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素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理无行为能力人回喜全诉果忠棒离婚钩粉案 [案情] 原告:田喜全,男,28岁,无行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陈素芹,田喜全之母。 被告:梁忠梅,女,27岁。 国喜全与果忠梅于199纲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回雨(两岁),婚后夫麦感情较 好。193年8月39日因交通事放。田喜全被汽车撞伤,头左题枕部颅骨粉柳性骨折,经法 医鉴定为头部伤残【级(植物人,无行为隐力)·1991年4月27日,田喜全之母陈素芹以 田喜全夫麦感情不好。特别是田喜全因交通事故政物后,发现梁忠梅有外遇,夫麦感情破裂 为理由。以田喜全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梁忠 梅离婚。陈素芹并委托田喜全之姐李涉律为委托诉论代理人。 梁忠梅料称:婚后夫麦感情一直根好,感情来酸裂,不问意离婚, [审判] 铁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盈系白主婚婚,但婚后一直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委 感情,如之原告在事故发生后,住院明阿为生活动事及原告对被告不信任等月题发生纠岭, 迹成夫委感情破裂。现原告委求离婚,理由正当,应准子离婚。鉴子原告身体情况,原、被 告离婚后,婚生女由敲告抚养为宜,被告梁忠将不同意离婚。但又不尽力顺原告,务力争 取夫委和好,没有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 条,第三十条之规定,于1994年8月12日判决如下: 一、准予田喜全与梁忠梅离婚: 二,婚生女田雨(两岁)由被告抚养,田喜全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贵59元,从1994年7 月起付至田雨18岁止. 宜判后,梁忠梅不服,以夫麦感情未酸裂,不网童离婚为理由,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 法院。田喜全的母亲及其姐同意一审法院判流。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田喜全与梁忠梅系白主婚烟,并生有一女,婚后夫妻 感情较好。田喜全虽因交通事故伤势严重,但其住院期何梁忠梅曾去护理,并多次表示愿意 丽顾其今后生活,故原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欠妥。依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一 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199刷年11月24日判决如下: 一、撞萌一审民事判决:
陈素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理无行为能力人田喜全诉梁忠梅离婚纠纷案 [案情] 原告:田喜全,男,28 岁,无行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陈素芹,田喜全之母。 被告:梁忠梅,女,27 岁。 田喜全与梁忠梅于 1999 年 11 月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田雨(两岁),婚后夫妻感情较 好。1993 年 8 月 39 日因交通事故,田喜全被汽车撞伤,头左颞枕部颅骨粉碎性骨折,经法 医鉴定为头部伤残Ⅰ级(植物人,无行为能力)。1994 年 4 月 27 日,田喜全之母陈素芹以 田喜全夫妻感情不好,特别是田喜全因交通事故致伤后,发现梁忠梅有外遇,夫妻感情破裂 为理由,以田喜全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梁忠 梅离婚。陈素芹并委托田喜全之姐李涉萍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梁忠梅辩称: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审判] 铁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一直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 感情,加之原告在事故发生后,住院期间为生活琐事及原告对被告不信任等问题发生纠纷, 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理由正当,应准予离婚。鉴于原告身体情况,原、被 告离婚后,婚生女由被告抚养为宜。被告梁忠梅不同意离婚,但又不尽力照顾原告,努力争 取夫妻和好,没有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 条、第三十条之规定,于 1994 年 8 月 12 日判决如下: 一、准予田喜全与梁忠梅离婚; 二、婚生女田雨(两岁)由被告抚养,田喜全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 59 元,从 1994 年 7 月起付至田雨 18 岁止。 宣判后,梁忠梅不服,以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为理由,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 法院。田喜全的母亲及其姐同意一审法院判决。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田喜全与梁忠梅系自主婚姻,并生有一女,婚后夫妻 感情较好。田喜全虽因交通事故伤势严重,但其住院期间梁忠梅曾去护理,并多次表示愿意 照顾其今后生活,故原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 1994 年 11 月 24 日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致目田喜全离婚请求。 [评析] 此案是一起由无行为能力人的母亲代理提起离婚的案件,二审法院判决的结果是正确 的。但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性及其能否代理告提起离婚之诉是植得研究 的。 首先,本案代理人不具有合法的代理主体资格。本案田喜全系植物人,生活不能白理, 无辩认、识别能力,不能作出意思表示,在法律上属无行为能力人,本人不能进行民事和民 事诉论活动,依理《民法通侧》的规定,应为其设定监护人。拨《民法通侧》第十七条的规 定,监护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亲属:(五)“。 据此,配属为第一顺序,梁忠梅应为田喜全的法定蓝护人。无行为能力人的配偶,不仅依法 对无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黄任,而且还要尽到扶养的义务,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干预。在 配偶不放弃监护权,又没有因损害被整护人合法权盘,而被人民法凳澈销监护人废格的情况 下,其他人不能取代其监护人的地位,行使监护权。因此,本案中田喜金之母陈素芹依法不 具有监护权。《民法通则)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因面,田 喜全之母陈素芹也就不具备法定代理人的魔格,也就无权委托他人代理参加诉讼。陈素芹与 李涉弹代理田喜全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不具有合法的代理人主体资格,属无权代理。 其次,代理无行为能力人提出离婚诉论超出法定监护范围。侵乳了公民的婚媚自主权。 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监护人对无行为能力的人监护意围(或责任)主要有以下四 方面:(一)对按监护人的人身监护,主要指对其身份健康、教育培养和行为的管理约束: (二)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和保护,使其财产不受损失和侵犯:(三)代理被监护人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行为,对财产进行必要的处分等:(四》在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 侵害或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地进行民事诉论。据此,贝有当棱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或与人发生争议时,才可以由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他进行诉讼,但本案涉及的是 人身权中的婚细权益,法律赋予公民以婚烟自主权,由公民自主决定婚烟问题,他人不能替 代,否则就侵犯了公民的婚烟权利。本案田喜全虽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但他的婚烟权 利并没有受到侵害。田喜全之母与姐以田喜全名复提出离婚诉讼请求,超出了监护范围。不 但没有维护田喜全的婚婚权益,反倒是侵犯了他的婚婚白主权,形成了“包办离婚”。 有人提出,正常人提出离婚诉讼,对方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也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理 诉讼,代理人不是“包办离婚”吗?这是与上述问题不同的另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作为无 行为能力人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无行为能力人的婚烟权,财产
二、驳回田喜全离婚请求。 [评析] 此案是一起由无行为能力人的母亲代理提起离婚的案件,二审法院判决的结果是正确 的。但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性及其能否代理原告提起离婚之诉是值得研究 的。 首先,本案代理人不具有合法的代理主体资格。本案田喜全系植物人,生活不能自理, 无辩认、识别能力,不能作出意思表示,在法律上属无行为能力人,本人不能进行民事和民 事诉讼活动,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应为其设定监护人。按《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 定,监护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亲属;(五)……。 据此,配偶为第一顺序,梁忠梅应为田喜全的法定监护人。无行为能力人的配偶,不仅依法 对无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而且还要尽到扶养的义务,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干预。在 配偶不放弃监护权,又没有因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而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况 下,其他人不能取代其监护人的地位,行使监护权。因此,本案中田喜全之母陈素芹依法不 具有监护权。《民法通则》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因而,田 喜全之母陈素芹也就不具备法定代理人的资格,也就无权委托他人代理参加诉讼。陈素芹与 李涉萍代理田喜全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不具有合法的代理人主体资格,属无权代理。 其次,代理无行为能力人提出离婚诉讼超出法定监护范围,侵犯了公民的婚姻自主权。 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监护人对无行为能力的人监护范围(或责任)主要有以下四 方面:(一)对被监护人的人身监护,主要指对其身份健康、教育培养和行为的管理约束; (二)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和保护,使其财产不受损失和侵犯;(三)代理被监护人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行为,对财产进行必要的处分等;(四)在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 侵害或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他进行民事诉讼。据此,只有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或与人发生争议时,才可以由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他进行诉讼。但本案涉及的是 人身权中的婚姻权益,法律赋予公民以婚姻自主权,由公民自主决定婚姻问题,他人不能替 代,否则就侵犯了公民的婚姻权利。本案田喜全虽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但他的婚姻权 利并没有受到侵害。田喜全之母与姐以田喜全名义提出离婚诉讼请求,超出了监护范围,不 但没有维护田喜全的婚姻权益,反倒是侵犯了他的婚姻自主权,形成了“包办离婚”。 有人提出,正常人提出离婚诉讼,对方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也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理 诉讼,代理人不是“包办离婚”吗?这是与上述问题不同的另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作为无 行为能力人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无行为能力人的婚姻权、财产

权和其他权益,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是否离婚。无权作出意思表示,而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 人的婚解状况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是否离婚的裁列。因此,法定代理人不存在侵犯或干涉 棱代理人的婚烟自主权的问题。所以,两者是有明显区别的。 第三,他人代替本人提出离婚诉论,所诉并不体现本人意志,属无效民事行为。婚烟关 系的裤结与解除的意思表示,必须由师蝌当事人本人亲自实施,他人无权代理实施。《民法 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题法律规定威春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随 的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得《民法通则)若干何思的意见(试行)》 第8条规定:“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 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就离婚案件米说,离婚是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是否提出离 婚诉谂。是婚媚当事人的自主行为,本人的离婚意思表示是离婚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 件,未经本人作出意思表示并授权,他人不得代替本人提出离婚诉论。本案提出离婚诉论的 行为不是田喜全木人亲自实施的(实际也无法实施),而是田喜全之母与姐擅自作出的意思 表示,以田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所诉并不体现田的意志,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综上所述,离婚是涉及人的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必须由本人亲自决定。因无行为能力 人不能作出这种意思表示,无行为能力人也就不能作为离婚诉论的原告。本案田喜全之母既 然不是依法设定的监护人,也就不是法定代理人,其以无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提出离婚诉讼, 不具备合法的实体和诉讼主体资格,故其代理无行为能力人提出离婚请求的行为,属无效民 事行为,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此类案件。如其聚特诉讼,人民法院应在受理后,裁定数日起诉
权和其他权益,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是否离婚,无权作出意思表示,而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 人的婚姻状况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是否离婚的裁判。因此,法定代理人不存在侵犯或干涉 被代理人的婚姻自主权的问题。所以,两者是有明显区别的。 第三,他人代替本人提出离婚诉讼,所诉并不体现本人意志,属无效民事行为。婚姻关 系的缔结与解除的意思表示,必须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自实施,他人无权代理实施。《民法 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 的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 78 条规定:“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 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就离婚案件来说,离婚是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是否提出离 婚诉讼,是婚姻当事人的自主行为,本人的离婚意思表示是离婚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 件,未经本人作出意思表示并授权,他人不得代替本人提出离婚诉讼。本案提出离婚诉讼的 行为不是田喜全本人亲自实施的(实际也无法实施),而是田喜全之母与姐擅自作出的意思 表示,以田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所诉并不体现田的意志,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综上所述,离婚是涉及人的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必须由本人亲自决定。因无行为能力 人不能作出这种意思表示,无行为能力人也就不能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本案田喜全之母既 然不是依法设定的监护人,也就不是法定代理人,其以无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提出离婚诉讼, 不具备合法的实体和诉讼主体资格,故其代理无行为能力人提出离婚请求的行为,属无效民 事行为,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此类案件。如其坚持诉讼,人民法院应在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