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九章案例二国际税收重复征税 案情简介: 2005年史蒂文森先生的国内外所得共计40万美元,其中在居住国A国所得30万美元, 在收入米源国B国的所得为10万美元, 收入来源国实行30%的比例税率。居住国实行2病-50%的累进税率,对30万所得的适用 税率为35%,对40万美元的适用税半为0%。 案例问题: 什么是累法税率? 什么是比例税率? 如果A国与B国都要对史蒂文森先生征税,以上属于重复征税?还是重叠征税?为什 么 如果居佳国不采取任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精嫩,史蒂文森先生国内外纳税的总税负是 多少? 如果居住国采取全银免税法是免围际重复征税,史蒂文森先生国内外钠税的总税负是多 少 如果居住国采用累进免税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史蒂文森先生的国内外纳税的总税负又 是多少? 本案思路: 国际税收涉及到各国的税法,涉及到税收管辖权。国际双重征税的消除或减轻需要各国 限制或放有一定的税收管辖权。要解决这个间愿,可以通过一国单方面的行动去实现,这称 为单边帮施。也可以通过相关国家共同采取行动米实现,这称为双边或多边措施,即依据相 关协定米实现。比如签订双边条约。地区性多边条约。 在这里,我们仅仅是了解一些基本概念与基本知识, 本案参考结论: 一、黑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随着征税对象数额增大而提高的税率,累进税率先把征税对象的数额划 分等级。再城定不同等饭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的等级,税率越高, 累进税率的形式有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 1,全额累进科简称全累税率,即征税对象的全都数量都按其相应等级的累进税率计算
第九章案例二 国际税收重复征税 案情简介: 2005 年史蒂文森先生的国内外所得共计 40 万美元,其中在居住国 A 国所得 30 万美元, 在收入来源国 B 国的所得为 10 万美元。 收入来源国实行 30%的比例税率。居住国实行 20%-50%的累进税率,对 30 万所得的适用 税率为 35%,对 40 万美元的适用税率为 40%。 案例问题: 什么是累进税率? 什么是比例税率? 如果 A 国与 B 国都要对史蒂文森先生征税,以上属于重复征税?还是重叠征税?为什 么? 如果居住国不采取任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措施,史蒂文森先生国内外纳税的总税负是 多少? 如果居住国采取全额免税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史蒂文森先生国内外纳税的总税负是多 少? 如果居住国采用累进免税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史蒂文森先生的国内外纳税的总税负又 是多少? 本案思路: 国际税收涉及到各国的税法,涉及到税收管辖权。国际双重征税的消除或减轻需要各国 限制或放弃一定的税收管辖权。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一国单方面的行动去实现,这称 为单边措施。也可以通过相关国家共同采取行动来实现,这称为双边或多边措施,即依据相 关协定来实现,比如签订双边条约,地区性多边条约。 在这里,我们仅仅是了解一些基本概念与基本知识。 本案参考结论: 一、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随着征税对象数额增大而提高的税率,累进税率先把征税对象的数额划 分等级,再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的等级,税率越高。 累进税率的形式有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 1、全额累进科简称全累税率,即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量都按其相应等级的累进税率计算

狂税率。 金额累进税率实际上是按照征税对象数额大小、分等级规定的一种差别比例税率。 采用全额累进税率,在两个领距的临界部位会出现税负增加不合理的情况。例如!某甲 年收入1000元,适用税率5路某乙年收入1001元:适用税率10%,甲应纳税额为50元: 乙应钠税额为100.】元.虽然,乙取得的收入只比甲多1元,面要比甲多纳税50元,给人 的感觉不甚合理。超额黑进税率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2、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就是把征税对象的数颗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 部分的数额分别规定相应税率,分别计算税额,各级税额之和为应的税额。超额累进税率也 就是说狂税对象数额超过某一等级时,仅就超过部分,按高一级税率计算征税。 二、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指:对某一征税对象,不论数新大小,贝规定一个国定的税率征税。实行比 例税率。税额随着征税对象数量按题比例增加。 比例税率一般有以下几种: 1、单一比例税率:一个税种贝规定一个税半。 2、差别比例税率:一个税种在不同的情况下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 比如按不同的产品、行业或地区实行不同的比例税率。 3、幅度比例税率:国家只规尾最低脱率和最高税率,各地区可因地制宜在此幅度内自 行确定一个比例税率。 三,如果A国与B国都要树史蒂文森先生征税,属于国际双重征税。 在本案中,居佳国A国与收入来源国B国都可能对同一跨国钠税人史蒂文森先生,就其 2005年在收入来源国B国的所得为10万美元同时课税。 本案例中,应该注意是否涉及有关协定,史蒂文森可根据其居住国和收入来源国不同法 律规定,按不同计税方法进行纳税。 四、19万美元. 10万美元30%+40万美元*40% 3万美元+16万类元 ■19万美元 五,13,5万美元 30万美元*35%+10万美元*作 =10.5万美元+3万美元 -13.5万美元 六,15万美元。 30万美元40作+10万美元*30膺
征税率。 金额累进税率实际上是按照征税对象数额大小、分等级规定的一种差别比例税率。 采用全额累进税率,在两个级距的临界部位会出现税负增加不合理的情况。例如;某甲 年收入 1000 元,适用税率 5% 某乙年收入 1001 元;适用税率 10%。甲应纳税额为 50 元, 乙应纳税额为 100.1 元。虽然,乙取得的收入只比甲多 1 元,而要比甲多纳税 50 元,给人 的感觉不甚合理。超额累进税率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2、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就是把征税对象的数额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 部分的数额分别规定相应税率,分别计算税额,各级税额之和为应纳税额。超额累进税率也 就是说征税对象数额超过某一等级时,仅就超过部分,按高一级税率计算征税。 二、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指:对某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固定的税率征税。实行比 例税率,税额随着征税对象数量按照比例增加。 比例税率一般有以下几种: 1、单一比例税率:一个税种只规定一个税率。 2、差别比例税率:一个税种在不同的情况下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 比如按不同的产品、行业或地区实行不同的比例税率。 3、幅度比例税率:国家只规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各地区可因地制宜在此幅度内自 行确定一个比例税率。 三、如果 A 国与 B 国都要对史蒂文森先生征税,属于国际双重征税。 在本案中,居住国 A 国与收入来源国 B 国都可能对同一跨国纳税人史蒂文森先生,就其 2005 年在收入来源国 B 国的所得为 10 万美元同时课税。 本案例中,应该注意是否涉及有关协定,史蒂文森可根据其居住国和收入来源国不同法 律规定,按不同计税方法进行纳税。 四、19 万美元。 10 万美元*30%+40 万美元*40% =3 万美元+16 万美元 =19 万美元 五、13.5 万美元。 30 万美元*35%+10 万美元*30% =10.5 万美元+3 万美元 =13.5 万美元 六、15 万美元。 30 万美元*40%+10 万美元*30%

■12万美元+3万美元15万美元 参考理论分析: 首先,关于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就不在此说了, 其次,我们说一说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自依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 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月一任税期限内征税。也就是说: 、征税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 2,纳税主体为同一的纳税人。 3、在月一的征税期阿: 4,的脱客体为同一的误证对象. 5,税种为同一或类似的。 在本案中,居住国A国与收入来源国B国都可能对同一跨国钠税人史蒂文森先生,就其 2005年在收入米尊国B国的所得为0万美元同时课税。可见,史蒂文森先生所面峰的就是 国际重复征税。 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原因: 在国际经济额域中,两国政府对同一跨国钠税人同一时期的同一课征客体行使税收管辖 权,产生冲实。是国家主权的冲实。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各国行使米豫地管售权的冲突。 2、各国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冲突。 3,居民居住管辖权和所得来潭地管辖权的冲突。 4、各国对同一项费用、价格和利润的计算方法不同。有可能导政国际双重狂税。 澄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有 一、免税法。 免税法是避免围际重复征税的重要方法之一。 免税法,亦称船免法,也称为“外国税收帮免”,是指,居住国威府对本国居民钠税人 来源国的、已白来源地区纳税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年居民税收管辖权,允许不计入 该居民的税人的应税所得额内,免予征税的方法。 免税法实质上是居住国对本围因民在国外所得狂税权的做弃,承认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 独占性。从而避免税牧管辖权的重叠交叉,防止国际重复征税发生。 免税法作为避免国际重复任税的措施,不同于为了对外来投资提供税收优惠面实行的免
=12 万美元+3 万美元 =15 万美元 参考理论分析: 首先,关于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就不在此说了。 其次,我们说一说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自依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 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征税。也就是说: 1、征税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 2、纳税主体为同一的纳税人。 3、在同一的征税期间; 4、纳税客体为同一的课征对象。 5、税种为同一或类似的。 在本案中,居住国 A 国与收入来源国 B 国都可能对同一跨国纳税人史蒂文森先生,就其 2005 年在收入来源国 B 国的所得为 10 万美元同时课税。可见,史蒂文森先生所面临的就是 国际重复征税。 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原因: 在国际经济领域中,两国政府对同一跨国纳税人同一时期的同一课征客体行使税收管辖 权,产生冲突,是国家主权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各国行使来源地管辖权的冲突。 2、各国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冲突。 3、居民居住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的冲突。 4、各国对同一项费用、价格和利润的计算方法不同,有可能导致国际双重征税。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有: 一、免税法。 免税法是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重要方法之一。 免税法,亦称豁免法,也称为“外国税收豁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纳税人 来源国的、已向来源地区纳税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允许不计入 该居民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内,免予征税的方法。 免税法实质上是居住国对本国居民在国外所得征税权的放弃,承认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 独占性,从而避免税收管辖权的重叠交叉,防止国际重复征税发生。 免税法作为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措施,不同于为了对外来投资提供税收优惠而实行的免

税。 免税法主要形式 《一》无条件免税法和有条件免税法。 无条件免税法是指,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和财产免于征税而不附加任何条作。 这是一种彻底地消障重复征税的做法。这与一个国家仅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的效果是一样 的。 有条件免税法是指: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财产是否免税设定一定的条件,贝 有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和财产才享受免脱的特遇。 (二》全额免税法和黑法免税法。 1、全额免税法是指:居住国对屏民钠税人来源于国内的所得任税时,完全不计入已免 税的国外所得。仅按国内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计征税的方法。 2,累进免税法是指,居住围在对其居民销税人所得征税时。扣障该居民米源于境外的 并已经纳税的那部分所得,但在确定适用的税率时,仍将这部分所得考感计算在内,确定适 用的什么税率。 二,抵免法。 胝免法,也称为“外国税牧抵免”,是指:居住国按本国居民钠税人在全世界莫围内的 所得乘以其应适用的税率减去其己在境外实际交纳的所得税额即为该居民的应税税额。从而 避免对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重复征税。 《一》依黑抵免法中的钠税人是否同一,可以将抵免法分为: 1、直接抵免 直接抵免是指:对跨国的税人已经白收入来源国直接嫩纳的所得税税款的抵免。它适用 于自然人、跨国公司的总公司与分公可之间: 2,间接抵免。 间接抵免是指:居住国对弯围钠悦人在收入米豫国,间接纳税的悦款进行抵免,它适川 于母公司与子公司2个完全独立的法人之间的燕免。间接抵免主要用于解决国际重叠征税, 由于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它向来潭国邀钠的所得税,不能视为母公司在来源国 直接餐纳的税收。由于母公司从子公司分得的股息己经在国外通过子公可向来源国钠税,股 息在居住国钠税,就会形成国际重叠征税。该税款不是由母公司直接在外国做钠,因此这种 抵免称为间接抵免。 为了鼓励母公司积极对外投资,在国外创设子公司进行轻营,限多国家对这种己经由子
税。 免税法主要形式: (一)无条件免税法和有条件免税法。 无条件免税法是指: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和财产免于征税而不附加任何条件。 这是一种彻底地消除重复征税的做法。这与一个国家仅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的效果是一样 的。 有条件免税法是指: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财产是否免税设定一定的条件,只 有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和财产才享受免税的待遇。 (二)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 1、全额免税法是指:居住国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国内的所得征税时,完全不计入已免 税的国外所得,仅按国内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计征税的方法。 2、累进免税法是指:居住国在对其居民纳税人所得征税时,扣除该居民来源于境外的 并已经纳税的那部分所得,但在确定适用的税率时,仍将这部分所得考虑计算在内,确定适 用的什么税率。 二、抵免法。 抵免法,也称为“外国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按本国居民纳税人在全世界范围内的 所得乘以其应适用的税率减去其已在境外实际交纳的所得税额即为该居民的应税税额。从而 避免对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重复征税。 (一)依照抵免法中的纳税人是否同一,可以将抵免法分为: 1、直接抵免。 直接抵免是指:对跨国纳税人已经向收入来源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的抵免。它适用 于自然人、跨国公司的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 2、间接抵免。 间接抵免是指:居住国对跨国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间接纳税的税款进行抵免。它适用 于母公司与子公司 2 个完全独立的法人之间的抵免。间接抵免主要用于解决国际重叠征税。 由于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它向来源国缴纳的所得税,不能视为母公司在来源国 直接缴纳的税收。由于母公司从子公司分得的股息已经在国外通过子公司向来源国纳税,股 息在居住国纳税,就会形成国际重叠征税。该税款不是由母公司直接在外国缴纳,因此这种 抵免称为间接抵免。 为了鼓励母公司积极对外投资,在国外创设子公司进行经营,很多国家对这种已经由子

公可向米源国爱纳了税款的母公司的股息也给予抵免。 《二》根据振免数颗有无限制,还可以将抵免法分为:全额抵免与限抵免。 1,全额抵免。 全额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苫民钠税人已向米源国政府的的所得税脱额予以全 部抵免,即使境外所得在境外徽纳的税额超过该笔所得应在本国嫩纳的税额。 2、限额抵免 限额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允诈居民纳税人将其向外国缘纳的所得税税额进行暂免设置 数量上限,即抵免额不得超过本国税法规定的税率所应缘纳的税款额。 按丽限额抵免计算方法的不问。又可以进一步将其划分为下列三种: ①棕合限额是指:将居民钠税人向所有来源国最纳的税款合并起米计算以抵免的限额。 ②分国限额,指把应抵免的外国所得税税颗分国别单独计算的抵免限额。 ③分项限额,折居住国对其居民来自境外的各种类型所得分别计算抵免限额,钠税人就 各类境外所得在外交纳的税款只能在同项骶免颈内抵免: 一些围家对某些种类的所得适用低税率,对这些项目的所得在国的钠税单独计算抵免限 额。 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围家均采用限额抵免法以酒除国际双重征税,因为与全额抵免相比, 限飘抵免可防止对国内税收带米不利的影响。 实行抵免法的居住国一方面承认收入米地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另一方面也未放弃 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同时使国际重复征税基本上得到免除。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国 内法和税收协定都以互惠为前提条件,以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等直接税为底免蔻围,以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三、扣除法。 扣除法是指:居住国在其对本国居民的税人征收所得悦时,允许木围居民将其在境外已 嫩纳的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再对扣除后的余额,按照税率纳税, 综上所述,免除法、扣除法、抵免法都是避免和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重要手段,但三者 在防止国际重复征悦的作用和效果上客有不问: 省先,抵免法不同于免税法。 免税法虽消除了国际重复征税,但实质上放弃了居民税收管辖对房民钠税人国外所得的 控制,因葡对居住国税收利益带来较大冲击。 抵免法测在承认米源地国税收管辖权的优先的同时,对居民纳税人来自国外并己向来源
公司向来源国缴纳了税款的母公司的股息也给予抵免。 (二)根据抵免数额有无限制,还可以将抵免法分为:全额抵免与限额抵免。 1、全额抵免。 全额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已向来源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予以全 部抵免,即使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税额超过该笔所得应在本国缴纳的税额。 2、限额抵免。 限额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允许居民纳税人将其向外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进行抵免设置 数量上限,即抵免额不得超过本国税法规定的税率所应缴纳的税款额。 按照限额抵免计算方法的不同,又可以进一步将其划分为下列三种: ①综合限额是指:将居民纳税人向所有来源国缴纳的税款合并起来计算以抵免的限额。 ②分国限额,指把应抵免的外国所得税税额分国别单独计算的抵免限额。 ③分项限额,指居住国对其居民来自境外的各种类型所得分别计算抵免限额。纳税人就 各类境外所得在外交纳的税款只能在同项抵免额内抵免。 一些国家对某些种类的所得适用低税率,对这些项目的所得在国的纳税单独计算抵免限 额。 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均采用限额抵免法以消除国际双重征税。因为与全额抵免相比, 限额抵免可防止对国内税收带来不利的影响。 实行抵免法的居住国一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另一方面也未放弃 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同时使国际重复征税基本上得到免除。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国 内法和税收协定都以互惠为前提条件,以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等直接税为抵免范围,以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三、扣除法。 扣除法是指:居住国在其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征收所得税时,允许本国居民将其在境外已 缴纳的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再对扣除后的余额,按照税率纳税。 综上所述,免除法、扣除法、抵免法都是避免和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重要手段,但三者 在防止国际重复征税的作用和效果上各有不同: 首先,抵免法不同于免税法。 免税法虽消除了国际重复征税,但实质上放弃了居民税收管辖对居民纳税人国外所得的 控制,因而对居住国税收利益带来较大冲击。 抵免法则在承认来源地国税收管辖权的优先的同时,对居民纳税人来自国外并己向来源

国任税的仍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实现了居民国和来源国的跨国收入分享。 其次,低免法也有别于扣除法。 扣除法并不完全承认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优先权,因南不能完全解决跨国纳税人的双重 国际税负。 胝免法则在居住国税法规定的限度内,对来源国己征收本国居民所得税予以抵免,从而 基本上免除了跨国钠税人的双重税赋 四、通过国际税收协定确定,是将征税权完全划归居民所在国。还是将征税权完全划归 收入米源国,或者征税权划归居住国和来源国共享,详细确定共享的具体办法有。 相关法律法规: 1,《联合国关干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通免双重杠税的协定范木》 第23条A 免税方法 (1)饰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按展本持定的规定可以在蜂约国另 一方征税时,省先提及的国家应对该项所得(暖财产)给予免税。但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 除外。 (2)饰钓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按黑第10条、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可以 在饰约国另一方任税时,首先提及的国家应允许从对该居民的所得所征税额中扣除,其金额 等于在另一国所撒钠的税款。但是,该项扣除应不超过对米自另一国的该美所得扣除前计算 的税额。 (3)按塑本诗定的任何规定,靖约国一龙唇民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在该国免 税时,该国在计算该居民其余所得《或财产)的税飘时,可对免税的所得(或财产》予以考 虑。 第23条B 抵免方法 (1)第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按弧本诗定的规定,可以在箭约国 另一方征税时,首先提及的国家应允许从对该居民的所得征税颜中扣除,其数额等于在另一 国所缘的的所得税收:或从对该居民财产所征税额中扣除,其数额等于在另一国所嫩钠的财 产税收:但该项扣除。(在任何情况下)应不超过视具体情况可以在另一围征税的那部分所 得(或财产)在扫除前计算的所得税颜(或财产税颜)。 《2)按组本协定的任何线定,箭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或用有的财产),在度国免
国征税的仍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实现了居民国和来源国的跨国收入分享。 其次,抵免法也有别于扣除法。 扣除法并不完全承认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优先权,因而不能完全解决跨国纳税人的双重 国际税负。 抵免法则在居住国税法规定的限度内,对来源国已征收本国居民所得税予以抵免,从而 基本上免除了跨国纳税人的双重税赋。 四、通过国际税收协定确定,是将征税权完全划归居民所在国,还是将征税权完全划归 收入来源国,或者征税权划归居住国和来源国共享,详细确定共享的具体办法有。 相关法律法规: 1、《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第 23 条 A 免税方法 (1)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可以在缔约国另 一方征税时,首先提及的国家应对该项所得(或财产)给予免税,但第 2 款和第 3 款的规定 除外。 (2)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按照第 10 条、第 11 条和第 12 条的规定,可以 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时,首先提及的国家应允许从对该居民的所得所征税额中扣除,其金额 等于在另一国所缴纳的税款。但是,该项扣除应不超过对来自另一国的该项所得扣除前计算 的税额。 (3)按照本协定的任何规定,缔约国一龙居民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在该国免 税时,该国在计算该居民其余所得(或财产)的税额时,可对免税的所得(或财产)予以考 虑。 第 23 条 B 抵免方法 (1)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可以在缔约国 另一方征税时,首先提及的国家应允许从对该居民的所得征税额中扣除,其数额等于在另一 国所缴纳的所得税收;或从对该居民财产所征税额中扣除,其数额等于在另一国所缴纳的财 产税收;但该项扣除,(在任何情况下)应不超过视具体情况可以在另一国征税的那部分所 得(或财产)在扣除前计算的所得税额(或财产税额)。 (2)按照本协定的任何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在该国免

税时,该国在计算该居民其余所得《成财产)的税时,可对免脱的所得(或财产)予以考 虑, 2、《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狂税的协定范本》 第23条A 免税方法 (1)锈的国一方居民所取得的所得成拥有的财产,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可以在错约国另 一方征税时,首先提及的国家应对该项所得或财产给予免税,但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除外。 (2)筛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按盟第0条和第1山条的规定,可以在蜂约国 另一方征税时,首先提及的国家应允许从对该居民的所得所征税额中扣除,其金额相等于在 另一国所做纳的税款。但该项扣除应不超过对来白另一方的该项所得扣除前计算的税额。 (3)按题本协定的任何规定,饰约国一方居民所取阁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在该国免税 时,该国在计算该居民其余所得成财产的税额时。可对免税的所得成财产予以考虑。 第23条B 抵免方法 《1)绮的围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成拥有的财产,按核照本协定的规定可以子?缔钓国另 一方征税时,首先提及的国家应允许: ⊙从对该居民的所得征税额中扣除,其数额等于在另一国所数纳的所得税收: ②从对该居民的所得征税额中扣除,其数额等于在一国所肇纳的所得税收。 但该项扣除,在任何情况下,应不超过视具体情况可以在另一国征税的那部分所得或财 产在扣除前计算的所得税额或财产税额。 (2)按题本协定的任何规定,锋的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在该国免税 时,该国在计算该居民其余所得或财产的税额时,可对免税的所得或时产予以考虑, 自测练习 案情简介: 甲国某公司的国内应钠税所得额为10万美元,米自乙国的分公可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20万美元,米自丙国的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也是0万美元,甲、乙,丙三国的公可所得 税税率分别为:甲国46烧。乙国0%、丙国3裤 案例问愿: (1)该公可在乙国和丙国应分别纳脱多少? (2)若甲国采用分国限额法避免围际重复征税,则该公司应向甲国数纳公同所得税多
税时,该国在计算该居民其余所得(或财产)的税额时,可对免税的所得(或财产)予以考 虑。 2、《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第 23 条 A 免税方法 (1)缔约国一方居民所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可以在缔约国另 一方征税时,首先提及的国家应对该项所得或财产给予免税。但第 2 款和第 3 款的规定除外。 (2)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按照第 10 条和第 11 条的规定,可以在缔约国 另一方征税时,首先提及的国家应允许从对该居民的所得所征税额中扣除,其金额相等于在 另一国所缴纳的税款。但该项扣除应不超过对来自另一方的该项所得扣除前计算的税额。 (3)按照本协定的任何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所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在该国免税 时,该国在计算该居民其余所得或财产的税额时,可对免税的所得或财产予以考虑。 第 23 条 B 抵免方法 (1)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可以子? 缔约国另 一方征税时,首先提及的国家应允许: ①从对该居民的所得征税额中扣除,其数额等于在另一国所缴纳的所得税收; ②从对该居民的所得征税额中扣除,其数额等于在一国所缴纳的所得税收。 但该项扣除,在任何情况下,应不超过视具体情况可以在另一国征税的那部分所得或财 产在扣除前计算的所得税额或财产税额。 (2)按照本协定的任何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在该国免税 时,该国在计算该居民其余所得或财产的税额时,可对免税的所得或财产予以考虑。 自测练习 案情简介: 甲国某公司的国内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 万美元,来自乙国的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20 万美元,来自丙国的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也是 20 万美元。甲、乙、丙三国的公司所得 税税率分别为:甲国 46%、乙国 60%、丙国 30%。 案例问题: (1)该公司在乙国和丙国应分别纳税多少? (2)若甲国采用分国限额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则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多

少1 (3)若甲国采用综合抵免法通免国际重复征税,测该公司应向甲国做纳公司所得税多 少 本案参考结论: 1、该公司在乙国纳税12万美元:20万美元60作-12万美元. 该公可在丙国钠税6万美元:20万美元*30%=6万美元。 2、采用分国限额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该公司应向甲国最纳公可所得税9.2万美元。 140万美元+16M-6万美元-20万类元*6-49.2万美元. 3,采用综合抵免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该公司应向甲国搬纳公可所得税46,4万美元。 140万美元*6-(12万美元+6万美元)=46.4万美元
少? (3)若甲国采用综合抵免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则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多 少? 本案参考结论: 1、该公司在乙国纳税 12 万美元:20 万美元*60%=12 万美元。 该公司在丙国纳税 6 万美元:20 万美元*30%=6 万美元。 2、采用分国限额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 49.2 万美元。 140 万美元*46%-6 万美元-20 万美元*46%=49.2 万美元。 3、采用综合抵免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 46.4 万美元。 140 万美元*46%-(12 万美元+6 万美元)=46.4 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