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井女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卢才仁死亡案 [案情] 申请人:孙井女 申请人孙并女于199】年7月19日向江西省干都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称:其丈夫卢 才七于1968年底被下做日源暗于都县小溪乡■下村进行管制,因经常被批斗,卢才仁无 法忍受。于1972年离家出虑,至今一直未归,香无音讯。因此。向法院中请宜告卢才 死亡。申请人孙井女并向法院提交了小溪多派出所关于卢才仁下落不明的证明. [审判扪 于都县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孙井女的中请后,于1991年9月19日发出寻找下落不 明人卢才仁的公告,刊登于同年11月30日的《法制日报》上。公告一年期满后,仍没有 卢才仁的音讯,据此,于都县人民法统于1992年12月18日公开审理此申请案,经审 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卢才仁系中请人孙井女丈夫,原系小溪乡领龙村村学公办教师。因曾被 划为右派,子1968年底被下故目原籍小溪乡■下村监督政造.因常被批斗,卢才仁于1 972年在本村下杨坑组参加劳动时出走,至今春无音讯。经公告一年后。卢才仁仍然下落 不明。于都县人民法院认为:卢才仁于1972年离家出走,至今20年未归,且香无音说。 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现公告期已届满,卢才仁仍燃下落不明,据此,可确认卢才仁己死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1993年1月 6日判快,宜告卢才仁死亡。 [评析] 宜告死亡,是我国民法通则凝定的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提定的条件 和程序,宜告下落不明的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宜告死亡,是人民法院依法律规定的条 件,确认下落不明人死亡的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其口的在于以此结束因该公民长期下落不明 所迹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确定的状态,保护该会民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其近亲属和与该公民 有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依愿我国《民法通侧》、《民事诉论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两法的意见中的有关 规定,宣告下落不明的公民死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和程序 一、必须由利实关系人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中请。这里的“利害关 系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干缆阿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 条的规定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相父母、外相父母,孙
孙井女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卢才仁死亡案 [案情] 申请人:孙井女。 申请人孙井女于1991年7月19日向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称:其丈夫卢 才仁于1968年底被下放回原籍于都县小溪乡■下村进行管制。因经常被批斗,卢才仁无 法忍受,于1972年离家出走,至今一直未归,杳无音讯。因此,向法院申请宣告卢才仁 死亡。申请人孙井女并向法院提交了小溪乡派出所关于卢才仁下落不明的证明。 [审判] 于都县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孙井女的申请后,于1991年9月19日发出寻找下落不 明人卢才仁的公告,刊登于同年11月30日的《法制日报》上。公告一年期满后,仍没有 卢才仁的音讯。据此,于都县人民法院于1992年12月18日公开审理此申请案。经审 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卢才仁系申请人孙井女丈夫,原系小溪乡锁龙村村学公办教师。因曾被 划为右派,于1968年底被下放回原籍小溪乡■下村监督改造。因常被批斗,卢才仁于1 972年在本村下杨坑组参加劳动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经公告一年后,卢才仁仍然下落 不明。于都县人民法院认为:卢才仁于1972年离家出走,至今20年未归,且杳无音讯。 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现公告期已届满,卢才仁仍然下落不明。据此,可确认卢才仁已死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1993年1月 6日判决:宣告卢才仁死亡。 [评析] 宣告死亡,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 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的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人民法院依法律规定的条 件,确认下落不明人死亡的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其目的在于以此结束因该公民长期下落不明 所造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确定的状态,保护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其近亲属和与该公民 有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两法的意见中的有关 规定,宣告下落不明的公民死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和程序: 一、必须由利实关系人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这里的“利害关 系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 条的规定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

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而且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的管意,这 条规定又是美于利害关系人中请宜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顺序的规定。本案中请人是下落不明 人卢才仁的配偶,由其提出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申睛人提出宜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申请,应符合一定的先决条件,即:首先,公民 下落不明必须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位下落不明满两年,或者因意外事放下落不明,经有关 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如果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不能满是上列条件的,人民法院不得受 理其申请。其次,中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附有公安机关域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 不明的书面证明。 三、人民法院受理宜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生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 (因意外事政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唐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 月)。 四、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宜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死亡 的判决域者数同申请的判决。一般米说,公告则间属满,下落不明的公民仍无音讯的。法院 应确认该公民己经死亡,并作出宣告该公民死亡的判决:如果在公告期间该公民有音讯成者 该公民已经死亡的事实能够确认的,则应作出数回中请的判决。 于都县人民法院对本件宜告死亡案件的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 陈奶在养母去世后诉养父胡锦生给付抚养费纠纷案 【案情】 原告:陈奶,女。1986年6月出生。 法定代理人:陈立芳,系陈潮外粗碍, 被告:胡锦生。 胡锦生与陈茂霞原系夫麦关系。1986年6月,双方共同收养一名东竖取名胡娟(后 改名为陈娟),并一直在陈浅覆母亲陈立芳处生话,陈茂霞每月付给一定的抚养费。198 9年6月,朝棉生与陈茂霞协议离婚。双方协议陈期由陈茂霞抚有。同年12月,陈茂霞与 唐权太结婚,陈娟仍在其外粗母处生活,陈夜霞每月付40元生活费。1992年8月,陈 茂霞落水身亡。因明锦生、唐权太均不愿承抚有陈娟的义务,陈娟无生活来源,外粗母 陈立芳作为法定代理人于1993年2月向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胡锦生给 付抚养费。 【审判】
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而且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的旨意,这 条规定又是关于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顺序的规定。本案申请人是下落不明 人卢才仁的配偶,由其提出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申请人提出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申请,应符合一定的先决条件,即:首先,公民 下落不明必须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 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如果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不能满足上列条件的,人民法院不得受 理其申请。其次,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 不明的书面证明。 三、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生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 (因意外事放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 月)。 四、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死亡 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一般来说,公告期间届满,下落不明的公民仍无音讯的,法院 应确认该公民已经死亡,并作出宣告该公民死亡的判决;如果在公告期间该公民有音讯或者 该公民已经死亡的事实能够确认的,则应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 于都县人民法院对本件宣告死亡案件的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 陈娟在养母去世后诉养父胡锦生给付抚养费纠纷案 【案情】 原告:陈娟,女,1986年6月出生。 法定代理人:陈立芳,系陈娟外祖母。 被告:胡锦生。 胡锦生与陈茂霞原系夫妻关系。1986年6月,双方共同收养一名弃婴取名胡娟(后 改名为陈娟),并一直在陈茂霞母亲陈立芳处生活,陈茂霞每月付给一定的抚养费。198 9年6月,胡锦生与陈茂霞协议离婚,双方协议陈娟由陈茂霞抚育。同年12月,陈茂霞与 唐权太结婚,陈娟仍在其外祖母处生活,陈茂霞每月付40元生活费。1992年8月,陈 茂霞落水身亡。因胡锦生、唐权太均不愿承担抚育陈娟的义务,陈娟无生活来源,其外祖母 陈立芳作为法定代理人于1993年2月向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胡锦生给 付抚养费。 【审判】

迹水县人民法院经事理认为被告胡腕生系原告陈期养父,有抚养原告的义务。原告养 母身亡后,其无生活米源,应由鼓告胡锦生承担抚养的责任,依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娟法》 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险法》第九条的提 定,该院于1993年3月25日作出判决:被告胡棉生每月付给原告陈朝抚养费40元, 至陈奶独立生活为止。 判决后,胡锦生以其与陈娟之间没有收养关系,不位承担抚养义务,陈娟应由唐权太抚 养为由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子以改判 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胡锦生与陈茂覆婚闲关系存续期间收养陈娟是事实。 在胡腕生与陈娟之同形咸的收养关系,不因胡棉生与陈茂霞离婚而解除。被上诉人陈娟尚未 成年,又无生活来源,要求养父给付抚养费是合法的。康权太与陈茂霞结婚时闻较恒,且陈 娟一直未与唐权太一起生活,没有形成有抚育关系的燃父女关系。上诉人要求改列,无法律 依据,原审判决正确。依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于1993年5月19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1,根据本案事实,一,二审法院认定胡锦生与陈奶之间的收养关系成立。是正确的, 胡馆生应承抚有陈娟的义务。 陈娟是在胡棉生与陈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同收养的,后在双方协议离婚,言明陈 娟由陈茂霞抚养,因此,在陈茂霞、阴第生与陈娟之间已形成了收养关系。1992年4月 1日起熊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 母与养子女阿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婚城法》第二十九 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美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 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据此,胡 缩生认为与陈茂霞离婚后即解除与陈娟之间的养父女关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同时,根据 (收养法》第二十五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的规定,陈娟尚 未成年,胡锦生和阵娟之阿的收养关系依法也是不应解除的(编者注:速憾的是,本案一 二审法院均未适用此条规定),陈朝在养母去世,无生活米源的情况下,起诉要求养父胡棉 生承粗抚育义务,应予支粹。一、二审法院判决正确。 2。唐权太与陈娟之间未形成抚育关系,依法不应承担抚育义务。 唐权太于1989年底与陈茂履结婚,因蜗紊关系而与德期存在继父关系。但是,唐权 太一直未与陈娟共月生活,且与陈茂霞结好封间较短,陈娟没有受到唐的抚养教有,双方之
涟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胡锦生系原告陈娟养父,有抚养原告的义务。原告养 母身亡后,其无生活来源,应由被告胡锦生承担抚养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的规 定,该院于1993年3月25日作出判决:被告胡锦生每月付给原告陈娟抚养费40元, 至陈娟独立生活为止。 判决后,胡锦生以其与陈娟之间没有收养关系,不应承担抚养义务,陈娟应由唐权太抚 养为由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胡锦生与陈茂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收养陈娟是事实。 在胡锦生与陈娟之间形成的收养关系,不因胡锦生与陈茂霞离婚而解除。被上诉人陈娟尚未 成年,又无生活来源,要求养父给付抚养费是合法的。唐权太与陈茂霞结婚时间较短,且陈 娟一直未与唐权太一起生活,没有形成有抚育关系的继父女关系,上诉人要求改判,无法律 依据,原审判决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于1993年5月19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1.根据本案事实,一、二审法院认定胡锦生与陈娟之间的收养关系成立,是正确的, 胡锦生应承担抚育陈娟的义务。 陈娟是在胡锦生与陈茂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收养的,后在双方协议离婚时,言明陈 娟由陈茂霞抚养,因此,在陈茂霞、胡锦生与陈娟之间已形成了收养关系。1992年4月 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 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九 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 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据此,胡 锦生认为与陈茂霞离婚后即解除与陈娟之间的养父女关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同时,根据 《收养法》第二十五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的规定,陈娟尚 未成年,胡锦生和陈娟之间的收养关系依法也是不应解除的(编者注:遗憾的是,本案一、 二审法院均未适用此条规定)。陈娟在养母去世,无生活来源的情况下,起诉要求养父胡锦 生承担抚育义务,应予支持。一、二审法院判决正确。 2.唐权太与陈娟之间未形成抚育关系,依法不应承担抚育义务。 唐权太于1989年底与陈茂霞结婚,因姻亲关系而与陈娟存在继父关系。但是,唐权 太一直未与陈娟共同生活,且与陈茂霞结婚时间较短,陈娟没有受到唐的抚养教育,双方之

间未形成抚育关系,也就不适用《婚烟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继父成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 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因此,唐权太不应承担抚育 陈娟的义务,也就没有必要将其列为本案的当事人
间未形成抚育关系,也就不适用《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 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因此,唐权太不应承担抚育 陈娟的义务,也就没有必要将其列为本案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