《清洁空气法》,M 国环境保护局颁布“汽油与汽 油添加剂规则 — 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 “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 — 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规定: 1、对 1990 年经营 6 个月以上的国内炼油商适用“企业单独基准”。 2、对外国炼油商适用“法定基准”。 3、对某些进口商,同时是国外炼油商的,如果 1990 年它在国外的炼油厂生产的汽油中 至少有 75%出口到 M 国,则适用“企业单独基准”,又称为 75%规则。 环境保护局设定的这两种基准,“企业单独基准”,它的质量数据由企业自己提供。 “法定基准”,适用于环境保护局认为不能提供足够的或可信的数据的企业。 1995 年 1 月 23 日,W 国认为 M 国的“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 — 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 标准”违反了 GATT 的精神,根据 GATT 第 22 条第 1 款、《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DSU)第 4 条,要求与 M 国进行磋商。 1995 年 2 月 24 日,双方进行了磋商,没有取得满意结果。 1995 年 3 月 25 日,W 国请求成立专家小组。 1995 年 4 月 10 日,争端解决机构(DSB,Dispute Settlement Body)决定成立专家小 组。 1995 年 4 月 10 日,B 国就上述相同问题要求与 M 国磋商。 1995 年 5 月 I 目,双方进行了磋商,也未取得满意结果。 1995 年 5 月 19 日,B 国请求成立专家小组。 争端解决机构(DSB,Dispute Settlement Body)经审查决定由上述同一专家小组合并 审理这两项投诉。 起诉方认为:M 国的“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 — 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中有关基 准设定的规定,违反了 GATT 第 1 条、第 3 条,并且不符合 GATT 第 20 条的例外规定,损害 了两国企业的利益

[96年1月四日,专家小组作出报告并分发给各成员方。 1996年2月21旧.M国向争端解决机构(SB,D1 spute Settlenent Boc)提出上诉, 196年4月25日,上诉机构做出报公。 I996年月20日。争端解决机构(DS8,D1陶te Sett1 enent Bod斯)通过上诉机构报 告和修改日的专家小组报告。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一改良汽油与通汽油标准”中的基准 设定白题,也就是如何确定1900年的汽油质量标准,作为此后改良汽油和普通汽油的衡量 标准。这涉及到CTT最惠国待遇的规定和国民特遇原则的规定, 一,专家小组意见。 (一)关于G以TT第1条最惠国待遇原则。 GTT第1条是有关最惠国特遇原则的规定,在对出口或进口、有关出口或进口及进出 口货物的国际支付转账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狂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出 口和速口的概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2款及第4款所述事项方面,一错的方对米 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特、特权或蓄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米自或 运往所有其他缔钓方的相月产品: 本案诉方认为,国“汽油与汽油添加剂战则一改良汽油与背通汽油标准”中的 “?5%规则”给特定国家的企业特殊的优惠特遇,不符合GTT第1条的规定。诉方认为,该 规侧只适用于特定的、很容易确定的一此国家,对符合这些条件的国家的企业在确定基准时 可以适用“企业单鞋基准”,而对其他国家的企业则适用法定基准,透反了最惠国特酒的原 则. 专家小组认为,由于确定专家小组职权葡围时,“7规则”已经停止生效,并且该规 则设有在专家小组职权范围中明确提出,因此对其是否符合CTI第1条不再做出判断。 (二)关于G以TT第3条第4款国民特遇原则。 GTT第3条第4款是有关国民特遇原则的规定,任何箭约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 他饰约方领土时,在有关影响其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所有法律、法 规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传遇不得低于同类国产品所享受的特遇。 本案诉方认为,“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一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对进口汽油和 国产汽油实施了差别特遇,剥夺了外国炼油商确定企业单独基准的权利,实际上是要求进口 汽油适用更严格的法定基准。 专家小组认为M国进反了GAT第3条的精神:
1996 年 1 月 29 日,专家小组作出报告并分发给各成员方。 1996 年 2 月 21 旧,M 国向争端解决机构(DSB,Dispute Settlement Body)提出上诉。 1996 年 4 月 26 日,上诉机构做出报公。 1996 年 5 月 20 日,争端解决机构(DSB,Dispute Settlement Body)通过上诉机构报 告和修改后的专家小组报告。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 — 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中的基准 设定问题,也就是如何确定 1900 年的汽油质量标准,作为此后改良汽油和普通汽油的衡量 标准。这涉及到 GATT 最惠国待遇的规定和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 一、专家小组意见。 (一)关于 GATT 第 1 条最惠国待遇原则。 GATT 第 1 条是有关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规定,在对出口或进口、有关出口或进口及进出 口货物的国际支付转账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出 口和进口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2款及第4款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方对来 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 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的相同产品。 本案诉方认为,M 国“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 — 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中的 “75%规则”给特定国家的企业特殊的优惠待遇,不符合 GATT 第 1 条的规定。诉方认为,该 规则只适用于特定的、很容易确定的一此国家,对符合这些条件的国家的企业在确定基准时 可以适用“企业单独基准”,而对其他国家的企业则适用法定基准,违反了最惠国待遇的原 则。 专家小组认为,由于确定专家小组职权范围时,“75%规则”已经停止生效,并且该规 则没有在专家小组职权范围中明确提出,因此对其是否符合 GATI 第 1 条不再做出判断。 (二)关于 GATT 第 3 条第 4 款国民待遇原则。 GATT 第 3 条第 4 款是有关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任何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 他缔约方领土时,在有关影响其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愉、分销或使用的所有法律、法 规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类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本案诉方认为,“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 — 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对进口汽油和 国产汽油实施了差别待遇,剥夺了外国炼油商确定企业单独基准的权利,实际上是要求进口 汽油适用更严格的法定基准。 专家小组认为 M 国违反了 GAIT 第 3 条的精神:

首先,专家小组认为,进口汽油与国产汽油具有相同的物理特性、最锋用户、关税分类, 并且可以互相替代,因此是第3条第4款所说的·同类产品”。 其次,专家小组调查了给予进口产品的特遇是否低于国产品的特遇。专家小组认为,从 国确定是适用“企业单独基准”还是适用“法定基准”不是以汽油的质量为标准,而是以生 产商的特征,为此,导政了进口汽油的待遇较低。 (三)关于CTT第20条一般例外的规定, GT第0条是有关一般例外的规定,在符合这一条规定的情况下,成员方可以免除G以T 规定的他文务,包括第3条规定的国民特遇义务。 M国提出,无论其“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一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渝标准”是否与GTT 的其他规定一致,它都属干GAT第0条规定的一般例外,所以不违反GAT原则。 M国提出了以GT第20条6)项、()项、(g)项三项作为抗料. 专家小组指出,由于G4TT第0条是M国提出的抗,应由M国负举证责任,专家小组 对这三项例外分别予以了分析。 1、关于GT第20条6)项:“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专家小组认为,M国以此项作为抗料,应当证明三点: (1)实的措能行在保护人类,动物成植物的生角成是康。 (2)实随的措催是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所必看的。 (3)该措能与GAT第20条前言部分的要果一致。 关于第一点,争瑞各方没有分峡。专家小组认为实能的措能符合第一点要求。 关于第二点,专家小组认为,所灞“必需”,应理解为没有与G厅相一致的精菌或没 有与GAT较少不一致的错域存在,如果存在,“与GATT相一致的措能成与G4T较少不一 致的情随”,则证明业国的措笼不属于“必需”。 专家小组对当事方提供的正据进行审查后认为,国果取的措能不属于“必需”,因为 它可以采取其他非歧视的替代措施。例如,允许外国炼油而适用企业单独基准。或要求业 国汽油生产者达到法定基准的要求等。 由于专家小组认定M国的措随不符合上述第二点要求,因此M国关于GTT第0条) 项的抗解不能成立。 美于第三点就不必时论了。 2、关于CATT第20条()项“为了保证某些与本协定的规定并无抵触的法令或条例的 贯衔执行所必需的措能,包括加强海关法令成条例,加强根据协定第二条第4款和第十四条
首先,专家小组认为,进口汽油与国产汽油具有相同的物理特性、最终用户、关税分类, 并且可以互相替代,因此是第 3 条第 4 款所说的‘同类产品”。 其次,专家小组调查了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是否低于国产品的待遇。专家小组认为,M 国确定是适用“企业单独基准”还是适用“法定基准”不是以汽油的质量为标准,而是以生 产商的特征,为此,导致了进口汽油的待遇较低。 (三)关于 GATT 第 20 条一般例外的规定。 GATT第20条是有关一般例外的规定,在符合这一条规定的情况下,成员方可以免除GATT 规定的其他义务,包括第 3 条规定的国民待遇义务。 M 国提出,无论其“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 — 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是否与 GATT 的其他规定一致,它都属干 GATT 第 20 条规定的一般例外,所以不违反 GATT 原则。 M 国提出了以 GATT 第 20 条(b)项、(d)项、(g)项三项作为抗辩。 专家小组指出,由于 GATT 第 20 条是 M 国提出的抗辩,应由 M 国负举证责任,专家小组 对这三项例外分别予以了分析。 1、关于 GATT 第 20 条(b)项:“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专家小组认为,M 国以此项作为抗辩,应当证明三点: (1)实施的措施旨在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 (2)实施的措施是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所必需的。 (3)该措施与 GATT 第 20 条前言部分的要求一致。 关于第一点,争端各方没有分峡,专家小组认为实施的措施符合第一点要求。 关于第二点,专家小组认为,所谓“必需”,应理解为没有与 GATT 相一致的措施或没 有与 GATT 较少不一致的措施存在,如果存在,“与 GATT 相一致的措施或与 GATT 较少不一 致的措施”,则证明 M 国的措施不属于“必需”。 专家小组对当事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M 国采取的措施不属于“必需”,因为 它可以采取其他非歧视的替代措施,例如,允许外国炼油而适用企业单独基准,或要求 M 国汽油生产者达到法定基准的要求等。 由于专家小组认定 M 国的措施不符合上述第二点要求,因此 M 国关于 GATT 第 20 条(b) 项的抗辩不能成立。 关于第三点就不必讨论了。 2、关于 CATT 第 20 条(d)项“为了保证某些与本协定的规定并无抵触的法令或条例的 贯彻执行所必需的措施,包括加强海关法令或条例,加强根据协定第二条第 4 款和第十四条

面实施的圣断,保护专利权、商标及版权.以及防止欺诈行为所必需的情能” M国的“汽油与汽油添加剂线则一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规定了“禁止退化要 求”,要求汽油的各项排放指标不得高于1990年的基冻水平,但由于其甚准确定方法不同, 国内企业适用企业单独基准,面外国企业适用法定基准。M国对其做法提出以CIT第0条 (d)项为抗料,即其基准设定规则虽不符合CAT第3条规定,但该规则是为了执行国内法 中的“禁止退化要求”所必须,面该国内法是符合GT规定的,因此可以用例外规定。 专家小组认为,假定M国的国内法与ATT一致,但其规定的基准确定规则本身并不是 为执行该国内法所必需,因此它不属于CaTT第0条()项提定的例外情况。 3、关千CAT第20条(g)项“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精随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 用粥的天然魔源的有关措施 专家小组意见: 首先,专家小组认为,■国的情随是为了保护清洁空气,而清洁空气是一种可被用喝的 货源,因此,M国为降低清沾空气的清耗而制定的政策属于GTT第20条(黑)所说的“与 候护可用竭资源有关的措施” 其次,专家小组认为,虽然M国对空气的保护符合该条款的成策目标,但对进口汽油给 予较国内同样的汽油更低的特遇与保护清洁空气的目标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不对进口汽 油提供较低待遇并不会阻止这一目标的实现,因此,认为《国的情能不符合该条要求。 二、上诉机构意见: 上露中提出的主要问题是M国的“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一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 准”是否符合GAT第20条(g》项的例外规定,上诉机构首先指出,专家小组对该问题的 分析存在逻網上的错。上诉机构认为,专家小组应当审查的是“排施”(实施基准规则) 本身是否符合GAT第0条的规定,而不是审直给予进口汽油“较低待遇”是否符合GA口 第20条,否则GATT第20条的要求就与第3条的要求没有区别了。上诉机构根据(维也纳 公钓》的规定,对GAT第0条进行了解释,指出GTT第0条在列举成员方政府可采取措 随的各项理由时,使用了不同的措司,其中(b)项和(d)项使用了“必看”的用语,而(g) 项并没有使用这一用语,面是使用了“有美”一词,“必需”与“有美”要求的程度是不同 的。 根据专家小组程序中确定的有关证据,上诉机构认为邮国的基准规则属于“与保护可用 竭资源有关的错嫩”,因而推翻了专家小组的这一结论。 GTT第2D条(g)项线定的是“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精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
而实施的垄断,保护专利权、商标及版权,以及防止欺诈行为所必需的措施” M 国的“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 — 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规定了“禁止退化要 求”,要求汽油的各项排放指标不得高于 1990 年的基准水平,但由于其甚准确定方法不同, 国内企业适用企业单独基准,而外国企业适用法定基准。M 国对其做法提出以 GAIT 第 20 条 (d)项为抗辩,即其基准设定规则虽不符合 CATT 第 3 条规定,但该规则是为了执行国内法 中的“禁止退化要求”所必须,而该国内法是符合 GATT 规定的,因此可以用例外规定。 专家小组认为,假定 M 国的国内法与 CATT 一致,但其规定的基准确定规则本身并不是 为执行该国内法所必需,因此它不属于 CATT 第 20 条(d)项规定的例外情况。 3、关于 CATT 第 20 条(g)项“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 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 专家小组意见: 首先,专家小组认为,M 国的措施是为了保护清洁空气,而清洁空气是一种可被用竭的 资源,因此,M 国为降低清沾空气的消耗而制定的政策属于 GATT 第 20 条(g)项所说的“与 保护可用竭资源有关的措施”。 其次,专家小组认为,虽然 M 国对空气的保护符合该条款的政策目标,但对进口汽油给 予较国内同样的汽油更低的待遇与保护清洁空气的目标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不对进口汽 油提供较低待遇并不会阻止这一目标的实现,因此,认为 M 国的措施不符合该条要求。 二、上诉机构意见: 上诉中提出的主要问题是 M 国的“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 — 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 准”是否符合 GATT 第 20 条(g)项的例外规定。上诉机构首先指出,专家小组对该问题的 分析存在逻辑上的错误。上诉机构认为,专家小组应当审查的是“措施”(实施基准规则) 本身是否符合 GATT 第 20 条的规定,而不是审查给予进口汽油“较低待遇”是否符合 GATT 第 20 条,否则 GATT 第 20 条的要求就与第 3 条的要求没有区别了。上诉机构根据《维也纳 公约》的规定,对 GATT 第 20 条进行了解释,指出 GATT 第 20 条在列举成员方政府可采取措 施的各项理由时,使用了不同的措词,其中(b)项和(d)项使用了“必需”的用语,而(g) 项并没有使用这一用语,而是使用了“有关”一词,“必需”与“有关”要求的程度是不同 的。 根据专家小组程序中确定的有关证据,上诉机构认为 M 国的基准规则属于“与保护可用 竭资源有关的措施”,因而推翻了专家小组的这一结论。 GATT 第 20 条(g)项规定的是“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

用粥的天然班源的有关措蓝”,上诉机构认为,M国实蓝的基准规则,同时适用于进口汽油 和国产汽油,符合这一规定的要求。 至于G订第0条的前言的要求,上诉机构认为,该前言适用于所有该条所列举的例外, 它要求成员方采取的措施不得构成“任意成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 制”。上诉机构认为,根据本案提供的情况。M国有条件对进口汽油和围产汽油实行饶一标 准,虽然对进口汽油商实行企业单鞋基准有一定困难,但并不是完全不可行,其国难程度不 足以支持■国实行不同的标准。 上养机构指出,M国在制定政策时并没有设法与?国和B国进行沟通,以寻求合作。国 国提出对国内生产商实域企业单勉基准是为了不太多增加国内生产商的开支,上诉机构认为 这是合理的,但它却没有考感实萄法定基准的国外生产商的开支问题,瓷是不合理的了。因 此,上诉机构认为M国的婚随构成了“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祝”,是对国际贸号的变相限制, 不符合GAT第)条前言的要求。上诉机构认为,“国采取的措虽然符合GAT第0条(g) 项的要求,但不符合其前言部分的要求,因此,不能实现其关于GAT第0条的抗料, 案例问题: 应该如何分析此案? 本案思路: 依据GAT第3条与第20条规定米判断“汽油与汽油泽加剂规则一改良汽油与睿通汽 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本案参考结论: M因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给予了明显的差别特遇,“汽油与汽油添如剂规则一改良 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不符合GTT第3条的规定。不属于CaTT第2D条规定的例外情况. 参考理论分析: 国民特遇原则与最事国特遇原则是一对李生见弟,是国际贸易中非歧视性原则的两个基 本规期。两者的目标是相同的,都是为了实现自由贸易,诚少对市场的扭曲而设立的制度。 国民待遇强调外国产品与本国产品享有平等的权利,可以使外国产品与本国产品在同等 经济条件下竞争和取得利拉,也就是树待客人与家人是一个态度。最惠国待活只要求饰的一 方对其能所有第的方的产品等在进口的时候以月样的方法对特,也就是对待各方客人是一个 态度。国民待遇比起最惠国待遇来,可以更加严格地通制贸号保护主义,有利于市场平等竞 争,国民特遇对外国人和外国产晶的保护作用更大。 在本案中,M国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给予了显著的差别传遇,这是明显的事实。故此:
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上诉机构认为,M 国实施的基准规则,同时适用于进口汽油 和国产汽油,符合这一规定的要求。 至于 GATT 第 20 条的前言的要求,上诉机构认为,该前言适用于所有该条所列举的例外, 它要求成员方采取的措施不得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 制”。上诉机构认为,根据本案提供的情况,M 国有条件对进口汽油和国产汽油实行统一标 准,虽然对进口汽油商实行企业单独基准有一定困难,但并不是完全不可行,其困难程度不 足以支持 M 国实行不同的标准。 上诉机构指出,M 国在制定政策时并没有设法与 W 国和 B 国进行沟通,以寻求合作。M 国提出对国内生产商实施企业单独基准是为了不太多增加国内生产商的开支,上诉机构认为 这是合理的,但它却没有考虑实施法定基准的国外生产商的开支问题,就是不合理的了。因 此,上诉机构认为 M 国的措施构成了“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是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不符合 GATT 第 20 条前言的要求。上诉机构认为,M 国采取的措施虽然符合 GATT 第 20 条(g) 项的要求,但不符合其前言部分的要求,因此,不能实现其关于 GATT 第 20 条的抗辩。 案例问题: 应该如何分析此案? 本案思路: 依据GATT第 3条与第20条规定来判断“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 — 改良汽油与普通汽 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本案参考结论: M 国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给予了明显的差别待遇, “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 — 改良 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不符合 GATT 第 3 条的规定。不属于 CATT 第 20 条规定的例外情况。 参考理论分析: 国民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是一对孪生兄弟,是国际贸易中非歧视性原则的两个基 本规则。两者的目标是相同的,都是为了实现自由贸易,减少对市场的扭曲而设立的制度。 国民待遇强调外国产品与本国产品享有平等的权利,可以使外国产品与本国产品在同等 经济条件下竞争和取得利益。也就是对待客人与家人是一个态度。最惠国待遇只要求缔约一 方对其他所有缔约方的产品等在进口的时候以同样的方法对待。也就是对待各方客人是一个 态度。国民待遇比起最惠国待遇来,可以更加严格地遏制贸易保护主义,有利于市场平等竞 争。国民待遇对外国人和外国产品的保护作用更大。 在本案中,M 国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给予了显著的差别待遇,这是明显的事实。故此

争议各方对“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一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不符合G4TT第3条的 规定没有多大的异议。但是,对M国是否能够以CTT第20条的例外规定,席免它在第3 条下的义务,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上养机构的分析和论告诉我们:对第20条的理解应与第3条相区别。不能混为一流, 否则就会失去订立GTT第20条的意义. 要确定各个成员方采取的措旋是否符合GAT第0条的规定的时候,首先要审查它是否 符合该条所列的各项具体条款的要求,在认定其符合具体条款要求后,还应该审查它是否符 合C4TT第20条的前言部分的要求. 前言部分规定的“武斯的或不合理的差别特遇”表明该条允许一定的差别特酒的存在, 阻这种差别的存在不能构成任意的,不合理的差别特遇,不能构成对国际贸易的限制成扭曲。 相关法律法规: 1,《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该解》(DS) 第四条 碳商 2、《关税与贸易总持定)(GAT1947) 第二条 减让表 第三条 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特遇 第十四条 丰歧视原则的例外 第二十条 一般例外 第二十二条 协商 自测练习 案情简介: 19的6年3月16日,美国根据《美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这解》第4条和GAT第 23条要求与如章大磋商,指出加拿大实行的与外国“分板期刊”进口有关的三项措不符 合G4TT规定
争议各方对“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 — 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不符合 GATT 第 3 条的 规定没有多大的异议。但是,对 M 国是否能够以 GATT 第 20 条的例外规定,豁免它在第 3 条下的义务,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上诉机构的分析和结论告诉我们:对第 20 条的理解应与第 3 条相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否则就会失去订立 GATT 第 20 条的意义。 要确定各个成员方采取的措能是否符合 GATT 第 20 条的规定的时侯,首先要审查它是否 符合该条所列的各项具体条款的要求,在认定其符合具体条款要求后,还应该审查它是否符 合 GATT 第 20 条的前言部分的要求。 前言部分规定的“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表明该条允许一定的差别待遇的存在, 但这种差别的存在不能构成任意的、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不能构成对国际贸易的限制或扭曲。 相关法律法规: 1、《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 第四条 磋商 2、《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47) 第二条 减让表 第三条 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 第十四条 非歧视原则的例外 第二十条 一般例外 第二十二条 协商 自测练习 案情简介: 1996 年 3 月 16 日,美国根据《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第 4 条和 GATT 第 23 条要求与加拿大磋商,指出加拿大实行的与外国“分版期刊”进口有关的三项措施不符 合 GATT 规定:...

案例详情: 19的6年3月16日,美国根据《美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惊解》第4条和GAT第 23条要求与如拿大醚商,指出加拿大实行的与外国“分版期刊”进口有关的三项措能不符 合CTT规定: (1)1965年开始实的加拿大958号关税令中的税目表七规定,如果进口到加拿大 的期刊中有器以上的广告内容是针对如拿大市场的则禁止进口“分版期刊”, (2)1995年12月15日开始实施的货物税法规定对“分版期刊”按其所登载的广告总 价征收8%的贤物税,而国内非“分版期刊”不最纳货物税。 (3)加食大留政公可(属于或府机构》将期刊分为受政府资助的出版物、如拿大商业期 刊和国际商业期刊,对前两种在加拿大出版和印制的期刊规定却寄费率根低为0.1一0,3 加元,而对国际商业期刊提定郎资费率为0,36加元。 关于第一项措施。 加拿大认为:加拿大所得税法第9节允许加拿大企业在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在加拿大期 刊中刊登的面向加拿大市场的广告费用,而不允许全业扣除在外围报纸,期刊上刊叠面向加 拿大市场的广告费用。第一项塔施是为了保谨国内所得税法的实施采取的情储。这项情能是 GTT第20条(d)项允许的. 专家小组认为:低然9羽58号关税令完全禁止“分版期刊”进口,暴然违反了GT第 11条。 G4TT第20条()项规定的为保迁国内法规条令实随的措施。其中的法规条令是指与 GTT不相抵触的法规条令,加拿大所得税法本身的规定是否符合GT规定就是个疑问,但 是美国没有藏加章大所得脱法是否符合C4TT提出置疑,面指出9958号关税令并不是为了执 行和保证所得税法的实域,专家小组同意这一观点。 关于第二项措施 美国指控加拿大对在其境内发行的美国“分版期刊”征致较高的国内税,对国内期刊免 狂这种货物税。这是在围内税上技程美国期刊的进口,叭的税率是以阻止“分版期刊”在 加拿大销售,违反了GT第3条第2款第1句,面专家小组认为加拿大的做法选反了第3 条第2款第2句,因为“分散期刊”是与加拿大国内出假发行的期刊不月的产品,属于相互 竟争的并可相互替代的产品,但这井不是说所有的期刊不管内容如何都可相互替代,以新闻 为主的期刊与娱乐期刊就不可相互替代 正因为是相互替代的,如拿大的措施带有明显的为国内期刊提供特殊保护的目的,违反
案例详情: 1996 年 3 月 16 日,美国根据《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第 4 条和 GATT 第 23 条要求与加拿大磋商,指出加拿大实行的与外国“分版期刊”进口有关的三项措施不符 合 GATT 规定: (1) 1965 年开始实施的加拿大 9958 号关税令中的税目表七规定,如果进口到加拿大 的期刊中有 5%以上的广告内容是针对加拿大市场的则禁止进口“分版期刊”。 (2)1995 年 12 月 15 日开始实施的货物税法规定对“分版期刊”按其所登载的广告总 价征收 80%的货物税,而国内非“分版期刊”不缴纳货物税。 (3)加拿大邮政公司(属于政府机构)将期刊分为受政府资助的出版物、加拿大商业期 刊和国际商业期刊,对前两种在加拿大出版和印制的期刊规定邮寄费率很低为 0.1 - 0.3 加元,而对国际商业期刊规定邮资费率为 0.436 加元。 关于第一项措施。 加拿大认为:加拿大所得税法第 19 节允许加拿大企业在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在加拿大期 刊中刊登的面向加拿大市场的广告费用,而不允许企业扣除在外国报纸、期刊上刊登面向加 拿大市场的广告费用。第一项措施是为了保证国内所得税法的实施采取的措施。这项措施是 GATT 第 20 条(d)项允许的。 专家小组认为:既然 9958 号关税令完全禁止“分版期刊”进口,显然违反了 GATT 第 11 条。 GATT 第 20 条(d)项规定的为保证国内法规条令实施的措施,其中的法规条令是指与 GATT 不相抵触的法规条令,加拿大所得税法本身的规定是否符合 GATT 规定就是个疑问,但 是美国没有就加拿大所得税法是否符合 GATT 提出置疑,而指出 9958 号关税令并不是为了执 行和保证所得税法的实施,专家小组同意这一观点。 关于第二项措施。 美国指控加拿大对在其境内发行的美国“分版期刊”征收较高的国内税,对国内期刊免 征这种货物税,这是在国内税上歧视美国期刊的进口,80%的税率是以阻止“分版期刊”在 加拿大销售,违反了 GATT 第 3 条第 2 款第 1 句,而专家小组认为加拿大的做法违反了第 3 条第 2 款第 2 句,因为“分版期刊”是与加拿大国内出版发行的期刊不同的产品,属于相互 竞争的并可相互替代的产品,但这并不是说所有的期刊不管内容如何都可相互替代,以新闻 为主的期刊与娱乐期刊就不可相互替代。 正因为是相互替代的,加拿大的措施带有明显的为国内期刊提供特殊保护的目的,违反

了GTT第3条第2款第2句。加拿大郎政当局对“分版期刊”和外国期刊适用较高的却隆 费率,这属于在国内规章方面线视进口产品,违反了CTT第3条第4款的规定 由于加拿大货物税法提定的8征税是以期刊广告收人为基征收的,加拿大认为这是 一项针对服务的措能,杂志中的广告是服务,应当适用《服务贸易总静定》,而不应适用GAT, 加章大在服务贸易承诺表中没有对广告服务作任何承诺,没有义务向其他成员提供广告服务 方面的国民待活。专家小组认为,虽然期刊中的内容编辑和广告刊叠带有服务成分,但是贤 物税法第五部分第】节的标愿就是“对分版期刊的税”,这项税收是针对“分版期刊”的, 是对书刊这种货物的枉税,只不过税额的确定要考虑广告收人因素。 案例问题: 1.如拿大政府深取的情南是否违反GATT规定?违反了驱些条款? 2.“分板期刊”与加拿大国内出版发行的期刊是否为相月产品了 3,加拿大针对“分版期刊”采取的措能是货物贸易替施还是服务现易措随?
了 GATT 第 3 条第 2 款第 2 句。加拿大邮政当局对“分版期刊”和外国期刊适用较高的邮资 费率,这属于在国内规章方面歧视进口产品,违反了 GATT 第 3 条第 4 款的规定。 由于加拿大货物税法规定的 80%征税是以期刊广告收人为基础征收的,加拿大认为这是 一项针对服务的措施,杂志中的广告是服务,应当适用《服务贸易总协定》,而不应适用 GATT, 加拿大在服务贸易承诺表中没有对广告服务作任何承诺,没有义务向其他成员提供广告服务 方面的国民待遇。专家小组认为,虽然期刊中的内容编辑和广告刊登带有服务成分,但是货 物税法第五部分第 1 节的标题就是“对分版期刊的税”,这项税收是针对“分版期刊”的, 是对书刊这种货物的征税,只不过税额的确定要考虑广告收人因素。 案例问题: 1.加拿大政府采取的措施是否违反 GATT 规定?违反了哪些条款? 2.“分版期刊”与加拿大国内出版发行的期刊是否为相同产品? 3.加拿大针对“分版期刊”采取的措施是货物贸易措施还是服务贸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