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大学生在校结婚生子被开除,为求中业上法庭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朱叶 (http://www.yn.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6-02/28/content_6347072.htn) 案情经过: 2005年2月6日,还差5个月就毕业的牡丹江医学院医学检验专业学生王祺杰,顺利 产下一个男婴。而此时,她并没有感觉到几许做母亲的喜悦,只觉得从黑暗中解脱了出来 一“孩子出生之后。我藏可以到处走,不用再躲装藏藏地生活在黑暗中了!” 就在分婉前一周,王洪杰和爱人林晓功办理了结婚证,成为合法夫麦,刚刚出生的孩子 也有了名分。但是,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王洪杰还是非常害怕学校和同学们如道地怀孕生 孩子的事儿,所以,在即将生产的最后几个月。她常常装在校外的出粗房里不敢出门,在谎 言、内饮和粗够受怕的煎整中等传这一天的到来。 因为是在实习期间,王洪杰向实习医院领导请了假,平时也不必回到学校,因此她觉得 这一切都做得“天农无缝”。在孩子满月之后,地又悄悄陆回到医院继续实习。 然而,令王洪杰粗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在她生下孩子一个月后,有人到牡丹江医学院 举报了地的行为。校方立即根据举根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核实,经过一天的调查核实后,学校 将王洪杰本人及父母找到学校。 因为害怕,在学校调查期间,王洪态始终没有承认结婚生孩子的事实。 2005年3月24日,牡丹江医学院做出了《关于给予王洪杰开豫学籍处分的决定》·这 份以牡丹江医学院文件(牡医学院政发[2005]3号》形式做出的决定其内容简明据要: 王洪杰,女,2000级检验专业2班学生。经调查核实,王洗杰在校外与林晓功半法同 居,并于2005年2月6日在牡丹江二院生下一男孩
女大学生在校结婚生子被开除,为求毕业上法庭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 朱叶 (http://www.yn.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6-02/28/content_6347072.htm) 案情经过: 2005 年 2 月 6 日,还差 5 个月就毕业的牡丹江医学院医学检验专业学生王洪杰,顺利 产下一个男婴。而此时,她并没有感觉到几许做母亲的喜悦,只觉得从黑暗中解脱了出来 ——“孩子出生之后,我就可以到处走,不用再躲躲藏藏地生活在黑暗中了!” 就在分娩前一周,王洪杰和爱人林晓功办理了结婚证,成为合法夫妻,刚刚出生的孩子 也有了名分。但是,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王洪杰还是非常害怕学校和同学们知道她怀孕生 孩子的事儿。所以,在即将生产的最后几个月,她常常躲在校外的出租房里不敢出门,在谎 言、内疚和担惊受怕的煎熬中等待这一天的到来。 因为是在实习期间,王洪杰向实习医院领导请了假,平时也不必回到学校,因此她觉得 这一切都做得“天衣无缝”。在孩子满月之后,她又悄悄地回到医院继续实习。 然而,令王洪杰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在她生下孩子一个月后,有人到牡丹江医学院 举报了她的行为。校方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核实,经过一天的调查核实后,学校 将王洪杰本人及父母找到学校。 因为害怕,在学校调查期间,王洪杰始终没有承认结婚生孩子的事实。 2005 年 3 月 24 日,牡丹江医学院做出了《关于给予王洪杰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这 份以牡丹江医学院文件(牡医学院政发[2005]3 号)形式做出的决定其内容简明扼要: 王洪杰,女,2000 级检验专业 2 班学生。经调查核实,王洪杰在校外与林晓功非法同 居,并于 2005 年 2 月 6 日在牡丹江二院生下一男孩

王洪杰以上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苗,但王洪杰在证据面前拒不承认,没有任何 悔政表现。该生所作所为严重触纪了校规校纪,给社会和学院适成了极坏影响。根据数育部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水十三条第五款、《牡丹江医学院大学生奖励与处罚条例》第 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给子王洪杰开除学箱处分。 针丹江医学院作出这一决定时,距数育部发布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蜣定》仅仅 相差了5天。在当年9月1日实施的这部新规定中,取酒了禁止在校大学生婚有的限制性条 文。 对于牡丹江医学院的决定,王洪本不服,2005年5月25日地向黑龙江者教育厅申请行 政复议。黑龙江省教育厅认为,根据教育法的规定,王洪杰对牡丹江医学院的处分决定不服 不属申诉范畸。遂决定“不子受理”。 在与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多次沟通无效后,当年9月21日。王洗杰不服牡丹江医学院 对她的处理决定,向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梁。 争议问题: 大学生在校期间可不可以结好生子?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洪态经考试合格,由被告社丹江医学院录取,享有该校的学箱,取 得了在该校学习的贤格,同时也应当接受该校的管理。虽然学校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但不 得违青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烧定。鼓告牡丹江医学院对原告王洪杰作出开除孕学箱的决定 未送达给其本人,未告知相关权利,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及教有部的有关规定,核告作出的行 政处分决定违反上述程序,不具有合法性,故判决子以量销。 此后,牡丹江医学院不鼎一审列快,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开除学暗有没有法律依据:
王洪杰以上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王洪杰在证据面前拒不承认,没有任何 悔改表现。该生所作所为严重触犯了校规校纪,给社会和学院造成了极坏影响。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五款、《牡丹江医学院大学生奖励与处罚条例》第 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王洪杰开除学籍处分。 牡丹江医学院作出这一决定时,距教育部发布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仅仅 相差了 5 天。在当年 9 月 1 日实施的这部新规定中,取消了禁止在校大学生婚育的限制性条 文。 对于牡丹江医学院的决定,王洪杰不服,2005 年 5 月 25 日她向黑龙江省教育厅申请行 政复议。黑龙江省教育厅认为,根据教育法的规定,王洪杰对牡丹江医学院的处分决定不服 不属申诉范畴,遂决定“不予受理”。 在与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多次沟通无效后,当年 9 月 21 日,王洪杰不服牡丹江医学院 对她的处理决定,向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问题: 大学生在校期间可不可以结婚生子?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洪杰经考试合格,由被告牡丹江医学院录取,享有该校的学籍,取 得了在该校学习的资格,同时也应当接受该校的管理。虽然学校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但不 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被告牡丹江医学院对原告王洪杰作出开除学籍的决定 未送达给其本人,未告知相关权利,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被告作出的行 政处分决定违反上述程序,不具有合法性,故判决予以撤销。 此后,牡丹江医学院不服一审判决,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开除学籍有没有法律依据?

牡丹江医学院作出开除王洪杰决定的依据是:数育部原《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 十三条第五款和《牡丹江医学院大学生奖场与处罚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线定》第大十三条第五款规定,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学校可的情给予斯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牡丹江医学院大学生奖幼与处罚条例》第十 一条第二款规定:“非法同居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面王洪本的代理律师张春爱认为,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整个条文中根本 就找不到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可以直接作出开豫学菌的规定,或然牡丹江医学院有权根据 上述规定制定白己的校规,校纪,但该学院蹈十一条第二款却任意扩大了应当开除学籍的情 形. 《婚据法》第六条中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周岁,女不得早于①周岁”, 王洪杰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结婚、合法生有,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受保护。因此, 牡丹江医学院作出对王洪杰开除学箱的处理决定,利夺了其《宪法)及《师州法》赋予的享 有受散育的权利和依法结婚、合法生育的基本人权。 正是因为这种即因。教育部修改了《督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提定》禁止大学生婚育的规 定,保证了国家都门规章与法律的统一性, 牡丹江医学院的法律顾问杨帆辞称,权利与文务是对等的,王洪杰享受了受教育的权利, 就应该尽到遵守校烧校纪的义务,既然她违反了校规校纪,理应受到应有的处罚。而该校在 作出对王洪杰的处理决定时,还在适用解《曾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依据该规定及校 规作出的处分决定是完全正确的。当然在法庭上她也认为,“如果这件事发生在现在,就不 会出现这样的处理决定”。 “即使按瓢解规章,王洪杰也不应该敲开除。充其量做退学处理。”张春发律师认为, 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同时规定,上述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 并有真诚恂政或立功表现者,可的情减为留校察看处分。虽然王洪杰有过错,但还不至于处 以学校纪律处分中的“极刑”。事后,她对在校方调查到“拒不承认”的志度作出了深刻检 时。作为以教书育人为己任的高等学府,不应该把学生“一棒子打死”,而应该给学生一个 改过的机会,从而用所学的知识回服杜会。如果学校就这样将她操出校门,不们使其父母含 辛茹苦积攒的近0万元学费打了水漂。也使地的人生道路由此发生转折,不但不能获得杜 会同情。还要承受种种歧视, 未婚网居是“非法同居”吗?
牡丹江医学院作出开除王洪杰决定的依据是:教育部原《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 十三条第五款和《牡丹江医学院大学生奖励与处罚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五款规定,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牡丹江医学院大学生奖励与处罚条例》第十 一条第二款规定:“非法同居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而王洪杰的代理律师张春发认为,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整个条文中根本 就找不到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可以直接作出开除学籍的规定。虽然牡丹江医学院有权根据 上述规定制定自己的校规、校纪,但该学院第十一条第二款却任意扩大了应当开除学籍的情 形。 《婚姻法》第六条中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 王洪杰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结婚、合法生育,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受保护。因此, 牡丹江医学院作出对王洪杰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剥夺了其《宪法》及《婚姻法》赋予的享 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依法结婚、合法生育的基本人权。 正是因为这种原因,教育部修改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禁止大学生婚育的规 定,保证了国家部门规章与法律的统一性。 牡丹江医学院的法律顾问杨帆辩称,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王洪杰享受了受教育的权利, 就应该尽到遵守校规校纪的义务,既然她违反了校规校纪,理应受到应有的处罚。而该校在 作出对王洪杰的处理决定时,还在适用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依据该规定及校 规作出的处分决定是完全正确的。当然在法庭上她也认为,“如果这件事发生在现在,就不 会出现这样的处理决定”。 “即使按照原规章,王洪杰也不应该被开除,充其量做退学处理。”张春发律师认为, 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同时规定,上述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 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处分。虽然王洪杰有过错,但还不至于处 以学校纪律处分中的“极刑”。事后,她对在校方调查时“拒不承认”的态度作出了深刻检 讨。作为以教书育人为己任的高等学府,不应该把学生“一棒子打死”,而应该给学生一个 改过的机会,从而用所学的知识回报社会。如果学校就这样将她撵出校门,不但使其父母含 辛茹苦积攒的近 10 万元学费打了水漂,也使她的人生道路由此发生转折,不但不能获得社 会同情,还要承受种种歧视。 未婚同居是“非法同居”吗?

“瓣来得去,你说学校依那什么将王洗杰开障?”瓣论中,张春发律师这样质问对方时, 法庭上出现了短时问的沉默 牡丹江医学院给予王洗杰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中,将其违纪的行为定性为“非法同 店”,从而依据“幸法同居成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勒令是学成开除学箱的处分”的校 规对其进行处刊, 法庭上,该院法律顾何对“丰法同居”作出的具体解释是:这里的“丰法同居”的话义 并不是说“同居”不合法,而是指作为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的牡丹江医学院所管理的在校大学 生,经合法的结婚程序而与异性同居,即未婚同居。 对此说法,张春发律师并不能认同。他说。结婚叠记正书,孩子落户旺明均可以光全正 明王洪杰是依法结婚、合法生育。婚前,王洪杰在外租房同居只能属于未婚同屏,但绝对不 等同于“非法同居”!这一定性,贬低了王洪杰的人格,给其造成了名誉损害。 张春发认为,“同居”和“丰法同居”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婚烟法》上的“非 法同居”,法律最后定义为有配偶者与娇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佳。此时 林魔功已经离婚,王洪杰是来婚,没有任何法律禁止没有结婚的男女发生性行为。 该不该给王洪杰一次机会 大学生谈恋爱、校外同居己不是什么新鲜事,记者随机采访一线大学生,他们中多数人 能够接受同居的事实。但不能容忍把孩子生下来这一事实。一位同学甚至不屑地说:“谈恋 爱就该恋爱项。干聊弄出这么大个结果?“ 无论是学校额导、老师,还是学生,大都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就是敏律师多年的张春 发也感概:“在法律上我全力支持王洪杰,但如果这件事真发生在我女儿身上,我会把地打 得半死!“ “为什么打她个·半死”,因为不能·一根子打死·!”张春发说,王洪杰的行为并没 有触犯法律,她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选择只是个人的事,别人无权干涉。牡丹江医学院作出的 处理决定,最然侵纪了王洪杰在法律上应当享有的权力,张春发强瓶要求给王洗杰一次机会。 这个提议得到了很多人的同情和支持。前来参加务所的社丹江审计局干部修卫东说,学 校的处分过重。其目的为了“杀一量百”,却没有考虑被处分学生,家庭的心理承受能力, 也没有给被处分者应有的反省、申诉和改过自新的机会。 但是,也有人对学校作出这样的处理决定表示支特,认为作为大学生就不应该结婚生孩 子。一位网友尖锐地说:“高等院校是培养人的地方,不是找老公。生孩子的地方!
“辩来辩去,你说学校依据什么将王洪杰开除?”辩论中,张春发律师这样质问对方时, 法庭上出现了短时间的沉默。 牡丹江医学院给予王洪杰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中,将其违纪的行为定性为“非法同 居”,从而依据“非法同居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的校 规对其进行处罚。 法庭上,该院法律顾问对“非法同居”作出的具体解释是:这里的“非法同居”的涵义 并不是说“同居”不合法,而是指作为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的牡丹江医学院所管理的在校大学 生,非经合法的结婚程序而与异性同居,即未婚同居。 对此说法,张春发律师并不能认同。他说,结婚登记证书、孩子落户证明均可以完全证 明王洪杰是依法结婚、合法生育。婚前,王洪杰在外租房同居只能属于未婚同居,但绝对不 等同于“非法同居”!这一定性,贬低了王洪杰的人格,给其造成了名誉损害。 张春发认为,“同居”和“非法同居”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婚姻法》上的“非 法同居”,法律最后定义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此时, 林晓功已经离婚,王洪杰是未婚,没有任何法律禁止没有结婚的男女发生性行为。 该不该给王洪杰一次机会? 大学生谈恋爱、校外同居已不是什么新鲜事,记者随机采访一些大学生,他们中多数人 能够接受同居的事实,但不能容忍把孩子生下来这一事实。一位同学甚至不屑地说:“谈恋 爱就谈恋爱呗,干嘛弄出这么大个结果?” 无论是学校领导、老师,还是学生,大都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就是做律师多年的张春 发也感慨:“在法律上我全力支持王洪杰,但如果这件事真发生在我女儿身上,我会把她打 得半死!” “为什么打她个‘半死’,因为不能‘一棍子打死’!”张春发说,王洪杰的行为并没 有触犯法律,她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选择只是个人的事,别人无权干涉。牡丹江医学院作出的 处理决定,显然侵犯了王洪杰在法律上应当享有的权力。张春发强烈要求给王洪杰一次机会。 这个提议得到了很多人的同情和支持。前来参加旁听的牡丹江审计局干部佟卫东说,学 校的处分过重,其目的为了“杀一儆百”,却没有考虑被处分学生、家庭的心理承受能力, 也没有给被处分者应有的反省、申诉和改过自新的机会。 但是,也有人对学校作出这样的处理决定表示支持,认为作为大学生就不应该结婚生孩 子。一位网友尖锐地说:“高等院校是培养人的地方,不是找老公、生孩子的地方!

能否给王满杰一个完成学业的机会,最锋还要看法院的蜂审判流。在法庭上。王洪杰作 最后尊述时表示:真就地向学校道散,希望学校能够理解我、谅解我,给我一次改正的机会。 牡丹江市中领人民法院作出二事载定:截定驳回牡丹江医学院上诉,难持牡科江市爱民 区法院原判, 思考与互动: 属龙江省教育厅是否应当受理王洪杰的复议申请? 教有部和牡丹江医学院有关规定是否合法? 牡丹江医学院是否是合法的行政主体? 教师评析: 本案涉及到以下几个何题: 其一是不同层级法律城范甚至学校规章制度之间的冲突问题。 其二是学校处分学生的程序合法性问题, 大家可以寻找相关资料,探讨这两个问思。 王测
能否给王洪杰一个完成学业的机会,最终还要看法院的终审判决。在法庭上,王洪杰作 最后陈述时表示:真诚地向学校道歉,希望学校能够理解我、谅解我,给我一次改正的机会。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裁定驳回牡丹江医学院上诉,维持牡丹江市爱民 区法院原判。 思考与互动: 黑龙江省教育厅是否应当受理王洪杰的复议申请? 教育部和牡丹江医学院有关规定是否合法? 牡丹江医学院是否是合法的行政主体? 教师评析: 本案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是不同层级法律规范甚至学校规章制度之间的冲突问题。 其二是学校处分学生的程序合法性问题。 大家可以寻找相关资料,探讨这两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