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案例一发明专利中请优先权原则 案情简介: A国A&G公可于2002年9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一份名为"节水马桶”的发明 专利申请,该发明已于2002年4月13日以相问主题的内容向A国提出专利申请。并在向中 国专利局提交该专利中请的同时,是交了要求优先权书面声明。2002年11月20日。该公 司又白中国专利局提交第一次在A国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刷本。 2002年7月,中国西南大学研究所也成功研制出“节水马桶”,2002年7月22目, 该研究所向中国专利局提交关于这项发明的专利中请。 中国专利局在审查了A国A&G公司和中国西南大学研究所的专利中请文件后,最终将 发明专利权授予A国A&G公司, 案例问愿 中国专利局为什么把这项专利权授予A国A&G公可? 本案思路: 问题涉及优先权原则。 本案参考结论: 中国专利局应当把该项发明专利授予A国A&G公可。 参考理论分析: (1)优先权原则的含义。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是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 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用的申请人,在其触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在 规定期限内应该享有优先权。在烧定的申请优先权期限属满以前,任何后米在公约其它成员 国提出的中请。都不因在此啊间内他人所作的任何行为,特别是另一项申请、发明的公布成 非法利用、出售设计复制品或使川商标等行为而失效。并且此类行为不能形成任何第三者的 权利或任何个人占有的权利。但是,在作为优先权根据的初次申请日以前第三者所取得的权 利,应按公约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加以保面。 也就是说,在优先权期间内对其它人的同样中请不能授予工业产权。该工业产权授予该 优先权人。 对于己在本国取得工业产权,而后又需要在国外注骨的工业产权的所有人而言,促先权 原则至关重要。如果没有优先权,就必须同时在国内外儿个国家提出中请,否则,后提出的
第六章案例一 发明专利申请优先权原则 案情简介: A 国A&G公司于 2002 年 9 月 10 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一份名为“节水马桶”的发明 专利申请,该发明已于 2002 年 4 月 13 日以相同主题的内容向 A 国提出专利申请,并在向中 国专利局提交该专利申请的同时,提交了要求优先权书面声明,2002 年 11 月 20 日,该公 司又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第一次在 A 国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2002 年 7 月,中国西南大学研究所也成功研制出“节水马桶”, 2002 年 7 月 22 日, 该研究所向中国专利局提交关于这项发明的专利申请。 中国专利局在审查了 A 国A&G公司和中国西南大学研究所的专利申请文件后,最终将 发明专利权授予 A 国A&G公司。 案例问题: 中国专利局为什么把这项专利权授予 A 国A&G公司? 本案思路: 问题涉及优先权原则。 本案参考结论: 中国专利局应当把该项发明专利授予 A 国A&G公司。 参考理论分析: (1)优先权原则的含义。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是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 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在 规定期限内应该享有优先权。在规定的申请优先权期限届满以前,任何后来在公约其它成员 国提出的申请,都不因在此期间内他人所作的任何行为,特别是另一项申请、发明的公布或 非法利用、出售设计复制品或使用商标等行为而失效。并且此类行为不能形成任何第三者的 权利或任何个人占有的权利。但是,在作为优先权根据的初次申请日以前第三者所取得的权 利,应按公约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加以保留。 也就是说,在优先权期间内对其它人的同样申请不能授予工业产权。该工业产权授予该 优先权人。 对于已在本国取得工业产权,而后又需要在国外注册的工业产权的所有人而言,优先权 原则至关重要。如果没有优先权,就必须同时在国内外几个国家提出申请,否则,后提出的

中请可能得不到保护。 (2)优先权原切的适用范用.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促先权并不是对公约所指的一切工业产权全部适用,它 只适川于发明专利、实月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而对于商号、商营、产地名称等则不适用: 对于服务商标,公约第6条规定:各成员国应保护服务标记,但不应要求各成员国规定 对这种标记进行注用,此规定表明。公约没有把服务商标的注糖作为对成顷围国内法的硬性 要求。成员国可以对服务商标提供注册保护,也可以不提供注册保护。当提供注辆保护时, 该国有权决定对服务商标适用优先权原则, (3)优先权申请人的范围 公的规定,己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过一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成商标注 册的申请人或其权利膝承人,在线定期限内在公约其它成员国提出月群的申请时,享有优先 权。 从上可见,优先权中请人有两类:申请工业产权的人,其权利继承人。 (4)申请优先权的前提条件。 主张优先权的前提条件是已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中请,所谓正常国内申请就是折能 够确定在该国提交申请日期的一切中请,而不门该中请结果如阿。凡依理任何成员国国内法 或成员国之问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规定属于正常国别的中请。 (5)申请优先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中请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中请期限 则为6个月。上述期限从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算,提出中请的当天不计入期限入内。如果 期限的最后一天是被请求保护国家的法定假日或主管机关当天不办理申请,则该期限应顺延 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与第一次中请内容相同的中请,后米又在问一国家敲提出时,如果前一次申请己敲撒网, 敏弃或回,并没有提供给公众审网。也没有遵留任何未定的权利,并且也没有成为请求优 先权的依据,则后来的申请应被认为是第一次申请。其提出日期应该作为优先权期限的起算 期,前一次申请不能成为请求优先权的根据。 如根据以实用新型中请为基础的优先权在一个国家提出外观设计中请时,其优先权期限 应与对外观设计规定的优先权朝限相同:在一国以发明专利申请为基留的优先权在一个国家 提出实用新型申请也是允许的,反之亦然,优先权申请期限以后以申请的期限为准。 (6)申请优先权应提文的文件
申请可能得不到保护。 (2)优先权原则的适用范围。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并不是对公约所指的一切工业产权全部适用,它 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而对于商号、商誉、产地名称等则不适用。 对于服务商标,公约第 6 条规定:各成员国应保护服务标记,但不应要求各成员国规定 对这种标记进行注册。此规定表明,公约没有把服务商标的注册作为对成员国国内法的硬性 要求。成员国可以对服务商标提供注册保护,也可以不提供注册保护。当提供注册保护时, 该国有权决定对服务商标适用优先权原则。 (3)优先权申请人的范围。 公约规定,已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过一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注 册的申请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规定期限内在公约其它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时,享有优先 权。 从上可见,优先权申请人有两类:申请工业产权的人、其权利继承人。 (4)申请优先权的前提条件。 主张优先权的前提条件是已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申请。所谓正常国内申请就是指能 够确定在该国提交申请日期的一切申请,而不问该申请结果如何。凡依照任何成员国国内法 或成员国之间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规定属于正常国别的申请。 (5)申请优先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申请期限为 12 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申请期限 则为 6 个月。上述期限从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算,提出申请的当天不计入期限入内。如果 期限的最后一天是被请求保护国家的法定假日或主管机关当天不办理申请,则该期限应顺延 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与第一次申请内容相同的申请,后来又在同一国家被提出时,如果前一次申请已被撤回、 放弃或驳回,并没有提供给公众审阅,也没有遗留任何未定的权利,并且也没有成为请求优 先权的依据,则后来的申请应被认为是第一次申请。其提出日期应该作为优先权期限的起算 期,前一次申请不能成为请求优先权的根据。 如根据以实用新型申请为基础的优先权在一个国家提出外观设计申请时,其优先权期限 应与对外观设计规定的优先权期限相同;在一国以发明专利申请为基础的优先权在一个国家 提出实用新型申请也是允许的,反之亦然,优先权申请期限以后以申请的期限为准。 (6)申请优先权应提交的文件

申请优先权应依次提交下列文件: 中请优先权的声明。 凡因前已提出之申请要求给予优先权者,应提出声明,指出该申请的日期和被请求国: 以前申请节副本。 成员国可要求提出优先权的人提交以前中请书(说明书和附图等)的副本。该副本应经 原受理申请机关核实无误,不需要任何其它证明,成员国还可要求该刷本附有原受理申请机 关出具证明申请日期的证明书和译本, 除上述程序外,被请求国不得要求申请人再办理其它关于声明优先权的手线。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4条线定,已经在本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专利、或实 用新型注期、或外观设计注册、或商标注糖的申请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受人,为了在其他 国家提出中请。在以下规定的期间内应享有优先权。 第4条还规定,在上述期间届满前,在本联盟的任何其他国家后来提出的任何申请不应 由于在这期阿完成的任何行为,特别是另外一项申请的提出,发明的公布或利用、外观设计 复制品的提供出售,威商标的使用而成为无效,而且这些行为不整产生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成 个人占有的任何权利。优先权的期间,对于专利和实用新型应为12个月,对于外观设计和 商标应为6个月. A国和中因同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察公约》 优先权原则的规定,A国A&G公可自2002年4月13日在A国提出专利中请时即享有优先 权,其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的申请日应为优先权日,这早于中国西南大学研究所提出专利 中请的中请日, 相关法律法规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第四条 (一)至(九》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发明人证书:优先权。(七) 专利:中请的划分】 《一)《1)已在本问盟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中请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 或商标注册的人,或其权利合法推承人,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享有在本月里其他成员国内提 出中请的促先权。 《2)凡依丑本同盟任利成员国国内法或本间盟成员国之间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条的相当 于正常国内申请的一切申请,都认为产生优先权
申请优先权应依次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优先权的声明。 凡因前已提出之申请要求给予优先权者,应提出声明,指出该申请的日期和被请求国; 以前申请书副本。 成员国可要求提出优先权的人提交以前申请书(说明书和附图等)的副本。该副本应经 原受理申请机关核实无误,不需要任何其它证明。成员国还可要求该副本附有原受理申请机 关出具证明申请日期的证明书和译本。 除上述程序外,被请求国不得要求申请人再办理其它关于声明优先权的手续。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 4 条规定,已经在本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专利、或实 用新型注册、或外观设计注册、或商标注册的申请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受人,为了在其他 国家提出申请,在以下规定的期间内应享有优先权。 第 4 条还规定,在上述期间届满前,在本联盟的任何其他国家后来提出的任何申请不应 由于在这期间完成的任何行为,特别是另外一项申请的提出,发明的公布或利用、外观设计 复制品的提供出售、或商标的使用而成为无效,而且这些行为不能产生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或 个人占有的任何权利。优先权的期间,对于专利和实用新型应为 12 个月,对于外观设计和 商标应为 6 个月。 A 国和中国同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优先权原则的规定,A 国A&G公司自 2002 年 4 月 13 日在 A 国提出专利申请时即享有优先 权,其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的申请日应为优先权日,这早于中国西南大学研究所提出专利 申请的申请日。 相关法律法规: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第四条 〔(一)至(九)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发明人证书:优先权。(七) 专利:申请的划分〕 (一)(1)已在本同盟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申请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 或商标注册的人,或其权利合法继承人,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享有在本同盟其他成员国内提 出申请的优先权。 (2)凡依照本同盟任何成员国国内法或本同盟成员国之间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相当 于正常国内申请的一切申请,都认为产生优先权

《3)正常围内申请,指能够确定在该国家中提交申请日期的一切申请,而不问该申请 的结局如何。 《二)因此,在上述期限届清前,任何后米在本同里其他成员国内提出的中请,都不因 在此期间他人所作的任何行为,特别是另一项申请、发明的公布成利用、出售设计复制品暖 使用商标而失效:而且此类行为不能形成任何第三者的权利或任何个人占有的权利,第三者 在作为优先权根据的初次申请日期以前所取得的权利,应按题本同里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加 以保面。 (三)《1)上述优先权的期限。对于专利和实用新型为十二个月,对干工业品外观设 计和商标为六个月。 《2》这种期限应白赠一次提出中请之日起算,提出中请的当天不计入期限之内。 《3)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是其提出保护请求的国家的法定假日或专利局当天不办理申 请,则该期限应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4)如果后米提出中请时,在先的中请已被耀目、做弃或数回,面没有提供公众审间, 也没有遵留任何未定的权利,并且如果在先的申请尚未成为请求优先权的根据,则应按照本 款第(2》项规定在本月里同一个围家内就在先的中请的同样主题所提出的后来中请应认为 是第一次中请,其中请日应为优先权期限的开始日。此后,在先的申请就不得作为请求优先 权的根据。 (四)《】)凡因前已是过申请要求承认优先权者,须要作出声明,指出提出该申请的 日期和所在的国家,每一个国家应确定丝须作出该项声明的最后日期。 (2)这些事项应在主管机关的出版物中,特别是在有关的专利证书和专利说明书中载 明。 《3)本同盟成员国可要求任何声明具有优先权的人提出在先的申请(说明书和附图) 的剧本,该副本经原受理中请机关证实无误后,不需要任何其他证明,并且可以在后来的中 请提出后三个月内随时免费进行备案,本同盟成员国可要求该副本附有原受理申请机关出具 的证明申请日期的证明书和译本。 《4)在提出中请时,不得要求对声明具有倪先权再办理其他手线。本同里每一成员国 应确定对不遵守本条规定手续者采取相应情能,但这种措能应不超过利夺优先权为限。 (5)因面,应要求提供进一步证明. 凡利用在先的申请而疾得优先权者,应写明该中请书号码,此号码应按上述第《2)项 的规定加以公布
(3)正常国内申请,指能够确定在该国家中提交申请日期的一切申请,而不问该申请 的结局如何。 (二)因此,在上述期限届满前,任何后来在本同盟其他成员国内提出的申请,都不因 在此期间他人所作的任何行为,特别是另一项申请、发明的公布或利用、出售设计复制品或 使用商标而失效;而且此类行为不能形成任何第三者的权利或任何个人占有的权利。第三者 在作为优先权根据的初次申请日期以前所取得的权利,应按照本同盟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加 以保留。 (三)(1)上述优先权的期限,对于专利和实用新型为十二个月,对于工业品外观设 计和商标为六个月。 (2)这种期限应自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算,提出申请的当天不计入期限之内。 (3)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是其提出保护请求的国家的法定假日或专利局当天不办理申 请,则该期限应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4)如果后来提出申请时,在先的申请已被撤回、放弃或驳回,而没有提供公众审阅, 也没有遗留任何未定的权利,并且如果在先的申请尚未成为请求优先权的根据,则应按照本 款第(2)项规定在本同盟同一个国家内就在先的申请的同样主题所提出的后来申请应认为 是第一次申请,其申请日应为优先权期限的开始日。此后,在先的申请就不得作为请求优先 权的根据。 (四)(1)凡因前已提过申请要求承认优先权者,须要作出声明,指出提出该申请的 日期和所在的国家。每一个国家应确定必须作出该项声明的最后日期。 (2)这些事项应在主管机关的出版物中,特别是在有关的专利证书和专利说明书中载 明。 (3)本同盟成员国可要求任何声明具有优先权的人提出在先的申请书(说明书和附图) 的副本。该副本经原受理申请机关证实无误后,不需要任何其他证明,并且可以在后来的申 请提出后三个月内随时免费进行备案。本同盟成员国可要求该副本附有原受理申请机关出具 的证明申请日期的证明书和译本。 (4)在提出申请时,不得要求对声明具有优先权再办理其他手续。本同盟每一成员国 应确定对不遵守本条规定手续者采取相应措施,但这种措施应不超过剥夺优先权为限。 (5)因而,应要求提供进一步证明。 凡利用在先的申请而获得优先权者,应写明该申请书号码,此号码应按上述第(2)项 的规定加以公布

(五)《1)如根据实用新型中请注骨取得优先权而在一个国家中请工业品外观设计时, 其优先权期限应与外观设计规定的优先权期限一致。 《2》此外,还准许在一围中根据专利中请的优先权提出实用新型的申请,反之亦燃。 《六)本同型任何成员国均不得由于中请人请求多项优先权(即使是优先权产生于不同 国家之中),或者由于请求一项或多项优先权的申请中,包含有已要求优先权的申请里所未 包括的一个成几个因素,而拒范味予促先权成吸回专利中请,只要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都存在 该国法律所要求的发明单一性即可。 对已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中所未包括的因素,在通常条件下,后来的申请应即发生优先权。 《七)(1)如在审查中发现一项专利申请中包含一个以上的发明。则申请人可将该申 请分案中请,原中请日期仍程为各分案申请的日期,如原中请具有优先权者则仍保有促先权 利益。 (2)申请人也可主将一项专利分案中请保持最初中请的日期与各该分案中请的日 期,如原申请具有优先权者仍保有优先权利登。本同盟各成员国有权决定批准这种分案申请 的条件 (八)不得因请求优先权的发明中有某些因素表包含在向发明起源国所提出的申请内为 理由,而拒地赋予优先权,只要在中请文件的总体中明确地表达了这些因素即可。 《九)(1)在中请人有权自行遮择申请专利成中请发明人证书的国家里,中请发明人 正书应发生本条规定的促先权,其条件与效力和中请专利一样。 《2)在中请人有权自行选择中请专利域发明人证书的国家里,发明人证书的申请人应 按照本条关于中请专利的暖定,享有以中请专利、实用新型或发明人证书为基留的优先权 第四条之二 (专利权: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取得的专利权的独立性) (一)本同盟成员国的国民向木同盟各成员国中请的专利,与其在木同盟其他成员国域 非本同里成员国为月一发明所取得的专利是相互独立的: (二)上述规定,应理解为具有不受限制的意义,特别是指在优先权期限内申晴的各项 专利,就其无效和剥夺其权利的理由以及其正常有效期面言,都是相互独立的: (三)这项规定应适用于在它开始生效时己存在的一切专利。 (四》这项规定应同样适用于在新参加国加入时每一方已存在的专利. (五)取得的具有优先权的专利在本同盟各成员国的期限,应与申请的或被核准的设有 优先权的专利期限相同
(五)(1)如根据实用新型申请注册取得优先权而在一个国家申请工业品外观设计时, 其优先权期限应与外观设计规定的优先权期限一致。 (2)此外,还准许在一国中根据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提出实用新型的申请,反之亦然。 (六)本同盟任何成员国均不得由于申请人请求多项优先权(即使是优先权产生于不同 国家之中),或者由于请求一项或多项优先权的申请中,包含有已要求优先权的申请里所未 包括的一个或几个因素,而拒绝赋予优先权或驳回专利申请,只要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都存在 该国法律所要求的发明单一性即可。 对已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中所未包括的因素,在通常条件下,后来的申请应即发生优先权。 (七)(1)如在审查中发现一项专利申请中包含一个以上的发明,则申请人可将该申 请分案申请,原申请日期仍视为各分案申请的日期,如原申请具有优先权者则仍保有优先权 利益。 (2)申请人也可主动将一项专利分案申请保持最初申请的日期与各该分案申请的日 期,如原申请具有优先权者仍保有优先权利益。本同盟各成员国有权决定批准这种分案申请 的条件。 (八)不得因请求优先权的发明中有某些因素未包含在向发明起源国所提出的申请内为 理由,而拒绝赋予优先权,只要在申请文件的总体中明确地表达了这些因素即可。 (九)(1)在申请人有权自行选择申请专利或申请发明人证书的国家里,申请发明人 证书应发生本条规定的优先权,其条件与效力和申请专利一样。 (2)在申请人有权自行选择申请专利或发明人证书的国家里,发明人证书的申请人应 按照本条关于申请专利的规定,享有以申请专利、实用新型或发明人证书为基础的优先权。 第四条之二 〔专利权: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取得的专利权的独立性〕 (一)本同盟成员国的国民向本同盟各成员国申请的专利,与其在本同盟其他成员国或 非本同盟成员国为同一发明所取得的专利是相互独立的。 (二)上述规定,应理解为具有不受限制的意义,特别是指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的各项 专利,就其无效和剥夺其权利的理由以及其正常有效期而言,都是相互独立的。 (三)这项规定应适用于在它开始生效时已存在的一切专利。 (四)这项规定应同样适用于在新参加国加入时每一方已存在的专利。 (五)取得的具有优先权的专利在本同盟各成员国的期限,应与申请的或被核准的没有 优先权的专利期限相同

第四条之三 〔专利权:在专利证书上写明发明人的名字) 发明人有权在专利证书上写明发明人的名字。 第四条之四 〔专利权:在法律限制出售情况下的专利权] 不得以本国法律禁止或限制出售某项专利制品或以某项专利方法制成的产品为理由,拒 绝核准专利域使专利权失效
第四条之三 〔专利权:在专利证书上写明发明人的名字〕 发明人有权在专利证书上写明发明人的名字。 第四条之四 〔专利权:在法律限制出售情况下的专利权〕 不得以本国法律禁止或限制出售某项专利制品或以某项专利方法制成的产品为理由,拒 绝核准专利或使专利权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