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窝车主两年未交百元罚款潭钠金2808元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朱叶 案情经过: 2007年1月19日,北京司机张先生到宣武交通支队市验驾驶本时棱告知:2004年6 月公日,他核紫文交通支队天坛队作出罚款100元不扣分的行政处罚,而他本人尚未交纳 该笔罚款,同时他还要交钠8元的滞纳金。北后张先生从崇文交通支队调出处罚通知书, 上面显示自己的违法是现场被处罚,但上面没有他本人的签字。 100元违法罚单没有交。两年多以后仅沛钠金就濠到28元!为了审验驾驶本,张先 生只好交了全部沛钠金。司机张先生以不知道罚单为由,将崇文交通支队天坛队告到了攀文 法院,认为被告行政违法 争议问题: 崇文交通支队天坛队处可是否合法? 处理结果: 庭审中,张先生认为,自己每年都要审验驾驶本,如果真的存在这次处罚,为什么2006 年和200烯年都能顺利通过审验?这说明该行政处罚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都是违法 的,请求法院确认行政处罚违法,返还罚款和沛纳金, 崇文交通支队天坛队则认为,当时底先生拒绝在罚单上签字,交警在得单上进行了注明。 当年6月5日,交通队向张先生送达了处罚通知书。通知书中明确写明,如果不服该处罚, 可在0日内向上级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提起行政露论。现在张先生才起诉已 超过了诉讼时效。提醒司机未交纳违法罚款并不是车辆年审的法定文务。因此要求法院駁回 张先生的诉论请求。 法院市理后认为,紧先生声称对交通队处罚决定书根本不如情,卸设有充分证据予以支 持,这种说法不能够采信。鼠据《行政诉论法》第39条的规定,张先生应在知道处罚决定
北京车主两年未交百元罚款 滞纳金 2808 元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 朱叶 案情经过: 2007 年 1 月 19 日,北京司机张先生到宣武交通支队审验驾驶本时被告知:2004 年 6 月 23 日,他被崇文交通支队天坛队作出罚款 100 元不扣分的行政处罚,而他本人尚未交纳 该笔罚款,同时他还要交纳 2808 元的滞纳金。此后张先生从崇文交通支队调出处罚通知书, 上面显示自己的违法是现场被处罚,但上面没有他本人的签字。 100 元违法罚单没有交,两年多以后仅滞纳金就涨到 2808 元!为了审验驾驶本,张先 生只好交了全部滞纳金。司机张先生以不知道罚单为由,将崇文交通支队天坛队告到了崇文 法院,认为被告行政违法。 争议问题: 崇文交通支队天坛队处罚是否合法? 处理结果: 庭审中,张先生认为,自己每年都要审验驾驶本,如果真的存在这次处罚,为什么 2005 年和 2006 年都能顺利通过审验?这说明该行政处罚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都是违法 的,请求法院确认行政处罚违法,返还罚款和滞纳金。 崇文交通支队天坛队则认为,当时张先生拒绝在罚单上签字,交警在罚单上进行了注明。 当年 6 月 25 日,交通队向张先生送达了处罚通知书。通知书中明确写明,如果不服该处罚, 可在 60 日内向上级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 3 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现在张先生才起诉已 超过了诉讼时效。提醒司机未交纳违法罚款并不是车辆年审的法定义务。因此要求法院驳回 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声称对交通队处罚决定书根本不知情,却没有充分证据予以支 持,这种说法不能够采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39 条的规定,张先生应在知道处罚决定

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即2001年9月23日之前向法荒提起诉论,但能起诉的日期为200年 2月26日,已超过3个月法定诉讼期,放驳日张先生的起诉。宣判后,张先生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酸回上诉,维持原判 思考互动: 司机张先生为何败诉? 教师评析: 本案我们不去讨论崇文交通支队天坛队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拿法,只是讨论 张先生寻求法律数济超越法定时限问思。 “无数济则无权利”是一句西方非常有名的法律游语。这句古老的法律该语告诉我们: 法律对公民权利、自由规定得再完备、,列举得再全面,如果在这些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之后, 公民无法赛得有效的法律救济的话。那么,这些法律上的权利和白由都将成为一纸空文。面 临白己的权利、自由被侵鬼的局面,公民经常会有有冤无处申“、“有苦无处诉”的感觉,甚 至会渐临”状告无门“、“申请无路“的困境。因此,国家的完法和法律绝对不能仅仅满是于 在书面上规定一些系列的权利,还必须建立若干种权利救济的途径,使得些权利被侵夏, 白由被剥夺的公民,能够诉诸法律,获得司法审查和司法数济的机会。正因为司法救济对公 民权利保障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人们才将获得所市《h©ring)的权利一也就是“诉权”一 视为第一人权。看做其他所有实体性权利、自由得以实现的中介和桥粱。 察
作出之日起 3 个月内即 2004 年 9 月 23 日之前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他起诉的日期为 2007 年 2 月 26 日,已超过 3 个月法定诉讼期,故驳回张先生的起诉。宣判后,张先生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思考互动: 司机张先生为何败诉? 教师评析: 本案我们不去讨论崇文交通支队天坛队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非法,只是讨论 张先生寻求法律救济超越法定时限问题。 “无救济则无权利”是一句西方非常有名的法律谚语。这句古老的法律谚语告诉我们: 法律对公民权利、自由规定得再完备、列举得再全面,如果在这些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之后, 公民无法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的话,那么,这些法律上的权利和自由都将成为一纸空文。面 临自己的权利、自由被侵犯的局面,公民经常会有"有冤无处申"、"有苦无处诉"的感觉,甚 至会濒临"状告无门"、"申请无路"的困境。 因此,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绝对不能仅仅满足于 在书面上规定一些系列的权利,还必须建立若干种权利救济的途径,使得那些权利被侵犯、 自由被剥夺的公民,能够诉诸法律,获得司法审查和司法救济的机会。正因为司法救济对公 民权利保障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人们才将获得听审(hearing)的权利--也就是"诉权"-- 视为第一人权,看做其他所有实体性权利、自由得以实现的中介和桥梁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语眠者”是另外一句法律藏语。瓷是说:法律为你提供了酸济途 径,你要及时行使才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不及时行使教济权的话,一方面 会导致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志,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证据也会 随着时间的流适而灭失,最终致使法院无法查清案件真相。为此,有必要规定一个督促当事 人及时行使教济权的期限。这就是诉论时效, 当然,我们国家诉讼时效往往由于规定的过短而星造新病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是另外一句法律谚语。就是说:法律为你提供了救济途 径,你要及时行使才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不及时行使救济权的话,一方面 会导致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证据也会 随着时间的流逝而灭失,最终致使法院无法查清案件真相。为此,有必要规定一个督促当事 人及时行使救济权的期限。这就是诉讼时效。 当然,我们国家诉讼时效往往由于规定的过短而屡遭诟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