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九章国际税法 一,技术转让费征税之国际税收关系 案情简介 R国的JNL公可将其专利技术转给N国的TT公可,获技术转让费10万美元。N围依 其木国税法和与R国签订的税收椅定之规定,征收双.公司预提税!万美元,后服国政府也 就该技术转让收益征牧L公司1万美元之所得税。 试间: 1.木案涉及哪几个国际税收关系? 2本案中的国际税法主体是谁? 3本案中的国际税法客体是什么? 4其涉及的具体税种是预提税还是所得税? 思路 这里学习的是国际税法的基础知识,沙及一些法学的基础知识。 本案参考结论 1,国际税收关系包括两个方面: (1)国家间的税收权益分配美系。 (2)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 2本案中的国际税法主体是: (1)国家。 (2)跨国纳税人 3本案中的国际税法客体是跨国所得。 4其涉及的具体税种是是所得税。 参考理论分析 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税收关系包括国家间的税收权盘分配关系和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 系两个方面。 国际税法的主体是国家与跨国纳税人,国际税法的客体主要是跨围所得。因此,国际税 法涉及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 顶提税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它是因米源国在对重店民棠源于本国的授资所得进行所得 税征收时一般采用预先扣数的方式而得名
第九章 国际税法 一、技术转让费征税之国际税收关系 案情简介 R 国的 JKL 公司将其专利技术转让给 N 国的 T&T 公司,获技术转让费 10 万美元。N 国依 其本国税法和与 R 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之规定,征收 JKL 公司预提税 1 万美元,后 R 国政府也 就该技术转让收益征收 JKL 公司 1 万美元之所得税。 试问: 1.本案涉及哪几个国际税收关系? 2.本案中的国际税法主体是谁? 3.本案中的国际税法客体是什么? 4.其涉及的具体税种是预提税还是所得税? 思路 这里学习的是国际税法的基础知识,涉及一些法学的基础知识。 本案参考结论 1. 国际税收关系包括两个方面: (1)国家间的税收权益分配关系。 (2)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 2.本案中的国际税法主体是: (1)国家。 (2)跨国纳税人。 3.本案中的国际税法客体是跨国所得。 4.其涉及的具体税种是是所得税。 参考理论分析 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税收关系包括国家间的税收权益分配关系和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 系两个方面。 国际税法的主体是国家与跨国纳税人,国际税法的客体主要是跨国所得。因此,国际税 法涉及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 预提税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它是因来源国在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投资所得进行所得 税征收时一般采用预先扣缴的方式而得名

在本案中,涉及3个国际税收关系: 1.N国政府与KL公可之间的税收征钠关系。 2,R国政府与L公可之间的税收征钠关系。 3.R国政府和N国政府之间的税收权益分配关系。 在本案中,的国际税法主体是R国、N国和风公司, 在本案中,国际税法客体是药国所得,即J风公司来源于N国TWT公司的10万美元特 许权使用费收益,其沙及的具体税种是所得税。 自测练习之案情简介 室情简介 2002年比利牛斯有限公可在F国注册成立,总部机构也投立在F国。2006年,E国 政府要求比利牛斯有限公司就其全部企业所得纳税, 比利牛斯有限公司以原告身份起诉,认为该公司的注期地,总部机构所在地均为F国, 其产品钻石的开采与销售地也都在F国,故该公司应为F国公司,不应白E国政府交税。 但E国法院则认定,比利牛斯有限公可的大部分董事住在E国,董事会大多在E国举行, 公可经营与管理的重要决策,例如产品开发,销售,宽产处置,任命公司高管人员与利润分 配等决定均在E国作出, 所以,比利牛斯有限公司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位于E国,是E国公司,应就其所得向 E国政府纳税。 试间: 各国确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有螺些? 本案参考结论 对于法人店民身份的确定,各国税法实践中主要果川的标准有以下两种 (1)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 按属这一标准,法人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处在哪一国,便为该国的居民钠税人。面所 谓法人的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指的是作出和形成法人的经营管理重要决定和决策的 地点,通常就是薰事会成股东会经常召集开会的地点。英国、印度、新西兰等国,都采用这 种标准。 《2)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被思这一标准,法人的居民身份决定于它的总机构所在地,而所葡总机构,一股是指负
在本案中,涉及 3 个国际税收关系: 1.N 国政府与 JKL 公司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 2.R 国政府与 JKL 公司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 3.R 国政府和 N 国政府之间的税收权益分配关系。 在本案中,的国际税法主体是 R 国、N 国和 JKL 公司。 在本案中,国际税法客体是跨国所得,即 JKL 公司来源于 N 国 T&T 公司的 10 万美元特 许权使用费收益,其涉及的具体税种是所得税。 自测练习之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 2002 年比利牛斯有限公司在 NF 国注册成立,总部机构也设立在 NF 国。2006 年,E 国 政府要求比利牛斯有限公司就其全部企业所得纳税。 比利牛斯有限公司以原告身份起诉,认为该公司的注册地、总部机构所在地均为 NF 国, 其产品钻石的开采与销售地也都在 NF 国,故该公司应为 NF 国公司,不应向 E 国政府交税。 但 E 国法院则认定,比利牛斯有限公司的大部分董事住在 E 国,董事会大多在 E 国举行, 公司经营与管理的重要决策,例如产品开发、销售、资产处置、任命公司高管人员与利润分 配等决定均在 E 国作出。 所以,比利牛斯有限公司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位于 E 国,是 E 国公司,应就其所得向 E 国政府纳税。 试问: 各国确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有哪些? 本案参考结论 对于法人居民身份的确定,各国税法实践中主要采用的标准有以下两种: (1)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 按照这一标准,法人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处在哪一国,便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而所 谓法人的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指的是作出和形成法人的经营管理重要决定和决策的 地点,通常就是董事会或股东会经常召集开会的地点。英国、印度、新西兰等国,都采用这 种标准。 (2)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按照这一标准,法人的居民身份决定于它的总机构所在地,而所谓总机构,一般是指负

责管理和控制法人的日常经营业务活动的中心机构,如总公可、总部经理或主要事务所等。 中国和日本均采用此种标准。 依不同的标流,月一个会司法人,有可能被不月的国家确定为该国的居民钠税人,这 是有关法人的税收居所冲突。 国际税法上一般是通过双边协商或确定统一的标准米解决这一冲突的。 各国税法确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主要有:注斯地标准、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 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资本控制地标准等。 本案法晚采取了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的标准来确定法人居民的身份,因为原告公司的实 际管理和控制中心位于E国,因此判定其为E国的居民公司,应就全部所得白E国成府纳税, E国脱法以“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作为法人纳税居民的认定标准之一,而公可董事 会所在的地点,是判断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的主要标志。由于比利牛斯有限公可薰事 会多在E国召开,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决黄也在E国作出,因此E国政府可以将式视为纳税 居民,向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 二,国际税收重复征税 案情简介 2005年史蒂文森先生的国内外所得共计40万美元,其中在居住国A国所得30万美元, 在收入来源国B国的所得为10万美元. 收入来蓉国实行30%的比例税率,居住国实行20-50%的黑进税率,对30万所得的适用 税率为35%,对40万美元的适用税率为40%。 试问: 1、什么是累进税率? 2、什么是比例税率? 3、如果A国与B围都要对史蒂文森先生征税,以上属于盈复任税?还是重叠征税?为 什么? 4,如果居住围不采取任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措植。史著文森先生围内外纳税的总税 负是多少? 5、如果居住国深取全额免税法避免国际重复狂税,史蒂文森先生国内外钠税的总税负 是多少? 6、如果居住围采用黑进免税法避免国际重复任税,史蒂文森先生的围内外纳税的总税 负又是多少?
责管理和控制法人的日常经营业务活动的中心机构,如总公司、总部经理或主要事务所等。 中国和日本均采用此种标准。 依不同的标准,同一个公司法人,有可能被不同的国家都确定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这 是有关法人的税收居所冲突。 国际税法上一般是通过双边协商或确定统一的标准来解决这一冲突的。 各国税法确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主要有:注册地标准、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 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资本控制地标准等。 本案法院采取了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的标准来确定法人居民的身份,因为原告公司的实 际管理和控制中心位于 E 国,因此判定其为 E 国的居民公司,应就全部所得向 E 国政府纳税。 E 国税法以“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作为法人纳税居民的认定标准之一,而公司董事 会所在的地点,是判断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的主要标志。由于比利牛斯有限公司董事 会多在 E 国召开,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决策也在 E 国作出,因此 E 国政府可以将其视为纳税 居民,向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 二、国际税收重复征税 案情简介 2005 年史蒂文森先生的国内外所得共计 40 万美元,其中在居住国 A 国所得 30 万美元, 在收入来源国 B 国的所得为 10 万美元。 收入来源国实行 30%的比例税率。居住国实行 20%-50%的累进税率,对 30 万所得的适用 税率为 35%,对 40 万美元的适用税率为 40%。 试问: 1、什么是累进税率? 2、什么是比例税率? 3、如果 A 国与 B 国都要对史蒂文森先生征税,以上属于重复征税?还是重叠征税?为 什么? 4、如果居住国不采取任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措施,史蒂文森先生国内外纳税的总税 负是多少? 5、如果居住国采取全额免税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史蒂文森先生国内外纳税的总税负 是多少? 6、如果居住国采用累进免税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史蒂文森先生的国内外纳税的总税 负又是多少?

思溶 国际税收涉及到各国的税法,涉及到税收管辖权,国际双重征税的消除或减轻需要各国 限制成放弃一定的税牧管辖权。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一国单方面的行动去实现,这称 为单边错城。也可以通过相关国家共同采取行动案实现,这称为双边成多边措随,即依据相 关诗定米实现。比如签订双边条约。地区性多边条约, 在这里,我们仅仅是了解一些基本概念与基本知识。 本案参考结论 一、黑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随着征税对象数额增大而提高的税率,累进税率先把征税对象的数额划 分等级。再线定不月等级的税率。征税对象量额越大的等级,税率越高。 累进悦率的形式有全颗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 1,全额累进科荷称全累税率,即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量都按其相应等领的累进税率计算 征税率。 金额累进税率实际上是按照征税对象数颗大小、分婷级规定的一种差别比例税率。 采用全额累进税率,在两个领更的临界部位会出现税负增加不合理的情况,例如!某甲 年段入1000元,适用税率路某乙年收入1001元:适用税率10%。甲应纳税概为50元, 乙应纳税额为1001元:虽然,乙取得的牧入只比甲多1元,而要比甲多纳税50元,给人 的感觉不甚合理。超额累进税率可以解决这个问愿。 2、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就是把征税对象的数额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 部分的数额分别规定相应税率,分别计算税额,各级税额之和为应的税额。超额累进税半也 就是说征税对象数额超过某一等级时,仪就超过部分,按高一级税率计算征税。 二、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指,对某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国定的税率征税。实行比 例悦率。税额随着征税对象数量按照比例增加。 比例税半一校有以下几种: 1,单一比例税率:一个税种只规定一个税率。 2、差别比例税率:一个税种在不同的情况下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 比如按不同的产品、行业或地区实行不同的比例税率。 3、幅度比例税率:国家只规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各地区可因地制宜在此帽度内自 行确定一个比例税率
思路 国际税收涉及到各国的税法,涉及到税收管辖权。国际双重征税的消除或减轻需要各国 限制或放弃一定的税收管辖权。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一国单方面的行动去实现,这称 为单边措施。也可以通过相关国家共同采取行动来实现,这称为双边或多边措施,即依据相 关协定来实现,比如签订双边条约,地区性多边条约。 在这里,我们仅仅是了解一些基本概念与基本知识。 本案参考结论 一、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随着征税对象数额增大而提高的税率,累进税率先把征税对象的数额划 分等级,再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的等级,税率越高。 累进税率的形式有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 1、全额累进科简称全累税率,即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量都按其相应等级的累进税率计算 征税率。 金额累进税率实际上是按照征税对象数额大小、分等级规定的一种差别比例税率。 采用全额累进税率,在两个级距的临界部位会出现税负增加不合理的情况。例如;某甲 年收入 1000 元,适用税率 5% 某乙年收入 1001 元;适用税率 10%。甲应纳税额为 50 元, 乙应纳税额为 100.1 元。虽然,乙取得的收入只比甲多 1 元,而要比甲多纳税 50 元,给人 的感觉不甚合理。超额累进税率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2、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就是把征税对象的数额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 部分的数额分别规定相应税率,分别计算税额,各级税额之和为应纳税额。超额累进税率也 就是说征税对象数额超过某一等级时,仅就超过部分,按高一级税率计算征税。 二、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指:对某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固定的税率征税。实行比 例税率,税额随着征税对象数量按照比例增加。 比例税率一般有以下几种: 1、单一比例税率:一个税种只规定一个税率。 2、差别比例税率:一个税种在不同的情况下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 比如按不同的产品、行业或地区实行不同的比例税率。 3、幅度比例税率:国家只规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各地区可因地制宜在此幅度内自 行确定一个比例税率

三,如果A国与B国都要对史蒂文森先生征税,属于国际双重征税。 在本案中,居住国A国与收入米兼国B国都可能对同一跨国钠税人史蒂文森先生,就其 2005年在收入来源国B围的所得为10万美元同时课脱: 本案例中,应该注意是香涉及有关协定,史蒂文森可根据其居住国和收入米源国不同法 律规定,按不同计税方法进行纳税。 四、19万美元 10万美元*30%+40万美元*40作 =3万美元+16万美元 -19万美元 五,13,5万美元 30万美元*36%+10万美元*30肩 =10,5万美元+3万美元 13.5万美元 六,15万美元. 30万美元40%+10万美元0% =12万美元+3万美元 -15万美元 参考理论分析 省先,关于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就不在此说了。 其次,我们说一说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自依白己的税牧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 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月一征税期限内征税。也就是说 1、任税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 2、纳税主体为同一的钠税人。 3、在月一的征税期间: 4、钠悦客体为同一的误征对象, 5、税种为同一或类似的, 在本案中,居住国A国与收入来源国B国都可能对同一跨国钠税人史蒂文森先生,就其 2005年在收入来薄国B国的所得为10万美元问时课税。可见,史蒂文森先生所面临的就是 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征税主体的双重性。 2,纳税主体的同一性
三、如果 A 国与 B 国都要对史蒂文森先生征税,属于国际双重征税。 在本案中,居住国 A 国与收入来源国 B 国都可能对同一跨国纳税人史蒂文森先生,就其 2005 年在收入来源国 B 国的所得为 10 万美元同时课税。 本案例中,应该注意是否涉及有关协定,史蒂文森可根据其居住国和收入来源国不同法 律规定,按不同计税方法进行纳税。 四、19 万美元。 10 万美元*30%+40 万美元*40% =3 万美元+16 万美元 =19 万美元 五、13.5 万美元。 30 万美元*35%+10 万美元*30% =10.5 万美元+3 万美元 =13.5 万美元 六、15 万美元。 30 万美元*40%+10 万美元*30% =12 万美元+3 万美元 =15 万美元 参考理论分析 首先,关于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就不在此说了。 其次,我们说一说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自依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 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征税。也就是说: 1、征税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 2、纳税主体为同一的纳税人。 3、在同一的征税期间; 4、纳税客体为同一的课征对象。 5、税种为同一或类似的。 在本案中,居住国 A 国与收入来源国 B 国都可能对同一跨国纳税人史蒂文森先生,就其 2005 年在收入来源国 B 国的所得为 10 万美元同时课税。可见,史蒂文森先生所面临的就是 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1、征税主体的双重性。 2、纳税主体的同一性

3、课税客体的同一性。 4,课征税种的同类型。 5、纳税人承担税负的国际性, 国际重复征税的负面影响: 1、法律方面的影响: 国际重复征税不符合税收公平、平等负担的原则,使跨国纳税人负粗了过重,与其他纳 税人相比较不公平的纳税待遇。 2,经济方面的影响 (1)纳税人负担较重。 (2)妙碍国际资金的流动, (3》不利于国际责源的充分利用。 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原因: 在国际经济额域中,两国政府对同一跨国钠悦人同一时期的同一课征客体行使税收管辖 权,产生冲突。是国家主权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各国行使来源地管辖权的冲突。 2、各国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冲突。 3、居民居住竹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其权的神突 4、各国对同一项费用、价格和利润的计算方法不同。有可能导致国际双重狂税。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有: 一,免税法。 免税法是道免国标重复征税的重要方法之一: 免税法,亦称船免法,也称为“外国税收船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纳税人 来源国的、已白来源地区钠税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允许不计入 该居民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内,免予征税的方法。 免税法实质上是居住国对本国居民在国外所得征税权的做弃,承认素源地税收管辖权的 独占性。从而避免税收管辖权的重叠交叉,防止国际重复征税发生。 免税法作为避免国际重复任税的措施,不同于为了对外来投资提供税收优惠面实行的免 税。 免税法主要形式: (一)无条件免悦法和有条件免悦法
3、课税客体的同一性。 4、课征税种的同类型。 5、纳税人承担税负的国际性。 国际重复征税的负面影响: 1、法律方面的影响: 国际重复征税不符合税收公平、平等负担的原则,使跨国纳税人负担了过重,与其他纳 税人相比较不公平的纳税待遇。 2、经济方面的影响: (1)纳税人负担较重。 (2)妨碍国际资金的流动。 (3)不利于国际资源的充分利用。 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原因: 在国际经济领域中,两国政府对同一跨国纳税人同一时期的同一课征客体行使税收管辖 权,产生冲突,是国家主权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各国行使来源地管辖权的冲突。 2、各国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冲突。 3、居民居住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的冲突。 4、各国对同一项费用、价格和利润的计算方法不同,有可能导致国际双重征税。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有: 一、免税法。 免税法是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重要方法之一。 免税法,亦称豁免法,也称为“外国税收豁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纳税人 来源国的、已向来源地区纳税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允许不计入 该居民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内,免予征税的方法。 免税法实质上是居住国对本国居民在国外所得征税权的放弃,承认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 独占性,从而避免税收管辖权的重叠交叉,防止国际重复征税发生。 免税法作为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措施,不同于为了对外来投资提供税收优惠而实行的免 税。 免税法主要形式: (一)无条件免税法和有条件免税法

无条件免税法是指: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和财产免于征税而不附加任何条件, 这是一种彻底地消障重复征的做法,这与一个国家仅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的效果是一样 的。 有条件免税法是指:对本围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成财产是否免税设定一定的条件,只 有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和财产才享受免税的特遇 《二》全额免税法和黑选免税法。 1、全额免税法是指:居住国对居民钠税人来源于国内的所得征税时,完全不计入已免 税的国外所得,仅按国内所得颗来确定适川税率计征税的方法。 2,累进免税法是指:居住国在对其居民第税人所得征税时,扣障该居民来源于境外的 并已经纳税的那都分所得,但在确定适用的税率时,仍将这都分所得考感计算在内,确定适 用的什么税率。 其计算公式为 本国税额=(全部境内外应税所得额一境外免税所得额)*全富应税所得额应话用的累遗 税率。 二,抵免法。 胝免法,也称为“外国税收抵免”,是指:居佳国核本国居民纳税人在全世界范围内的 所得乘以其应适用的税率减去其己在境外实际交纳的所得税额即为该居民的应税税额。从而 避免对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重复征税。 其计算公式为: 跨国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一已在来夏国雀的的税款一应向居住国黄的的税放。 《一》依黑抵免法中的纳税人是否同一,可以将展免法分为: 1、直接抵免。 直接抵免是指,对跨国纳税人己经向收入棠源围直接数纳的所得税税款的抵免,它适用 于自然人、药国公司的总公司与分公可之间, 2、间接抵免. 何接抵免是指:居住围对跨围钠税人在收入米源围,同接纳脱的税款进行抵免。它适用 于母公司与子公司2个完全粒立的法人之间的抵免。间接抵免主要用于解决国际重叠征税。 由于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它向来簿国做钠的所得税,不能视为母公司在来源国 直接餐纳的脱收,由于母公可从子公同分得的股息已经在国外通过子公可向米源国纳税,股 息在居住国纳税,就会形成国际重叠任税。该税款不是由母公司直接在外国数钠。因此这种
无条件免税法是指: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和财产免于征税而不附加任何条件。 这是一种彻底地消除重复征税的做法。这与一个国家仅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的效果是一样 的。 有条件免税法是指: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财产是否免税设定一定的条件,只 有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和财产才享受免税的待遇。 (二)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 1、全额免税法是指:居住国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国内的所得征税时,完全不计入已免 税的国外所得,仅按国内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计征税的方法。 2、累进免税法是指:居住国在对其居民纳税人所得征税时,扣除该居民来源于境外的 并已经纳税的那部分所得,但在确定适用的税率时,仍将这部分所得考虑计算在内,确定适 用的什么税率。 其计算公式为: 本国税额=(全部境内外应税所得额-境外免税所得额)*全部应税所得额应适用的累进 税率。 二、抵免法。 抵免法,也称为“外国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按本国居民纳税人在全世界范围内的 所得乘以其应适用的税率减去其已在境外实际交纳的所得税额即为该居民的应税税额。从而 避免对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重复征税。 其计算公式为: 跨国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已在来源国维纳的税款=应向居住国缴纳的税放。 (一)依照抵免法中的纳税人是否同一,可以将抵免法分为: 1、直接抵免。 直接抵免是指:对跨国纳税人已经向收入来源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的抵免。它适用 于自然人、跨国公司的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 2、间接抵免。 间接抵免是指:居住国对跨国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间接纳税的税款进行抵免。它适用 于母公司与子公司 2 个完全独立的法人之间的抵免。间接抵免主要用于解决国际重叠征税。 由于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它向来源国缴纳的所得税,不能视为母公司在来源国 直接缴纳的税收。由于母公司从子公司分得的股息已经在国外通过子公司向来源国纳税,股 息在居住国纳税,就会形成国际重叠征税。该税款不是由母公司直接在外国缴纳,因此这种

抵免称为间接抵免。 为了数财母公司积极对外投资,在国外创设子公司进行经营,很多国家对这种已经由子 公可向米源国餐销了税款的母公司的股息也给予抵免。 《二)根据抵免数额有无限制,还可以将抵免法分为:全额抵免与限额抵免, 1、全预抵免: 全额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钠税人已向米尊国政和簧纳的所得税脱额予以全 部抵免。即使境外所得在境外数纳的税额超过该笔所得应在本国橄纳的税额。 2、限额抵免。 限额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允许居民纳脱人将其向外围餐的的所得税税进行妖免设置 数量上限,即抵免额不得超过本国税法提定的税率所应骚纳的税款概。 按属限额燕免计算方法的不月,又可以进一步将其划分为下列三种: ①棕合限额是指:将居民纳税人向所有来源国撒钠的税款合并起米计算以抵免的限额。 公式为: 综合限餐来自国外的全部应税所得额/来自居住国内外的全部应税所得额+抵免前按 国内外全邻应税所得额应向居住国嫩纳的税飘 ②分国限额,指把应抵免的外国所得税税额分国别单独计算的抵免限额: 计算公式为 分国限额=来白某个应詆免国的应税所得额/来自居住国内外的全部应税所得解*抵免 前按国内外全部应税所得额应向居住国缴纳的税额 ③分项限额,霜居住国对其居民来白境外的各种类型所得分别计算振免限额。钠税人就 各类境外所得在外交纳的税款只能在同项骶免额内抵免。 一些国家对某些种类的所得适用低税率,对这些项目的所得在国的钠税单独计算抵免限 额。 其计算会式为 分项限额国外某一专项的应税所得/居住国内外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内外的全部应 税所得按居住国税率计算的应钠税总额 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均采用限额抵免法以酒除围际双重征税,因为与全额抵免相比, 限颗抵免可防止对国内税收带来不利的影响。 实行抵免法的居住国一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另一方面也未放弃 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同时使国际重复征税基本上得到免除。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国
抵免称为间接抵免。 为了鼓励母公司积极对外投资,在国外创设子公司进行经营,很多国家对这种已经由子 公司向来源国缴纳了税款的母公司的股息也给予抵免。 (二)根据抵免数额有无限制,还可以将抵免法分为:全额抵免与限额抵免。 1、全额抵免。 全额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已向来源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予以全 部抵免,即使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税额超过该笔所得应在本国缴纳的税额。 2、限额抵免。 限额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允许居民纳税人将其向外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进行抵免设置 数量上限,即抵免额不得超过本国税法规定的税率所应缴纳的税款额。 按照限额抵免计算方法的不同,又可以进一步将其划分为下列三种: ①综合限额是指:将居民纳税人向所有来源国缴纳的税款合并起来计算以抵免的限额。 公式为: 综合限额=来自国外的全部应税所得额/来自居住国内外的全部应税所得额*抵免前按 国内外全部应税所得额应向居住国缴纳的税额 ②分国限额,指把应抵免的外国所得税税额分国别单独计算的抵免限额。 计算公式为: 分国限额=来自某个应抵免国的应税所得额/来自居住国内外的全部应税所得额*抵免 前按国内外全部应税所得额应向居住国缴纳的税额 ③分项限额,指居住国对其居民来自境外的各种类型所得分别计算抵免限额。纳税人就 各类境外所得在外交纳的税款只能在同项抵免额内抵免。 一些国家对某些种类的所得适用低税率,对这些项目的所得在国的纳税单独计算抵免限 额。 其计算公式为: 分项限额=国外某一专项的应税所得/居住国内外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内外的全部应 税所得按居住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均采用限额抵免法以消除国际双重征税。因为与全额抵免相比, 限额抵免可防止对国内税收带来不利的影响。 实行抵免法的居住国一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另一方面也未放弃 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同时使国际重复征税基本上得到免除。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国

内法和税收协定都以互惠为前提条件,以个人所得税和公可所得税等直接税为抵免葛围,以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三、扣除法。 扣除法是指:居住国在其对本国居民的税人征收所得税时,允许本国居民将其在境外已 最纳的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再对扣除后的余额。按翻税率纳税。 其计算会式为 居住国应征税额一(居民纳税人的国内外全部应税所得-国外己纳税额)*居住国税率, 综上所述,免除法,扣除法,抵免法都是避免和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重要手段,但三者 在防止国际重复任税的作用和效果上各有不同: 首先,抵免法不同于免税法。 免税法虽清除了国际重夏征税,但实质上放弃了居民税收管辖对居民纳税人国外所得的 控制,因而对居住国税收利益带来较大冲击 抵免法则在承认米源地国税收管辖权的优先的同时,对居民纳税人米自国外并己向米源 国征税的仍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实现了居民国和来源国的跨国收入分享。 其次,展免法也有别于扣除法。 扣除法并不完全承认米薄地税收管辖权的优先权,因面不能完全解决骑国纳税人的双重 国际税负。 抵免法侧在居住国悦法线定的限度内,对家眼国已正收本国居民所得脱予以抵免,从而 基本上免除了跨国钠税人的双重税赋 四,通过国际税收协定确定,是将征税权完全划归居民所在国,还是将征税权完全划归 收入米源国,或者征税权划归居住国和来潭国共享,详细确定共享的具体办法有。 相关法律法规 1、《暖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蔻本》 第23条A免税方法 (》第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成拥有的财产),按理本诗定的规定可以在舞约国另一 方任税时,首先提及的国家应对该项所得(或财产)给子免税,第2款和第3款的线定除 外。 2)第钓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核照第10条,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可以在 蜂的国另一方任税时,首先提及的国家应允许从对该居民的所得所征税额中扣除,其金额等 于在另一国所徽纳的税款。但是,该项扣除应不超过对来自另一国的该项所得扣除前计算的
内法和税收协定都以互惠为前提条件,以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等直接税为抵免范围,以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三、扣除法。 扣除法是指:居住国在其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征收所得税时,允许本国居民将其在境外已 缴纳的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再对扣除后的余额,按照税率纳税。 其计算公式为: 居住国应征税额=(居民纳税人的国内外全部应税所得-国外已纳税额)*居住国税率。 综上所述,免除法、扣除法、抵免法都是避免和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重要手段,但三者 在防止国际重复征税的作用和效果上各有不同: 首先,抵免法不同于免税法。 免税法虽消除了国际重复征税,但实质上放弃了居民税收管辖对居民纳税人国外所得的 控制,因而对居住国税收利益带来较大冲击。 抵免法则在承认来源地国税收管辖权的优先的同时,对居民纳税人来自国外并己向来源 国征税的仍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实现了居民国和来源国的跨国收入分享。 其次,抵免法也有别于扣除法。 扣除法并不完全承认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优先权,因而不能完全解决跨国纳税人的双重 国际税负。 抵免法则在居住国税法规定的限度内,对来源国已征收本国居民所得税予以抵免,从而 基本上免除了跨国纳税人的双重税赋。 四、通过国际税收协定确定,是将征税权完全划归居民所在国,还是将征税权完全划归 收入来源国,或者征税权划归居住国和来源国共享,详细确定共享的具体办法有。 相关法律法规 1、《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第 23 条 A 免税方法 (1)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可以在缔约国另一 方征税时,首先提及的国家应对该项所得(或财产)给予免税,但第 2 款和第 3 款的规定除 外。 (2)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按照第 10 条、第 11 条和第 12 条的规定,可以在 缔约国另一方征税时,首先提及的国家应允许从对该居民的所得所征税额中扣除,其金额等 于在另一国所缴纳的税款。但是,该项扣除应不超过对来自另一国的该项所得扣除前计算的

税额。 3)按酬本协定的任何线定,绮约国一龙居民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在该国免税 时,该国在计算该居民其余所得(或财产)的税额时,可对免税的所得(成财产)予以考虑。 第23条B 詆免方法 ()饰钓国一方店民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按现木协定的规定。可以在锋钓国另 一方征税时,首先提及的国家应允许从对该居民的所得征税额中扣除,其数额等于在另一国 所瞰钠的所得税收:或从对该居民财产所征税额中扣除,其数额等于在另一国所衡纳的财产 税收:但该项扣除,(在任何情况下)应不超过视具体情况可以在另一国征悦的那部分所得 (或财产)在扣除前计算的所得税额(或财产税额)。 2)按塑本协定的任何规定,锋的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在该国免 税时,该国在计算该居民其余所得《或财产)的税额时,可对免税的所得(或财产)予以考 虑。 2、《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美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覆本) 第23条A免税方法 (1)绮约国一方居民所取得的所得成拥有的财产,按盟本静定的规定可以在绮约国另一 方征税时,首先提及的国家应对该项所得或财产给予免税。但第2款和第3款的混定除外。 2)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按照第10条和第11条的规定,可以在绮约国另 一方征税时,首先提及的国家应允许从对该居民的所得所任税额中扣除,其金额相等于在另 一国所最纳的税款。但该项扣除应不超过对来自另一方的该项所得扣除前计算的税额。 ③》按照本协定的任何线定,饰约国一方居民所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尉产在该国免税时, 该国在计算该乐民其余所得或财产的税概到,可对免税的所得或财产子以考电。 第23条B抵免方法 (》第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成拥有的财产。按理本诗定的规定可以子蹄钓国另一 方征税时,首先提及的国家应允许: ①从对该居民的所得征税颗中扣除,其数额等于在另一国所嫩纳的所得税收: ②从对该居民的所得征税额中扣除,其数额等于在一国所缘纳的所得税收。 但该项扣除,在任何情况下,应不超过视具体情况可以在另一国征税的那部分所得或财 产在扣除前计算的所得税额或财产税颗。 2)按醒本静定的任何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域拥有的财产,在该国免税时, 该国在计算该居民其余所得成财产的税到,可对免税的所得成财产予以考虑
税额。 (3)按照本协定的任何规定,缔约国一龙居民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在该国免税 时,该国在计算该居民其余所得(或财产)的税额时,可对免税的所得(或财产)予以考虑。 第 23 条 B 抵免方法 (1)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可以在缔约国另 一方征税时,首先提及的国家应允许从对该居民的所得征税额中扣除,其数额等于在另一国 所缴纳的所得税收;或从对该居民财产所征税额中扣除,其数额等于在另一国所缴纳的财产 税收;但该项扣除,(在任何情况下)应不超过视具体情况可以在另一国征税的那部分所得 (或财产)在扣除前计算的所得税额(或财产税额)。 (2)按照本协定的任何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在该国免 税时,该国在计算该居民其余所得(或财产)的税额时,可对免税的所得(或财产)予以考 虑。 2、《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第 23 条 A 免税方法 (1)缔约国一方居民所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可以在缔约国另一 方征税时,首先提及的国家应对该项所得或财产给予免税。但第 2 款和第 3 款的规定除外。 (2)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按照第 10 条和第 11 条的规定,可以在缔约国另 一方征税时,首先提及的国家应允许从对该居民的所得所征税额中扣除,其金额相等于在另 一国所缴纳的税款。但该项扣除应不超过对来自另一方的该项所得扣除前计算的税额。 (3)按照本协定的任何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所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在该国免税时, 该国在计算该居民其余所得或财产的税额时,可对免税的所得或财产予以考虑。 第 23 条 B 抵免方法 (1)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可以子 缔约国另一 方征税时,首先提及的国家应允许: ①从对该居民的所得征税额中扣除,其数额等于在另一国所缴纳的所得税收; ②从对该居民的所得征税额中扣除,其数额等于在一国所缴纳的所得税收。 但该项扣除,在任何情况下,应不超过视具体情况可以在另一国征税的那部分所得或财 产在扣除前计算的所得税额或财产税额。 (2)按照本协定的任何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在该国免税时, 该国在计算该居民其余所得或财产的税额时,可对免税的所得或财产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